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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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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东部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建立以人为本,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和内部运行机制,根据>、>等有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是指人事关系已进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鉴于公司的特殊性,一年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将另文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机关设办公室、经营开发管理处、安技设备处、财务征费稽查处、工程建设管理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审计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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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东部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建立以人为本,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和内部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是指人事关系已进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鉴于公司的特殊性,一年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将另文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机关设办公室、经营开发管理处、安技设备处、财务征费稽查处、工程建设管理处、人力资源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室共八个职能部门。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厅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员会、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员会,并相应设立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各管理处及二级公司内设机构以厅批原则,结合管 1 理处及二级公司实际情况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第六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内设机构已由厅审批的,按厅批原则设置,新设项目指挥部内设机构由指挥部提出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分类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分为三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 第八条 公司各工作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 ,( 行政序列: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二级公司(管理处)经理(处长)、副经理(副处长)、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业务主办、业务员; ,( 党群序列: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 工会主席、副主席,党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二级公司(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工程师(讲师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同职级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技术工人岗位 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 第九条 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原则上设置下列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挥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支书记;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分指挥长;总监代表处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业务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同职级其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可据工作需要,设置少量工勤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机构发挥最大的效能,使人员实现科学合理配置,对各机构所有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考核录用的用工制度。原则如下: (一)人员配置坚持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选择岗位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人员聘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四)按职级逐级提名聘用的原则; (五)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选聘录用。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公司利益; (二) 对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恪尽职守; (三)具备所聘职位的专业知识、技能、工作能力及国家规定的上岗资格证书; 3 (四)胜任所聘职位的工作; (五)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部门副职、二级单位副处以上职位的选拔聘任参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相关办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序列职位: 1(公司总经理在征求公司党委书记及分管副总意见后,提名或推 荐机关部门副职、管理处副处以上行政序列人员拟聘人选,交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考察,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形成考察报告后,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司总经理聘任。 ,(二级公司经理、副经理的选聘,由东部公司党委会同二级公司董事长酝酿人选后,由二级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处考察,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形成考察意见报东部公司党委后,由二级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按公司章程办理。 (二)党群序列职位:各类组织负责人按党和国家颁布的党群组 织选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二级单位科级、副科级行政序列职位的选拔,由管理处处长及二级公司经理提名或推荐拟聘人选,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后报公司人资处核准,由各二级单位办理聘任手续;党群序列职位按党群组织管理办法执行。 4 第十四条 各单位副科以下岗位的聘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拟聘意见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二级单位由人事科办理),报公司主管领导(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聘任。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由各部门提出聘任意见后,按相应程序,分别按系列由公司行政、党务领导聘任。有关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八章执行。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中层干部的任用,由指挥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上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省交通厅云交劳 [2003]757号、云交劳,2004,128号文及<<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岗位、技能工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方案>>执行。其中奖金、津贴、补贴按人数测算总额控制数,再依据各工作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贡献的差异进行考核后拉开分配档次,拟定分配方案。此方案,各管理处、二级公司应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为职工提供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使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国家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中由公司抽调和通过厅及 5 公司同意办理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省交通厅云交劳,2003,757号文及云交劳[2004]127号文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部门领导应将加班事由及人员报备人事部门以便按《劳动法》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应认真履行职责,讲求办事效率,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溜班、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做私活,严禁谈天闲聊,严禁高声喧哗,严禁玩电脑游戏。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因公外出,应及时告知公司办公室或二级单位办公室,以方便工作联系。各部门人员因公外出应告知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机关及各二级单位须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考勤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机关及各二级单位的考勤表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名认可后方为有效。公司机关各处室考勤表应于次月一日(节假日后延)交人力资源管理处,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请假人必须填写<<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请假单>>,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相应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部门备查,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到人事部门销假。如无特殊情 6 况,请假(包括各种假别,下同)手续应事前办理,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 职工请假核准权限 (一)公司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其请假申请由处室负责人审批;4天以上的(含4天),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公司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及各管理处、各二级公司负责人请假,党群负责人报党委书记审批;行政负责人请假在5天以内的(含5天),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6天以上(含6天)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各管理处、各二级公司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其请假申请由科室负责人审批;4天以上(含4天),由管理处、各二级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各管理处、各二级公司的科室负责人请假。一星期以内的,由管理处、各二级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一星期以上的,在征求公司对口部门负责人意见后,由管理处、各二级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假 (一)全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可以用公休假抵冲。事假中含有公休日不计为事假。 (三)请事假者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扣。 第二十八条 病假 (一)当月病假在3天(含3天)以内,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7 奖金按病假天数扣发。 (二)当月病假在4天至30天(不含公休、法定假日)的,自第4 天起按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发放日工资(指岗位技能工资),奖金按病假天数扣发,津贴、补贴照发。病假在31天以上(含31天)的按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工资发放标准执行,不再享受津贴、补贴、奖金。本条所指天数含累计天数。 1(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工资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医疗期 待遇 5年以下 6个月 65%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70%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75%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80% 20年以上 24个月 85% ,(病假日工资的计算: (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0.92×相应待遇比例。 (三)对曾获得全国或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称号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其伤病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前述规定计发的基础上增加5%。 第二十九条 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 第三十条 婚假 (一)职工申请婚假,需持结婚证办理相关手续,婚假3天。如 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二)符合晚婚条件的,即: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并依 法登记的初婚夫妻,另加假15天。 (三)婚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奖金按天数扣发,车船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 丧假 (一)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死亡,给予假期3天。职工到外地办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核给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奖金按天数扣发,车船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 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职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9 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 计划生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县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部门书面证明分别给 予以下假期: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 经县级计划生育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 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三、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假,应持有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部门开据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到相应保险机构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假 ,( 凡工作年限满5年的职工,均可申请休假,具体标准如下: 工作年限 年休假天数 满5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15年 7天 满15年不满20年 9天 10 满20年不满25年 12天 满25年及以上的 14天 上述参加工作年限,必须以满周年计算,上半年满的,当年可按应休假天数安排休假;下半年满的,从次年开始按应休假天数安排休假。