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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维权案例 劳务纠纷等案例 法官释法:“集体协商”机制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2010年08月02日10:46 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的一组案例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加班工资、奖金分配也可纳入集体协商 ?案例: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合同。 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而且,平时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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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劳务纠纷等案例 法官释法:“集体协商”机制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2010年08月02日10:46 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的一组案例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加班工资、奖金分配也可纳入集体协商 ?案例: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而且,平时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小李和几名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对此予以规范,还要求与公司签订关于加班费和奖金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集体合同,均未果。后小李等多名职工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裁决予以维持。 法官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加班工资和奖金分配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予以规范。 维权提示——劳动者主张将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纳入集体协商时应注意几个问题:(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不能对抗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2)集体合同需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签订主体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都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没有通过相应合法途径,不能单凭企业大部分职工签字就推定该合同为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订立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 包工头代签的合同并非集体合同 ?案例:小王等人跟随一个同乡的包工头李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签。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发的工资却远低于包工头李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后小王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向劳 1 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但该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小王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支付小王等人工资。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小王等人的工资标准。 法官解析:集体合同具有其自身特点,包工头代签的协议虽然也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但不能仅此认定该协议就为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体协议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 维权提示——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刻意不履行相应生效要件致使该合同不生效而达到欺骗劳动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损而令集体合同无法生效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其从个人利益出发签的协议,不能代表所有劳动者,也没有征求每个劳动者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发生纠纷之时,包工头出具的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包工头不出具协议,可能将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坚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保管好,同时保留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证据,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等问题。 集体合同可以变更、解除 ?案例:小刘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集体合同因公司兼并与行业发展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小刘等人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强硬拒绝,并表示该集体合同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予以解除。 小刘向工会反映,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解除集体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工会的申请请求。 法官解析: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变更,主要指双方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合同条件发生变化依法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集体 2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某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如果订立集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对其进行变更与解除。对于出现以下客观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出现兼并、破产、解散、分立等,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内容无法全部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4)集体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维权提示——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既要为了更好维护权益而行使变更或解除权,也要预防用人单位滥用变更与解除权侵犯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工会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变更与解除集体合同,一般可以适用集体协商程序。 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索赔两倍工资, 2010年08月02日10:41 来源:《工人日报》 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索赔两倍工资,广州、佛山两地法官因裁量标准不一,结果各异:广州法官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佛山法官则支持了劳动者要求11个月两倍工资的诉求。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裁量标准,法官不应该有如此大的裁量权。 李先生于2007年11月进入广州市荔湾区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工作,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0日,李先生向单位递交函件,要求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共计6万多元。由于协商不成,官司从仲裁委打到了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一样,法院以两倍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请求。 与李先生一样,在广东省佛山市工作的甘先生也打了场“索赔两倍工资”的官司。他于2004年7月15日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某纸类制品厂,从事印刷机长工作,月均工资为3800元,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2月4日,甘先生被单位口头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甘先生不服单位的解雇行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2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但被劳动仲裁委驳回。