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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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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刘军胜 【专题名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专 题 号】F102【复印期号】2009年12期 由于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受到了影响,因此除了对用工制度的灵活性提出了更多要求之外,还对工时制度的灵活性提出了要求。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所有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如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刘军胜 【专题名称】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专 题 号】F102【复印期号】2009年12期 由于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受到了影响,因此除了对用工制度的灵活性提出了更多要求之外,还对工时制度的灵活性提出了要求。我国法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所有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工时制度,仅适用于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内的部分岗位,其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在此我们先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介绍,供大家适用这一制度时参考和借鉴。一、如何理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部分企业的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采用以年、季、月、周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工作制度,虽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那么这个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多长,如果以年为计算周期,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50日,2000个小时;如果以季为计算周期,季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623>.5日,500个小时;如果以月为计算周期,月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83日,166.6个小时;如果以周为计算周期,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日,40个小时。家住河南的小孟应聘至新疆工作,于2008年6月1日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岗位约定为导游,工时制度约定为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签订以后,小孟连续工作了两个月,每天工作11个小时以上,好不容易挨到周六,想休息一天,结果公司又通知她接团。小孟向公司提出能不能休息两天,公司告知她,公司对导游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连续工作5个月,剩余的7个月休息,在连续工作期间没有接团任务时,她可以自行安排休息,但一旦有接团任务就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因此在10月31日以前公司都没有把握给她安排时间休息。小孟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并要求公司将六、七月份的加班工资核算给她。公司提出,她辞职可以,但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公司不予支付,因为公司对导游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孟每天工作11个小时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经与公司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小孟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公司对导游实行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小半年休息大半年,小孟从6月1日工作至10月31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小孟年度总工作时间为(30+31+31+30+31)×11,1683小时,而年度总法定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小孟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并不违法。小孟平时工作11个小时,也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公司依法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因此对小孟提出的加班费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二、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条件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否则就是违法适用,不产生法律效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仅适用于部分行业部分企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也仅适用于企业内部的部分职工,并不是全部职工。具体来讲,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职工: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第三类职工,各地有不同的解释和说明,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主要是指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二是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三是实行轮班作业的;四是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从事上述行业或者工种工作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除此之外,其他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标准工时工作制。2008年1月1日,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于天气等因素对建筑施工影响较大,双方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某吃住在工地,每天工作11个小时以上,至同年11月底张某已完成工时2500多个小时,因此张某向公司领导提出回老家休息一个月的申请。张某的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审批,理由是公司已接下另一工程,准备将张某派往该工程工作。那么张某的申请是否有理,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显然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张某所在公司属于建筑行业,属于因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可以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并且双方约定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求,张某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张某截至11月底已完成了2500个小时的工时,已远远高于法定2000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提出休假一个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理应予以审批。(二)应依法制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依法制定有如 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上讲,实施办法应当明确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采取何种周期、员工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员工休息休假如何安排等等内容,并且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二是从程序上讲,实施办法应当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要让职工参与实施办法的拟定、修改、完善和决策的整个民主决议过程,并且民主决议须经全体职工同意,否则实施办法不得公布实施。三是实施办法还要向全体员工公布,不向员工公布的实施办法无效。公布的方式主要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是必经程序安排。某公司制造车间为连续作业车间,一直以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09年3月,公司原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到期,需要重新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为此公司特意制定了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得到了公司绝大部分员工的签字认可。易某为该公司制造车间员工,于2007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易某喜欢上常白班,对公司的四班三运转早就有不同看法,因此当公司要求他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签字认可时,易某当即表示反对。3月20日,公司依据内部《奖惩规定》,对易某作出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决定。待岗期间,公司扣发了易某的工资改发生活费,并要求易某改变态度。4月20日,易某待岗期满仍不认可实施方案。为此,公司决定与易某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解除易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妥之处。应该说,某公司根据其企业的特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符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法律规定,但应当依法制定实施方案,依法制定包括依据法定程序制定,须有职工大会决议并有全体职工在决议上签字认可。公司在事先没有征求职工意见,召开职工大会并且经职工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让职工在实施方案上签字的行为是不妥当的。(三)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可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审批生效制,没有报经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不发生效力。卢某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于2008年6月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经理告诉她:“你的工资是每月900元,工作范围是打扫物业公司所管小区的卫生并达到卫生标准,工作时间自定,每周休息一天。”由于小区比较大,半年来卢某每天都要工作11个小时以上才能打扫完,每周只能休息一天,而公司除了向她支付每月900元的工资外,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08年12月,卢某突然病了,因此向公司请了一周的病假。小区由于一周没有打扫,卫生状况很差,业主纷纷提意见,物业公司为此扣了卢某半个月工资。卢某不服,与公司经理理论,要求返回工资,并支付2008年6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公司经理告知她,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和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为此,双方争至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是公司内部规定,并没有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也就拿不出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因此裁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效,由其依法向卢某支付加班工资。另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审批生效制,还有一个含义,就是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严格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周期执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不是办理了审批手续,在工作时间上就可以为所欲为,而要严格遵循报经审批的周期。某宾馆服务员岗位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服 务员王某与宾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周休息一天。很显然,宾馆与王某所签劳动合同关于王某工作时间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报经审批的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宾馆安排王某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月标准工作时间,即王某每月工作时间的总数不得超过166.67小时(20.83个标准工作日×8小时日标准工作时间)。扣除一小时的用餐时间,王某每天实际工作11小时。这样的话,王某每月只需工作15天,就将近达到以月为计算周期的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而宾馆每周休息一日,这样王某每月工作超过了26个工作日,大大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时。三、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支付问题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只要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的标准工作时间,即使劳动者周六、周日加班了,平时也延长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并不是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不存在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了,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是当员工总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总的标准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支付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对此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李某2008年6月应聘到某运输公司从事汽车运输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工资为3000元,月,工作时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6月份到8月份,李某跑了几个长途运输,完成工时550个。8月底当公司向李某结算工资时,李某提出要公司向其支付50个工时的加班费。公司提出公司与李某所签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对李 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个季度活多些,工作时间长点;下个季度活少了,工作时间就短了,因此平均起来李某的工作时间会短于法定工作时间,公司不需要向他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运输公司的说话是错误的,李某实行的是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李某每个季度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应为500个小时(62.5个标准工作日×8小时日标准工作时间),本季度李某实际完成了550个小时,显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50个小时,这超出的50个小时公司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支付标准(即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向李某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当员工法定节日加班时,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法定假日加班费支付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在任何工时制度下都必须支付加班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不例外。某中日合资企业产品主要出口美国,2008年,由于受金融风暴冲击,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2008年国庆节,公司突然接到一份订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由于供货期十分紧张,公司便规定:“国庆节期间,全公司加班,完成任务后按国庆节天数安排补休。除国庆节全天加班以外,从10月份到12月份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个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完成供货任务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公司全体员工放假,让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显然,该公司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比照执行的问题,必须报经审批以后才能执行;其次,即使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应按照报经审批的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并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原则安排劳动者休息,以确保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再次,要求全体员工在国庆节期间加班后只安排补休却不支付加 班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国庆节属于国家的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 工作的,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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