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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论文(可编辑)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法律研究论文(可编辑)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论文 分类号 密级单位代码?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金恒子 指导教师 魏国君 职称 副教授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论文完成日期 答辩日期 答辩委员会主席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 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撰写成博/硕士学位论 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 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 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 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金匡立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 位论文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 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 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 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 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学位论文 全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 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密口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为;年月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服务行业发展迅速,随着 法制的不断普及,大幅提高了患者维权意识,加之医学的高度专业性,让患者和 医生存在沟通上的障碍,而导致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信任,使得医患 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当患者通过法律途径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 选择与医方进行非理性抗争,破坏医院的公务,妨碍医院的正常经营,辱骂医务 工作人员,甚至出现了杀害医务工作人员和个别医务人员因人格尊严遭到损害而 选择自杀的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忠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医生的 执业意愿和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更给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 医患纠纷已经演变成一种社会矛盾。 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做了专门的规定,使责 任承担的问题得到确定,但现实生活中致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只有 通过更有效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金可以直接给付与受害人,才能化解医疗纠纷 引起的冲突与矛盾,避免其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个 被公认为能够保障医疗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医患双方利益以及社会安定的有效机 制,成为一种新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手段,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医院、医生、 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分散医疗风险,使医疗机构的损失风险社会化承担,解决 了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 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仅为部分地区的尝试,并且推行的情况也并不理想, 存在诸多问题,实践的需要使得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博登海默 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法律让人类学 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所以以法律之观点和方法去探讨和解决这一问题亦是我辈法 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通过对于医疗责任保险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析,阐明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美目的医疗 责任保险制 度,提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希望以此健全医疗法律制度, 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 ,一关键词: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 . .’..,,.,.. .,. .. ,.: ,,’.: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目录 引?言? 一、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原理概述??一 一医疗风险与医疗风险的转移??一 .医疗风险的界定.医疗风险的危害.医疗风险的转移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内涵??一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医疗责任保险的限额赔偿性 .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一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一 .医疗纠纷的解决欠缺统一的高层级立法? .相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相冲突? .医疗责任鉴定制度存在二元化现象 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缺乏法律依据一 三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一 .欠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 .欠缺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三、外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三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四外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四、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我国应确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必要性? .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具体方式.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中必须确立的两项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鉴定制度?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 .健全医疗法律制度. .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结论??. 致谢?一 研究生履历?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引言 年月目,沈某因患胆囊结石而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人民医院住院 治疗,医生张某做出需要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的诊断,手术过程中,因 张某的过失,造成沈某胆总管断裂。该事 故严重的损害了沈某的健康权,胆总管 断裂极易引发胆汁性肝硬化,造成肝功能障碍,严重的话甚至会因肝功能衰竭而 导致死亡。沈某只能在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长时间住院治疗,即便如此沈某也没 有完全康复健康,此起医疗事故同时也给沈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住院费, 医疗护理费、误工费等等,加起来近二十万元。心沈某起诉了无锡市锡山区安镇 人民医院要求赔偿,然而该医院己无力支付沈某的赔偿要求,医生张某的个人财 产也不足以赔偿沈某的经济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沈某受到损害的健康权无法的 得到应有救济,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如此困境,保障沈某的权利呢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解决该困境的有效手段之一。