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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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修订]
江西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专业的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着,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着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表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标准化研究或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应用项目的全过程,其中承担完成过1项以上调研立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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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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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主持完成,并承担或项目中的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参加完成一个国家级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所承担技术工作部分的相应的研究报告。
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两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4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
五、参加完成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六、参加完成2项以上技术、设备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参加完成4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参加完成3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参加完成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十、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订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的编写。
十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定。
十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四、独立或主持解决2项以上计量检定、测试,或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或检测仪器设备维修中出现的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试验报告。
十六、参加完成3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七、参加完成4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八、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或检测技术设备改进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九、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检验细则。
二十、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或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的检验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一、完成2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项目的主要测试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
二十三、参加完成3项以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二十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定3项以上产品质量改进和产品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
二十五、参加完成4项以上质量咨询或质量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审核报告。
二十六、参加完成3项以上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两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被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四、参加编写的2项以上标准或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经审批付诸实施。
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确认。
六、参加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七、参加完成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八、参加起草的标准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九、参加起草完成的1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经审批付诸实施。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建立的一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人实际应用。
十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检定、测试和新产品样机检验任务,检测程序符合规范,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并解决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二、参加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企业确认。
十三、熟练完成有关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质量可靠,并解决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四、参加完成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2项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或县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2项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所服务单位的确认。
十六、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开发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可。
十七、参加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八、参加完成的产品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十九、承担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1项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十、参加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中,解决了2项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二十一、参加完成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改进产品质量发挥了较大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第六条 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着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着(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着1部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