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指导各地有序推动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和西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青海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在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可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qhcin.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蒲正鹏
联系电话:0971-6157445(传真)
电子邮箱:qhjst6134508@126.com
附件:青海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各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青海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
(试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零一二年八月
青海·西宁
主编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参编单位: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
青海省西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总 策 划:贾应忠
主 审:李 群 赵宏彦 王 涛 衣 敏
主 编:衣 敏 吴志城 王海鹰 张金平
参与编审:王发昌 白宗科 熊士泊 王志川 丁彩霞
李 青 闵建平 王 政 杜臣邦 王国林
贾海亮 王韶军 王海鹰 卢平利 臧青生
蒲正鹏 朱燕敏 马黎光 李 刚 薛军明
牟仑超 曾 亮 李燕娟 多志利
前 言
自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我省广大农村牧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牧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提高,农村牧区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农村牧区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随着我省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以及农村牧区深化改革和发展,加快我省现代农牧业发展,有序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然成为我省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新选择。
新型农村社区是一种全新的农村居住形态,介于传统村落和城市社区之间,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形式之一。新型农村社区是按照城乡规划统一建设、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设施配置以城市社区配置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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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型农牧民聚集区。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以产业发展为先导,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三化”协调统筹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及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参照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制定本导则。
目 录
前 言
1 总 则 1
2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3
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和详细规划 7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0
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 22
6 附则 26
附件一:青海省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28
附件二:青海省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34
附件三: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37
1 总 则
1.1 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青海省相关指导文件与农村牧区发展趋势制定。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3 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要在村镇体系的框架下,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有机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1.4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乡(镇)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1.5 制定和实施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在省、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州(地、市)、县、乡(镇)政府作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区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的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完成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经由县(市)政府报州(地、市)级政府审批后,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州(地、市)级政府审批前,须先由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已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单独报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未报批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应将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纳入村镇体系规划报批。
编制完成的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审批。县级政府审批前,须先报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省级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6 编制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且对青海省情及农村牧区发展有充分了解。
1.7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除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8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导本行政区域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配合、指导。
2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2.1 规划期限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近期为3—5年,远期为10—15年。
2.2 选址原则
2.2.1 拟建的新型农村社区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且群众积极性较高。
2.2.2 优先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或交通要道,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前景的村庄;也可选择拟整体搬迁到城乡结合部或交通沿线适宜发展的村庄;城镇改造拆迁安置村及城中村改造可适当考虑。
2.2.3 社区规模适宜,且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
2.2.4 拟建点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能够从原来的宅基地和公共用地中腾出部分土地,用于一、二、三产业的发展。
2.2.5 拟建点要与已实施的“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庄避免重叠。
尤其是“百村示范”、“企村联建”和“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中已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实施了住房、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村庄面貌也发生了改观,再进行大规模拆建势必造成重复投资和浪费。
2.3 选址要求
2.3.1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2.3.2 用地规模满足人口发展的要求,并留有余地。
2.3.3 保护耕地,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缓坡、荒地和其它非耕地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体现集中、集聚发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尽量少占耕地、草场。
2.3.4 选择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利于实现基础设施共享的地段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2.3.5 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
2.3.6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开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缆穿越,应避免沿公路夹道布局。