甘先生遂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未签劳动合同的状态持续存在,原告的两倍工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是,该院判决单位赔偿给甘先生含两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3 的赔偿金近7万元。 专家认为,这类案件的最大争议点是,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后,索赔两倍工资是否超过时效?目前,劳动仲裁委一般会从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时效期,超过一年的,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且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犯之日起计算。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工资支付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且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支付之日起计算。另外,如甘先生之案,法院考虑到未签劳动合同这种侵权行为的连续性,时效的计算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针对这类案件,法律业内专家指出,像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索赔案件,不应该出现如此之大的“裁量”,至少也应在一省之内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否则法院的威信就会受到影响。 8女工状告公司讨回说法:“临时工”有权享受社保 2010年08月02日10:40 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年多了,可有的企业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日前,湖北省枣阳市的8名女职工在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后,一纸 诉状 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上诉状民事起诉状模板行政起诉状 将单位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经济补偿。 张文凤等8名女职工在枣阳盐化公司工作多年,但一直为“临时工”身份。2008年4月,枣阳盐化公司将张文风等从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枣阳市某劳务服务站,并通知张文凤等到劳务服务站上班。张文凤等职工认为企业这种作法有违劳动法规,因而拒绝公司的安排,并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2009年2月16日,因枣阳盐化公司不与张文凤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2009年7月10日,经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8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每人2080元,仲裁委同时裁决企业补缴8名职工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应由公司支付的社保费用。 但张文凤等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并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枣阳盐化公司为张文凤等职工缴纳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保费,同时判令企业支付8名职工各经济补偿金等8500余元。 8名职工对一审法院判决仍然不服,上诉襄樊中院。日前,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张文凤等职工与枣阳盐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每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张文凤等职工拿到补偿金后说,“临时工也有权享受社保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不容侵害。”(通讯员梁军) “带车求职”是否形成职业性从属关系, 4 2010年08月02日10:36 来源:《工人日报》 在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些人以 “带车求职”的方式,寻找属于自己的就业岗位。一人加一车,尽管能增添就业的砝码,但有时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有的用人单位并不承认 “带车求职”者为自己公司的员工,因此不愿为求职者缴纳社保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今年40出头的上海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社保金缴纳引发带车求职”人员身份困惑 2003年,上海市民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个“带车求职”的广告,上海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与其联系,并于2003年2月19日,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 《临时租车协议》(后又续签多次),约定王先生及其车辆包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每月支付给王先生6100元费用 (含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其它诸如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公司承担。此后,王先生连人带车为这家公司一干就是5年。 2008年7月,王先生就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上海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王先生的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8年7月 30日,通讯公司以王先生申请仲裁为由,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了。 7月31日,王先生到公司结账后离开。 2008年12月15日,王先生向闸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王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0元,并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000元。 是否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是身份界定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定,王先生和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通讯公司支付王先生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万余元。对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万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通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称该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从协议主体来看,王先生并非基于劳动者的地位签订租车协议,而是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签订协议,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一般民事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从协议标的看,王先生提供可供使用的车辆,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而非聘用王先生担任公司的某个职位;从相关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看,王先生对保养、维修等车辆本身产生的费用及运营风险承担责任,王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对车辆的运营对外承担责任。并且,双方完全是按照所签协议履行义务,公司并未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向王先生支付报酬,也没有用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王先生,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先生原审提出的诉请。 5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王先生自行承担车辆的保养、维修、保险等车辆本身产生的费用以及车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王先生依 《临时租车协议》之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公司完成路测,超出约定的时间则公司另行支付费用;上下班接送员工,公司亦另行支付费用,这与劳动关系取得报酬的特征不符。从公司支付给王先生费用的内容看,包括租车、汽油、司机劳务等费用,不能认定公司直接向王先生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公司发放工资名册中亦无王先生的名字。