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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809(颁布时间) 19950101(实施时间) 20020319(失效时间)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和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资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工时和休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809(颁布时间) 19950101(实施时间) 20020319(失效时间)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和培训 第三章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资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工时和休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下同。)的劳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作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和培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其用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职工,应当先从当地城镇待业人员或者在职职工中招聘。从农业人口中招聘职工时,须经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招聘的,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同等用工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原中方企业的职工;未被聘用的,由原企业在合营前妥善安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当地招聘,也可以到外地招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聘用外籍职工,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第十一条 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在职中方职工,如经原单位出资培训,且在原单位服务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原单位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职工收取培训补偿费。职工培训后为原单位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培训补偿费的,,,。 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中方职工,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劳动合同规定年限而要求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须按照前款规定,补偿外商投资企业的培训费用。 本条中的培训补偿费是指原单位为培训该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职工,应当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培训的职工应当参加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或者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中方职工建立档案,并作好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所录用的职工,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职工被录用(试用)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年以内的(含,年),试用期不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年以下的(含,年),试用期不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个月。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正在治疗、疗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职工履行国家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日内将其有关证件和档案材料送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章 工资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平均实得工资应当不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数据,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初提供。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适时调整职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月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其它非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本省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如实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参加地方统筹。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照省或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具体统筹比例及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补充的数额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 营情况确定,一年内补充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一个半月的工资额。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中方职工的退休年龄和养老待遇按国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按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中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按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不计征税费。其收缴、存储、管理、转移和支付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和病伤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连续工龄不满,年的,医疗期,年;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医疗期,年;本企业工龄满,年或连续工龄满,,年的,医疗期应当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所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必须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性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和劳动合同期满又不续订合同的职工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本企业工作,,年以内,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个月的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在本企业工作,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发给;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发给;从第,,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除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关闭)时,应当将中方职工所享受的各项保险费从破产(或关闭)企业资产清理款中一次划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支付。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建造、购置中方职工住房,也可以用于中方职工住房补贴。住房补助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全面负责,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费、津贴。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做好新职工和调换工种、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上述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须经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并同意后,方可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必须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七章 工时和休假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中给予职工不少于,,分钟的间休时间;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的办法。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须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小时。加班费不得低于本人同等时间实得工资的,,,,;休息日加班费不得低于本人同等时间实得工资的,,,,;法定假日加班费不得低于本人同等时间实得工资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工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批准擅自招聘外籍职工以及从农业人口中招聘职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每招一人对企业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所招聘的职工。 非法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本条例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解除合同后,未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应当从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整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职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擅自离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销其有关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向其索取经济赔偿。 第六十四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罚款时,执罚机关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职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职工的。 第六十七条 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和就业的劳动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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