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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2012.6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办 Center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Studies and Supports 2012 年第 6 期 2012.6.1~2012.6.30 明明度度 China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Watch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 刊 物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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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办 Center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Studies and Supports 2012 年第 6 期 2012.6.1~2012.6.30 明明度度 China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Watch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 刊 物 简 介 《透明度》(China Government Transparency Watch)是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 究与支持中心主办的刊物,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中国政府增强透明度、实现政 府信息公开的新进展和新课题。本刊通常每月出版一期,电子版发布于“行政透 明度观察网”(http://www.ogi.cppss.cn/),纸质版分送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和个人。 ~ . ~ . ~ . ~ . ~ . ~ . ~ . ~ 版 权 声 明 本刊稿件,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编辑原创,保留一切权利。转载时应注明 出处,转引请核对原文。所有稿件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与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 与支持中心无关。 ~ . ~ . ~ . ~ . ~ . ~ . ~ . ~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 主 任:王锡锌 副 主 任:李媛媛 ~ . ~ . ~ . ~ . ~ . ~ . ~ . ~ 本 刊 编 辑 部 主 编:施 睿 本期编辑:左璀璀 郝丹阳 施 睿 ~ . ~ . ~ . ~ . ~ . ~ . ~ . ~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 208 室 邮编:100871 电话:(010)62757046,62757286 邮箱:cppss@163.com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2 ·本·期·要·目 高层  我国拟将预决算公开写入预算法  住建部: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信息公开内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安监总局要求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  卫生部要求 452 个血站 8 月 1 日前公示献血服务等信息 载体  “深圳微博发布厅”上线 成信息发布又一利器  甘肃政务微博延至县区 首家县区级微博矩阵开通 个案  环保部拒绝公开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称系商业秘密  消费者状告 e 通卡公司 要求公开押金利息去向 焦点 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 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 面对突发事件,百姓需要全面的信息公开  应对镉污染 亟需政府信息充分公开  突发事件热点问题信息公开迟缓 问责不力成主因  编辑评论  本栏目英文摘要 域外  刺破秘密面纱:保证信息的有效交换以避免避税港的有害影响 我们 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国际研讨会召开  本栏目英文摘要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3 Catalog Leaders  China plans to integrat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budget into the Budget Law 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ing: to further specify the content of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of low rent house Institutions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demanded to reinforc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results of accidents  Ministry of Health requested the 452 blood stations to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of blood donation services before August 1 st Platforms  The official micro blog of Shenzhen was launched  China’s first county-level micro blog matrix was established in Gansu Cases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nied to disclose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reports of enterprises, claiming they were commercial secrets  A consumer sued the company of transportation card, demanding it to disclose the use of the interest of deposit Focus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ring Emergencies 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Open Government and Enhancing Government Services  Citizens need thoroug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face of emergencies 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in response to cadmium pollution  The major cause to the delay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emergencies was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 The English abstract Overseas  Piercing the Veil of Secrecy: Securing Effectiv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to Remedy the Harmful Effects of Tax Havens We 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Was Successfully Held  The English abstract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4 高 层 Leaders  我国拟将预决算公开写入预算法 6 月 26 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 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公众 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这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 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 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为深化我国预算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强预算 的透明度,各级政府部门的预决算都在逐步公开。2010 年我国首次推进部门预 算公开,今年以来,98个中央部门已几乎尽数公开了部门预算。