如果无锡市锡山区安镇 人民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出现该情况,保险公司会及时支付 沈某的赔偿请求,保护沈某的利益;与此同时,无锡市锡山区安镇人民医院也不 会面临因为无力赔偿而导致无法经营的局面,而医生张某也会从讼累中解脱出 来。由此可见,医疗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缓解医疗纠纷,使得医方和患方同时得 益,而在我们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仅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在实践的过程中产 生了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也存在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空间。而随着医疗纠纷的频 发,医患冲突逐渐演变成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缓 解医患双方直接冲突,转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执业风险,保障患者损失得到及 时赔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该制度的完善也吸引了学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阐明我国医疗责任 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美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为 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是以一种特制导管插进腹膜腔,再注入二氧化碳约公升,达到一定压力后 再在您的腹部开个...的小洞,解剖胆囊三角区结构,离断并夹闭胆囊管、胆 囊动脉,然后切除包 括结石在内的整个胆囊。如果胆囊体积过大。可将胆囊移至腹壁穿刺口,切开胆囊,吸引器吸出,或 夹出结石,胆囊塌陷后即能将其取出体外。然后于腹腔镜操作下,很仔细小心地取下胆囊。手术需时约 分至.小时,简单而安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年卷宗。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一、医疗责任保险基本原理概述 一医疗风险与医疗风险的转移 .医疗风险的界定 学理界一般认为医疗风险是指由医疗行为带来的,或造成的,或实施以后发 生的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对病人不利后果的可能,这是一个或然的而非必然的 结果。对于医疗风险这一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医疗行为,然而我国法 律中并没有明确的医疗行为的概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之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手术方式等方式对疾 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完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 恢复健康的活动。”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能够获得的最权威、最贴近“医疗行为” 含义的概念。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 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 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的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做的诊查治疗行为。简而言 之,医疗行为就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 尽管现有的医疗行为是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及反复实践的基础之上的, 并已具有相当的正确性和适用性,但是医疗行为的作用对象是人,每个个体都有 其特殊的个体特征,现实生活中不发生任何医疗事故是不可能的。除了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的过错这一重要因素之外,还与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和人体的 特殊密切性相关。首先,由于认识能力和客观手段的局限,加之每个医生水平和 经验的差异、对患者状况的认识和允许的时限、医疗手段、时间的紧急要求都决 定了实施医疗行为的难度 和风险。怕所以在疾病治疗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治疗措 施是绝对安全的,医疗机构的经营过程和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中都有导致患者权 益受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文所称的医疗风险具体指的是医疗执业风险,它是伴随在医疗 行为始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能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不确定性。 古津贤著:《医疗事故法律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石俊华主编:《医事法学》,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年版,第页。 嘲马文元著:《医患双方的权益》,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医疗风险的危害 医疗行业是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和极强的专业性的特殊风险行业。?医疗风险 的存在是不可避免也不可抗拒的。首先对于患方而言,医疗风险的存在关系到自 身的健康与生命,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其结果都可能将要付出严重的 代价:其次对于医方而言,医疗风险的存在需要医务人员尽到谨慎与注意的义务, 可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疏忽与过 错,但其后果却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最后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由于医生 的过错行为一旦产生赔偿问题,患者受到损害的是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的生命权 和健康权,在该权利受损时往往会产生巨额的赔偿金问题,有可能会导致医疗机 构因无力赔偿而无法经营下去。 医疗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对患方、医方、医疗机构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从长远 来看更不利于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如果所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都要 首先考虑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医务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利 益,而往往选择保守的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这使风险性较高的新兴治疗手段无法得到推广 的平台,进而抑制了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与进步。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到一 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转移这种风险。 .医疗风险的转移 对于医疗风险而言,最经济、适用、有效的危险移转方法就是通过保险的方 式进行移转,即 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单个经济单位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移转 给由集合多数同类危险的保险经营者承担。通过将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医疗风 险进行数理预测,用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方式将风险从被 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当发生医疗事故时,保 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填补了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 没有赔偿压力的情况下,其服务行为才能正常的进行,专注于治病救人和医学研 究等。因此,采取保险的方式移转医疗风险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体现了风险转移机制的优势。世纪初的美国,射线的 乔世明著:《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年版,第页。 梁宇贤主编:《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高穿透性,使其被广泛的运用到如骨折等疾病的诊断过程中,它能够方便医生确 诊,并促进了医学影象学的发展。但是,射线的辐射会损害人体健康,在其使 用方式未完善前,患者常以辐射量较大,损害其身体健康却未能做出正确诊断为 由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因射线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曾是美国医疗责任侵权诉 讼中最主要的一部份。由于有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医师的赔偿责任风险得以转 移,患者得到了经济赔偿,从而没有使射线这一技术被排除到医疗诊断方式之 外。