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i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

li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

举报
开通vip

li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null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及各自的分类。 内容要点:权利、义务和权力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权利与权力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 重点: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各自的分类。 null难点: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通过观看《七岁的佳佳》案例,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通过讲述《孙志刚案(民权问题)和孙大午案(民生问题)》,讨论权利和...

li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
null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及各自的分类。 内容要点:权利、义务和权力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权利与权力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 重点: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各自的分类。 null难点: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通过观看《七岁的佳佳》案例,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通过讲述《孙志刚案(民权问题)和孙大午案(民生问题)》,讨论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授课时数:2学时。 拓展内容:从下面的法律规定中感性地理解权利、义务、权力 拓展内容:从下面的法律规定中感性地理解权利、义务、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null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null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null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null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null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null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null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节 权利、义务、权力第一节 权利、义务、权力一、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的词源 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二)权利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沈本,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null各教科书和法学著作中关于权利释义的学说。 1.资格说。 2.主张说。 3.自由说。 4.利益说。 5法力说(能力、权力)。 6.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 7.规范说(允许、要求)。 8.选择说。null二、义务的概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沈本,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显然,作者所持的观点是与权利自由说相对应理论,即权利是自由,义务是不自由,即限制和约束。 (一)规范说 (二)负担说 (三)责任说 null三、权力 (一)权力的定义。权力是指一种能力,“权力永远是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其特征是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它的特征是“我能够”(实现)。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力”。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1.权利与权力的相互渗透 权利一词的复杂性就在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有时可以通用(在英美法学界,如《牛津法律大词典》有“民法上的权力”这一词条,并null定义为:“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不返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这里讲的权力,实即民事权利),有时又有所区别(在宪法中),这种现象的形成可能同法律上权利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联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一用语最早来自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中讲的权利是指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一般民事关系。以后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启蒙思想家们又将权利扩大到一般的公民权、政治权。null19世纪法学家不仅确认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法人中又有公法人与私法人之分,公法人主要指国家及国家机关。因而权利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和个人。 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如,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拥有权力,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职权,又享有一般公务员所享有的薪金权和福利待遇权。又如国家对内享有主权(权null 力),对外享有不容外国侵犯的权利。 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力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即要求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 null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从字面上讲,职权(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与法律形式)、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但它与权利有很重要的区别。null(1)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2)行为主体和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活动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null 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即国家权力(职权)是与国家、集体利益相连的,决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任何个人的利益。权利和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和公的区别。公民和法人以权谋私可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3)在自由度上不同。权利包含自由的意味,而权力则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征,因此就有了关于权利和权力的两个不null 同的原则,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权力制衡的原则”(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如物权债权)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有些权利则不能放弃,如人身权)。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公民权利是指某人具有从事某事的能力和资格,国家权力不仅是如此,否则,就是违法或失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权力的自由度是不及公民权利的。 null(4)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权力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权利对相对人所具有的强制性则是,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救济或保护,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为索债而拘禁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null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力和权利会产生相互对立和对抗,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权力否定权利 专制权力统治下,政府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压制公民权利;公民滥用权利遭到国家法律的否定性的评价。 (2)权利否定权力 革命;人民代表行使检举、控告、罢免等权利。null(3)权力限制权利 计划生育以限制人口从而限制生育权;不规定迁徙自由,以限制城市人口;紧急戒严等。 (4)权利制衡权力 第二节 法与权利义务第二节 法与权利义务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null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的分类 (一)对权利的分类有很多种,主要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的分类法,有以下五种基本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标准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公法和私法。但具有这种权力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个人、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即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相通,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权利,个人的私权利如民商法方面的无数权利,国家参与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时,也享有私权利。 与之相类似的分类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之分,以及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之分。null2.对世权和对人权。又称绝对权和相对权、对物权和对人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对世权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指对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null3.原始权和救济权。也称第一位的权利和第二位的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第一位的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第二位的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的权利,也可称为预防性(保护性)或救济性(赔偿性)权利。前者如所有权,后者如损害赔偿权。 null4.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可转移。专属权只能属于特定的某个人,不能让与他人,如,个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不能让与,财产权可以让与,即可转移权,如物权、债权。 null5.行动权和接受权。这一划分来自于英国政治学家拉斐尔,他在1990年的新著中讲到,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曾将权利一词的含义划分为四种,其中两种在权利的非法律词语中是经常使用的,即一种是作什么的权利,一种是接受什么的权利,霍菲尔德曾将前者称为自由,后者称为主张。为了避免自由的多种含义,所以拉斐尔将以上讲的自由称为行动权(即作什么的权利),将主张称为接受权(即接受什么的权利)。null(二)两类特殊的分类 1.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 null 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null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因此民法实际上就是权利法,又是侵权行为法,它从法律上保护那些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得到相应的赔偿。医疗中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null政治权利一般指权利人的言论自由权等。 经济权利一般指权利人在物质领域内的权利。 文化权利是指权利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等。 社会权利是指包括获得社会救助等一系列的权利。 2.英国法律中有法定权利与衡平权利之分。前者指“谋求实现本人利益的权利者具有法律资格和法律救济”;后者“指只能在衡平法中实现的权利”。null★(三)张文显版本中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内容,为了深入理解权利和义务,更为了在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中正确而积极地行使权利、正确而忠实地履行义务,有必要对权利和义务加以分类。对法律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null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null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如中世纪西欧各国贵族对农奴新娘的初夜权。被统治阶级的习惯权利则是被剥削、被压迫的劳动人民为了维护生存而争取和保存下来的权利,如捡拾收割后散落在地里的麦穗,采集林内野果,在大街上乞讨施舍物。在剥削阶级社会,穷人承担着数不尽的习惯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并没有根除。 null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null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而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于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null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null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如我国宪法第二章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是。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合同法、民法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null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于此类。“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null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任何人不得损害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经济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均属于此类。 null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null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纳税义务、昭兵役义务等,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null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对典型的行动权和接受权。与行动权和接受权对应的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null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当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即不得干预、阻止或用可怕的结果威胁权利主体。当权利主体拥有接受权时,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做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动状态。 null 6.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个体权利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叫做公民权利。个体义务是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其他个体的义务,对集体的义务和对国家的义务。集体权利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集体义务则是它们依法承担的义务。国家权利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如对财产的所有权、审判权、检察权、外交权等。null国家义务是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老人、病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物质帮助,对因遭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而蒙受损失的公民给予赔偿的义务等。人类权利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等。人类义务是指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如尊重人格,不互相伤害,禁止种族歧视和迫害,维护世界和平、维护生态平衡等。拓展内容:普通法与衡平法拓展内容: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美法中,按中世纪英国法的历史发展,通常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自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国王为削弱地方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通过王国法院和巡回法官的判例来宣示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因而称“普通法”;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作为补救普通法的不足,通过王室大法官以衡平(即公平)原则处理案件的判例所产生的法律,与普通法并列。null一.普通法 1. 概念:(广义)12世纪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狭义)12世纪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创制适用并发展的法律;(从比较法角度)以英格兰为主要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2. 原则: (1) 遵循先例原则(基本原则)——欧洲法院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 null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所有下级法院均受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2) 程序先于权利(基本特征)——研究英国法的一把金钥匙“没有程序的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实现”: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null二.