另外,公司不对王先生进行考核管理,王先生亦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等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从 《临时租车协议》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看,王先生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只是其承揽提供的车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王先生诉请不予支持。 “带车求职”的身份需要法律业界给予诠释 王先生在与这家公司签订协议时,究竟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还是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的,双方形成的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我应该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吧。”一位拥有一辆起亚商务车并刚与一家公司解约“租车协议”的黄先生这样对笔者说。调查中发现,不少带车求职人员,都和黄先生、王先生有着同样的困惑。 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上海,几乎所有的带车求职者与用车单位之间签署的都是租赁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日前,笔者在百度上以 “带车求职”为关键词搜索,共获得了44万余个搜索结果,这足以说明目前“带车求职”人员规模之大。网上甚至还有专门的 “带车求职网”。 网上同样显示对于带车求职者与用车单位之间应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争议。 上海二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劳动关系”和 “劳务关系”尽管一字之差,但有着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不管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支出劳动力和接受劳动力之前,双方总是需要进行平等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讲,双方具有平等性。而劳务关系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权,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维持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 他说,实践当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不能约束劳务提供者,用人单位也不用诸如 《劳动考勤汇总表》、《职工工资与考勤登记》等对雇请的劳动者进行考勤。而在工作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不用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来考核劳务提供者,也不会要求其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所以,在王先生的案例中,他与公司之间是依据提供有偿劳务的合同而形成的比较松散的约束关系,这并非劳动关系。 6 另外,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 (或定时)支付的工资 (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的固定性。而王先生的案件中,双方虽然约定每月支付共计6100元的合同费用,但这是租车、汽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各项费用支出,不能认为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固定劳动报酬。 笔者进一步采访业内专家后获悉,签署 “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真正的关系,应该理解为 “承揽关系”。 上海市律协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马建军律师认为,签署 “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从一定意义上理解,应该被认作为 “承揽关系”。他说,在国外,类似的个人向企业“承揽”一项业务的情况很多,例如一名大学生可以承包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等,“他说,目前我国法律在个人承揽业务方面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 经理月薪一万老总才五千 离奇薪酬被法院否定 2010年07月29日15:13 来源:《扬子晚报》 月基本工资一万元,福利绩效奖金另算,个人还不用承担税负。这样的待遇,公司老总都无法企及。更离奇的是,7月28日才在招聘网站投的简历,载明前述事项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却在7月9日就开出来了。 目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就两名4S店员工高波、潘仁和他们所供职的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两名员工所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各自获赔两万和一万余元。对于这个结果,原告律师当庭表示要上诉。 两员工和4S店互相告到法院今年1月份,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受理了这两名员工告4S店的案子。与此同时,4S店也把这两名员工给告了。两名员工的起诉理由相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告他们两人的理由也相同: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私盖公章,伪造工资福利待遇证明,以此要求公司为其补发工资差额。当事双方都认为,法院应驳回对方诉请,支持自己诉请。 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呢,法院查明,高波是2008年7月进入某汽车公司的,潘仁比他晚1个月进公司。在公司,高波干的是行政部经理,潘仁干的是售后部经理。行政部的职责中包括人员招聘这一项,所以可以说,潘仁是高波招到公司里来的。进公司一段时间,公司就和这两人签了劳动合同,帮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 仲裁部门曾裁定4S店给付工资差额去年4月,这两人和公司发生纠纷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便去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雨花台区劳动仲裁委裁决4S店一次性支付高波工资差额40500元,一次性支付潘仁工资差额60000 7 元。 对此,4S店表示不服,双方便决定上法院,各自起诉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起诉书中,高波提出索要八万余元,潘仁索要十万余元。而4S店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决己方不用支付仲裁委裁定的工资差额。雨花台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这几起案件,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疑点。 法院调查发现两人薪酬高得离谱高波和潘仁两人向公司要钱的依据主要是月工资额。平时加班累计时间,计算的依据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具体到月工资的数额,问题就出来了。高波和潘仁都提交了一份盖着4S店公章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其中载明,月基本工资一万元,福利绩效奖金另算,个人不用承担税负。两人称,不光是福利待遇证明中写明了这点,劳动合同中也载明了。公司还和他们约定,这一万块钱每月付一部分,余额在年底一次结清。因为公司老是不给加班工资,他们才决定走人,所以公司应当给付的工资差额,就是每月没付的余额乘以他们在公司供职的月份数。 对此,公司方面大喊荒谬。公司一位副总称,他自己每月基本工资才3500元,最后七七八八拿到手的是五千多元,这两人作为普通中层员工,收入远远超过自己的上层领导,甚至超过公司的一把手老总,这是明显不合常理的。对此,法院进行了调查。法官走访了很多汽车4S店,发现没有一家能给普通员工提供像高波、潘仁所说的那种超高的福利待遇,部门经理一级的收入普遍在2500元至5000元之间,两人所称的收入明显高得离谱。 法院不予认可可疑薪酬证明 还有一点更加证明高波和潘仁的可疑。高波于2008年7月9日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向4S店投递求职简历一份,而他提供的那份盖着4S店公章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开出来的时间也是7月9日。4S店方面认为,在投递简历当天,未经试用期,公司就与高波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这样一份待遇证明,明显不符合常理。潘仁就更加离奇,他的《工资福利待遇证明》也是7月9日开出的,而他在“前程无忧”网站投递的求职简历,显示的投递时间却是2008年7月28日。“既然7月9日就开工资福利待遇证明给你了,你为什么还要在7月28日投递求职简历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但是,《工资福利待遇证明》上盖的明明是公司的章,而且不是假章,这是怎么回事呢,公司方面认为,是高波利用职务之便干的,因为高波在公司期间所任职的岗位,就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签订劳动合同及盖章等事项都从他那里经手。雨花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高波和潘仁所陈述的事情疑点太多,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对于两人要求4S店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4S店依据事实上的工资水平,分别向高波一次性支付20375.22元,向潘仁支付15715.27元。