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预算公开 的突破口,应该做好并逐步细化说明,让专业人士看得懂,这样政府在预算执行 过程中的随意性就会得到遏制,实现真正的监督。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2/06-26/3988238.shtml  住建部: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信息公开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 息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分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信息,包括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 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分配政策信息包括政策 法规和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分配对象信息,包括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和保障 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包括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和保 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程序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和退 出情况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对各项要求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规定了相应时 限。 来源:经济参考报、中国新闻网 http://finance.chinanews.com/house/2012/06-04/3935185.shtml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5 制 度 Institutions  安监总局要求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 6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息 公开工作。通知指出,要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及时通报事故原因, 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积极主动公开”的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更多、更全面、更细致地告知社会公众,在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自觉接受 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办好政府网站,把政府 网站作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 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办好各类安全生产报刊,完善和坚持 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重特大事故快速报道机制,多渠道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把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全面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 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信息保密审查 制度,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确保网站运行和信息安全。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6-14/3964214.shtml  卫生部要求 452 个血站 8 月 1 日前公示献血服务等信息 卫生部要求各血站8月1日前向社会公示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献血服务 信息、财务信息以及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增进社会对采供血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卫生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血站通过便于公众 知晓的方式,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公示相关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建立 健全血站信息公开的评估评价体系。各血站要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完善 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血站预算决算公开工作。要将血站信息公开和无偿献血 宣传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优化采供血服务流程,不断提高对献 血者和医院的服务质量。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jk/2012/06-12/3958125.shtml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6 载 体 Platforms  “深圳微博发布厅”上线 成信息发布又一利器 “深圳微博发布厅”6 月 18 日在腾讯网和深圳新闻网同步上线,与之同步 上线的还有深圳新闻网“深圳市网络答政平台”。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 京生在上线仪式上表示,微博是公民监督政府权力的一把利器,政府官员不仅要 学会在微博上与网民交流,更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 “深圳微博发布厅”发布的主要内容分“政务资讯”、“新闻服务”、“突 发应急资讯”、“民生服务信息”、“公共资讯”、“微博活动和听众互动”等 几大类。此外,微博还将运用微调查、微直播、微访谈、微话题、微公益、微征 集等新的传播形式,联系市民、服务大众。各部门“论坛发言人”将针对受关注 的社会热点问题,“主动回应,顺应民意,征集意见,广纳民智”。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df/2012/06-19/3972245.shtml  甘肃政务微博延至县区 首家县区级微博矩阵开通 全国首家县区级政务微博矩阵兰州城关区“城关发布”开通仪式举行。这个 被命名为“城关发布”的微博账号正式入驻新浪政务微博,是甘肃省政务微博的 再延伸,将县区政务以微博形式发布。 早在 2012年 1月 16日,甘肃“微博政务大厅”暨全国首家省级“政务微博 矩阵”就正式上线了。这个虚拟的“政务大厅”集纳了甘肃省各级政府机构的新 闻发布官方账号,呈现出一个全面、立体、生动、开放的“网上甘肃”。 据了解,在此次首批纳入兰州市城关区微博矩阵并开通的共有 42 个微博账 号,除城关区宣传部总账号之外,城关区 24个街道和教育、卫生、公安、环卫、 人口计生、保障就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 17个部门、单位分列账号。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df/2012/06-12/3957352.shtml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7 个 案 Cases  环保部拒绝公开企业环境监测报告,称系商业秘密 今年 4 月 15 日,江苏海安人谢勇收到从环保部寄来的快递信件。这是对其 二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文件,文件的内容与第一次并无不同根据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第 23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据此,环保部 将征求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事情起源于 2008年 5月 12日,那天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世,被诊断为脑瘫。 当家人为了治疗孩子的病情四处奔波之时,一纸拆迁公开信送到了谢勇家中。海 安垃圾焚烧厂要改建为垃圾焚烧发电厂,而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的批复,周围需要 有 300米的防护距离,因此距垃圾焚烧厂仅 190米之遥的谢勇家首当其冲。 这份由当地胡集镇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中提到:“对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 居乐业、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这让此前并没有过多考虑孩子病因的 谢勇一家意识到,孩子的病情也许就是源于垃圾焚烧厂。之后,谢勇便上网查找 相关资料,发现“焚烧厂排出的二噁英对人体健康有损害,发育中的胎儿对二噁 英最为敏感。新生儿的器官系统迅速发育,也可能更易受到一定影响。” 