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办领事认证
(2003/12/02)
一、受理范围:
1、香港的公证文书或证明,如拟在外国使用,并已经香港高等法院做“附加证明书”(或“加
签”,即APOSTILLE)的,
可向本公署领事部申办领事认证;
2、申请认证的文件不得含有非文字资料,如光盘、录像带等。
二、手续及所需材料:
1、填写《认证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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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
2、需认证的文件须已经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3、提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取办妥认证的文件时,须缴纳费用。
三、所需时间及收费标准:
见《办证所需时间和收费标准总表》
四、其他说明:
1、如文书拟在《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只需办理香港高等法院
“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办理领事认证。至2011年4月27日,公约成员有下列国家和地区,包
括:
阿尔巴尼亚、阿曼、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
拜疆、巴哈马、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文
莱、保加利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佛得角、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库
克群岛、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
亚、斐济、芬兰、马其顿、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
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
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摩尔多瓦、蒙古、毛里求斯、
墨西哥、摩纳哥、黑山、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纽埃、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
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圣卢西亚、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尔、斯洛
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斯威士
兰、瑞典、瑞士、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委内瑞拉、瓦努阿
图、乌兹别克斯坦。
2、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
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电话:(852)
2827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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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地发往香港特区使用的公证文书须由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南楼7层;邮政编码:100701;
电话:86-10-65889761;传真:86-10-6588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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