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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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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 注: 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 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BC.8-6世纪) 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 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 《十二表法》内容: (一)审判条例 (二)审判条例(续) (三)债务法 (四)父权法 (五)监护法 (六)获得物、占有权法 (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 (八)伤害法(刑法) (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 (十)神圣法(宗教、葬仪) (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3)特点 ① 以私法为主;包括世俗法与宗教法;诸法合体。 ② 规定法定诉讼程序,限制贵族司法专权。 ③ 严格保护奴隶主利益。 ④ 限制高利贷合债务奴隶制。 ⑤ 保留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 (4)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3、共和国后期(BC.3-1世纪) 该时期罗马成为了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市民法和万民法形成。 (1)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采取属人主义,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① 内容:以公法为主,涉及行政管理、诉讼程序。 ② 法律渊源:公民大会、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和习惯法规范。 ③ 特点:体系不完善,以公法为主;具有保守性,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于外邦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2)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外邦人之间纠纷的法律。 ① 产生:BC.367和BC.242,罗马分别设立“内事/外事最高裁判官”。最高裁判官审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纠纷。其依据“公平、正义”等原则审判,创立了一系列不同于市民法的法律规范,称“万民法”。 ② 法律渊源:最高裁判官法(判例、告示);罗马私法规范;其他民族的规范;商业习惯。 ③ 内容:大部分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所有权和债。 ④ 特点: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罗马帝国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重点调整财产关系,人法(婚姻、家庭、继承等)仍适用属人法;适用时比市民法更为灵活 (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① 裁判官不断地将万民法原则移植到市民法中。 ② AD.212,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敦尼奴敕令》,授予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公民的权利,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逐渐接近。 ③ AD.529,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查士丁尼法典》,市民法与万民法以成文法的形式最终统一。 4、帝国前期(BC.1世纪-AD.3世纪) (1)皇权加强,皇帝敕令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2)出现了法学家著述。职业法学家的出现提高了法律的系统化和技术化,并逐渐形成了“法律共同体”。 5、帝国后期(AD.3世纪-AD.6世纪) AD.3世纪,罗马帝国分裂。东罗马帝国成文法制定进入高峰时期。 罗马法开始系统编纂,从私人(法学家)编纂到官方编纂。其中以优士丁尼(或查士丁尼,Justinian)诸法典为代表,统称为《国法大全》。 (1)内容:皇帝敕令,元老院决议,法学家学说。 (2)组成: ①《优士丁尼法典》(Coedx Iustinianus,AD.529) ②《学说汇纂》(Digesta / Pandecta,AD.530) ③《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AD.533) ④《新律》(Novellae,AD.565)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 3、长官告示。如行政长官、最高裁判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 AD.2-3世纪,罗马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莫帝斯蒂努斯。 作为审判依据,五大法学家的学说以多数一致的意见为准;若无,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再无,由法官选择五大学说中较为公正的意见。—《引证法》 AD .426 6、皇帝敕令。 二、罗马法的体系(分类) 1、公法与私法:为罗马法首创之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内容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公(法): 拉丁语:populus(人民)→ publicus(公开,公共)→ public(英语)/ public(法语) 私(法): 拉丁语:privates(被剥夺的)/ privus(被隔离的)→ private(英语)/prive(法语):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 公法:不得以私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而变更(《学说汇纂》) 原则 私法:协议即法律(《学说汇纂》)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法:习惯法 3、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适用于一切动物的法律。传承了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为基础,以理性为来源。 4、市民法与裁判官法 市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裁判官法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体系 1、《法学阶梯》式体系        2、《学说汇纂》式体系 人法                        总则 物,物权法          债法 物法    债权法              物权法 继承法              家庭法 诉讼法                      继承法 《法国民法典》之蓝本        《德国民法典》之蓝本 3、法学阶梯模式民法体系之比较(见附件) 第三节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称为“人格”。自出生始,到死亡终止。 (1)人格的组成要件: ① 自由权:必须是自由人,奴隶无自由权。 ② 市民权:罗马公民才享有市民权,外邦人无市民权。AD.212 所有罗马居民都获得市民权。 ③ 家长权:只有家长才具有对全部家庭成员的支配权。其他成员无独立的支配权。 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权利,方为市民法上完整的人格。 (2)人格减等: ① 上述三种权利的缺失,称为“人格减等”,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② 类型:人格大减等-丧失自由权;中减等-丧失公民权;小减等-丧失家长权。 (3)自权人、他权人。 (4)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禁治产人(浪费人)”。 2、法人 (1)概念产生 从共和国后期开始, “法人”概念出现萌芽,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法人(团体)概念是罗马法人格观念的产物,从实在的人格观念发展到拟制的人格观念,是一种飞越。 (2)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国家,地方行政机关等 财团法人:寺院,公益社团等 (3)法人的设立 三人以上;具有一定的财产;经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设立“法人”代理人。 3、婚姻法 (1)婚姻性质与形式 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注1) 实行一夫一妻。 注: 1、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生的结合,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则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2)婚姻类型 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妇女无独立财产权,身份、姓氏随夫。                              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帝国时期的唯一婚姻形式。 (3)无夫权婚姻的特点: ① 以夫妻本人的利益而非家族利益为目的; ② 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的婚姻,后适用于所有罗马帝国的居民; ③ 结婚条件是双方同意; ④ 夫妻间地位平等,财产独立,有共有制和别产制; ⑤ 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片面离婚(以过错为理由); ⑥ 成年子女享有独立的权利。 二、物法 1、物的分类 有体物                      要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有法定手续 ①                          ②                      无体物:有金钱价值的权利    略式转移物:所有权转移无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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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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