谢勇向当地环保局和国家环保部反映情况,没收到满意的答复。2010 年 9 月 10 日,谢勇将经营海安垃圾焚烧厂的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告 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约 126万元以及承担其他后续治疗费用。 2010年 6月 25日,谢勇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 2006 年 6 月~2009 年 10 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 测报告”等环境信息未果后,向一家环保组织求助。该环保组织随后向江苏省环 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 海安县环保局称,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该环 保组织提出行政复议,再次提出申请,2011 年 7 月,海安县环保局答复称,是 否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之后,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不予公开。 2011年 4月 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谢勇一方未能举出证据, 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驳回谢勇的各项诉讼请 求。 谢勇随后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仍以脑瘫与二噁英不存在疫学上 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谢勇败诉。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8 谢勇的代理律师刘金梅表示,尽管两级法院都承认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 特殊侵权举证原则,应当由被告天楹赛特举证与污染无关,谢勇只要尽可能提供 污染与损害的事实证明即可。但事实上,两次审判中都要求谢勇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新浪网  消费者状告 e 通卡公司 要求公开押金利息去向 基于对“e 通卡押金已经过亿元,巨额利息哪去了”的疑问,消费者刘育能 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向厦门易卡通公司寄出一份《信息公开 申请书》,要求其公开卡成本明细及巨额押金利息去向。同时他还向法官递交了 起诉状,因为他在网上查询发现一张 e 通卡的成本通常只有2-4元,收取30元押 金可以说是“暴利”,所以要求易卡通公司除了公开押金利息流向,还要求其退 还押金。此案于6月16日在备受瞩目下首度开庭。在易卡通公司的中答辩针对原 告的诉求分别提到:目前没有任何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 e 通卡的相关 信息。而且,作为与原告平等的民事主体,易通卡公司也没有向原告公开 e 通卡 相关信息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义务;认为原告要求退还押金并返还押金利息是一种“霸王行 径”。针对消费者和易卡通公司的各执其词,广大网友和市民们和学者也给出了 自己的思考。大部分公众表示希望 e 卡通“信息公开”。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 健雄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易通卡公司应当向社会公 开其财务状况,包括押金总额、押金利息及用途。该规定为市民申请公开公交 IC 卡成本明细及巨额押金利息去向等信息,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另外,据据国 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集成 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交等公用性服务行业或具有行业垄 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 IC 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 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虽然现在舆论天平倾向于消费者,但是法 院的判决也是中首翘盼。 来源:海峡导报、厦门网讯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9 焦 点 Focus 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面对突发事件,百姓需要全面的信息公开 应对镉污染 亟需政府信息充分公开 突发事件热点问题信息公开迟缓 问责不力成主因 编者按:2003 年 SARS 事件催生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让突发事 件中信息公开成为了制度上的可能。随后 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2008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构造出了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 法律框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个案暴露出了实践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与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准确的发布,公众对 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的质疑等问题不断挑拨着国人的神经。众望所归的 2011 年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在政府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中扮演 者什么样的角色?政府应当如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笔 者在此进行了简短的梳理。 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1 年 8 月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 政务服务的意见》,要求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 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 确引导社会舆论。 《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 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第三部分是统筹推进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四部分是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总体来说,第二部分是 2005 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系 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便于在全国稳步推广。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少创新的内 容,比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践中,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比较突出,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公开的结果不合理,群众不满意。这次《意见》 更强调和注重过程的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这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 求。这项工作 2006年始自河北,随后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试点,2008年在全 国进行了推广。再比如《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要求梳理行政 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0 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主要 是考虑到扩大社会和公众对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的了解,加强内部制约,以弥 补外部监督的不足。 第三部分整体上都是新的内容。比如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 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 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几项内容,这些内 容虽然有的省(区、市)已经作出规定,但从全国层面来讲,是第一次以中央文 件的形式作出规定。