( 遭遇水灾哪些情形应按工伤处理或给予补偿, 8 江西兴国法院法官:颜梅生2010年07月26日10:30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我国许多地方发生了洪水灾害,水灾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哪些情形应按工伤处理或给予补偿呢, 上班时因水灾伤亡属工伤虽然水灾属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很多商业保险中,不可抗力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要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水灾中,正在上班的人员,以及因工作到灾区出差期间发生伤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当属其列。 受指派抢险救灾伤亡视同工伤水灾中,各单位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其中有很多是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的。抢险救灾难免发生抢险救灾人员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或者指派参加抢险救灾的,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伤亡者按照工伤处理;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志愿服务伤亡虽非工伤也能获赔《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从事志愿服务伤亡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其他救济渠道:一、符合烈士条件的可批准为烈士,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为志愿者办理了人身保险,可获得保险理赔;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有明确受益人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非因工伤亡所在单位也要担责水灾中,如果员工不属于因工伤亡,虽不能按工伤处理,但用人单位也必须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一定补偿。一、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 9 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二、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50%,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40%,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三、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反思女模特被告:车展合法与否不影响劳务合同效力 2010年08月02日10:26 来源:《工人日报》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一女二嫁”劳务合同纠纷案。 2009年4月20日至28日,上海举办大型车展,山东省胶州市车商张燕决定报名参加,并和女车模贺莉莉签订了一份《上海车展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车展期间,贺莉莉参加张燕展位的车模表演;张燕每天支付贺莉莉1200元,9天合计1.08万元;贺莉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与同类公司签约,否则视为违约,贺莉莉应向张燕支付协议约定费用5倍的赔偿金。 2009年4月20日,贺莉莉没有依照约定到张燕处报道,而是作为另一品牌名车的车模在车展上亮相表演。张燕多方打听后得知,贺莉莉与张燕签订《上海车展劳务合同协议书》后,又与上海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并在车展期间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上海车展活动。 2009年5月27日,张燕以贺莉莉违反劳务合同为由,将其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贺莉莉支付违约赔偿金5.4万元。 庭审中贺莉莉认为,本案劳务合同的内容是贺莉莉参加张燕车展并表演,属于营业性演出。按照相关规定,个体演员经纪人组织演员演出应当有营业执照、演出许可证,组织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而不能以演出团体或个人举办,但张燕无法定的演出许可证、演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部门批文,原告是想用所谓劳务合同的合法形式达到其非法组织演出的目的。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违反国家法规,应当认定本劳务合同无效并驳回张燕的诉讼请求。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原告张燕和被告贺莉莉所签订的《上海车展劳务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国家对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服务,法律、法规未作出过禁止性规定,故该份协议经原、被告签字确认后,应为有效合同。据此,被告有义务按照劳务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被告也认可未经原告同意,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给原告提供劳务服务,且与其他公司又签订演出合同参加演 10 出,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有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活动费用10800元五倍即54000元的违约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贺莉莉认为张燕与自己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演出目的,该劳务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该主张存在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问题,一个是张燕与贺莉莉之间的劳务协议是否有效,另一个是张燕组织车展活动演出是否违法。张燕组织车展活动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劳务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劳务合同真实有效,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张燕组织车展演出活动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应该由工商、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这完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职场“隐婚族”当心构成“职场欺瞒” 2010年08月02日10:11 来源:《工人日报》 职场谋职,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担心招聘者以此为由拒之门外,隐瞒真相又面临提供虚假信息将受到单位处罚,谋职者面对两难似乎无法选择。 “职场隐婚”虽然有时也能获得较好的职位,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今天的故事在说明其双刃效应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厘清何为就业歧视的法律界限——企业以婚否作为招聘前置条件违法,反之并无不当。——编辑手记 时下,“职场隐婚”已成为一些女性谋职的策略和规则,之所以如此,皆缘于一些企业对性别、婚姻状况采取就业歧视。女应聘者隐瞒已婚身份和工作经历获取了一份工作。不久,企业发现其怀孕,以其提供虚假婚姻信息和工作经历为由将其解雇。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就业歧视?“职场隐婚”是否构成“职场欺瞒”,企业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隐瞒婚情30岁的苗美玉(化名),某重点大学日语专业毕业。2008年6月初,苗美玉从报纸上看到某公司招聘日语翻译,前去应聘。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协商条款第8条以手写的方式载明:“公司《就业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应聘方承诺在签订该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并无异议。”公司《就业规定》第4条载明:“被录取员工递交的相关资料经核实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按公司规定惩处。”公司《惩罚规定》规定:“员工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擅自窜改记录、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等,伪造经历,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受雇,公司可以解雇员工。”合同签订后,苗美玉正式进入公司工作。 2008年6月25日,苗美玉应公司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对“婚姻状况”一栏如何填写犯了难。2007年8月28日,苗美玉已登记结婚,但其顾虑如实填写,公司不会聘任,为了保住工作,她决定将已结婚的事实“隐”下来,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了“否”;在“个人经历”一栏中填写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信息。 11 怀孕后被解雇2008年10月,苗美玉怀孕,因妊娠反应影响工作,公司因其不佳表现,接连向她发出6份警告书,但苗美玉认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单位不能将已怀孕的她除名,故未向公司作出任何解释。公司认为,一直表现不错的苗美玉突然工作不佳定有原因,便着手调查其中缘由,发现苗美玉已婚、怀孕的事实。