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一、新《计价办法》依据及适用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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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00-2013)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
二、新《计价办法》的执行
本计价办法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量消耗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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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6]330号)、2009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201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试行)》(湘建价[2011]264号)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同时废止。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式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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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术语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共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数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
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所承担风险的费用)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工程质量达标及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管理费用+规费+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工程质量达标及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管理费用+规费+税金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工程配套费:
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要的费用。 劳务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是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有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旅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获得的盈利。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设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招标人。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投标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计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其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计。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与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四、一般规定
1.计价方式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必须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且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料)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办法表附录L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发包人应按合同和计划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或方式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的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承包双方对于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应按相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规定计算。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其余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的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验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该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的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计价风险
75.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76.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
高于发布的除外;
?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照本办法第150条、第169条的规定执行。
77.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办法附录L表2或附录L表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
议时,应按本办法第167-169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78.由于呈报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9.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办法175条-177条的规定执行、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
1.一般规定
80.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81.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82.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8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
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84.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
? 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 其他相关资料。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8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8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项目措施
87. 项目措施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88.项目措施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其他项目
89.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 暂列金额;
? 暂估价:
(1)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
?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90.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91.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早股价应分为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92.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93.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94.出现本办法第89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5.规费
95.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 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险。
96.出现本办法第95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6.税金
97.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8.出现本办法第97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分规定列项。
六、招标控制价
1.一般规定
99.一发招标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100.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界受托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101.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102.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103.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该将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104.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备查。
2.编制与复核
105.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办法;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106.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107.分部分项工程好人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以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108.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64-65的规定计价。
109.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
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及相关规定计算。
110.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计算。
七、投标报价
1.一般规定
1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12.投标人应根据本办法第116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1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114.仁表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1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2.编制与复核。
116.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办法;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清单以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是你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没弄完)
八、合同价款约定
1.一般规定
124.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125.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2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约定内容
127.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128.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办法第127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办法的第271条=300条规定执行。
九、工程计量
1.一般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各项目的工程量为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十、合同价款调整
1.一般规定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提交报告和相关资料,未提交报告视为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变更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规定进行调整。
(1)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
原综合单价确定。
(2)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
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
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综合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
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
应予保持。
(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
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4.项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描述特征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清单缺项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按第151条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第161条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6.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
整合同价款。
当工程量出现偏差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按单价项目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偏差数量调整。
7.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予执行。
任一几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由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定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最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8.物价变化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建设工程与市政工程及仿古建筑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3%,装饰工程与安装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5%时,应按照本办法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
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
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定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 10.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2.误期赔偿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13.索赔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工期;
(2)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在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14.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5.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十一、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预付款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合同工期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支付,年初支付比例不小于年度计划的10%,不宜高于年度计划的30%。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支付。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
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
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3) 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
位。
3.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十二、竣工结算与支付
1.一般规定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2.编制与复核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办法;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本办法暂估价规定的事项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
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
人。
3.竣工结算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按下表规定的核对时间核对,并提出核对报告。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可在下表规定的核对时间上延长14天的核对时间。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1亿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5 1亿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方双方核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结算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若七天内不予支付,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5.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6.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十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其余应付金额。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因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十四、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中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
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3.协商和解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4.调节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节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5.仲裁、诉讼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工程造价鉴定
1.一般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2.取证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3.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 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
(6) 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 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十六、工程计价纠纷、投诉与处理
1.一般规定
相关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 对工程计价纠纷需待调解的问题必须有纠纷当事人各方加盖各自法人资格的行政公
章;对工程计价的投诉,投诉人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2) 工程计价纠纷的当事人各方应有两方以上相关当事人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注册造价
师、注册造价员),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工程计价纠纷还需提供纠纷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招投
标书,图纸,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原件。
(4) 工程计价的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投诉的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 相关的诉求及主张。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事项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2.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3.工程计价过程中的投诉与调解
调解分为专家调解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诉与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价工程师有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七、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计价资料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任何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
2.计价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5年。
向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十八、工程计价表格
工程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总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总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