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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反倾销:反倾销[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反倾销: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反倾销:反倾销 篇一 : 反倾销:反倾销-理解,反倾销-条件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2009年9月13日,中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审查程序。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反倾销: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反倾销: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反倾销:反倾销 篇一 : 反倾销:反倾销-理解,反倾销-条件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2009年9月13日,中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审查程序。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理解 反倾销贸易战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3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 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3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1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3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应诉准备 密切关注反倾销申诉和立案动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寻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商会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如涉案,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以便在经过充分分析和论证后,按时递交至调查当局。此外, 顺利通过实地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除此之外,在有些国家,法律抗辩和司法审查也是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措施 ?第一节 临时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中国商务部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 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 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九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 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2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2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1款第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叫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 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申请资格 什么人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动态 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 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 于10月8日前公布。 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 反倾销 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 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 3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继续暂停对我钼铁征税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 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九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 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 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 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 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武钢成功打赢巴西涂镀板卷反倾销官司 日前, 巴西对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反倾销调查结果公布,此次反倾销调查以零税率结案,这个历时一年半的反倾销案件以武钢获胜圆满结束,此次胜诉为武钢减少惩罚性关税1400万美元, 此次巴西涂镀产品反倾销应诉获得无税结案,为武钢进1步开拓南美市场,扩大钢铁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进1步巩固了武钢的行业地位,并为将来我国应对其他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案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1年4月,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公告,对2010年全年自中国进口的涂镀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其间,中国共向巴西市场出口涂镀产品总金额约3亿美元,其中武钢出口镀锌产品4593万美元,鄂钢出口镀锌产品569万美元。由于武钢出口数量和金额居国内各钢厂之首,中钢协决定由武钢负责牵头此次反倾销应诉工作,宝钢、鞍钢、邯钢和唐钢等单位协助配合。 在案件调查中,巴西调查机关将武钢涂镀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韩国企业数据测算,高出武钢出口价格30%。如果本次反倾销应诉不成功,武钢将会面临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为确保应诉取得胜利,武钢成立了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在国内外反倾销应诉领域有较强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和抗辩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中钢协在行业的影响力,联合多家钢铁企业多次前往外交部和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在巴西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过程中,武钢按要求在2个月的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查问卷及相关文件,为抗辩提供了详实可靠的依 据。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中国 美国商务部2009年11月24日作出终裁,以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宣称将对相关产品实施10.36%至15.78%的反补贴关税制裁。该案涉及金额约27亿美元,是迄今为止美对华贸易制裁的最大一起案件。 。 据悉,仅2009前3季度,就有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发起88宗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包括57宗反倾销调查。“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海关最新统计分析认为。 我国遭遇反倾销分析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海关统计专家说,这使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其害。 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仅自2008年11月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强,名列世界第一。 