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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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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 id=“artibody”> 摘 要 公民权的行使是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目前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规定的匮乏和保护的不力,致使举报人在举报后遭受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和各种隐性的打击报复的案件层出不穷。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直接根源在于举报泄密,而真正的根源则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护。因此在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设计上,必须从根源入手,确立严密的保密制度;加重泄密者的违法成本;建立对隐性打击报复的救济制度;建立高效的被举报人查处制度。 关键词 举报人 保护 打击报复 1 我国举...

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
举报人保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四个关键 id=“artibody”> 摘 要 公民权的行使是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目前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规定的匮乏和保护的不力,致使举报人在举报后遭受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和各种隐性的打击报复的案件层出不穷。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直接根源在于举报泄密,而真正的根源则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护。因此在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设计上,必须从根源入手,确立严密的保密制度;加重泄密者的违法成本;建立对隐性打击报复的救济制度;建立高效的被举报人查处制度。 关键词 举报人 保护 打击报复 1 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类型 1.1 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 这一种类型的打击报复多是由被举报人雇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或者指使自己的亲属或下属、亲信对举报人予以有预谋的人身攻击,致其丧失人身自由或身体残废乃至死亡。 1.2 隐性的打击报复 这一种打击报复中,行为人通常拥有一定的职权,凭借职权来整举报人,如找各种理由将举报人调往更差的工作岗位;对举报人降职、降薪;对其晋升或评定职称予以压制等。这种打击报复,不明真相的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上看起来合法,但却给举报人带来巨大的灾难,它往往导致举报人收入减少、失业、名誉的破坏、工作压力的增加等,却有苦说不出。相比较显性的人身打击报复,这种打击报复更具有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运用得更多。 2 我国举报人易遭受打击报复的根源 在大多数的举报案件中,举报人为什么屡屡遭受打击报复,被举报人为什么知道举报人的信息,直接根源就在于泄密。实践中经常出现举报材料直接被转到被举报人手中、被举报人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处理。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多头举报,但举报人也知道自己会担很大的风险,一般不会自己对外人说,甚至连自己的亲属都不敢告诉。因此,举报泄密一般都是由接受举报者或者在举报处理程序中接触举报信息的人泄漏出去的。 接受举报的人或有条件接触举报信息的人为什么愿意泄密呢,是有意还是无意,不排除无意的可能,因为人的身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失控,如醉酒状态下,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很多事实也证明泄密者大都是故意而为的。泄密者为什么愿意违反保密规定将举报内容透漏给被举报人呢,这就和我国的现行立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相关了。这也是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制度上的根源,抑或真正的根源。第一,我国现行的关于举报人保护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对接受举报的主体的规定不单一。公、检、法都可接受举报,举报人的多头举报法律也予以默认,因此,实践中接受举报的组织或个人都存在,非常乱、杂。此外,对举报的处理环节过多、不集中也使接触举报信息的人增加,这些都不利于保密,同时也不利于泄密之后对泄密者的追查。第二,泄密者的违法成本低。在现行的制度之下,即使最终查出了泄密者,对之的处罚多是较轻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这些处分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处分期满,照常升职、加薪。第三,泄密者泄密与自己利益攸关。一是泄密者与被举报人之间往往是“同僚”关系,抱着“同僚”之间应相互照应的 思想 教师资格思想品德鉴定表下载浅论红楼梦的主题思想员工思想动态调查问卷论语教育思想学生思想教育讲话稿 ;二是泄密者与被举报人是一条绳上的蚂蚱,被举报者若被查出,可能牵涉到自己;三是泄密者已经或将来可能从被举报人那里得到好处,如曾受恩于某领导的“赏识”或希望将来能得到领导的“赏识”。泄密的这些好处进一步降低了泄密者的违法成本,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在泄密者不易查出而违法成本又低的情况下,泄密就难免了。 对举报人的保护必须抓住泄密这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源头,保密是对举报人保护的首要的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一旦泄密,当举报人已经遭受打击报复之后,对之的奖励也好、补偿赔偿也好都已晚矣,逝去的生命不能再来,伤残的肢体也无法恢复。 