,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够转嫁医疗风险,提高 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保障医患双方权益,是实现医患双方共赢的必然要求。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内涵 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定义,其概念在学理上也被 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医疗执业保险,台湾地区称之为医师责任保险,西方国 家称之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 ,是指以医疗机 构和医务人员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 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扫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之一,而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提供专门技能与知识服务的人员为被保险人,以其因工作上的 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合同。 它是各类专业人员转嫁职业责任风险的一种工具。 通过理解医疗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责任保险,也可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 的概念和功能的认识。我国《保险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 人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其功能在于使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得到转 移,将大量的集中的赔偿压力分散到社会整体,在实际中不但使致害人损害赔偿 的能力得到提高,而且更有效的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责任保险制度体现了较强 的社会管理功能。们医疗责任保险制的功效在于提高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赔偿能 李响主编:《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粱研:《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年,第页。 杜海艳:《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力,确保患者受损的利益得到赔偿,缓解了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的冲突,也为医疗 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升提供了保障。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 .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 赔偿责任仅指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它责任,而非损害赔 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传统民事法律 认为损害赔偿 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而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在于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以侵权责任为限,排除了合同责任。这是由于 不管医疗技术有多成熟、医疗方案有多完备,医疗风险是始终存在的,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不会在医疗服务合同中与患者签订一个条款保证一定能够使患者痊 愈。当出现医疗事故时,患者不能够起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只能诉其侵权,因而侵权责任才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而在英美法系 里所有的医疗责任都是放在侵权法中规定的,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与实践中, 也是依据侵权责任去解决医疗损害问题的。 .医疗责任保险的限额赔偿性 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广义的财产保险即包括以直接财产及 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也包括以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 的责任保险。列显然,损害补偿原则也适用于责任保险,它的目的是填补被保险 人因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无损失则无赔偿。需要强调的 是该损失必须为被保险人的损失,即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 险利益,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基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被保 险人在投保时不能够预计会不会出现保险事故、何时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受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任婷:《中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页。 郭峰,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法学杂志,年第期,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理保单时也不能够估算出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这就说 明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大小和频率无法确定,而为了加强对责任保险的管 理,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可以由保险人 和被保险人共同约定一次事故和累计事故的赔偿限额。所以, 在医疗责任保险中, 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通过以合同的方式约定的一个具体的金额,作为损害 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限额是一次事故发生保险人给付 的最高限额或者是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累计赔偿的最高限额。钔 .医疗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 责任保险合同存在的首要条件就是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有赔偿请求,否则也没 有适用责任保险的必要。然而早期责任保险理论认为,被保险人虽然致人损害, 但未给予受害人赔偿则没有损失发生,因而保险人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随 着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它对于受害第三人保护的作用越加突出,使受害第三人 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障了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更大的功效也在于保障受害第三人,即患者的利益。在医疗责 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患方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进而通 过一定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患方非常有刊能急需 赔偿金对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治,只有保险人及时给付赔偿金,才能更好的保障患 者的利益。这体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性质是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很多国家对医 疗责任保险采用强制订立方式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副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在如北京、上海、南京等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还是在如云南省、 广西省等较为偏远的西部地区,都已经认识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各地区 的政府也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一定 程度上的成就,但是综合其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投 赵衡文著:《医疗纠纷的理论与实践》,中南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谭湘渝著:《医疗责任保险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 : .,黄宏起:《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西南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年,第 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在 范围上和数量上还是较少,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仍 然不容乐观。 