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文件的重点内容,需要各地区、各部门 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8/03/c_121787243_2.htm  面对突发事件,百姓需要全面的信息公开 在公民意识普遍高涨的今天,人们对各类公共事件产生了越来越高的关注和 参与热情。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原因有很多,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都需要把真 实情况告知公众。即使一些突发性事件确实存在不可抗原因,而且相关方面的处 置也无太大不当,但一旦隐瞒事件真相,公众耳目闭塞,就容易导致混乱消息流 传。相反,即使存有一些过失,只要真正做到了坦诚坦荡,以积极的态度抚慰民 心,也会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事实已经证明,一些突发事件,正是由于公开 到位,事件处理才得以向好的方向进展 。 来源:新华时政 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bj_jingwei/2011-08-08/content_3432043_2.html  应对镉污染 亟需政府信息充分公开 1 月 15 日广西龙江发现重金属镉超标,形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位于 事发地的河池市和下游的柳州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两个城市对新闻媒体表现 出两种不同的态度。最初几天,河池市的信息发布极度匮乏,公众只能获得只言 片语的零星消息。两周之后,河池市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称该市正全力推进龙 江河段污染处置工作,污染水体镉含量呈下降趋势,但对事发原因、污染源、环 保数据等关键信息只字未提。不同的是,柳州市一直利用报纸、电视公布事件进 展及水质情况。从 23 日开始每两小时向市民公布柳江水质检测数据,并邀请媒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1 体参观当地自来水厂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的 要求,广西“镉污染”事件处置亟须充分、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 。 来源:人民网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59301/16974399.html  突发事件热点问题信息公开迟缓 问责不力成主因 近来,从“郭美美事件”、渤海漏油事故,到“7.23”动车追尾事故,再 到近日的故宫“瓷器门”事件,有关部门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于信息公开的态 度和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 。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上,相 关条例和法规已经不少,为何还遭来公众的广泛质疑?除了有效执行体制的乏 力,问责机制缺失同样是政务公开制度推行以来效果甚微,因而不可忽视的重 要因素。周汉华认为,“问责机制缺失,是政务公开制度没有有效落实的重要原 因之一。”莫纪宏则直接向《中国新闻周刊》发问:“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我 们问责谁?如何问责?”莫纪宏认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有效的问责规定, 有些在法律程序上规定后,在执行层面却以保密理由搪塞,导致很多本应公开 的信息没有公开,也没有问责。“目前的机制还是行政机关说了算,权力不受监 督,因此,法律之外的权力比法律更有效”。 来源: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1-08/13/content_23204848.html  观点 从大量的实践看,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最好办法还是公开透明,在第一时间 发出权威准确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现在发生问题的,大量 还是第一时间没有权威声音,或者第一时间不准确,越弄越被动;希望大家转变 思想观念,公开透明地应对。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 某些部门被公众称为“某老大”或“某老虎”,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是 谦恭的,而是傲慢的;不是亲切的,而是苛峻的;不是公开透明的,而是暗箱操 作的。这种不良政声“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往往会掀起舆论巨浪,政府公信 力饱受质疑,社会稳定遭到破坏,令政府孜孜营造的良治形象蒙尘 。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院院长胡舒立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2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有效的问责规定,有些在法律程序上规定后,在执行 层面却以保密理由搪塞,导致很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也没有问责。目前 的机制还是行政机关说了算,权力不受监督,因此,法律之外的权力比法律更有 效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纪宏  编辑评论 2003 年的 SARS 公共卫生事件肇始,一些官员秉持着传统“黑箱政治模式” 套路,佯称疫情得到控制,瞒报伤亡人数,幸而在媒体的勇敢报道下,国人足以 窥见 SARS 肆虐之一斑。SARS 事件直接挑战了政府的执政理念,逼迫政府去做 反思,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引入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尤其是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 纳入议程这两项反思的产物让公众看到了政府的努力和决心。 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源于 SARS 直接催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2003 年 5 月)的颁布,这项法令不仅让政府信息公开概念跃入了 公众视野,《条例》中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成为政府信息公开 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中遵守的底线原则和杆杆标尺。此后,国务院和 全国人大制定了多部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版)》(2004 年 12 月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 年 6 月);《突发事件应对 法》(2007 年 11 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 年 5 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0 年 4 月),为政府部门依法实行专门和一般领域的信息公开构筑起了法制基 础。而其中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目前突发事件中的 政府信息公开中扮演着首屈一指的角色。 虽然政府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如成都 6.5 公交车燃烧事件、柳州镉污染等事件 中的信息公开工作可圈可点,但是在面对公众的信息需求时的“救援工作正在紧 张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回应态度、信息公开不及时、报喜不报忧的不 全面公开信息等等,尤其是在突发事件中回应公众的信息渴望时与网络媒体和传 统新闻媒体相比较的被动地位,无疑都为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工作传递出改善的 讯号。 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广泛、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不确定性和非常规性以及 危害性和扩散性等特点,决定了其信息公开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其信息 公开的特点具体包括:主动性、及时性、充分性、权威性。在结合这些特点和现 行制度框架下,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工作如何开展,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 特曾经提出,危机处理必须遵循的三个原则,即:以我为主提供情况;提供全部 情况;尽快提供情况;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 伴随着微博新兴网络形式出现,公众拥有了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尤其在突发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3 事件发生时,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着、碰撞着,哪些信息是谣言、哪些是真实的 信息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独立的突发信息管理机构,保证公众信息 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赋予政府成为发布信息的唯一合法机关成为了亟需。