休假应一次休完,未一次休完者不再补假。 (二)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2倍的;病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4倍的;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4倍的;旷工累计超过3天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已休假后,当年出现前述情况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三)职工请事假、病假,可用休假冲抵。 (四)职工休假期间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法定假日时,休假期可以 顺延。 (五)职工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奖金按天数扣发。 (六)职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合理地安排所属人员休假;如确因工作离不开,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休假,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坚持工作的,可按正常工作日计发日工资作为补偿。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所在地相距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可享受本假期,探望配偶;与父亲、母亲双方所在地相距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可以享受本假期,探望父母;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所在地不足400公里,不能享受本假期。“相距400公里”的认定,指申请人工作所在地与探亲对象所在地公路客车按最 11 短线路行驶的里程。 (二)职工探亲假标准如下: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 3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给假1次,假期为65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 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职工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当月津贴不发,奖金 按天数扣发。 (四)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执行。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 12 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章 人事调整 第三十六条 调入公司程序:个人申请并附简历、学历证、职称证(技术等级证)及相关专业特长证书,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对其进行工作能力考核及体检后,符合调入条件者,报公司党政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报厅审批。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调入、录用人员。 调出东部公司程序:拟调人写出调动报告,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按调配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管理处会同拟调入单位及调动人员办理;职工办理调出手续,应缴清应付各种费用,交清工作手续,退交公司配发公物。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单位进行调动时,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调入及调出单位;个人申请内部调动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报告,交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实,根据公司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在公司同一单位的部门之间调整岗位的,由各单位劳动人事科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事后应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个人请求辞去所聘岗位职务的,个人应写出详细书面申请,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实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职工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报 13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条 经厅职改办批准,公司设立工程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考核认定职工工程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负责考核认定其它系列有规定学历人员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全国开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考,费用自理;仍实行评审制度的,可按规定填报书面申请,由公司职改办(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申报,费用个人自理。上述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职工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公司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聘任及聘任何档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的聘任原则:高评低聘、平聘,不得低评高聘。公司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具体聘任规定详见《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国家的各项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14 (二)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具有与拟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在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有较好的实绩。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应具备的能力、业绩、学历、履职年限、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一)受聘人员应符合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受聘人员应持有相关系列省交通厅、云南省、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根据国家人事部及省人事厅有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03年以后(含2003年)取得非政工类任职资格聘任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2004年以后(含2004年)取得政工专业任职资格聘任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四)根据国家人事部及省人事厅相关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03年以后(含2003年)取得各系列任职资格聘任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 15 第四十五条 由公司抽调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由公司职改办办理,取得资格后,是否聘任及聘何岗位由指挥部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准后,由所在指挥部发放聘书。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建设期有效,人员返回公司后,据工作需要及公司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另行聘任。 第九章 考核与激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各类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前一年度考核于次年元月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司成立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拟订并牵头实施。 第四十七条 考核标准以各类人员(管理、专业技术、技术工人)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根据各专业、各岗位、各职位应具备的要求和水平而制定。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 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 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 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 16 严重失误。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考核以省人事厅制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为基本依据,结合公司各单位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特点,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考核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拟定。 第四十九条 技术工人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处拟定。 第五十条 被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管理人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具有晋升职务 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资 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续 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技术工人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具有优先晋升工人技术 等级资格,确有管理能力者,可调整到管理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 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取消年度各类一次 性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 或重新安排工作后,第三年度仍不合格(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17 第十章 职工教育 第五十一条 为逐步提高员工素质,公司在保证各单位及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将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培训。 第五十二条 为规范职工参加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函授等)及在职培训的管理: 一、职工个人要求参加不脱产成人学历教育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本办法施行起,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二级单位报主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应将本单位审批情况报备公司人力资源处。 (二)职工学历教育必须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不受影响,公司机关同期学习人数不得超过现有人数的20%,各二级单位不得超过现有人数的15%。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职工,需离岗参加面授及考试应持学校通知到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给假7天(包括面授、复习、考试),假期间按天数扣发奖金。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职工,毕业后,凭批准就读手续、毕业证、费用单据,报销学费、书费的70%;学习期间报名费、车旅费自理。 (五)未经单位批准学习的,离岗参加面授、考试等,按事假处理,所有费用自理。 二、根据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不予批准职工 18 个人提出的脱产学习申请。 三、因公司工作需要,由公司出资委托相关院校、及其他人力资源开发机构对职工进行学历教育或高层次定向专业培训者,取得入学、培训资格后,应与公司签订学习、培训合同。学习、培训期的有关待遇及相关费用报销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章 派驻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鉴于公司范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较多,且随着公司经营范围的拓展,派驻到各建设指挥部及控股子公司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日常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的安排管理;次年元月应参加公司统一进行的年度考核,考核可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为抽调派驻人员按政策办理正常工资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代缴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业务,代缴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定期向用人单位托收; (三)派驻到各控股公司人员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开具临时工资关系介绍到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发放标准高于公司发放标准的,按用人单位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发放标准低于公司发放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公司标准补齐差额。但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计算基数,代缴单位以公司标准执行。 (四)抽调至各建设指挥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厅有关规 19 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规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0 《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已经 公司一届一次职代会审议通过执行,依照相关政策,现就公司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20-130元 ;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00-11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属于因工死亡的 其供养直系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以上补充规定通过后,作为《云南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1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中第六章第三十条,其余章、节、条依次顺延。 关于《公司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补充规定》的说明 一、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职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作明确规定。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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