美国、加拿大、印度、墨西哥等国均在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美国、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分别对我国产的聚酯高强力纱、粘胶纤维等纺织原料展开反倾销调查;欧盟、阿根廷、印度等国家及地区对我国的铝合金轮毂、钢轮毂、前轴传动杆和转向铰链等汽车零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印度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宗数最多,商品涉及钢材、化学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多个领域。虽然美国和欧盟针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宗数不及印度,但由于二者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有40%左右的份额,因此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更大。 除新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外,还有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作出了最终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宣布对我国产紧固件征收最高达85%的反倾销税;欧盟决定对中国产无缝钢管征收17.7%至39.2%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主要商品 反倾销 从商品角度来看,各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比较集中的商品有钢材、纺织品、汽车零件、轻工产品等。 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要求对从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我国政府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一旦美国对我国无缝钢管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大多数无缝钢管出口企业将被迫退出美国市 场。除欧盟和美国外,反倾销调查。 其次多个国家还对我国产的聚酯纤维、粘胶纤维等纺织原料也实施了反倾销措施。9月8日,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聚酯高强力纱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2008年底中欧纺织品协议到期后,欧盟首次发起的对华纺织品贸易救济调查。此外,印度也对我国的聚酯纱线、粘胶纤维、尼龙长丝等多种纺织原料发起反倾销调查。而已经裁决征收反倾销税的主要有巴西对我国的粘胶纤维、巴基斯坦对我国的聚酯纤维、阿根廷对我国的聚酯纤维和纺线分别征收反倾销税。 此外,美国至今已对我国汽车零件发起了近10宗反倾销调查,涉案商品包括车轮垫圈、刹车毂、刹车盘等多个品种,欧盟和阿根廷又分别对原产于我国的铝合金轮毂和钢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印度则对进自我国的用于商用车的前轴传动杆和转向铰链开展反倾销调查。 而鞋类产品也是我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较为频繁的商品之一。2006年10月起,我国鞋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欧盟开始对我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使我国鞋类产品出口遭遇重挫。欧盟委员会建议将此反倾销措施延长十五个月,维持16.5%的税率不变。欧委会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投票决定,反对延长对我国出口皮鞋采取反倾销措施,此外,南美国家也纷纷针对我国鞋类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阿根廷、巴西和秘鲁均对中国鞋开征了临时反倾销税。 应在WTO法律框架下积极应诉 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分2大类:一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有关专家分析,我国之所以饱受反倾销之苦,其主要的外部原因是中国作为新兴贸易大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规模日益扩大,在市场竞争愈益激烈情况下,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其次,经济衰退期间各国更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此外,有的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规则。 就我们自身而言,我国政府在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中较少使用贸易报复措施,使得别国政府和企业忽视了中国采取断然措施保护自己利益的决心。从企业层面看,当遭到别国贸易救济调查时,往往认识不足,应诉不力,甚至根本不去应诉,从而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别国对我国的贸易保护主义。 “尽管当前愈演愈烈的贸易保护风潮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一定负面效应,但尚未影响目前我国出口整体回暖的趋势。”海关统计专家分析认为,并同时建议,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首先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通过积极应诉来保障自身权利,充分发挥商务部门、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相关企业“四体联动”应诉机制的作用,依靠行业、各级政府、企业的合力来维护中国产业的合法权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依靠科技创新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程序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 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欧盟反倾销_反倾销 -新闻概要 3月20日一天内,中国制造四次遭到美国反倾销裁决,涉及化学增白剂、镀锌钢丝、钢质车轮、光伏电池等产品。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之下,作为车轮、光伏产品的主产省,我省企业已深受美国反倾销之害。记者采访发现,部分鲁企的镀锌钢丝出口业务基本处于停顿状态。而为了规避反倾销危害,力诺光伏、兴民钢圈、三角轮胎等1大批鲁企纷纷赴美增设海外工厂。 出口受阻企业遭殃 一鲁企与美打了10年官司 反倾销 相关漫画图 “我们已经和美国商务部打了10年官司,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至今仍是悬案。”经营镀锌钢丝出口业务的山东华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销售部苏先生告诉记者,与美国商务部打官司,不仅毫无胜算,门槛还特别高。 除了在美国聘请律师外,还需要提供公司所有资料,包括财务账目明细,进货渠道等等,“按照他们设置的门槛,中国应诉企业就像是脱光了衣服站在美国人面前。” 山东华凌原名为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第二五金工具分公司,从事外贸出口行业长达40多年时间。2000年,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输美的锤子等打击工具存在倾销,山东华凌积极应诉,但至今一无所获,“美国人对我们的产品照样征收每年48%的反倾销税率。” 而3月20日遭到美国反倾销裁决的镀锌钢丝产品,也曾是山东华凌输美的拳头产品,“出口额曾接近400万美元,但受美反倾销调查影响,已全部停止出口。”苏先生气愤地表示,镀锌钢丝这个产品被裁定为倾销,实在很冤。“镀锌钢丝的出口,政府没有任何退税补贴,不存在倾销行为。” 按照美国商务部裁定,对山东华凌的输美镀锌钢丝产品按最高223.27%反补贴税征收。 在苏先生看来,美对中国制造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很大程度上存在“政治因素”。“这是国家之间的问题,单纯依靠企业应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规避反倾销调查 鲁企纷在美建设海外工厂 美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也不是第一次。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我省产品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这也是继“轮胎特保案”之后对鲁企 影响最大的中美贸易摩擦。力诺光伏、东营光伏等参加应诉。 而对于3月20日美国新一轮的反倾销调查,力诺光伏有关负责人面对记者采访时却显得淡定自若。对方表示,早在2011年,公司决策层就未雨绸缪,抢先收购了美国一家光伏企业,实现了光伏产品的海外生产和销售,“凭借这一优势,美国的‘双反调查’对力诺而言已几乎没有影响。” 