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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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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null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目录目录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1: 永大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在某网站销售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委托代销价是12.8万元左右。永大公司决定在网上起始价为10万元,一口价是16.4万元。但由于他们的员工输入电脑信息时发生了工作失误,永大公司第一次上传到网上的销售信息却是“起始价10元,一口价16.4万”。韩某在浏览该网站时发现了这则销售信息,在键入了116元的竞拍价后,未有其他竞拍者出现。竞拍截止后,韩某收到网站通...

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null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04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目录目录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1: 永大公司受某公司委托在某网站销售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委托代销价是12.8万元左右。永大公司决定在网上起始价为10万元,一口价是16.4万元。但由于他们的员工输入电脑信息时发生了工作失误,永大公司第一次上传到网上的销售信息却是“起始价10元,一口价16.4万”。韩某在浏览该网站时发现了这则销售信息,在键入了116元的竞拍价后,未有其他竞拍者出现。竞拍截止后,韩某收到网站通过自动成交系统发来的确认函,该函除确认成交外,还确认了购买价格和数量。事后永大公司认为,116元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也违背委托方的要求,这份电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不公平,拒绝承认这笔交易。韩某将永大公司诉至法院。韩某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形式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永大公司之间关于帕萨特轿车的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合同。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2: 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某网的用户,由该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段时间以后,该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发布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刘某确认了该《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该网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但一直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3: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业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通过链接Internet向用户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并且允许用户在其所有的计算机网络上收发电子邮件。被告Cyber 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长Sanford Wallace通过Internet向数以百万的Internet用户发送公司的广告,这些用户大都为Compuserve的用户。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计算机设备处理并储存这些未经用户要求的电子邮件,并停止该行为。然而被告Cyber 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为,却发送更多的电子邮件给Compuserve的用户。尽管Compuserve试图采用技术手段阻止被告的行为,却没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禁止被告的行为。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4: 28岁的杰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家汽车厂做装配工。有一次,悬挂机件的缆绳断裂,机件落下撞到他的头部。杰克歇息一周后开始上班工作,可是他总是感觉身体不太舒服。一天,他上网参与了网上医疗咨询,经网络医生诊断,他的脑部有小块淤血,压迫脑神经,时间长了就会造成语言、行动的障碍。杰克向厂方提出辞职,但并未说明辞职的真实原因,因为他希望治愈后还能应聘做相同的工作。三个月后,他完全康复了,但原来的厂家不再接受他。他到其他的厂家应聘时情况也一样。原来这些厂家都知道他脑部受过伤害,却不知其已经康复的事实。杰克百思不得其解:治疗医生已经许诺不会透露他的医疗记录,那么这些工厂是从哪里得到这些信息的呢?经过调查得知,这些厂家从他访问过的医疗网站数据库中找到了他的医疗记录,并且得到这些医疗记录是付出了一笔费用的。杰克为此将网站诉至法院。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5: 2005年9月,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ONY BMG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等七大唱片公司以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下载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 七家唱片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他们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从事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3万元。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6: 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了sptcc.com域名并建立了公司网站,上海市民陈先生为自己的网站注册了sptcc.cn域名,用于卡片收藏。上海公交卡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对sptcc享有法律上专用权,要求撤销陈先生的sptcc.cn域名。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7: 百度公司与3721公司是在搜索领域存在竞争关系的两家知名公司,百度公司称,自百度推出“百度搜霸”软件后,即发现3721在其网络实名软件中加载专门删除、破坏百度搜霸运行的功能,导致所有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电脑均不能正常运行百度搜霸软件。百度认为,该程序专为破坏百度搜霸软件的运行,并阻止用户从百度公司网站下载百度搜霸软件而设计。其后果是导致所有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电脑均不能正常运行百度搜霸软件,并且无法到百度公司网站下载百度搜霸,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用户对百度公司软件可靠性的怀疑,严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声誉。百度认为,3721侵犯了百度公司百度搜霸软件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案例8: Claude Arney是一名软件开发师,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署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1984年1月,Claude Arney在离开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应聘于ALTAL公司时承诺,他将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然而Claude Arney在离开原告时,带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码。Claude Arney进入ALTAL公司后,开发了OSCAR3.4,并应用在ALTAL公司的几个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员工都不知道Claude Arney在OSCAR3.4中抄袭了ADAPTER程序源码的30%。1998年7月,原告国际计算机联合公司发现ALTAL公司在其几个计算机程序中抄袭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码,并以被告盗用原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案例9: 黄某在上网时进入了名为“时尚工厂·在线购物”的购物网站,看中了一款诺基亚E61手机,这款手机市场价在2800元左右,但在“时尚工厂”的购物平台中,仅售价1250元。看到如此便宜的价格,黄某心动了,立刻用QQ和卖家联系,并按卖家要求,将货款1250元汇到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几天后,对方来电话说,因为是走私手机,需要黄某再缴3000元保证金,等事成后归还。