2008年11月17日,公司对苗美玉作出了第7份和第8份处罚决定:苗美玉进入公司工作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及个人履历,依据企业《惩罚规定》和《就业规定》,决定解雇苗美玉;苗美玉自2008年10月25日以来,受到公司4次以上警告,属于企业《就业规定》中的严重行为,给予苗美玉解雇处分。 庭审争议焦点2009年3月5日,苗美玉诉至法院。苗美玉称,2008年6月16日,原告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解雇决定。原告作为孕妇应享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雇处罚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关待遇。案件审理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苗美玉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变更为要求公司支付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庭审中原告提出,公司以原告虚假陈述婚姻状况和工作经历,以及自2008年10月25日以来受到4次以上警告为由解除合同,但原告并不知公司有上述规定。 原告婚姻登记后,因未举行结婚仪式故认为是未婚。原告未填写虚假工作经历,公司之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发现原告怀孕,故意作出一系列所谓的处分,属于违法解除。被告认为,原告在进入公司时即提供虚假的婚姻信息和工作经历,其怀孕后认为可以不正常工作,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作出的8份处罚合法有效。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书面承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认真阅读公司《就业规定》内容并无异议。该段内容系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为手工填写,较之其他条款更为清楚、明晰,有理由相信苗美玉对于公司的《就业规定》及作为该规定附件的《惩罚规定》应当知晓。苗美玉在应聘公司职位时填写的个人简历中,写明婚姻状况为“单身”,2006年3月至应聘前的工作经历为“日资物流”。但实际上,苗美玉已于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其工作经历为“国际货运”。苗美玉具有大学学历,对于“已婚”和“未婚”的定义应该清楚,现其以未举行结婚仪式辩称未婚,与常理不符。苗美玉作为大学生对“日资物流”和“国际货运”的区别也应当知晓,但其在明知情况下,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填写成“日资物流”,存在虚假陈述情形。苗美玉进入公司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后,仍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的婚姻状况栏中填写了“否”,在个人经历栏中注明曾从事“日资物流”工作,其行为符合公司《惩罚规定》中关于解雇的情形,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苗美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苗美玉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 12 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苗美玉于2008年6月与公司订立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因苗美玉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被数次课以警告处罚直至最终作出两份处罚书解雇。公司决定解雇苗美玉的原因在于,苗美玉在知晓公司的相关制度后,仍然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婚姻状况、工作经历栏中填写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其行为符合公司规章中关于解雇的情形。 苗美玉提出,在公司《就业规定》中写有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职工违反本规定及公司其他规定的除外等内容,是规避法律的观点不能成立。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苗美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日前,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隐婚”现象成因现象:“隐婚”是指已办好法定结婚手续,但在公共场合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单身身份出现的适婚男女。一项“隐婚”调查显示,有37%的人因为担心公开婚姻会使自己失去老板或客户的信任而甘做“隐婚族”,他们年龄大多集中在25岁至35岁之间,其中以女性居多。 原因: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结婚、离婚等不再受行政权力干预,个人隐私得到了相应保护。 一些单位认为员工单身没有负担,可以全身心工作,招聘人员时向单身者倾斜。职场中,“隐婚”意味着有更多升职、进修、培训、调动的机会。 顾虑工作中已婚身份会成为工作交往障碍。如果说,许多白领被迫以“单身”的姿态出现。那么,还有一种“隐婚”心态则与职场无关,他们认为结婚是个人隐私没必要公开。“我从没有否认过结婚的事实,只是不会故意提起。” 观点: 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胡守钧:一般认为,女性结婚后的工作能力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她们会将精力更多地用在家庭和下一代身上。于是,一些职业女性不得不隐瞒自己结婚的事实,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竞争机会。有社会学家表示,“隐婚”是一种危险游戏,长期不在婚姻状态的心理暗示,会减弱当事者的家庭责任感,严重的可引发婚姻危机。从法律的定义上讲,婚姻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可以对公众公开。如果一味地去指责“隐婚族”,有失公正。尽管从法律意义上讲婚姻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因行政权无法向昔日一样对婚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干预,为“隐婚”提供了生存空间,这是一种进步。“隐婚”者填写“未婚”的行为,也许涉嫌背叛婚姻承诺,当然,除非你跟爱人就“隐婚”达成协议。“隐婚族”并不是要把“隐婚”当做永久归宿,它不过是一种生存策略。 说法“就业歧视”与“职场欺瞒”的界定本案中,企业要求员工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就业歧视,“职场隐婚”是否构成“职场欺瞒”, 就业歧视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作为对员工的招聘标准,无疑涉嫌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在 13 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用人单位在一对一招聘时,以未婚作为就业条件,或以对方结婚为理由拒绝应聘者,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但用人单位没有以婚姻状况作为录用标准,而是要求职工提供婚姻等基本个人信息,则不构成就业歧视。 职场欺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只有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才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及个人基本信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如果职工以欺瞒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基于劳动者欺瞒而无效。这种情况下,职工将无法获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要求应聘者提供婚姻状况作为签约的条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公司要求苗美玉填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这是法律赋予公司对职工基本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苗美玉应该如实填写。苗美玉没有如实填写构成欺瞒,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有关人士提醒,职工出于竞争采取“隐婚”,如果本身对工作没有影响,无可非议。但假如因某种事由,“隐婚”行为被他人发现,甚至影响工作,势必会对“隐婚”者的人品、诚信、道德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从法律而言,隐瞒的涵义不仅是制造一种假象,还包括隐瞒真相,所产生的后果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随着职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部分人出于生存需要,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其中以女性居多。隐婚,虽然会带来更多选择工作的机会,但婚姻这一法律事实毕竟存在,当事人时时要承担双重法律角色,甚至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女工维权3年花费逾20万仍在跑“马拉松”2010年08月02日来源:《工人日报》 北京连续多日的高温让每一位在户外奔波的人都显得无精打采。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世春却依然脚步匆匆地走在路上,全然不顾不停流淌的汗水。在他看来,比起职工维权的坎坷之路,桑拿天下的汗水根本算不上什么。即使每天都在匆忙地工作,但是韩世春手头上一件工伤维权案件依然耗费了3年,至今仍无结果。“每一个工伤案件几乎都是一场‘马拉松’,职工的维权成本实在太高了。” 