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金海湖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目 录
1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
8第二章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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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23第三章 技术规范
26第四章 评标办法
36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单位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说明
1.1工程名称:平谷区金海湖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
1.2工程建设地点:平谷区金海湖镇中心区;
1.3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建筑物总面积713平方米,包括膜设备间、鼓风机房、配水泵房、污泥处理间、综合管理用房、变配电室,构筑物7座,厂内配套市政工程及厂外配套污水收集管网4508米。
1.4招标范围: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及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试运行。
1.5计划开竣工日期: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总监理服务期190日历天 。
1.6工程概算总投资:1927万元
1.7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1.8投资批准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工程性质(民用、市政、工业、交通项目等): 市政
第二条 项目法人
2.1法定名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
2.2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村西
第三条 招标人
3.1招标人名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人民政府
3.2招标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村西
第四条 投标人资质及拟派现场人员要求
4.1投标人必须具有政府行政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且应具备类似工程监理经历和一定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的管理体系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工程能力的充足有效的证明材料。
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及聘任书。
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持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4.2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 投标单位须知
6.1.2 合同条款
6.1.3 技术规范
6.1.4 评标办法
6.1.5 投标文件格式
6.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果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凡是在2012年6月2日下午16:00时前提出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均将予以答复。招标人的答复将向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该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6.3场地勘察与投标预备会议
6.3.1场地勘察定于2012年5月28日上午9:00时,在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举行,如有变动另行发出通知。
6.3.2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投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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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3.3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招标人将不保证提供与本次工程相关的完整、齐全的各类管线设施等基础资料,但无论是否提供或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投标人/中标人须独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调查、现场详细勘查等以/并获得全部资料,任何因资料所发生或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中标人自行独立承担,与工程采购人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部门无关,中标人不得依赖招标人方或任何他方的资料作为其相信调查结果的依据。
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尽职详细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安全性、提交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报价的情况,以及对环保、社区或相邻环境及对相关方相邻权的影响。任何因中标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招标人及/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中标人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4招标文件的修改
6.4.1招标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
6.4.2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但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以投标人的确认为有效条件。
第七条 投标书的编制
7.1投标书的语言:投标书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投标书组成:正确填写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本文件第四章所列的文件必须全部填写,必要时,投标人可以按照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1) 投标书
(2) 监理大纲
(3) 监理企业证明材料
(4) 监理机构人员资料
(5) 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
(6) 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7)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
(8) 如果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试验检测,必须明确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特别提醒投标单位注意:投标单位应按照本招标文件附表所附“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投标文件。
7.3投标单位应当提供下述文件及资料:
(1)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
(2)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
(3) 拟派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表
(4) 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第八条 投标价格
8.1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是指监理人为本工程提供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造价控制管理等合同文件约定方面的协调、管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8.2监理收费报价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计取,计费基数暂定为1927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就本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结合自身实力综合考虑进行竞争性报价,但浮动幅度值不得超过±20%。
注明: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8.3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8.4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本工程以1927万元为计费额,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中附表二的规定,采用内插法确定。)
8.5施工阶段监理最终收费按照本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为计费额调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并调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但中标浮动幅度值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固定不变。
8.3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人给付的奖金。
第九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
9.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不采用。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签署
11.1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一式四份投标书,其中一份正本,其它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须单独准备1份投标函及电子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同密封。
11.2投标书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1.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人必须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二条 投标书的送达
12.1投标书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2.1.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分别装订(采用胶装)、密封在不同密封袋内。
12.1.2监理大纲(技术标书)为暗标,且标书内容不允许修改。除正本的封面外,副本封面(包括封底、侧封)及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所有副本的封面、封底和侧封必须是完全空白,不需标明“副本”字样,使用A4白色复印纸(70 g)。
“暗标”部分的所有正、副本的正文应当按以下要求排版制作:
全文采用MICROSOFT —WORD2003版本打印;
纸张:A4白色复印纸(70g);
字体:宋体 ;
字号:(1)标题:三号 (2)其他:四号;
行距:固定值22磅;
页边距:上边2.5厘米,其余均为2.0厘米;
不允许使用彩色打印;
不设置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5号阿拉伯数字格式,设在页脚对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不得分章或节单独编码;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白色A3复印纸,但须将A3纸折叠成A4纸大小并统一装订;
各章节之间须分页编排,且不用加隔页纸;
不得分册装订,页数过多时,应当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缩减。
封面及内页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公章、标记或其它能识别出投标人身份的图形等,否则按废标处理。
12.1.3投标文件袋由投标人自制。
12.1.4用封条将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且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在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一枚。
12.2投标书的截止期
12.2.1投标人于2012年6月18日10:00时前将投标书报送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三层开标室。
12.2.2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受送达的投标书,接收人贾志强。
12.3迟到的投标书
超过12.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以及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其它规定的标书,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12.4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2.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2.4.2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者撤回。
第十三条 开标与评标
13.1开标日期与投标截止日期相同,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参加邀请。每个投标人可派最多两名代表参加,其中一人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
13.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必须出具法定代理人证件或者代理人委托书以及证明人身份的证件。
13.3开标时应当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3.4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3.5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3.6无效投标书的确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13.7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现行相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3.8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工程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3.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3.10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3.11合同订立
13.11.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3.11.2合同形式采用本市场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BF-2000-0206)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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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等;
监理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技术规程、标准和规范。经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签订合同、设计图纸。