黄某照做了。交钱后,迟迟没有收到手机。黄某和对方联系,对方要求黄某再汇5000元。黄某感觉有点不对,要求对方退款,对方同意了,但对方要求黄某必须支付退款手续费125元和汇款费用200元。无奈之下,黄某只好同意,可是对方在收到这两笔汇款后就石沉大海,再无音讯……。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案例10: 2006年底2007年初,我国互联网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07年2月,湖北省公安部门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李某、雷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李某交代,其于2006年10月16日编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并在网上广泛传播,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导致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李某还于2003年编写了“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QQ尾巴”病毒。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以上案件均与电子商务或互联网有关,涉及: 合同纠纷(案例1、2); 网络财产权( 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例3、4、5); 域名注册纠纷(案例6); 网上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纠纷(案例7、8); 网络商务诈骗(案例9); 互联网安全(案例10)等。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下列几类: 1)与电子商务主体及行业准入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商务主体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认定(如互联网广告发布经营资格、拍卖资格)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2)与电子商务交易流程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的基本规则,电子合同中的要约、承诺规则,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属性问题,电子货币、电子支付以及电子交易安全等问题; 3)电子商务中涉及的财产权属问题。包括信息产品、网上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域名争议等问题; 4)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消费者权益的侵权问题,产品责任侵权问题,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5)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包括国家机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病毒与黑客,有害信息监管等问题; 6)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管辖权、税种、征税方式等问题; 7)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解决方式、司法管辖权、举证等问题。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对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规范尤其是商务交易规范提出了挑战 2)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流程改变了法律对有关事件和行为的描述方式 3)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新型的法律调整对象 4)网络增值服务的出现使法律纠纷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复杂化 5)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对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提出挑战 6)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虚拟性对法律调整的系统性和国际合作提出较高要求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至于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他领域的立法,则主要采取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方式。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示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电子记录效力原则。该原则强调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予以否定。 2)非歧视原则。该原则要求平等对待书面文件的用户和计算机传输信息的用户。 3)技术中立原则。它要求在电子签名技术问题上,不得偏重某种特定的标准和程序,不应将法律规则与某种技术的应用相联系。 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约定相互之间的规则,以体现规则的灵活性。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计36条,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4.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该法通过对电子签名进行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起到两个作用,即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2)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该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为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电子签名法》设立了电子认证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为确保电子签名人身份的真实可靠,该法还要求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查验。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电子签名法》通过明确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方式保障电子签名的安全。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er Provider,ISP)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Internet Access Service),他们通过自己的硬件设施向用户提供以电话线、光缆或微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 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 Content Service)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 (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 (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是向其客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网络接入、内容提供等形式的服务。网站通过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协议》的方式提供有偿网络服务。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1)电子合同及其特征 合同是商务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作为合同的一种,电子合同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递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取代了传统的纸面形式和手书签名,使得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所区别。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 (2)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方式不同。 (3)确认合同行为法律要件的方式不同。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案例12: 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月5日上午,景荣发电子邮件给原告,要求购买其生产的办公家具。电子邮件明确了如下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3月12日前将货送到景荣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电子邮件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原告以电子邮件回复,全部认可了对方的要求。为负责起见,3月6日原告专门派人到景荣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未签署任何纸面文件。