2.3.7 保护生态环境,避开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占压区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
2.3.8 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避开不良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远离各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地段,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风向或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向。
2.4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级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确定,见下表(表3.3)。
新型农村社区分类控制规模 表3.3
新型农村社区
Ⅰ类
Ⅱ类
Ⅲ类
户数
300--500
500--1000
≥1000
人口
1000--1800
1800-3500
≥3500
2.5 新型农村社区的分类
2.5.1 根据区域位置可分为一般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郊新型农村社区。
一般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
城郊新型农村社区指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发展的关系。
2.5.2 根据地域及产业发展情况,可分为农业区新型农村社区、半农半牧区新型农村社区、牧业区新型农村社区。
农业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高度集聚、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Ⅲ类新型农村社区。
半农半牧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Ⅱ类新型农村社区。
牧业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要与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布局衔接,重点推广Ⅰ类新型农村社区。
2.5.3 根据村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单独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和人口的整合。
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2.5.4 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和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易地搬迁新建型。
就地改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一定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需求。
易地搬迁新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时宜选择空闲地和一般耕地实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6 主要内容
2.6.1 确定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目标,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数量、性质、人口规模、产业发展、人均收入、平均耕作半径等。
2.6.2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包括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建设要求等。
2.6.3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测算,包括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占地规模,以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
2.6.4 科学预测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
2.6.5 集中、集聚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每个社区的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人。
2.6.6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农业区宜不超过100m2,半农半牧区宜不超过120m2,牧业区宜不超过180m2。
2.6.7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村庄,不宜整合迁并,应就地改造,逐步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新型农村社区。注重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历史文化名村和申报传统村落的村庄应禁止迁并整合,禁止大拆大建,其规划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2.6.8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体系规划、农田水利设施、给排水工程规划、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环境卫生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等。
2.6.9 基础设施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分区分级统筹、科学合理配置、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2.6.10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应明确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脆弱区应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
2.6.11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明确需要重点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对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先保护后开发,提出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
2.6.12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近期建设规划,重点是近期应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以及包括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对近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做出预测估算。
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段,位于地震断裂带,以及位于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资源占压区、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的行政村或村庄应首先实施迁建,有条件的可列入新型农村社区近期建设范畴。
2.7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成果应由图纸、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构成。
3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和详细规划
3.1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3.1.1 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做出安排,其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社区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的危险性,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实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在功能上的有机对接。
3.1.2 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编制产业布局规划,按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牧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
3.1.3 根据资源环境和区位特点,发挥各地特色农产品、工业产品、人文与生态旅游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社区配套产业和项目,建设现代农业生产、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交易市场、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区等,开辟农民创业园或创业项目。
3.1.4 促进新型农村社区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新型农村社区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以现代产业体系支撑农村“转型升级”,为扶持居民就业、创业增收提供发展空间。
3.1.5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在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测算,包括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的构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规模、新型农村社区生产用地规划,以及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约、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规模。
3.1.6 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包括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新型农村社区生产用地、新型农村社区区域交通设施用地、新型农村社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五大类。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明确社区范围的各类用地规模和比重。