外地女工为维权已经花费20万在位于北京西郊万寿寺桥附近的一栋普通民居里,韩世春和他的同事正满身大汗地研究案宗,搜寻资料。这个稍显逼仄的空间内,仅有的一间装有空调的屋子是专门接待求助职工用的。随后,他翻开3大盒卷宗,给我们讲述了孙小丹的故事。 来自吉林农村的孙小丹至今还在老家的病床上躺着,3年前,她还是一个在北京独自打拼的“白领”,可现在她的左腿走起来一瘸一拐的,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那是2007年6月下班 14 途中的一起车祸带给她的后果,她的倒下给她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目前她们家已经花费了20余万元的费用。出事前,孙小丹在北京通州区的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每个月有3000元收入,公司没有给她上任何保险,没有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每个月给她发现金。在一次加班回家的路上,一辆飞驰而过的“黑摩的”将其撞倒,造成她重型颅骨损伤,下肢神经受损导致痉挛。由于事发路面没有摄像头,肇事车辆又立刻逃逸,至今无法找回肇事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员工出现伤亡属于工伤范围,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费用,但孙小丹所在广告公司不认账,认为她刚在公司干了3个月,属于实习不算正式员工,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孙小丹在北京举目无亲,身患重病又无钱医治,更付不起诉讼费。通过工会,孙小丹找到了同时身为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聘用律师的韩世春。 于是,孙小丹就开始了她漫长的维权之路。 首先是确定劳动关系,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部门拿到了一份广告公司与孙小丹的劳动关系证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律师无法拿到这份证明。于是这个工伤官司要从最基础的劳动关系认定开始打起。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一年过去,在证据面前广告公司终于认定了劳动关系,下一步再认定工伤,同样的仲裁、一审、二审„„ 时间就这样一天、一个月、一年地过去,孙小丹目前用于维权的费用已经超过20万元,家里为此欠下了一大笔债,“本来到北京想赚点钱,没想到却‘败’了家。” 职工维权难过“三道关”“职工维权太难了。”韩世春不住地对记者感叹,通过无数个孙小丹这样的案子,在他看来职工工伤维权起码要过“三道关”。首先就是时间关。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待遇(包括民事一审及二审),哪个环节也不能少,“这样官司打下来哪个职工能承受得住,”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就会和职工达成私下交易,比如按照规定应赔偿1万元,企业就会对职工说:“陪你4000,要不就继续打官司。”在漫长的时间成本面前,很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能选择妥协。这还是有“良知”的企业,更多的企业直接一分不赔,听之任之。 职工工伤维权还要过经济关。法律诉讼费用比较高,如果不经过法律援助 一个程序至少三千,最终处理完花费5万元都不止,还要自己垫付治疗费用、官司当事人往返法院所产生的费用。 最让韩律师感到无奈的是精神成本关。毋庸讳言,职工在与企业的博弈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部分司法不公的问题,让职工颇感无奈。法律是这些职工最后的寄托,可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无奈现象往往将他们的梦想击碎,在韩世春看来,普通劳动者的 15 精神成本是非常高的。 希望能设立“劳动法庭”黄乐平是韩世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也是一名为职工维权的律师,在他们眼里,没有比社会责任和维护职工的权益更重要的事了。逐渐地,他们明白,代理个案只能帮助极少数人,只有在制度上进行改变才有可能扭转劳动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目前的法律程序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太过繁琐,成本太高。 基层法院审判力严重不足,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却连年上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法院以及劳动仲裁机构普遍有些力不从心。因此韩世春认为应该设立特别的劳动法庭,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正是基于劳动案件的特殊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劳动争议的解决建立了有别于处理普通民事纠纷的特殊处理机制。曾有全国政协委员也呼吁,应积极探索设立劳动法庭,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使劳动案件审判组织专业化,确保劳动争议审理高效、快捷、公平。这一切都让韩世春和黄乐平律师看到了希望。 再过几日,千里之外的孙小丹又要怀揣材料赶赴北京和韩世春一起履行新一轮法律程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将占据主流,基于这个信念,我们相信一定有改善的那一天。”韩世春对记者表示。 工会,外企躲不掉的义务与责任:时间:2008-09-25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宣布,一大批包括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在内,长期不按中国法律建立工会的企业,将会被列入全总“黑名单”。某市某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响应全总的号召,积极帮助本行业内企业建立工会组织。2004年12月,该行业工会在帮助某著名跨国快速消费品公司建立工会的过程中遭到了拒绝。该跨国公司答复,其为跨国公司,遵守某国际公约,因此不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会组织。行业工会因此派人到该公司解释我国的法律法规,遭到拒绝,并且该公司还阻挠工作人员与其一般员工接触。经多次协商未果,该行业工会以该跨国公司违反《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该跨国公司不得阻挠该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派人帮助和指导其职工组建工会。 专家点评 ? 焦点一:外企是否必须成立工会 《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 16 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可见,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国家主权疆域内的一切人和组织,外资企业来华经营必须遵守。只要符合成立工会的条件,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在本案例中,该跨国公司拒绝其在华公司成立工会,实质就是剥夺了为其工作的我国公民成立工会的法定权利,这种做法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违抗。 ? 焦点二:该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是否具备起诉该跨国公司的资格《工会法》第11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本案例中,该快速消费品行业工会作为地方产业工会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同时其作为上级工会组织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工会有权寻求司法保护,提起诉讼。 ? 焦点三: 在华外企为何不愿成立工会组织 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但部分跨国公司不但没有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甚至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究其原因,除了成立工会有可能增加跨国公司的管理成本,同时增加以工会经费为代表的经济成本外,还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工会法》中没有规定刚性的处罚条款。《工会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有前述行为者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种规定,造成处罚力度有限。因此,没有相应的违法制约,也是跨国公司反对成立工会的原因之一。 其次,保证外企自身在劳资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长期以来,一些外企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常常以牺牲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比如工作时间过长,工资待遇过低,工作环境恶劣,等等。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其他方式,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决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与实现,必然制约或限制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权利和权威。为了保持这种劳动关系中的主导地位, 17 很多外企也不愿意成立工会。 最后,地方政府不重视工会组织。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某些地区甚至为了吸引外商投资,鼓励外企设厂,还规定了“土政策”,其中便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 所以,要解决工会遭拒的难题,走出外企工会的尴尬窘境,一方面要严格贯彻落实劳动法,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强化政府对任何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舆论与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完善劳动立法,填补《工会法》的某些空白,增加罚则,使之成为一部让人不得不敬畏、不得不遵守的法律。