3月11日,原告将上述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由于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工厂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协商不成,衡阳木制品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事实无异议。法院判决原告胜诉。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规则 电子合同的定义也与传统合同一样,须遵循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规则。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这份电子合同即告成立。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规则 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要约和承诺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1)数据电文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产生影响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则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列举“书面形式”的基本“功能”的方式将数据电文形式纳入“书面形式”范畴。该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同时,该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②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规则 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要约和承诺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2)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签名法》有类似规定,只是将“到达时间”表述为“接收时间”。该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数据电文按照法律规定“到达”或“接收”时,该意思表示便生效。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案例13: 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新款上市,网页显示:“市场价:14499.00,eNet价:110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自动提示订单有效。然而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崔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案例14: 丁先生在某网上商城看中了一台等离子电视机,网上售价13520元。丁先生立刻在网上填妥了订单,留下了送货地址和电话。随即,他获得了由网站自动给出的订单号。一天过去了,丁先生仍未接到网上商城的预约送货电话。他给该网站打了个电话,对方告诉他,由于网站的工作疏忽,将这台电视机的售价少写了个“0”,故而已经撤销了这张订单。放下电话,丁先生再次登录网上商城查看详情。他发现,此时这台电视机的售价如网站工作人员所说改成了135200元。丁先生认为自己订货在先,网站方面的价格更改在后,对方无权单方面撤销订单,因此要求网站履行交货义务。 你认为丁先生要求网站按照更改前的价格履行交货义务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3)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 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代理人具有按照预定程序审单判断的功能,不仅可执行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和确认,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甚至能够自动履行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二是电子代理人出现故障时责任如何承担。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3)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 (1)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属性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只是一种职能化交易系统,是执行人类意愿的交易工具,即使这种执行是自动进行的,也不可能具有法律人格,只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这是“电子代理人”和民商法中所说的“代理人”的本质区别。 实践中曾出现关于“电子代理人订约能力”的争议。事实上,由于电子代理人不是法律关系主体,根本不存在订约资格与能力的问题。电子代理人的程序由人事先编制,是订约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特殊手段和表现形式。所谓“电子代理人的订约能力”问题,实际上是当事人以电子代理人方式订立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以电子代理人方式订立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资格。设置电子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3)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 (2)电子代理人引发的法律责任 电子代理人是订约当事人使用的特殊形式的工具,因此,电子代理人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设立电子代理人的当事人承担。 案例15中,自动成交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信息未能及时进入被告计算机系统,从而引发了合同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相关的约定,则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法通则》等承担责任。 由于电子代理人不需要人工值守,发生故障不易及时察觉,解决纠纷时举证困难;由于是自动成交,某些情况下可能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故交易双方在使用电子自动成交系统时,宜事先对自动成交系统发生故障或失误的应对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进行约定,事先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4.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案例15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为一大型零售企业,建有自动交易系统,库存商品的管理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系洗涤剂生产商。原被告双方达成一项协议,约定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并具体约定:原告公司存货不足时,一经原告采购负责人决定,原告电脑自动给被告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被告电脑自动接单。然后,被告根据原告的订单送货上门。合同还约定,被告一有新品,电脑自动向原告发出提示,以便原告下单。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 9月12日,原告库存的被告产品低于正常库存量,电脑自动给被告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说明,电脑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被告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但直到9月21日,被告的货才到。而原告销售的被告产品已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应急,原告已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为此,原告拒收被告发来的货物,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声称,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由于被告的产品一直缺货,引起顾客不满,致使部分顾客流失,影响了原告的销售额。但被告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接单后立即组织发货,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经查明,被告接单过晚是由于当事人间的自动成交系统发生了故障。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案例16: 原告将自己的《戏说MAYA》一文冠以“无方”之名,上载到个人主页,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字样。被告未经其许可,将该文在其出版的《成都计算机商情报》上刊载,署名“无方”,并注明该文“出处不详”。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稿费。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告知其为该文作者,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遭拒绝后,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该文作者为原告,原告对该文享有著作权。