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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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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应对危机、确保经济复苏,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信贷。信贷扩张固然有助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但信贷过快增长也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影响金融稳定。 2008年以来,为促使经济早日回暖,各国纷纷出台各种刺激性宏观政策,中国也不例外。在采取的各种刺激性宏观政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4万亿投资和宽松货币政策,央行在危机来临时结束此前的加息周期。201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及政策建议 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应对危机、确保经济复苏,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信贷。信贷扩张固然有助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冲击,但信贷过快增长也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影响金融稳定。 2008年以来,为促使经济早日回暖,各国纷纷出台各种刺激性宏观政策,中国也不例外。在采取的各种刺激性宏观政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4万亿投资和宽松货币政策,央行在危机来临时结束此前的加息周期。201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自2008年以来,央行第一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速度令世界震惊,由于城市的基础建设和工业化进程的推动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几年来, 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额呈现出一种比较大的增长幅度。据一份分析报告显示,从2010年1月份到3月份,非金融性公司累计新增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已高达1.78 万亿, 较上年同期的1.68 万亿上升1000亿。如果按照2009年第一季度中长贷占全年比重33.6%计算,则全年非金融性公司中长贷将达到5.30万亿,将较去年多增3000亿元。如果按去年全年非金融性公司中长贷占2009 年信贷增量的比例52.1%推算, 则全年信贷将达到10.2万亿元。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贷款的增长则主要是用于投资者的投资贷款, 投资增长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合理性和持续性的投资和贷款,对于市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不合理的市场投资则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危害。 虽然贷款的增长能够推动银行业的发展,但是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危害。首先,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会影响生产资料的上涨。社会的发展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支撑的,只有这种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投资处于一定的平衡状态, 才能在满足各个方面的需求的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在贷款增长过快的同时,投入到社会中的金钱就处于一种过多的状态,这种投入的金钱与现实社会的不平衡,就导致对原材料的需求的增大,同时也就必然会导致消费的价格上涨,也就是物价上涨的状况,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是极为不利的,必须要充分的重视和进行有效的调节和平衡。 但是同时加大了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社会的资源和环境是有一定的,在社会正常发展的 时候,资源和资金是一种平衡的状态。而银行贷款的过快增长, 导致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大幅度的增加,会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贷款的过快增长,使能源的需求进一步扩大,能源的消耗持续的上涨,也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滇池污染”到“渤海溢油事故”再到现在的北京空气质量指数。 并且贷款的过度增长影响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经济来说,贷款并进行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投资,而是对于最终目的来说,其实还是为了消费。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投入到社会建设和生活中的资金过多,则容易扭曲正常的消费关系,不仅影响社会的正常生活,还会影响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和已经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来说,都需要银行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并充分分析和研究相应的原因和对策,警惕商业银行贷款过快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引导社会商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 1.城市基础建设、工业的发展,房地产的畸形发展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之中,城市基础建设的速度越来越快,工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都需要大量的信贷资金进行支持。在很多城市都需要进一步加快城市的建设,不论是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性项目,这些建设和发展都需要资金的投入。而一些大型的机械工业,化工业则更加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而房地产在近十年间的迅猛发展也称为贷款增长过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宽松的货币政策给予了房地产产业一片生存的沃土,造成了房地产的畸形繁荣。无论是土地储备购买,还是工程施工建设阶段,甚至是在居民和投资者购买住房的时候,在房地产产业的各个阶段,都需要银行信贷业务的支持。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导致了银行业贷款增长的过快。 2.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存在着许多缺陷。首先,忽略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导致规模扩张盲目,约束弱化,激励扭曲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经营理念仍然停留在向规模要效益上,导致规模盲目扩张,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内控管理考 核严重滞后,内控管理考核的严重滞后使得银行不同部门间难以发挥有效制衡,致使短期化经营,违规经营以及不正当竞争现象难以被及时纠正。