正如《突 发事件应对法》中所要求的,国务院领导的突发事件管理常设机构,负责向发布 全国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省建立常设的、统一的危机管理应急机构负责本省范围 内的信息发布,在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 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政府在突发事件中作为信息发布的权威机关,不 能与媒体和公众在信息发布的博弈上过于被动,应当主动、积极的公布信息,同 时还适时地恰当地引导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走向。 政府在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的权威地位依托于信息发布的质量,真实全面和 充分地发布信息是信息质量的保证。政府凭借着强大的组织优势,能整合各种资 源,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能够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突发事件 中的信息是趋向动态的,所以信息的充分一般包括:事发前的常规防范、应急预 案等机制与规范,事发后的政府举措、应对情况等动态信息,以及对事件的调查 过程和处理结果,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可缺少的。突发事件中的人员损伤 和危害后果在实践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常常被讳莫如深、遮遮掩掩。报喜不报忧 的态度完全违背了信息公开全面、充分的要求。公布危害是让公众做好预备措施, 避免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公布伤亡人数则是体现了政府责任感、人性化的一 面。同时,报忧也是为了消除公众猜忌,消弭公众的恐惧。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需要及时地、第一时间的发布信息,随后地核实情况, 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以避免信息异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之内采取“滚动发布”和利用新兴媒体如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随时发布 信息。对先前发布的与事态发展有出入的信息要做到及时更正和说明,避免出现 “信息真空”。唯有这样,流言、谣言的径行生长也会被扼杀在摇篮中。 最后,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开展信息公开,需要协调好与媒体和舆论的关系, 不能一味地否定和打击媒体在信息发布上的话语权,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其掌 握的资源优势有时是政府无可比拟的,所以,政府在避免谣言、错误的报道误导 公众的同时,借助媒体的优势,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信息,应对突发事件。 (左璀璀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 本专题英文摘要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ring Emergencies 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Open Government and Enhancing Government Services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4  Citizens need thoroug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face of emergencies 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in response to cadmium pollution  The major cause to the delay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emergencies was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main focus of this edition is abou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ring emergencies, given consideration of the enactment of Emergency Respons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Open Government and Enhancing Government Services.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Open Government and Enhancing Government Services in August, 2011, demanding the enhanc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ase of major emergencies and issues that people are most concerned about, objectively release the progress of an incident, government moves, public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results, make timely response to public concerns, and correctly guide the public opinions. Citizens have gained increased attention and passion of participation nowadays. There are many causes which lead to the emergencies, and these causes need to be disclosed to public regardless of what they are. Once we prevent the disclosure of the truth and basic information from the public, chances are rumors might spread. Many facts have proved that the government could handle the emergencies smoothly only if they could disclose the related information in time. The Longjiang River was polluted by cadmium in January 15th. The two cities which located in the river bank, Hechi and Liuzhou, launched the contingency plans immediately, but the two cities showed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s the media. Hechi government denied to disclose the important information of the causes to the accident, the polluter and the related statistics, while Liuzhou government have made full use of the newspapers and television programs to disclose the analytic data. China has enacted several regulations and rules with regard to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ring emergencies and issues that people are most concerned about, but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5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during the recent emergencies was still questioned often by the public. Where is the crux of the matter? Besides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the lack of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he major reason.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6 域 外 Overseas  《刺破秘密面纱:保证信息的有效交换以避免避税港的有害影响》 45 Vand. J. Transnat’l L. 293, 2012 Hedda Leikvang 根据经济与合作组织的定义,避税港是指满足以下四条基本标准的国家:第 一,该国不征税或仅征收名义税;第二,该国实行双重税收标准,即境内居民与 境外投资者适用两套不同的税收与法律体制;第三,该国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系 的运行缺乏透明度,从而保证了其隐蔽性;第四,该国缺乏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 的有效信息交流。 