被告违反原告明示的禁止性告知,以商业为目的,擅自将原告的作品刊登,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1)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形式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涉及到的“作品”,主要包括两类: (1)上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包括由传统形式的作品转化而来的数字化作品,也包括在计算机上直接形成的数字化作品。 (2)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如网页、网络数据库、网络多媒体等。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案例17: Google在比利时被控侵权,布鲁塞尔紧急程序审理庭作出裁决,驳回了美国搜索引擎巨头Google提出的上诉,要求其立即履行布鲁塞尔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布鲁塞尔一审法院的裁决要求Google.be删除未经授权的比利时法语和德语报纸的文字、图片和图表链接,并在网站上连续5天刊登这一判决的内容。 负责比利时法文和德文版报纸版权事宜的比利时新闻编辑协会表示,布鲁塞尔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Google未停止侵权行为,因此,Google必须每天支付罚款100万欧元。此外,由于Google未在相应网站上刊登法庭裁决,每天还需被加罚50万欧元。Google方面则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版权法,其网站在引用内容摘要时注明了报纸网站出处。因此,Google于20日向布鲁塞尔紧急程序审理庭提出重审要求。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①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⑤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⑥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⑦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除外; ⑧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除外。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①未或授权上传权利人作品。侵权人未得到权利人允许,将权利人传统形式的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供人浏览或下载。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案例18: 世纪互联公司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的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经整理后重新上传到被告的网站上供人浏览或者下载。为此六位作家认为被告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②未经允许在网络上转载、摘编他人的网上信息。网络上存在大量的原创作品,如网络小说、博客、播客、铃声、网络评论等,这些作品如果被人转载,则可能引发侵权纠纷。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案例19: 2006年的世界杯“解说门”事件发生后不久,许多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都将黄健翔的解说音频放到网站上供网友下载,甚至有部分网站对该音频进行了重新编辑制作(恶搞制作),供人欣赏、下载。黄健翔无线产品版权独家拥有者TOM在线分两次给10多家网站发函,要求这些网站停止侵权。同时,TOM在线还就此事与中国移动进行了沟通,从运营商的角度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这些网站中大部分删除了相关内容。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案例20 : 张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一篇文章,镇政府将该文章全文转载到该政府的网站上,转载时虽注明了文章来源,但未支付稿酬。张某认为镇政府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镇政府支付稿酬、公证费、查档费、律师费等共计8060元。法院判决镇政府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原告的文章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张某和发表文章的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被告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转载时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并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但是,镇政府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出处,没有指明作者,亦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③P2P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P2P技术实现了网络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在共享资源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危害。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案例21: 美国的Streamcast公司开发了名为Morpheus的软件,这种软件采用了P2P技术(同等文件传输技术)。Streamcast公司的用户可以通过该公司网站下载Morpheus软件,并通过该软件与其他网络用户共享MP3音乐文件等网络资源。原告M-G-M公司指控Streamcast公司侵权,要求法院判决关闭该网站。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案例22: 美国Napster公司开发了名为“MusicShare"的软件。该软件利用P2P技术为其用户提供Mp3文件交换服务。任何人从Napster公司网站上下载“MusicShare"软件并免费注册为该公司用户后,可以与该公司的所有其他用户交流Mp3文件。Napster公司的用户在任何时候上传和下载Mp3文件时都不需要向对方用户、Napster公司或者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支付报酬。Napster公司被18家唱片公司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④链接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包括未经允许链接使用他人作品和链接含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引起的纠纷。实践中的链接纠纷多为后者。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案例23: 刘某发现某门户网站与其他三个网站的链接可全文浏览或下载其翻译出版的《堂吉诃德》译著。刘某认为该网站侵犯了其著作权,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损失。后原告表示愿意和解,收取1元赔偿费,条件是:被告撤掉链接,赔礼道歉。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5)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该条例规定,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须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①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②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及法律保护 (5)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24: 《云霄阁》网站系由山东省济南市居民刘某和莆田市涵江区居民姚某共同出资于2004年1月建立,主要刊载网络文学作品提供网上在线阅读,由姚某负责技术维护和广告收支管理,刘某负责上网信息内容发布。其作品来源,主要通过网站加载的专门软件,从《起点中文网》、《幻剑书盟》等文学网站自动搜索、批量采集。姚某、刘某则通过《云霄阁》网开辟有偿广告获取经济利益。几年来,《云霄阁》网先后刊载文学作品近9000部,至案发时,尚有在线作品5334部。《云霄阁》曾一度为中文网站访问量排名第二,案发前仍居中文文学类网站排名第七,日访问量达20多万独立IP、200多万人次。2007年9月4日,福建莆田市版权局和公安局、涵江区公安分局联合侦破《云霄阁》网侵犯著作权案,网站主机被扣押,两名主要责任人被捕。作为我国首例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刑事案。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3)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及法律保护 案例25: 原告发现被告网站和其网站内容相似,进行证据公证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主页所使用的颜色、文字以及部分图标虽然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但是将这些因素组合起来,并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给人以美感,则是一种具有原创性的独特构思。该网页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主页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已经构成实质性的相同。