3.1.7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3.1.7.1 与产业发展、产业布局相衔接,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自然环境和谐,清新优美,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3.1.7.2 引导农村居民点从自然形态向规划的社区形态转变,将农村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置换用于城镇建设、产业建设,将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3.1.7.3 集中紧凑,全面综合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3.1.7.4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
3.1.7.5 有利于社区安全防卫和管理。
3.1.7.6 合理组织社区空间环境,创造安全、方便、舒适的宜居环境。
3.1.7.7 交通便利,便于布置各类基础设施,且易于与各类上行敷设管线相衔接。
3.2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总体要求:
3.2.1 依据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新型农村社区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3.2.2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人口与用地规模应与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相衔接。
3.2.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用地标准应与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相一致,按照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社区用地进行规划布局,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3.2.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的成果由图纸、说明书构成。
3.3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3.3.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3.3.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相关指标
3.3.2.1 为集约节约用地,按照分类情况划分,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3.2.1要求。
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表3.3.2.1
分 类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
农业区
≤100
半农半牧区
≤120
牧业区
≤180
3.3.2.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3.3.2.2的要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应为构成社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3.2.2
用地构成
农业区
半农半牧区
牧业区
住宅用地
50-65
55-75
60-80
公建用地
8-15
6-15
6-12
道路用地
10-15
8-12
8-12
公共绿地
10-18
8-12
6-10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100
100
100
3.4 社区建筑设计与建设
3.4.1 社区建筑设计
3.4.1.1 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建筑三部分。生产建筑应相对集中,并与住宅建筑分离,设置绿化带,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3.4.1.2 新型农村社区建筑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4.1.3 建筑必须体现农村牧区特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4.1.4 建筑设计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3.4.2 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3.4.2.1 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
3.4.2.2 住宅建设应充分考虑农牧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
3.4.2.3 住宅建筑层数:
新型农村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鼓励建设多层。
3.4.2.4 住宅建筑色彩:
社区建筑色彩整体协调、明快,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体现当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
3.4.2.5 住宅建筑节能: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提倡自然采光。积极推广太阳能采暖、节能建筑等新能源、新材料的应用,达到国家和省上相关节能技术指标。
3.5 空间与景观环境设计
3.5.1 空间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域民族特色,住宅尽量采用地方建筑材料,与周围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同社区住宅风格应基本一致。
3.5.2 全省分为东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柴达木地区、青南地区四个区域,实事求是的分析各地新型农村社区所处区域的自然状况、资源禀赋条件、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及潜力,因地制宜进行景观环境建设。
3.5.3 新型农村社区民居建设要结合青海省民居建设实际,四个区域分别打造特色鲜明的青海民居。
3.5.3.1 东部地区要结合东部城市群建设,从传统建筑中,挖掘整理河湟文化精髓,打造彰显河湟特色,地域特征突出,汉、回、土、撒拉等多民族特色浓郁的河湟庄院。
3.5.3.2 环青海湖地区以藏族为主体民族,湖光山色、高原草甸和油菜花构成了大美青海的主要景观。要结合青海湖湿地保护,生态旅游开发,打造藏族特色鲜明的环湖藏居。
3.5.3.3 柴达木地区要结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现代工矿经济开发区,光伏产业应用示范基地,打造节能、环保的盆地绿洲新居。
3.5.3.4 青南地区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藏族文化传统和民居特点,结合三江源生态保护,高原生态畜牧业,打造多样化的地域特征突出的多彩藏居。
3.5.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公用配套设施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3.5.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人们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3.5.6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3.5.7 完善景观亮化体系,结合实际开展亮化设计,丰富社区夜间景观。
3.6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6.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原则上按规划要求配套,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基本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民政、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其他八类设施。
3.6.2 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6.3 新型农村社区配套公建的项目见表3.6.3.1、表3.6.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必设>;△<可设>;--<不设>)
表3.6.3.1
类 别
项 目
社区规模
Ⅲ类
Ⅱ类
Ⅰ类
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
▲
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
▲
▲
小学
△
△
--
成人职业培训
△
△
△
医疗卫生
卫生所
▲
▲
--
卫生室
--
--
▲
文化体育
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
▲
▲
▲
文化健身广场
▲
▲
▲
公园绿地
▲
▲
▲
商业服务
集贸市场
▲
△
--
综合服务
▲
▲
▲
社区超市
▲
▲
▲
金融邮电
邮政代办点
▲
△
--
储蓄点
▲
△
--
市政公用
垃圾中转站
▲
▲
▲
垃圾收集点
▲
▲
▲
公厕
▲
▲
▲
公交点
△
△
△
变电室
▲
▲
▲
集中供热站
△
△
△
燃气调压站
△
△
△
高位水池
△
△
△
污水处理设施
▲
▲
▲
停车场
▲
▲
▲
公共消防器材箱
▲
▲
▲
民政
社会救助站、敬老院、
▲
▲
△
社会福利院
▲
△
--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 表3.6.3.2
类 别
设施名称
服务内容
建设规定与规模要求
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具备社区“一厅”社区综合服务大厅
“六室”、社区组织办公室、社区会议室、环卫室、调解室、消防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室)
“三站”(劳动保障站、物业服务站、流动人口管理站)
“两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
每社区一处,Ⅲ类社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Ⅱ类、Ⅰ类社区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
社区综合服务大厅可设立一些服务保障项目窗口。
教育
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按60生/千人口,20-35生/班测算办园规模,用地应满足相应规模园舍建设、室外活动、绿化等用地需要,一般不低于22平方米/生。
