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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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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摘 要:摘 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传统法律制度,对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保护离婚时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审视我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指出其存在的立法不足与缺陷,并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状,探寻有效的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社会性别;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能力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

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摘 要:摘 要: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传统法律制度,对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保护离婚时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审视我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指出其存在的立法不足与缺陷,并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状,探寻有效的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社会性别;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法院判决,有能力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适当财物资助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传统法律制度,对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保护离婚时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学界有学者对此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还有学者希冀用国外离婚扶养制度取代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此,笔者不赞同。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审视我国现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男女两性的影响,指出其存在的立法不足与缺陷,并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现状,探寻有效的完善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建议,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的现实需要。 一、 社会性别理论与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社会性别是与生理性别相对应的概念。生理性别亦称自然性别,是指男女两性在生理结构和生理机能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与生俱来自然存在,一般不能改变。社会性别则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建构下形成的性别和差异。即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1](P145)社会性别概念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男女两性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但这些差异多数与生理因素无关。许多对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都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被文化逐渐建构形成了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差异。社会性别概念的最大意义在于揭示了性别的社会建构性,强调男女两性的差异不是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社会文化建构的。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男女两性地位的不是生理性别而是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概念的提出,是对两性之间所有差异均是天生的这种"生理决定论"的有力挑战,促进了人们传统性别观念的深刻变革。 社会性别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西方女权主义的重大理论建树。社会性别理论以倡导、追求男女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反省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审视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探求造成男女两性地位不平等的根源和本质,旨在促使男女两性全面健康发展,改变长期歧视女性的社会现实,消除男女两性之间实际上的不平等,实现男女两性实质上的平等。社会性别理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西方社会妇女研究两性问题的重要范畴,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均渗透着社会性别视角。20世纪90年代,西方的社会性别理论被我国妇女研究者所关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这一理论在我国迅速得到传播和发展。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学者尝试以社会性别为视角,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分析探讨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检审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从而使其逐渐成为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之一。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离婚救济方式,婚姻立法确立此项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颁布的法律文件中。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20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婚,并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职业因而不能维持生活者,男子须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但如果男子自己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不能维持生活者,不在此例。"依此,革命根据 地时期确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女性离婚后且未再婚时的生活困难问题。只有女方经济能力较弱无法维持生活的,男方才承担帮助义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继承和发扬了我国立法传统,其中均有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但这时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已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其不再仅侧重适用于女性受帮助的情况,基于现实的需要,将离婚后未再婚且生活困难的男性亦纳入受帮助的范围,即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平等地适用于男女两性。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此,立法明确了以住房予以帮助的方式,强化了对离婚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力度。 综观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沿革,我们发现,此项制度平等地适用于男女两性,具有性别中立的立法色彩。尽管此项制度设立时并没有歧视妇女的初衷,甚至还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其实施的后果却没有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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