构成了对原告著作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的侵犯。遂判决被告刊登声明,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下列情况下与相关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①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 ②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 ③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2)及时删除已知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的责任。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存储、搜索、链接服务时涉及到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相关内容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相关内容的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接到通知书后,认为其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相关内容或者恢复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相关内容或者可以恢复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该链接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3)协助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该部门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与著作权有类似之处。域名的法律特征包括: (1)标识性。域名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不同的网络空间所有者进行标识和区分。 (2)惟一性。域名可以极度相似,但不可以完全相同。并且,这种独一无二是全球性的。 (3)排他性。域名与特定空间及所有者的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使得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和商标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商标是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域名与商品或服务无必然联系。 (2)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一般不能“跨界”,同一个商标可能被若干经营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同时使用;域名的惟一性则是全球性的,没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的限制。 (3)同样具有标识作用,域名虽然不能完全相同,但可以极度相似;而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出现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上的。 (4)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结合,还可以是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或者气味商标;域名却只能是文字。 (5)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地域性,域名则没有。 (6)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域名则必须经过注册。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域名的法律保护 与域名有关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域名抢注和利用相似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 域名抢注争议 由于域名注册系统不断发展,许多新功能应运而生,如计算机用户可通过软件自动注册过期域名,注册后可免费享受5天的“体验期”等。加之通用顶级域的建立和注册机构的日益增多,域名抢注案件日益增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受理的通用顶级域和国家代码顶级域抢注案件高达1,823件。 域名的“恶意抢注”是常发的域名争议种类。“恶意抢注”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标、商号及姓名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进行抢注的行为。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域名的法律保护 案例26: 近日,宝洁公司再次陷入中文域名被抢注危机中。旗下舒肤佳和玉兰油两大品牌的CN域名被福建省一家工艺品公司注册。一个月之前,宝洁的海飞丝、飘柔的两个品牌的中文域名也被抢注,宝洁的中文品牌战略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窘迫。专家提醒,很多知名企业因对中文域名等网络品牌不甚重视而使品牌保护产生漏洞,这不能不说是企业品牌战略的一大漏洞。早在2000年,宝洁曾因“汰渍”、“护舒宝”、“舒肤佳”的CN域名被抢注而打过一场颇有业界影响的官司,此案例曾被当作企业品牌保护的典型。事隔5年,当许多企业在品牌保护方面日渐觉醒,纷纷注册中文域名以完善企业的品牌保护体系,宝洁的品牌战略此时却遭遇了“前后夹击”的窘迫。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2)域名的法律保护 案例27: 王某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注册“www.kelon.com”域名。该域名注册后一直未使用,其主页一片空白。科龙公司以自己的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向CNNIC注册时,发现已被抢注,遂要求被告撤销其注册的域名,遭到拒绝。后被告用传真向科龙公司索取5万元的转让费让科龙公司买回其域名。科龙公司拒绝其要求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的抢注行为属恶意侵权,判令其停止以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被告摄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CNNIC申请注销侵权域名,交回注册证书。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根据该办法,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①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③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对于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行为的构成,该办法规定了下列情形: ①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②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③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④其他恶意的情形。 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 该办法同时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①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②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③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4.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案例28: 伊利萨尔(irizar)客车公司是西班牙伊利萨尔集团在我国合资建立的客车制造企业,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2005年的11月24日,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了IRIZAR和“伊利萨尔”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被核准。网民彭某在2005年的8月23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册了“irizar.com.cn”域名。2007年6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伊利萨尔客车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指称彭某注册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且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是为了向投诉人有偿转让域名使用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彭某则认为,该公司在2005年的11月24日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而自己在2005年的8月23日就注册了域名,不存在恶意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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