据记者了解到,除了力诺集团外,包括兴民钢圈、三角轮胎在内的更多鲁企开始选择在美设立工厂,规避美反倾销调查。 对于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钢制轮毂的“双反”初裁,兴民钢圈董秘崔积和表示已经获知相关消息,其中兴民钢圈获得63.94%的单独反倾销税及32.62%单独反补贴税。 为了规避“双反”对出口的影响,兴民钢圈目前正在运作在美国设立公司,其1月18日的公告显示,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900万美元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暂定名为兴民钢圈美国有限公司,拟定经营范围为钢制车轮的研发和销售。 对于不少企业选择在海外设立公司,山东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国际贸易研究的王蔚教授认为,这其实是将贸易转为了投资,美国对此是十分欢迎的,“中国的企业过去投资,既给当地创造了价值,又促进了当地就业, 像美国等国家当然很高兴”。与此同时,这些企业既让产能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释放,又规避了贸易壁垒,所以可以看作是“双赢”。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企业对外投资便无法拉动国内就业,这对中国来说也算是1种损失。 专家分析 密集“双反”或 与美大选有关 反倾销 相关漫画图 山东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国际贸易研究的王蔚教授在接受山东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密集发布对中国“双反”裁决,跟其国内政治有很大关系。 “美国大选年,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面临来自选民的压力,其中最大的压力之一便是如何解决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而中国出口产品相对较低的价格对美国相关行业是不小的冲击,美国的就业因此受到影响。”在王蔚教授看来,对国内就业的考量是美国密集发布对华企业“双反”裁决的根源。 当然,美国对华贸易多年来持续逆差也是美国以来密集对华企业“双反”的重要原因,尽管近年来逆差略有缓解,但依然较高。 另外,王蔚教授分析,由于美国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对华输入产品的考量以及判断其倾销、补贴与否,往往借助美国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国,最终的裁决往往忽视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失之偏颇。 而对于中国方面该如何应对,王蔚教授认为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必要之际应该强硬,积极向WTO申诉,尽管申诉不一定成功,但不申诉可能就失败了”。 对中国尤其是山东大量涉及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来说,一方面 应该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的申诉,积极提供各种材料,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出口导向模式越来越难了”,应该考虑适当转型,刺激国内广大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也应该适当减免税收,为企业转型提供宽松的环境。 篇二 :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 关键名词: 倾销反倾销偶然性倾销间歇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社会倾销 长期性倾销 掠夺性倾销 间接倾销 一、 何谓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顾名思义是指一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该协定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 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征、现状、供求形态及竞争目的而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的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没有遵循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基本价格规律,倾销产品的价格也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 2、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从倾销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倾销仅指发生在一国与另一国贸易中的价格歧视,因而,一国国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倾销”,也就不是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对象。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倾销是一种可以造成某一国或地区产业损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或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生产规模,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通常是为了排挤乃至挤垮他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以实现垄断市场、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通过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并损害进口国的利益。它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 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偶然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 3、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除以上三种倾销之外,间接倾销和社会倾销的现象也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要求对其施行制裁的呼声越来越高。间接倾销通常也称第三国倾销,是指甲国的产品倾销至乙国,再由乙国销往丙国,并对丙国的有关工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国的出口商并没有实施实际倾销行为,但丙国相似产品生产商可 依反倾销法申请对乙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要求乙国对甲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这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便存在倾销,两者之间的差值即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能被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原则上是对每个调查对象的产品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的,“当局对每一个已知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产品倾销幅度,应做出裁定,这应作为一条准则”。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调查对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对调查对象的倾销幅度进行确定时,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为调查对象。 2、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 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实质性损害的确定 实质损害是指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进口量较以前有大量增加、市场占有率明显上升、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或在需求大量增长的情况下严重抑制了价格的上涨等,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了急剧增长——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而言;二是该产品是否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程度;三是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和后续冲击程度,包括生产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诸多因素。 