小学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
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按100生/千人口,40-45生/班,测算办学规模。
并结合各地教育部门,学校整合、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布置。
成人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农村继续教育
主要开展农牧业知识普及,劳动力劳动技能培训等项目,可利用社区会议室设置。
医疗卫生
卫生所
社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免疫、防疫服务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病床5张以上,医护人员不少于3人。
卫生室
社区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免疫、防疫服务
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病床2张以上,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文化体育
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
文娱、书报阅览、公益性网络、老年活动等文化服务
Ⅲ类社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Ⅱ类、Ⅰ类社区不小于150平方米。
与社区办公服务中心结合布置。
文化健身广场
社区居民活动健身场地
占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
公园绿地
——
占地不小于社区总用地的3%
商业服务
集贸市场
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果品、小商品
占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综合服务
——
按规划设置
社区超市
百货、日杂货销售
按50平方米/千人配置
金融邮电
邮政代办点
邮电综合服务
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
储蓄点
储蓄为主
市政公用
垃圾中转站
——
按社区的不同规模分类设计。
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宜采用分类收集
公厕
——
每500人1座,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平方米/千人,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均为水厕,并考虑无障碍设计。
公交点
——
地处城市、县城公交车可达区域的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
变电室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50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集中供热站
——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燃气调压站
——
具备接气条件社区设置
高位水池
——
非城镇自来水管网供水社区设置
污水处理设施
——
按规划设置
停车场
存放机动车辆、农业机械
服务半径按规划合理设置
公共消防器材箱
——
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沙、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3.6.4 根据配套公建项目的使用性质和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商业服务与邮政储蓄、文体、广场、公园绿地等项目宜集中建设,形成社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3.6.5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6.6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社区发展的需要。
3.7 绿地建设
3.7.1 社区绿地主要包括社区公园绿地、环境美化绿地、生态景观绿地三类,新型农村社区绿化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风貌和良好的生态效益。
3.7.2 因地制宜进行社区绿化建设,半农半牧区、牧业区绿化应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以灌木绿化、草坪绿化为主,农业区除采用乔灌绿化、花草绿化外,还应把绿化和种植宅院作物、种植农作物等结合起来。
3.7.3 社区内鼓励墙面绿化、宅旁绿化、院内绿化。主次干道两侧、河渠两岸重点进行绿化,气候条件较好的社区外围应配以生态防护林带。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宜种植花草树木,做到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3.7.4 新型农村社区内公园绿地应根据社区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具体条件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新型农村社区出入口、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
3.7.5 社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社区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中心绿地、居民活动场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园绿地。
3.7.5.1 新型农村社区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置公园绿地。东部地区绿地平面布置形式以混合式为宜,海拔较高的牧业区宜采用草坪加硬地铺装的绿化模式。
3.7.5.2 社区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绿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社区道路相邻;
(3)绿地内可设置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活动设施、铺装地面等;
(4)宜布置为开敞式,采用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做分隔。
3.7.6 社区绿地要与周围的耕地、草场、林地等结合起来统一建设。
3.8 基础设施建设
3.8.1 道路改造与建设
3.8.1.1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按使用功能可划分为对外道路和社区内部道路。
3.8.1.2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级:
新型农村社区对外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功能、路网规划、交通量,并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的综合运输体系、远期发展及所在县、乡(镇)域总体规划等确定标准,综合考虑行车安全等因素确定宽度和断面,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及路用材料等自然条件确定路面类型。原则上对外公路采用四级公路及以上标准。并按远期规划预留公路建设用地。
新型农村社区内部道路规划一般分为社区(级)路、组团路、宅间路三级。其设置应符合表3.8.1.2。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分类设置一览表 表3.8.1.2
Ⅰ类
Ⅱ类
Ⅲ类
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
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
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线
社区(级)路
10~12m
12~15m
10~15m
12~18m
12~18m
14~20m
组团路
8~10m
12~14m
10~12m
12~14m
12~14m
14~16m
宅间路
4~6m
6~8m
4~6m
6~8m
4~6m
6~8m
3.8.1.3 道路照明:新型农村社区内部道路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照明设施,宜采用节能照明设施。
3.8.1.4 新型农村社区内按相关标准设置公共停车场(位),公共停车场地由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统一安排。
3.8.1.5 停车:
3.8.1.5.1 新型农村社区停车分为居民停车和公共停车场。
3.8.1.5.2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停车
联排式农居结合建筑设置停车位;单元式多层住宅按每10户配建6个停车位设置。
3.8.1.5.3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3.8.1.5.3规定。
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3.8.1.5.3
名称
单位
摩托车、自行车(辆)
汽车(辆)
社区中心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5
社区超市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1.5
集贸市场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5
餐饮店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2
卫生所、室
车位数/每百平米建筑面积
≥10
≥2
注:①本表汽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他类型的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3.8.1.6 在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8.2 给水
3.8.2.1 新型农村社区给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积极采用适宜的先进供水技术,实现社区集中供水,供水入户、入厕、入厨,满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方便饮用。供水应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消防用水,水源允许的地区可考虑生产用水。
3.8.2.2 新型农村社区水源应遵循优水优用,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规定。
3.8.2.3 邻近城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
3.8.2.4 新型农村社区用水量应按照《青海省用水定额》标准确定,并结合新型农村社区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用水量指标。