银行绩效考核是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也有着一定的弱点,就是利润的追求容易导致无序性,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工作任务和利润,就必须从各个方面来做好放贷等方面的工作。 3.往年的习惯性贷款引发增长过快 近几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也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各种社会行业的投资需求和建设都需要大批的资金投入和作为保障。在一些大型的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2~3 年的建设才能完成,在贷款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中,都需要后续贷款的继续投放。在这种情况下,往年的习惯性项目需要后续的资金投入。而在2010 年对信贷总额和投放进度调控力度的加强,使得获得信贷难度显著上升。在此情况下, 贷款需求者要避免不断排队和未来可能无米下锅,能拿长贷就拿长贷。 4.对银行贷款增长过快危害的认识不足 虽然近年来银行的风险意识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对于利润的追求是其发展的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缺乏对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危害的意识。在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情况下,资金可能主要是流入一些热点的行业中,这些不仅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而且还有可能在国家的政策调控等情况下,会影响一些企业的或者个人的信贷资金质量。如在前几年,很大的一部分贷款通过个人进入房地产行业,这种资金的大量流入加上各种炒作等, 导致房地产行业的房价也过快的增长。而在2010 年,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调控和政策之下,部分房型首付比例提高,将无疑对抑制需求产生重大影响,而同时,也可能会对银行将贷款给一些投机炒作的人的同时会带有各种的风险。 应对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政策建议 1.商业银行应加大风险意识和风险的控制 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意识已经逐步的加强了,但是对于贷款增长 过快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则缺乏必要的认识。要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过快和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就必要要加大风险意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不仅是信用风险,还有其他方面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对于银行来说,必须强化资本的约束理念,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主要不是依靠资本来支撑,而是依靠存款负债。提高自我的风险意识,避免盲目的攀大户等状况的出现,需要提高存款的稳定性。调整客户结构,分散存款资金来源;提供优质服务,巩固客户关系,建立稳固的核心存款基础;注重活期存款客户数量扩张;大力扩大银行的存款范围,积极进行存款业务创新,增加存款种类,延长存款平均期限。同时,银行还需要注意把握信贷投放进度,防止资金的大起大落,以规避风险。 2.商业银行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的考核机制 银行内部考核机制中对于利润的追求也是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注意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同时也需要完善银行的内部考核机制,同时拓展服务性收费项目来进行银行利益的获得。树立注重资本约束和综合效益的绩效考核理念,从单一、分散的规模考核逐步转向综合经营考核;确立价值管理理念,突出经济增加值在绩效考核中的核心作用;提高量化考核的能力;由定性考核为主向定量考核为主转变。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细化成本核算体系。商业银行内部对利润的考核,要全面、多角度,不仅要考核绝对数,还要考核相对数。在资本金没有公平分配的前提下,考核资本利润率的意义不大,可以采取收占用费等方法剔除资本金的影响。为了控制资产贷款的过快增长,可加大对资产利润率的考核,避免薄利多销。可加大对人均利润的考核,促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加强监督部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在当前形势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一般来说,银行经营管理者总是倾向于使用较少的资本千方百计地扩展资产业务,以获得较大的股权收益率和盈利水平,其必然结果是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银行管理当局则更重视银行系统的稳定和保护存款者 的利益,因而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比率,以保证银行业务经营的稳健。《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资本划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类 ,并且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为4,,全部资本比率为8,。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4章第39条第1款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第8章第75条第2款规定,“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监督部门加强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不仅有助于控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冲动,也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经济的稳定。如我国的监管部门在经历了2009年银行业超预期的信贷高速增长之后,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资本约束的态度已很明显。监管部门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底线从原来的8%,上调为大型银行11%,中小银行10%。这些调整和监督,都是控制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一项对策。 4.商业银行应开发非利差收入 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借助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开发和研制新的商业产品, 以提高客户的服务和开创新的客户服务内容,以增加自己的非利差收入。如商业银行开发新的科技手段,开通信用卡业务和个人银行等业务来提高自己的收入。商业银行利用市场的需求开发和研制新的服务性产品,来降低其对贷款利差收入的过度依赖,不仅是一项健康健全的收益,更能有效的避免贷款增长过快所带来的商业危机。在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必然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加大对商业银行贷款增长过快的原因和对策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这种过快增长的损害, 将各项风险将到最低,促进银行和社会各方面的健康健全发展。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 《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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