首先,在最近的二十几年间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才有所发展,保险公司制定 的医疗责任保险存在保险费率偏高和责任承担范围偏低的情况,这就导致我国医 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医疗机构的投保率低。其次,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及其 医护人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购买保险不仅可以转嫁风险,而且可以 减轻索赔事件过程中的压力,还可以避免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的尴尬地 位。最后,我国保险公司也缺乏开发、拓宽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热情。鲫在自 愿投保的条件下,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只占少数,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大 数法则”九来进行经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保险公司自然缺乏动力去积 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这些现象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是十分不利的。 尽管以上种种都是造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但却不是最主要 的原因,制约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与医疗责任保险 相关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与矛盾,也不存在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和 系统完备的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 一处理医疗纠纷相关的立法存在冲突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着医疗纠纷的出现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使随着医学 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临床诊疗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却也增强了诊疗技术操作的 高要求、高风险,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大大增加;同时随着法治的普及,患者维权 意识的提高,进而导致医疗纠纷的频发,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却没有来得及随 之完善,使医疗纠纷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得到快速解决。 .医疗纠纷的解决欠缺统一的高层级立法 医疗纠纷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类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类纠纷。瞳?目前,我国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年月日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 汪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解析》,中国卫生经济,年第期,第页。 李华,壬振维:《医疗责 任保险调处医疗纠纷的现状和对策建议》,中国卫生事业理, 年第期, 第.页。 大数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发现的,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 】黄丁全著:《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理条例》,非医疗事故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年月 目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年月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也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另 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 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作为补充。然而,目前我国仍然缺乏~部由全 国人大制定的、统一解决医疗纠纷的、操作性较强的法律。 .相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相冲突 医疗纠纷中只有被认定为是医疗事故的,才能够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司法实践中,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仅占一成,大多数医疗纠纷 的被认定为医疗意外或非事故性的医疗过失。陋这类案件的患者需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人身损 害赔偿。然而人身损害赔偿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时,法院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选择适用法律依据,去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例 如,有两名患有甲和乙,均因患有肠炎而住到丙医院由丁医生负责诊疗。而在实 行乙状结肠镜检查时,二人都由于丁医生的过失导致乙状结肠穿孔,二人也均将 丁医生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该行为属于医疗事故,依照《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要求赔偿,仅得到万余元:乙提出该行为属于侵犯其健康权,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赔偿,获赔万余元,赔偿金额出现巨大的差别。业?可 见在相对严重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能够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反而低于非医 疗事故纠纷患者所能得到的赔偿,这样的结果使得许多患者的利 益受到严重的损 害。 .医疗责任鉴定制度存在二元化现象 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实行“双轨制”的鉴定制度,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 法鉴定并行。乜们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权限的划分上还存在着许 刘振华,王吉善著:《医患纯纷预防处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刘建勋主编:《保险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 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多模糊的观念和做法,这种二元化鉴定制度会导致同一个案件却有不同的鉴定结 论,而法院依据不同的鉴定结论就可能对同一个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医疗 纠纷诉讼的双方都会坚持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将受到质 疑,当事人往往会提起新一轮的鉴定,这将大大延长了诉讼时限,导致医患冲突 更加激烈,医疗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仅在我国部分地区推广,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关于医疗 责任保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仅以各地区政府规章为依据,如年月日,上海市 人民政府批复下发了《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与海市医疗事故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年月曰,深圳市卫生局颁布了《深圳市 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瞳副然而各地区规定的保险人资格、投保人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及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并不统一,这种情形不利于医患双方权利的保 护,也不利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因此,我国急需一部相应 的法律法规为强制医疗责任 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三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欠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中,减轻 医疗机构的赔付压力,缓解医忠直接冲突,使医疗纠纷得到更加快速有效合理的 解决,而实践中医疗责任保险的该功能得不到发挥。现实生活中,当医疗侵权纠 纷发生后,若患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但可以使得医院从繁琐的医疗纠 纷中解脱出来,患者也能得到及时的赔付,从而更好的保证患者的利益。但目前 我国责任保险中处于第三人被动地位,不存在直接请求权制度,这样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必须在赔偿患者损失之后,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心刚这样的双重 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由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 过错司法鉴定。 