3.8.2.5 新型农村社区的给水管线应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并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8.3 排水及污水处理
3.8.3.1 排水体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
3.8.3.2 排水量的确定:污水量可根据综合用水量乘以排放系数0.80-0.90确定,雨水量应根据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地面平均径流系数计算确定。
3.8.3.3 污水处理方式: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靠近城镇的社区可采用区域统一处理方式,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的社区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3.8.3.4 雨水排放方式:新型农村社区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管道排放。
3.8.4 电力电信
3.8.4.1 统筹电力、广电、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的基本配置,并确保今后扩展的可能性。积极采用安全防范、管理与设备监控系统,暂时不能采用智能技术的社区,宜预留管网位置,为扩充改造提供条件。
3.8.4.2 供电电源的确定应以县、镇、乡供电规划为依据。在规划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电源点及线路走廊位置的预留。
3.8.4.3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配网接线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预留10KV变配电站的位置,确定用电负荷及变电容量。分别设置生产和生活用电,生产用电规模另行确定。
3.8.4.4电信工程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新型农村社区接入位置及交接箱容量。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预留邮政服务网点的位置。
3.8.4.5 有线电视、电话、广播、网络要求全覆盖。明确有线电视、电话、广播、网络线路走向。
3.8.5 能源利用
保护新型农村社区的生态环境,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使用沼气、天然气、液化气、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和秸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
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实施天然气管网敷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按规划预留管网位置。对不具备管道天然气条件的,应尽可能采用沼气能源或其他清洁燃料。
3.8.6 供热
3.8.6.1 根据各类社区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分户的供热方式。邻近城镇的社区有条件的可接入城镇集中供热系统。
3.8.6.2 对于集中供热的社区进行相应的热负荷计算和管网布局。
3.8.7 环卫设施
3.8.7.1 倡导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贮存、运输,最终由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3.8.7.2 垃圾中转站按社区的不同规模分类设计。
3.8.7.3 新型农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密闭,防雨、防渗、防漏,并与社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3.8.7.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3.8.7.5 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8.7.6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25-50平方米/千人,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5平方米。公厕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3.8.8 管线综合规划
3.8.8.1 新型农村社区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社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或沿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建设,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较少交叉。
3.8.8.2 各种管线的埋设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3.8.9 综合防灾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消防规划、抗震规划、防洪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自然气象灾害等防灾规划。各类防灾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
3.9.1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中要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3.9.2 有意向申报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予以保护。
3.9.3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的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3.9.3.1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活动: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3)树龄在100 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
3.9.3.2 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但还没有进行评估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村庄格局、建筑风貌、场所空间、自然景观等,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历史文化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保护规划与建设。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进行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周边新建建筑物,其体量、高度、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建筑协调统一。
3.9.4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3.9.5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与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3.9.6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应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
3.9.7 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应实施景观整治,周边的建(构)筑物形象和绿化景观应保持与历史文化遗产的风貌和谐一致。
3.9.8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与其开发利用相结合,保护与开发并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存。
3.9.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的保护规划中要制定明确的保护实施的政策措施。
3.10 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投资估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另行列出。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汇总及计算单位应符合表4.1.1和表4.1.2的规定。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汇总表 表4.1.1
新型农村社区名称
整合村庄和行政村
人口规模(人)
用地规模(ha)
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4.1.2
乡镇名称
新型农村社区个数(个)
新型农村社区分布密度(个/km2)
新型农村社区平均人口规模(人)
平均耕作半径(km)
4.2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汇总及计算单位应符合表4.2.1和表4.2.2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4.2.1
项目名称
面积(ha)
比重(%)
人均(人/m2)
1.社区建设用地
2.社区生产用地
3.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4.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5.水域及其他用地
总用地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汇总表 表4.2.2
项目名称
面积(ha)
比重(%)
人均(人/m2)
1.住宅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
4.绿化用地
建设总用地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共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4.3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单位应符合表4.3的规定。
新型农村社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表4.3
序号
项 目
数量
单 位
1
规划总用地
公顷
2
居住户数
户
3
户均人口
人
4
居住人口
人
5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公建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6