第四条 监理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内容的监理以及设备的监造与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工作内容:投资、质量、进度控制、施工现场的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外部关系。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无。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工程中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和办理有关手续,为监理工作提供相关的外部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开工批件、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文件等。
提供时间:开工前10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一)办公用房及设施:办公用房由招标人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一切办公用品由监理单位自备。
(二)生活用房: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三)通信设备:由招标人提供电话安装的基础条件,电话安装及通信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零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合同价 元,浮动幅度值 %。
2.施工阶段监理最终收费按照本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为计费额调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并调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但中标浮动幅度值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固定不变。
3.合同签订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监理合同金额的30%,工程主体完工支付监理合同金额2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合同金额的40%,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和实际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至监理费结算金额的90%,缺陷责任期为二年,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10%的监理费。
4. 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延误90日历天以内的不再追加监理费用,工期延误超过90日历天所增加的监理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5.工程竣工后,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支付时间:
7.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8.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 。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无 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 无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但是不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2.监理人有为发包人进行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等工程监理工作的义务。
3.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一致。未经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处以10万元的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监理费;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
4.未按规定期限编报监理月报或专项监理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要求编制的)等,且超过规定限期5日(含)以上,处罚金额按期次计算,每期次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
5.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审批相关工程款项,以及擅自处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且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
6.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等,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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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本页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施工监理规范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第二部分 施工技术规范
本项目工程施工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评标办法
平谷区金海湖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监理评标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为平谷区金海湖镇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标(以下简称“本工程”)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的评标。
第二条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北京市现行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受聘的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4人,经济专家1人,总人数为5人。受聘评标专家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四条 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应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科学、合理评标原则。
3、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4、贯彻招标人对本工程监理招标的各项要求和原则。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定量评分,并从中评选出合格的有序的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位投标人作为本监理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本工程的中标人,当该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确定得分排名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得分排名为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时,依次类推,当得分排名为第三位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时,招标人将对本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招标人确定并列第一名中监理大纲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第六条 招标人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评标内容、有关规定及说明
第七条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评审及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包括下述具体内容(但不限于):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2 投标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3 投标人所报监理浮动值在规定的标准以内;
4 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报价,或存在两个报价得情况,声明了其中一个有效的;
5 投标文件内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文件符合招投标法及本办法规定。
第八条 评标规定及有关说明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2、当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报送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并汇总计算出各有效得分的平均数,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即招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招标单位)。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人。
4、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结果有疑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人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评分方法及说明
第九条 本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条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评标的内容和评分方法
1、监理大纲评标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15分)、进度控制(15分)、造价控制(10分)、合同和信息管理(10分)、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10分)的评分。
监理大纲的评分方法:本项评分满分为60分;对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及对安全管理、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满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2、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的评标内容包括:总监理工程师(10分)、人员专业配套(5分)、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5分)的评分。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的评分方法:本项评分满分为20分。
1)总监理工程师的评分:具备高级职称的得6分;中级职称的得4分;初级职称的的0分;监理过类似规模工程的,有一个加2分,但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类似工程是建安费1900万元(含)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2)人员专业配套的评分: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得0-4分;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监理过不低于本工程建设标准经历的得满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的评分:20%以下的得0分,20%(含)~30%的得2分,30%(含)~40%的得4分,40%(含)以上的得5分;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3、监理取费的评标内容和评分方法:
1)投标报价在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可浮动±20%,浮动范围超过±20%(不含)为无效标;
2)所报的浮动值在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的评分标准:浮动值为-20%得20分,每上浮1%减1分;中间采用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6、本条规定的上述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相应的评标表格详见附表1—附表6。
四、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表1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序号
暗标编号
确认的投标单位名称
全体评委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表2
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评分项目
细项及评分标准
分值(分)
监理单位实际得分
监理大纲(60分)
1.质量控制
0-15
2.进度计划
0-15
3.造价控制
0-10
4.安全管理
0-10
5.合同及信息管理
0-10
总计
60
评委签字: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表3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序号
评审内容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打印或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2
投标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印鉴或者签字齐全,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3
投标人所报监理浮动值在规定的标准以内
4
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报价,或存在两个报价得情况,声明了其中一个有效的
5
投标文件内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文件符合招投标法及本办法规定
初步评审最终结论
说明:本表由全体评委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全体评委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表4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评分项目
细项及评分标准
分值(分)
监理单位实际得分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20分)
1.总监理工程师
0-10
2.人员专业配套
0-5
3.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
(1)20%以下
0
(2)20%(含)--30%
2
(3)30%(含)--40%
4
(4)40%(含)以上
5
监理取费
(20分)
浮动值为-20%得20 分,每上浮1%减1分;中间采用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0-20
总计
40
评委签字: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表5
评分汇总表
评审内容
投标人名称
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
最终得分合计
评委签字: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表6
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委序号和姓名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评委加权得分合计
评委加权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全体评委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表1 授权委托书
表2 投标书
表3 监理大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质量控制目标及措施、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及安全监督措施)
表4 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
表5 拟派本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表6 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一览表
表7 拟派本项目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