谭亭:《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分析与思考》,现代预防,年第期,第页。 廖满媚:《浅谈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法制与经济,年第期,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程序必然会使拖延医疗纠纷的处理时限,十分不利于医患双方的利益保护。 .欠缺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 在医疗纠纷产生后,绝大数患者会通过与医院达成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诉讼的方式请 求获得赔偿。晗 和解方式的缺陷在于保险公司对于医患双方私下和解达成的赔付 数额,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在损害到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就很难得到其认 同,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诉讼方式的缺陷在于患者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金钱 与精力,却不一定能保证获得及时的赔偿。我国必须拓宽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赋予患者选择权,使其找到最适合自身的方法去解决医患纠纷,获得损害赔偿。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 式。啪然而在医疗争议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机制和仲裁机制都十分不完善。我国 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 完整的体系和完善的程序,仅有部分 省市有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其调解人员也不一定具备良好的处理医疗纠纷 的经验和足够的医学知识,不能够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实践中选择通过仲裁的方 式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十分少见,这是由于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把仲 裁明确规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一种方式,仅规定了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方 式。我国也应积极建立公正、权威、方便、快捷的医事仲裁制度。医疗纠纷发生 后,患者只有在有多种途径选择时,才能更加及时的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 金,保障自身利益。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只有通过合理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程 序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缓和医患冲突,保障医患双方利益的功能。 三、外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如医疗机构的性质、医务人员的地位以 及行业协会的组织能力、医疗保障体制以及法律体制均会影响其医疗风险分担 机制模式的选择,?但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之一,在发 达国家的建立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健全的法律体制。本文 【夏莽,侯胜田:《对不同类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基于全国卫生系统信访数据的分析》,中国 医院管理,年第期,第页。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崔佳佳:《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概述》,康复医学,年第期下,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在阐明以下英国、美国和日本的医疗风险承担模式,学习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的优势之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一英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英国采用互助医疗责任风险金模式。英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是以公立医疗服务 为主导、私营医疗服务为补充所组成的。公立医疗服务又称国民健康服务 简称,由国家税收来购买医疗服务,其医疗保 险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全国居民。口町由此可见,英国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 质,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由于政府的的高介入度,促 成了医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进而建立了以互助医疗责任风险金为主体,商业 医疗责任保险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并利用再保险机制对医疗风险进行分 散。 互助医疗责任风险金主要由医生维权联合会、医疗保护协会和国家医疗服务 诉讼管理局提供。口?这些机构均为非营利性机构,他们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会 受到经济效益的影响,可以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案件本身上,更加注重保障医生及 医院的利益。同时,与商业保险相比较,该机构的要求缴纳的保险费较低,并且 对于参保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而言,只要存在因为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受到损 害,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机构均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除外责任和免赔额度。所 以,英国的绝大多数医生都会选择参加医生互助保险机构,针对于某些风险性较 高的行业或手术,医生互助保险机构会选择通过为医生购买再保险的形式,将风 险分散。口 在英国,虽然没有通过法律强制医生必须加入互助性医疗风险金或购买商业 保险,但一些医学会的执业守则都明确要求医生必须转移医疗风险。这样当一个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生会及时通知其参加的互助保险组织,该组织将全面介入医 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为医生提供法律辩护,维护医生的权利,若确定医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则由互助保险组织提供损害赔偿金。这些资金的主要是来源于该机 王芳,卢祖洵:《英国卫生服务提供模式及卫生保健制度的主要特征》,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 年期,第页。 王琬,孙纽云:《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湖北大学学报,年月,第页。 【】戴庆康:《英国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述评》,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月,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构根据医生的执业风险状况所收取的会费。 二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采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英国不同,美国的医疗 服务体制是以私 立医疗机构为主体,公立医疗为补充。医生大部分都是收入和社会地位都较高的 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经济上具有独立承担保费的能力。他们 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较高,使美国建立了以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以互助 组织、自保组织为补充,多种主体共同参保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口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虽然各州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 是整体而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其营业和执业的前提条件 和法定义务。口们由此可见,美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生通常以个人或 者一组在商业保险公司或者医生互助基金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医院和其他医疗服 务提供机构自行购买医责险,医院直接雇佣已经受医疗责任保险保护的医生,受 雇于政府的医生不用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由政府直接赔偿。医疗纠纷发生后, 将由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对于医患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争议双 方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由受诉法院的陪审团来判定该案件中医院及医生有无过 错,确定存在过错再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金额,并做出判决,最终保险 公司将支付赔偿金给受害人。