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事件起因:1997年,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发展海水养殖业,带动农民致富,集资合伙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经营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迁安第一造纸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的工业污水突然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滦河口、大清河口海域,涌入原告的6家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蚶、蛏子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原告诉称,位于迁安市境内的这9家企业所排污水超标,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给原告带来约2 000万元的巨大损失,要求这些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停止向滦河排放污水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被告均否认此次污染事故是其排污所致。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拿出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和多种文件,以此证明该企业属于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案发后,秦皇岛市引青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水质监测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河北省有关环保部门监测散据以及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的鉴定报告表明,各被告排放的污水中含有COD、悬浮物等对养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中8家企业为超标排敢(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达标排放),各被告的污水排入滦河流至下游积聚,使原告养殖滩涂水域内的渔业水质严重超标,致使贝类、鱼类死亡。
原告: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
被告: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自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天津海事法院认定,位于迁安市境内的8家企业所排污水超标,水中含有悬浮物、重金属、挥发哇酚等大量有害物质。污水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滦河口、大清河口海域,涌入原告的6家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蚶、蛏子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经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为1 365.97万元。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达标排放,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污染物排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鉴
于该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不能到达原告的养殖水域,不能充分证明其排放污水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北省迁安市9家造纸厂、化工厂因污染赔偿原告1 365。9777元,并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人海,避免继续污染原告养殖区域。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24、134条。
(2)《环境保护法》第41条。
(3)《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
《民法通则》第124条
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法理和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环境污染致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此案值得关注的是,天津海事法院认定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虽属达标排放,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也要为其污染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达标排污企业仍然要承担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民事责任。通过司法实践,确认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符合立法宗旨,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排污企业有一种错误认识,正如本案被告之一的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认为的,只要污染物排放达标,获得了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
证,企业的排污行为就是合法的,用不着赔偿他人的损失,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不了解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环境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相对合法性,很难认为排放煤烟、倾倒废物、排放废水全都是无价值或无意义的行为。事实上,只要人类社会不退回到原始社会,此类活动就不会停止。因而各国法律都允许生产性企业或团体将一定数量和浓度的污染物排入环境,而排污者只要依排污标准排污,这种行为就具有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是指排污人遵守丁国家有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符合其他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规定。实际上凡是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都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使合法排污,一旦造成污染损害,从民法、宪法角度看,也侵害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目的和范围。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依法排污的行为都不造成损害,而恰恰相反,只要某一地区有一个以上的排污者,那么这些排污者所排的污染物经过反复持续的作用后都会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如同本案被告之一的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企业属于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其排污是合法行为,但是其排放的污水和其他企业的污水相聚合、累积,会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行为的违法性,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让合法的排污者承担污染危害的民事责任比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污染危害后果更为公平合理,且将进一步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因此,法律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在此向受害人倾斜,规定排污者即便是按照环境标准进行排污,但如果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应属侵权行为,加害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