同时,以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根本宗旨,调整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的不合理之处。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程序 2010-7-6 16:50:27 中人网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工会程序的欠缺而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案情简介:杨某于2002年11月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有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4日,杨某与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处理意见:因杨某与同宿舍员工熊×发生言语口角,杨某并先动手,发生肢体冲突,险些酿成流血事件,影响非常恶劣,造成了员工间紧张气氛,对员工关系和工作氛围造成了很大伤害;杨某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违反了《 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下载工厂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餐饮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范本与员工守则 》中“员工之间禁止在任何时间,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语言、行动”的规定,已不宜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公司决定,从2008年1月22日起,辞退杨某,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杨某不服,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415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11日裁决支持了杨某的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公司在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工会,亦未能在仲裁期间予以补正,未遵守法定程序。同时,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杨某违纪行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不能成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杨某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应得经济补偿金,本院对于公 18 司要求不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41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例评析目前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特别强调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的监督权。目前关于工会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1)《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程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必经程序,在这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为了保障工会对企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是赋予工会对单位“不当解雇的纠正权”。 关于工会的监督程序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1)虽然法律赋予了工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和“不当解雇的纠正权”。但是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还是由企业一方单方决定的,企业只是“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2)如果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未通知工会,是否有补救途径。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六条之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通知了工会的话,则可以算作用人单位进行了补正。 (3)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那么工会程序如何实施,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司法裁判口径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亦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方式履行该法定程序,亦有观点认为,考虑到用人单位本身未设立工会,客观上难以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因此无需工会程序。 19 (4)二是如果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经过工会程序。 在本案中,公司在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而且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中也未进行补正,因此构成了违法解雇,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来源:省总法律保障部 时间:09年07月08日 ? 江阴市总工会民管部 [案例]小张于2000年1月到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企业工会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小张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03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小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认为根据《工会法》,她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2005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其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小张将此事反映至某市总工会。某市总工会得知后立即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在限期内恢复了小张的工作。 [评析]这是一起违反《工会法》,非法解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 《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做出了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本案中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其当选工会委员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2005年5月,该企业无视《工会法》的规定,终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力地维护了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0 下面是赠送的励志文档需要的朋友可以好好欣赏,不 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不想穷,就好好读懂这些话~一言惊醒梦中人~ 1、成功的人,就是那种能用别人扔向他的石头来铺设路基的人。 2、批评你的人是你今天的敌人,明天的朋友;吹捧你的人是你今天的朋友,明天的敌人。 3、Nothing is impossible、只要选择了目标,不要再想太远,每天脚踏实地,风雨兼程。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4、你和你的朋友会一起在将来打造一个可能很辉煌的事业。很好听是吗,记住,你们都要努力。 5、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6、别怕丢人,追求丢人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至于为此笑话你的人,你可以把他们从你将来人生对手的名单中排除了,你也要为每一位上台唱歌的人鼓掌。 7、人生在世,需要不断地为心灵除尘,自省、自责、自悟、自重……。 8、永远不要对可能是坏事的事好奇,否则可能要了你的命。永远不要在痛苦的时候做决定,否则你以后一定会后悔。 21 9、别为你自己和别人下定论,你所看到听到的可能只是一面。 10、如果周围有人嫉妒你,那么你可以把他从你的竞争者之列排除了。 11、很多事情别人通知你了,要说谢谢,没有通知你,不要责怪,因为那些事你其实应该自己弄清楚。 12、一个人最大的痛苦,莫过于被圈在自己设定的圈子里出不来。就像一只蚕,丝吐的越多,对自己捆绑得越紧,直到最后完全把自己包上,想出也出不来。 13、善良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远见,一种自信,一种精神力量,是一种文化,一种快乐。 14、一个人的脚步再大,也永远无法丈量完脚下的道路。人生有限,道路无限,要想在有限的生命中多走一程,就时刻别停下脚步,别浪费分秒时间。 