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年医生赔偿金额和其年龄等因素 做出风险评估,决定下一年度该医生的保费和决定是否拒绝其保险。口引 三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曰本采用商业医疗责任保险模式。日本是世界上医疗纠纷发生相对较少的国 家之~,原因在于日本的医院普遍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十分注重与患者的沟通, 尊重患者的隐私,建立了良好的医患关系,这样即使出现了医疗事故,医方与患 方的激烈冲突也比较少见。?日本没有通过法律规定医生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江毅、罗绍军:《中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 .: , ,. ., :,.,. 刘娟、王朝曦:《美国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程序》,中国医院,年第期,第?页。 王珂厶:《中美日闪过医 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措施比较研究》,重庆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才能执业,但绝大多数医生均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会选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由针对医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和针对医疗机构的公 共机构责任保险构成。年月日日本医师协会 简称成立的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者会员为医生,与商业保险相比较,幢 保险的费率较低,大多数日本医生会选择此种保险形式,当然许多医生也会购买 补充保险来扩大承保范围、提升免赔额度以更好的转移执业风险。保险为缓 解日本的医疗纠纷起了很大的作用。日本医疗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得力于医疗责 任审查委员会,它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 发生医疗纠纷时,联合地方医 师协会和保险公司通过医疗责任审查委员会?胡来解决医疗纠纷,医疗责任审查委 员会对赔偿责任的有无、赔偿责任额的多少和其他处理纠纷的细节作出决议,医 疗责任审查委员会出具的结论其公正性也较少受到质疑,、地方医师协会和 保险公司决议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日本的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一个以行业组织投保型商业 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以个人直接投保商业保险的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体 系。 四外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强制责任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 医疗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执业风险,使其无后顾之忧,专 心于治病救人,有利于医学事业的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也保 障了第三人的利益,即患者损害得到了及时的赔偿。 通过对英美日三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也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当我国医学会不具备如英国医师协会那样高的法 律地位,我国医务人员的管理体系在一段时间内也无法发展达到英国的水平;而 我国医患关系也无法达到像日本那样和谐的状 态,我国医务人员的认识水平和收 入水平也没有达到能够普遍购买商业保险的状态,因此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 页。 【日本医疗责任审查委员会由具有中立立场的、学识渊博、经验丰富者人医学专家人,法律人员 人进行审议,过半数通过审查结果,以文件形式做出决议。 ‘. ,,,.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最好选择。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也是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这也表明了强制保险 有足够的优势吸引我们选择它。国外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近于成熟,承 保的保险公司或其医师协会都有从事此方面研究的专业人士为陷入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帮助,避免其陷于和患者的直接冲突或长期的诉讼程序 中,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更好的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保障被保险人的 利益。这些方面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对于国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我们 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来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四、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我国应确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 定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交强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潜在受害人人数多、范围 广,损害发生频繁,赔偿金额较高等特点,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的目的,所以通过保险机制将风险分散于社会,而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 险也具有上述特点,医疗责任保险也可以参照交强险的模式来推’实施,强制规 定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得营业,未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的医师不得 执业,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以保障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 展,并使医疗责任保险转嫁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填补受害第三人的损失的功效 得到更好的发挥,最终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的必要性 如果我国实现强 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对丁保险公司而言,第一,从根本上解 决了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可以快速将医疗责任保险推广至全国范围。第二,强 制责任保险模式满足了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足够的数据拟定 更加合理的费率,进一步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 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中包括医疗侵权诉讼,医方在诉讼中必须证明自己 不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一步加重了医方的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赔偿风险。们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该风险转移给承保的保险公司,减轻了 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的赔偿压力,分散了其经营风险。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强 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引人到医疗纠纷中,避免了医患的直接 冲突,使其从繁重的医疗诉讼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好其本职工作。对于患者即受 到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到及时足额的赔偿,避免了因医疗机构 无力支付赔偿金额时,患者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了责任保险填补 第三人损害的目的,保障了第三人的权益。妇对于整体社会而言,强制性医疗责 任保险兼顾了多方利益,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缓解了尖锐的医患冲突,保证 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整体上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具体方式 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手段或者法律手段。根据契约自由 的原则,我国大部分的保险均属于自愿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最早开始实行于 年的北京,也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但当时愿意参保的医院数量十分有限,非常 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年起,北京市卫生局发布行政命令,北京市 的非营利性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通过硬性的要求使医疗责任保险在其辖 区内得到普及。