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7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8
建筑密度
%
9
容积率
------
10
绿地率
%
11
停车位
辆
12
停车率
%
4.4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表 表4.4
序号
工程项目
规模
工程量
投资估算
1
2
3
4
5
6
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
5.1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前期、中期、后期,新型农村社区的实施单位都应加强管理,并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
5.2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前期,包括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实施准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规划设计编制及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等。
5.2.1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实施准备阶段
5.2.1.1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政府完成规划编制,提供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资料分析,组织群众讨论、制定新型农村社区规划。
5.2.1.2 对确定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村庄,须深入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村庄占地总面积、人口、户数、耕地面积、住宅面积等基本情况,了解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分布情况,村镇发展状况和地方民俗、特色、历史文化、资源禀赋等情况,要以突出产业发展为支撑,确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同时,要做好综合防灾风险评估。
5.2.1.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须与区、县国土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和调查工作。
5.2.1.4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若涉及行政村调整合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5.2.1.5 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2.2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
5.2.2.1 项目建设前,必须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2.2.2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报用地申请严格审核,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指标,签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5.2.2.3 划定红线,勘测定位。
5.2.2.4 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划拨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如建设计划改变,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核销或核减。
5.2.2.5 村镇企业用地,在实施中做到少占或不占耕地。
5.3 规划设计编制及审批
5.3.1 符合本《导则》1.5、1.6的规定。
5.3.2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做好对当地现状的调查研究,做好产业规划并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产业发展可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支撑先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对于已有产业支撑的农村社区应做好在原有产业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以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产业先行。
5.3.3 新型农村社区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导则》3.4的规定。
5.3.4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5.3.5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村民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筑设计方案予以公布,公示期不少7个工作日。
5.3.6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应按本《导则》1.5、1.6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3.7 新型农村社区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经审批的规划不得做任意修改或调整。
5.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5.4.1 根据新型农村社区规划需迁并整合的村庄,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翻建。
5.4.2 在规划区内进行社区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4.3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符合《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5.4.4 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5.4.5新型农村社区的实施单位应根据社区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实施方案。
5.5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期,主要指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实施阶段。
5.5.1 新型农村社区影响建设须拆迁的建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5.5.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阶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的建设程序。
5.5.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房,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承担统规统建新型农村社区的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进行确定,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
5.5.2.2 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新型农村社区规划选址、土地使用、建筑设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杜绝无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5.5.2.3 按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到实地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5.5.2.4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按规划先修道路和排水沟,后建房屋。如无条件修建道路,必须先划好道路红线,将村庄内部道路及排水沟的位置按规划设计留出来后再建房。
5.5.2.5 新型农村社区各类建设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及红线上空,已侵占的要让出。
5.5.2.6 承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范围承揽建筑施工任务。
5.5.2.7 承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5.5.2.8 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应与社区其他项目同步建设。
5.5.2.9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监督机构应对社区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5.2.10 社区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新型农村社区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到实地按规划红线进行复查验线,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5.5.2.11 新型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6 新型农村社区后期管理,主要以新型农村社区组织机构的建设为主。
5.6.1 管理组织机构的配置。
对确定为新型农村社区的村委会应尽快组建社区委员会,明确社区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工作内容,并积极参与到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中,为今后社区工作打好基础。
新型农村社区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以及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等。
5.6.2 建立健全社区内各项规章制度。社区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民主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各类专项工作制度等,从制度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