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 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倾销的事实将会导致这种损害发生。并且这个事实是迫近的、可以预见的,而不是假设的、遥远的。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要考虑这几个因素:一是倾销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 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能性;三是进口产品是否以将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四是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的确定 对产业新建实质阻碍是指倾销产品未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但如 果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也可被认为存在着损害。,]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应该是一个新产业的新建在实际建立过程中严重受阻,不能理解为是倾销的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而且必要时要有充分的证据。 国内产业的确定 从前面三点可以看出,在确定损害时,必须要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进行确定。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出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国内产业”也可以以一个地区为范围构成,其条件是这个地区就该国其他地域而言,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即该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出售他们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所涉产品;该市场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该领土内其他地方的所涉产品生产者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全部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只要倾销进口产品集中进入该孤立市场,且只要倾销产品正在对该市场中全部或几乎全部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损害,就可认为存在损害。但这种情况下反倾销税只 能对供该地区最终消费的所涉产品征收。 另外,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已达到一体化程度时,即它们具有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的性质特点,则该整个地区的产业应被视为“国内产业”。 需要注意的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这些生产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定》还新增了累积评估的制度。协定第3条第3款规定:“如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一产品的进口同时接受反倾销调查,则调查主管机关只有在确定以下内容后,方可累积评估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对来自每一国家的进口产品确定的倾销幅度大于第5条第8款定义的微量倾销幅度,且自每一国家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及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3、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实施反倾销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倾销造成的。 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情况: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之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 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 它有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开展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全面调查除倾销以外的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并将其排除在倾销因素之外。《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倾销进口产品引起的本协定所指的损害必须得到事实证明。可能同时会有损害进口国产业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损害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有: 未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在被控倾销产品存在多国出口商的情况下,有时很难依每个出口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正常价值,此时只有在某出口商或进口商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销售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不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够被证明的产品的销售数量应该达到该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 国内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减弱或进口国消费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市场供求关系的显著变化,导致商品价格下降或生产减量。而只要价格或产量下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指数都会相应发生变化。不能把这种变化的原因全归于对出口国商品的进口。 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限制性贸易行为。进口国产业面临的竞争是多方面的,这种竞争不仅来自被控倾销的产品,而且来自其他非倾销产品,包括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间的竞 争。当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明显增长时,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可能是其它进口产品竞争的结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贸易行为竞争的结果。尤其在进口国市场出现竞争秩序混乱、发生价格大战的情况下,就应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 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一国的企业技术水平、出口能力和生产效率是衡量该国某产业发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进口国国内生产技术落后、产品出口能力弱、劳动生产率低下,则必然直接导致其产品竞争力下降、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等经济指标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倾销产品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协定》在罗列了以上几个排除因果关系的因素的同时,还强调上述所列并未包括全部应排除的可能。根据各国反倾销法律的实践,其它可能因素还有:进口国经济危机、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差、产品质量差、营销渠道阻塞、替代产品的出现以及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存在配额安排等。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2、朱峰:《WTO与国际反垄断规则统一化进程》,《世界经济研究》2003年第二期。 3、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出版。 篇三 : 商品倾销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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