踟医疗责任保险的功效开始得到体现,我国其他地区如云南省、 南京市等也纷纷效仿,直接以行政力量干预 其管辖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医院,要求 其必须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医疗风险。采取行政手段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的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缺陷。其优势在于它可以用较短的时间在小范围内 实现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其缺陷在于医疗机构的经营利益与行政机关并不一 致,因而极易产生矛盾,而且这种方式本身也违反行政权力的宗旨,超越了行政 权力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条第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之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在我国要使强制医疗责任 保险真正普及起来,必须要以法律手段来推行。出台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如医疗 责任保险法,其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其法 梁慧星:《论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法商研究,年月,第页。 赵静,耿田军:《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现代预防医学,年第期,第页。 【】张洪涛主编:《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杜海艳:《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定义务,是其执业的前置性条件。这也符合我国建立以强调“法律至上”的法 治社会的大环境。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方式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 上实现全国性医疗责任保险。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责任 限额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等 问题,才能使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得到完善,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医疗事故而引 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中必须确立的两项制度 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责任保险中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责任保险本就具有双重保 障机制,近年来责任 保险的重心更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赋予第三人直接请 求权,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这一点可以在国际立法例中得到体现, 如英国的《第三人权利法》、美国的《直接诉讼法制定法》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条第款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者赔 偿保险金。”该条说明了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金直接给付于第三人,但第三人仅处 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没有直接要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权利。在我国的保险法中 并不承认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而医疗责任保险中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受 到损害的第三人即患者的利益,使其得到及时的赔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患者 想要得到赔偿仍然必须通过与医疗机构确定赔偿责任与赔偿金额后,才能得到赔 偿。所以在医疗责任保险法中必须要确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当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存在法律依据时,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直 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也不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理由拒绝第三人的赔偿请求。这 样不但使患者得到及时便捷的赔付,同时可以减少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减轻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对索赔的压力,提高了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为患者的利益 ?廖晨歌:《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势在必行》,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页。 赵晨:《论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页。 吕秀艳:《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第页。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研究 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在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对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保险人有为被保险人的 利益,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的义务,这被称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 务。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指参保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保险人 应当承担的对抗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的抗辩 义务。依据弱者保护理论,保 险人处于经济及专业优势地位,攻防经验丰富,赋予保险人抗辩义务,有利于保 护被保险人和其自身利益。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由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医事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发展极为缓慢,然而该义 务的缺失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若在一起医疗纠纷中,保险人为了减少自己 的利益损失,而不顾被保险人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在不能确定具体赔 偿责任或赔偿责任大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即患方达成和解协议,直接损害了被 保险人诉权。如此一来,声誉受损的医方将会不信任保险公司,进而有可能拒绝 再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潜在的患方将会不信任声誉受损的医方,形成一个恶 性循环,更加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由此可见,在医疗责任保险法中规定 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十分重要,当参保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保险人应当站 在被保险人的角度对抗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此基础 上维护自身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发展另一个原因在于在我国保险公司中 缺乏既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复合型人才,无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索赔案件, 履行保险人的抗辩义务。而在英美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或医师协会都为被保 险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经过系统法学培训的医生为 主,他们可以更好的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 此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法中除了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之外,还应该规定保险人 抗辩义务的起止时间及保险人不履行抗辩义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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