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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doc村委会组织法.doc 村委会组织法 组织法 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6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福建省村委会组织法 篇一:最新村委会组织法(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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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doc 村委会组织法 组织法 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6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福建省村委会组织法 篇一:最新村委会组织法(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 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 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篇二:2010新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完整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初期,_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试行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1988年6 月开始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了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创造性,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对于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成果,如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小组会议、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经济审计等,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提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有两方面的含义:在国家层面,由全体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丈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 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己管理自己事务,是村民实现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中,村民所享有的权利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个方面。确认村民的各项自治权利,建立健全这些权利行使程序,明确不同主体在自治中的角色以及对各种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在村民自治中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正确处理好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改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于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这一条文作为宪法对村民自治的直接规定,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依据和重要保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存在、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根本依据。此外,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间接依据,例如,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59.9万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由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二是指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级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二是群众性。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在农村基层设置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和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 什么,不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都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妇联、青联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自主进行的未回社会秩序、民主管理村务、促进农村社会协调发展的管理行为。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不同,村民自治中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是同一的。村务管理首要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约民规,作出相关规定,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过依法惨叫自治活动,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约民规,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村民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需要为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维权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生产服务。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发展。三是生活服务。村民委员会通过行使自治职能,努力实现村民共同富裕,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维护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 需要。四是村级公共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兴办农田水利,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三、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一般是指村、组工作人员和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推选、村民代表的推选、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等;特别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在村这个层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在组这个层次,由村民小组会议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这一原则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罢免制度,二是实行村务监督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也有所不同。 村民委员会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民委员会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 和村民的承受能力,绝不可好大喜功,加重农民负担。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事情,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应该看到,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并有可能导致重大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第二,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篇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 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注: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即村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区别于乡、县、市等的任期五年)。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换届选举结束,新旧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应当解散。 3、村民选举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的数量一般根据村的大小和选民多少来决定,一般是三至七个人。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推选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有三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谁主持呢,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由村党组织或原村民委员会主持。 (二)、选举程序1、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问题是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日益增多,选民资格问题更加复杂。针对这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了 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 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3、候选人资格。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最新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意增加了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当然,这个要求仍然较为宏观,在实际工作中仅是一个参考标准。 4、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对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如果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五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三人,那么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两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为四人以上。 5、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这次修订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可以通过直接与村民见面的方式向村民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履职设想,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取张贴竞选演说、竞选承诺书的方式。 6、投票程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也就是说,投在票箱中的票超过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竞选人获得投进票箱里的过半数赞成票,直接当选。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而不是选民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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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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