衡平法 1. 概念: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以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旨在弥补普通法不足的判例法。 2. 特点:诉讼程序简单,大法官发挥重要作用,其命令具有强制性;衡平法的调整对象补充普通法的不足;英美法受罗马法(万民法)影响的重要表现。 null二、义务的分类 义务损失与权利相关联、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对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 1.公法上的义务与私法上的义务。 2.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也称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第一位的义务与第二位的义务。 4.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 5.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第四节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四节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一)从权利和义务两词的释义来看。 (二)从人的社会性来看。 (三)从当代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 二、现代法律规定权利的基本原则null三、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观点 (一)问题的由来 (二)权利本位论 (三)义务重心论 (四)权利义务本位论(权利义务无本位论) 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义务的关系表现为:对立统一的关系。即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具体来讲内容如下:null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 于一组关系中的。null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null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 null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二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null(二)权利和义务总量相等 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该关系式的原理可适用于每一社会主体。一个为社会履行义务量多的人,必然社会应赋予其更多量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null如果允许没有贡献的权威存在,如果允许没有劳动的财富存在,那么必定是做了贡献的人反而受制于人,付出劳动的人反而成为愈加贫穷的人,这种社会便是容忍罪恶存在。虽然社会权利的总量与义务的总量不因罪恶而失衡,但总量平衡关系在具体主体身上的不公却能证明社会实体的不正义。 null(三)权利和义务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 null (四)权利和义务守恒定律。 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null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第五节 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第五节 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 一、权利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 正像君主们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向经济基础发号施令一样,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其他制度所产生的制约。 null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从另一方面看,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 null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如姓名权,即使被判处死刑,姓名权仍不被剥夺。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选举权不能天天行使,专利权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其利益性将转化为社会共有价值。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和诉讼法上的期间规定都表明了权利的时间界限,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 null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相邻权只对发生相邻关系的对方才具有约束力,诉权只有服从管辖权才能有效行使,集会、游行的请求权总是有着行政区的制约。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空间是不动产所在地,它属于绝对空间,而人身自由的空间则随人所在位置的变化而变化,此类空间是相对的。由相对空间承担的权利一旦被置于绝对空间中,权利预示着被强制和限制。人之被拘禁,失去的不是人身,而是人身自由选择的空间。 null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 null 二、权利的滥用  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  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人的主观意志尚未发挥作用,因之总是循规蹈矩。所行使的权利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运动过程中有着突破权利界限的可能性,这就易产生权利滥用问题,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为权利人意识到并处于主动行使状态中的权利。 null 权利滥用的规定始自古代罗马法,定制于法国的人权宣言,后来随着拿破仑法典吸收了这个制度而演变为举世公认的权利行使原则,我国宪法也于1982年采用了这一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条规定既为我国公民明确了所有能够被行使一一不是被享有——的权利的共有界限,也向我们提供了判断权利滥用的法律根据。 null根据我们对宪法第51条的理解,权利滥用的概念应当明确为: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说明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对主体做出如此限定,可以把单纯的违法行为和权利滥用区分开来。说到底,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它与一般违法行为有着阶段性区别。权利滥用的第一阶段是权利行使阶段,属于合法阶段,只是行使行为超过了极限才进入违法阶段。昕以权利滥用的主体具有两重性,他首先是以合法的面目出现的,其次才成为讳法人。 null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权利关系是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表现,损害任何法定权利都将打破符合立法者要求的法的平衡,权利滥用的违法性正是从客体上去认定的。 null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在权利滥用中不存在过失问题。权利的界限既然是已知的,就无法辩解为过失行使权利。西方法理学著作中,有人把权利滥用定义为:“主观上追求一种损害的发生而行使权利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权利滥用是为了自我利益而以不正当方式行使权利的行为。”不管是“追求”还是“为了”,都说明权利滥用中有着损人利己的故意。 null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的手段的行为。 null 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当把物当作犯罪工具使用时,对物的所有权因犯罪工具被没收归于消灭便是例证。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 null 总结权利界限和权利滥用的理论可以使行使权利的人获得两点启示:一是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这个结论应验了英国人洛克的预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其二,权利在行使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利益,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利益,权利人义务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会的利益。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拓展内容拓展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关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02司法考试)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null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ACD) (02司法考试) A. 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null思考题: 1.权利、义务、权力的概念? 2.权利的分类? 3.义务的分类? 4.简述权利义务的关系。
本文档为【li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权力】,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36280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11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上传时间:2012-12-09
浏览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