15、遇到再大困难的时候,不要惊慌,千万要学会冷静;不要去想着求别人,以前有家人帮你,现在需要你一个人面对挑战,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16、学会说谢谢,但谢谢并不是随便敷衍,是对别人帮助的肯定和回报;更要学会说对不起,但对不起不是借口,是对自己过错的弥补和内疚。 17、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18、有时你的快乐是你的微笑之源,但是有时候你的微笑却可能是你的快乐之源。 19、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如果还把容貌当作重要的东西而过分重视的话,可能不会吃亏,但是早晚会吃亏、可能,很可能。 20、放假的时候,要么留在家里多陪陪父母,帮他们做点事,远走高飞的你能像以前天天守在他们身旁的时间已不多;要么多去社会中体验生活,因为你不但要懂得生活,还要学会如何去生活。 21、心烦意乱或者无聊闲着的时候,多到图书馆去泡泡,书中有现实中难得的纯明和清静;多看些书,生活会渐渐少一些迷茫,多一些追求。 22、一个人如果心中时刻能够想着别人,别人也一定会时刻想着你。多替别人着想,就等于给自己铺设一条道路。你付出的越多,你得到的也会越多,这就叫做感情投资或感情积累。 23、你可输给任何人,但不能输给自己。 24、经常给家里打个电话,即使嘴上都说不想对方,其实内心早已情动于中;有了女(男)朋友,也不能忘了爹和娘。 25、多笑笑,会慢慢让自己真的快乐起来。 26、好好利用公开场合锻炼、展示自我,哪怕只是一次课堂上的发言,别怕尴尬,更别怕丢人,也不要笑话在公众面前丢脸的人。 27、小的眼睛里没有君子,君子的眼睛却可以识破小人。 28、屈原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种精神可贵,但在现实之中却很少有人能这样执着了。如果有人能够做到,他一定会是最成功的人。 29、永远别渴望做个任何人都不得罪的人,有人反对有人支持然后自己做出决定是精彩的人生。 30、一个生命完结,另一个生命诞生,世界就是在这种循环中得到永恒。用不着为死去的过于悲哀,也用不着为新生的过分高兴。生命都是一种相同的过程,关键在于能否使它辉煌。如果一个人能活得无愧无悔,坦坦荡荡,虽未轰轰烈烈,但这仍可算作是伟大的一生。 31、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 22 要后悔。 32、你的确要学的有心计,但是记住,永远记住,在社会上要胜利的唯一的方法永远只是一个,那就是实力,永远不用怀疑。 34、人生百态,不要对新的看不惯的东西生气,无所谓的。 35、我们确实活得艰难,一要承受种种外部的压力,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困惑。在苦苦挣扎中,如果有人向你投以理解的目光,你会感到一种生命的暖意,或许仅有短暂的一瞥,就足以使我感奋不已,所以我们要学会感激。 36、冷静,有大事时,能安静并能快速想出办法的人,很厉害。 37、社会充满竞争,赢得竞争靠的是自己的实力。 38、一种对工作和学习的冲击力及持久力会让你有特殊的魅力和个人实力。 39、父母给我们生命,生活给我们智慧。智慧产生于社会实践,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因此,不仅要珍惜生命,珍视生活,更要重视社会实践。不经历风雨就无法见到彩虹,没有实践就无法得到智慧。 40、积水成渊,积土成山。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做事万不可心急,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必须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现在的人常是小事不做,大事做不来,到头来空活一场,空耗一生。 41、水涨船高,勿怕他人强于己。水落石出,别羡乌云压枝低。 42、你可以选择坚持,也可以选择放弃。没有对错。我是说对爱情来说,但是重要的是坚持你的选择。 43、如果老是去琢磨哪些人你讨厌,哪些人与你志趣相投,那么你就大错了,要想着如何让别人接纳你,而不是你能接受什么样的人。 44、对陌生人,或者把对方当做一张白纸,或者把对方当你的朋友,总之别当做敌人,即使你听到再多的关于他(她)的不好的传闻。 45、爱你的人,不管你接不接受,你都应该感谢对方,这是对他们的尊重。 46、坚持在背后说别人好话,别担心这好话传不到当事人耳朵里,有人在你面前说某人坏话时,你只微笑。 47、抽时间出来锻炼身体。 48、不管现在你对未来多困惑,多迷茫,都不要忘了树立一个目标。一个人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并不重要,将来想要获得什么成就才最重要。除非你对未来有理想,否则做不出什么大事来。 49、不要把过去的事全让人知道,尊敬不喜欢你的人。 50、成大事的方法多种多样 ,别不接受你看不惯的方法。 51、一切以健康为中心,遇事潇洒一点,看世事糊涂一点。 52、气不鼓不能前进,气太足可能爆胎。 53、三个忘记:忘记年龄,忘记过去,忘记恩怨。 54、乐观的人看见问题后面的机会,悲观的人只看见机会后面的问题,机会是从来不会主动敲响你的门,无论你等待多少年。它也只会如一阵风一样拂面而过,需要你的反应能力和追随速度。朝着一个目标前进,尽量使用你的潜能,才华横溢的你会发现机会的存在。风虽然没有颜色,可是拂过之后却是绿意一片。 55、很多事情当你再回忆时会发现其实没什么。所以,不管当时你多么生气都告诉自己不必这样,你会发现事实真的没啥大不了。 56、人生唯一不会落空的等待是注定的死亡,世间唯一保持恒久不变的就是变化。 23 57、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最可怕的敌人,是朋友;最防不胜防的敌人,是欲望;最迷惑人的敌人,是感情。 58、生活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生活是一种感受,也是一种积累。生活没有答案,生活不需要答案。当生活即将不属于你时,你才会发现:生活仅仅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无论多么复杂,最终结局都是一样的。生活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局。 59、奋斗人生的诀窍就是经营自己的长处。经营自己的长处能给你的人生增值。经营自己的短处必然使你的人生贬值。 自己的路自己走 自己的路自己走,谁都无法代替你,无论别人如何成功你如何失败。即使是一个失败的自己你也要好好的珍重自己的失败,因为这是你人生的经验,是你来到这世界上的你全部的报偿和收获。 我们也可以说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你之所以这样做之所以这样走到今天,一定是有你的理由和依据。人与人没有可比性关键是要找到自己。我曾经以为自己已经找到了自己却发现寻找的工作还是要一直继续下去,活一天就得去寻找一天。 追求是要追求的哪怕这样的追求显得是很虚弱很无力很无奈,甚至它像是一块遮羞布但是我仍然需要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看见自己感觉到自己。人生的路曲曲弯弯已经走成了这样,墓志铭已经提前写就。失败已经注定但追求的脚步并没有停下,内心的不屈渐渐已成为一种信念,成为自己人生的支撑。 孤独人生里,无尽天涯路,始终不放弃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路走成了自己,这或许也是值得自己自豪的吗?或许也不敢这样说,因为现实是残酷的,生存是艰难的,我们身上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会无止境的挥洒下去,总有油灯熬过的一天。唯一能告慰自己的就是没有放弃自己,一直以来坚守了自己,哪怕是一个晦暗的失败的自己。 努力可以,但已看不到成功的希望了,内心的欲望也在渐渐变得虚无。在平凡的生活中,走完自己平凡的一生,风雨中,小草也可以纪念自己,因为你曾经为自己的生命不屈歌吟过, 24 你也为自己的人生努力拼搏过,在你的身上留有伤痛的记忆和烙印,在你的眼神里有沉郁和悲伤,在你的心志里还有不屈的火种,自己的生命随时准备为它点燃。精神越孤寂,就越需要支撑,需要理想、热情、力量和信念的支持。 别无选择,既然生活这样选择了你,你也只能成就这样的自己。别无退路,只有坚持往前走,哪怕是把失败当作一条人生的出路。有的时候,失败也是一种力量,激发人斗志的力量,你要向上拼搏才有希望,才有前途。 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年轻人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青春的誓言总是会挂在嘴边。不管是在哪里都能够体现出我们年轻人的朝气,而大学是一个年轻人最聚集的地方。这里面发生的事情会更多,而里面的想法会更加的丰富。 来到大学,我们总是会有太多的想法,每天都是在匆匆忙忙中度过。看起来是那样的忙碌,可是当自己静下来的时候,却会发现自己也不知道在忙一些什么。自己都找不到自己的方向感。 当这个时候来临,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形式,来表达自己这个时期的不一样了。因为是年轻人,所以一些怪异的想法和生活方式会出现。有的人开始成天的打游戏了,有的人开始不上课而去买东西了,有的人开始整各种社团而旷课了。没有几个人能真正明白自己成天都做了一些什么,只知道青春保贵,不能浪费,可是却不知道怎么样真正的珍惜。 适应社会这个话题,在大学里被提得很前,大家都在忙着自己去适应这个社会,忙得都没有时间来思考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了。只是大学里的一阵风,大家就跟上去了。 可是慢慢地大家就会发现,这个所谓的适应社会,为自己工作打下基础的口号,其实只不过是一个空气。大学里的那些设施只不过是一种摆设,天天就是在那里浪费时间,真正学到的东西没有。 越来越迷茫的我们,找不到方向在哪里,没有谁能够真正清楚的告诉我们应该怎么样做。而我们只能是天天的在浪费时间,消耗自己的青春。心里也会很为好受,可是也没有别的办法。大学里的四年时间这么长,也只能这样过,才能让自己有点依靠吧。 面对考试,面对学习,越来越多的假东西出现了。大家都变得不再爱学习,不再看书了。成天像一只苍蝇一样,到处的飞。而没有花点点的时间来想想,我们的路在何方, 沉静了一个寒假,在校园里冰冻了一个假期,一直在苦苦找寻着自己的方向。 25 或许是老天有眼,或许是虎年吉祥,这个方向在自己脑海里越来越清晰了。 那就是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给自己的人生设立一个目标,给自己未来一个明确的希望,给自己的生活一个方向灯。让我们为着这个方向而努力,不断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让自己有懈怠的时候。 越来越感觉,年轻人有目标,有理想,有梦想的重要性了。这是他们前进的动力,这是他们行动的方向,这是他们人生奋斗的灯塔。唯有这样,我们的青春才能不老不死不休。 年轻人,大家都起来吧~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吧~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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