在以上标准中,避税港最重要的特征在于缺乏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以及 法律授权的保密性之存在。当然,为了保护个人与公共利益,各国都会保持一定 的保密性。但避税港与其他国家的不同在于保密性立法的执行以及对保密性保护 的程度。首先,避税港会对住所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者其实际发生在境外的商业活 动适用保密规则。其次,这些保密规则会阻抑企业或投资者商业活动实际发生地 所在国家的信息披露规则的适用。再次,避税港制定特别法律,防止该国银行与 金融机构的职员泄露客户信息。另外,很多避税港缺乏包含企业有效信息的法定 注册制度。更重要的是,避税港拒绝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共享信息。大部分的 双边信息交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都将条件限定在犯罪事项,而且通常都有双重犯罪要求,即纳 税者的行为必须在其住所地所在国以及避税港均构成犯罪,避税港当局才公开其 信息。这一要求通常非常难以满足,因为避税港往往对涉税问题规定较轻的处罚。 避税港的主要危害包括两方面:第一,税收收入的损失。更低的税率使得投 资者的税后盈余提高,因而能够激励投资者将其资本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据统计, 离岸避税港持有共计约 1.5 万亿的美元资产,使得美国财政局年度个人所得税损 失达到 400 至 700 亿美元。第二,诈骗及其他犯罪行为。经济的保密性以及有效 信息交流的匮乏为若干类型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包括洗钱、内幕交易、贪污、 “庞氏骗局”以及非法资金流通行为。尽管一些离岸避税港近年来制定了反洗钱 法,但他们对于境外资本的极大依赖决定了有关立法执行效果的有限性。 针对避税港的危害影响,很多机构提出了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但仍然没有监管避税港 以及流向避税港的资本流的综合规定。美国政府也开始探索加强税务法律在国外 执行效果的方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的提案。为限制离岸 避税港的使用,法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推定美国公民从避税港取得或向 避税港转移的资产为应纳税收入,除非纳税者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2) 对进行虚拟交易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3)扩大国家税务局的权力范围,对于被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7 财政局认定为可能参与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其有权禁止该机构为境外银行机构 开立账户。(4)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处罚。对于违反证券法中有关境外股 权及交易信息披露义务者,最多可处 100 万美元的罚款。但是,该法案存在很多 问题。第一,避税港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法案试图通过单方的尝试来解决该 问题是不可行的。第二,目前控制各国间税务信息交流的双边协定一般都缺乏信 息的自动交换规定,该法案规定的推定原则是对自动交换规定的回避。第三,法 案规定的更为严格的税收政策会限制美国国内企业的利润与竞争力。 作者认为,现有的针对避税港的管制框架缺乏国际共识,各国际组织提出的 减少避税港数量的方案没有得到有效协调。鉴于此,作者主张有效的应对措施应 当同时包含国际性与国家性政策的成分。作者进而详细提出了应对措施: 第一,采取国际化措施。在统一的国际性应对措施出台之前,对抗避税港的 行动都应当是集体化的、国家化的。因此,经合组织应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主要 引导与协调作用,而美国应当继续支持经合组织在发展与完善框架协议方面所做 的努力。作者提出,经合组织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1)引入金融激励措 施,如税收优惠等,以引导避税港全面参与信息交换过程,制定更为严苛的税收 政策。对避税港提供经济援助可以引导这些国家将其经济中心从离岸财政收入转 移到其他收入来源之上。(2)对拒绝进行合作的避税港进行处罚。例如,在移除 避税港“黑名单”的条件方面,除现有的签订双边信息交换协议之外,经合组织 可以设定避税港承诺与实际加入双边协议的期间;经合组织还应当要求避税港提 供其加入的双边协议的进展报告,以确保这些国家实际履行双边协议。 第二,针对现存问题,不断完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 进行完善:(1)强调保密性规定,可以在协议中要求避税港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包 含相关信息的登记制度。(2)协议中必须明确获取信息的适当界限。最有效的方 式是信息的自动交换,即投资所在国主动将有关信息传递到投资者国籍国,而无 需国籍国提交正式的申请。 第三,引入综合性的应对措施。除了上述措施之外,美国应当继续进行立法 工作,辅助美国税收法典的执行与境外税收的征收。其次,还有必要显著增加审 计的数量与范围,加大违反审计规定的处罚。再次,可以引入《禁止滥用避税港 法案》中提出的多种推定规则,减轻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程序中的责任。最后,美 国应当试图引入分国家报告制度,所有跨国公司须在其审计后财政盈余中报告其 在各国的利润及纳税额。 《透明度》2012 年第 6 期 18 我 们 We 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国际研讨会召开 2012 年 6 月 5 日上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办的 “重大行政决策与公众参与”国际研讨会在法学院凯原楼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 来自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专家 Carol Ann Siciliano 女士、奥本尼法学院副院长 Patricia E. Salkin 女士和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Jamie P.Horsley 女士就美国的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问题进行了专题报告。全国人大 法工委、国家预防腐败局、交通部等中央部委以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 省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实务界同仁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数名专 家学者也应邀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分别就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与公众参与、纽 约州的信息公开及公共政策决策进行了发言。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指出,依法、 科学、民主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须遵循这些原则加强政务 公开,推行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将工作中的心得与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必能丰 富行政法理论,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 本栏目英文摘要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Was Successfully Held Hosted by CPPSS,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was held in Kaiyuan Building on June 5 th , 2012. Carol Ann Siciliano, an expert from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Patricia E. Salkin, the vice dean of Albany Law School, and Jamie P.Horsley, vice director of Center for Chinese Law of Yale University had made special reports o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n the U.S.. Staff from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of CPC, National Bureau of Corruption Preven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P.R.C., the Legal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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