针对我国的举报人保护现状,学者们纷纷提出要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要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严厉制裁报复陷害者等构想。这些构想看起来似乎很完美、全面,但其难以最大限度的从源头 ——“泄密”上遏制。立法再完善,不抓住问题源头,其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借鉴国外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得看我国的国情、民情、官情。一项制度在成文之前必须要预测其成文后的运行情况,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最大化,作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设计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举报人保护制度首要的是抓住源——做好保密工作,即做好预防工作,其次才是泄密后对举报人的救济和对打击报复者的责任追究,前一制度若最大程度地卡住“泄密”,后面的工作也会随之减轻,否则司法机关的工作又会繁重很多。 3 举报人保护制度设计的四个关键 (1)严密的保密制度——设立单一的举报受理机关,举报的受理和处理由同一个机关进行。 现在的举报受理机关繁杂,受理后又分流处理,这给保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设立单一的受理机关,独立于公、检、法以及地方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垂直管理,赋予其举报受理权、对举报案件的调查权、必要的执行权,以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效率,并使接触信息人员的范围最小化。效率提高后还可及时的对被举报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少举报人遭受伤害的可能。这是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第一关也是最关键的一关。 id=“artibody”> 2)加重泄密者的违法成本——泄密者应和打击报复者负民事连带责 ( 任。 如前所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泄密者的违法成本很低,甚至几乎没有。针对这种状况,在新的制度设计上,除了保密制度外,还必须加大泄密者的违法成本。第一个关键的制度设计只是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泄密的可能,同时也方便了对泄密者的查出。要使泄密的可能进一步缩小,对举报人保护的制度设计的第二关键就是要加重泄密者的违法责任,在新的制度之下,泄密者不仅要承担较以前立法要重的行政责任,还应当和打击报复者一起对举报人因被打击而遭受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个关键也有双重功效:一是对于泄密者起到一个警示作用,提醒其在泄密之前权衡自己泄密是否值得,从而使部分潜在的泄密者放弃泄密;二是泄密者泄密后,遭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可以对报复者或泄密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使损害赔偿不至于落空。 在制度上让泄密者和报复者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是可行的。在第一关的保密制度之下,泄密者的查处就比较容易了。举报人举报后,接受举报的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接受举报的人因自己违反此项义务而致使举报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泄密者应当对此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打击报复者也当然地负赔偿责任,虽然泄密者没有直接实施报复行为,但因其泄密才导致举报人暴露而遭受打击报复,泄密者在泄密之前应当预见到这种后果的发生,却仍然泄密,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建立对隐性打击报复的救济制度——确立对被举报人调任制度和 举报人再就业制度。 针对目前对举报人隐性打击报复居高不下和缺乏救济的状况,对隐性打击报复的受害人(包括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给予救济也是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非常关键的一环。国外的救济制度主要针对举报人进行,如身份重置、住所重置等,也有学者主张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这些国外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在我国行不通。我国每年有数以千记的举报案件,如果对所有举报人都提供这样的保护需要的成本太高,在我国采取这种制度是不现实的。 目前的举报因举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职人员的举报,包括具有行政编和事业编的人员,另一类是对非公职人员的举报。一旦举报被泄露,针对这两种举报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前者将其调离现在单位或现在的岗位使其丧失对举报者的管理权,这样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分属不同的单位,或是虽在同一单位,但不在同一岗位,被举者对举报者没有管理权,这时被举报者对举报者的隐形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而对后一举报对象,国家由于对之没有任免权,无法采取像第一类对象那样的措施。对之可确立此类案件中的举报人再就业制度。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到隐性打击报复,无法或不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需再就业时,国家对其再就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或资金支持,如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等。 (4)建立高效的被举报人查处制度。 在举报人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查处,对于具体的处理时间在立法上应有所限制,久拖不决,甚至最后不了了之既是对举报人举报积极性的打击,也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纵容。现实中对违法犯罪的监督真正能发挥作用不多,公众的举报是监督的有效途径。 举报人保护的上述四个关键,实际上是几道关卡,通过层层把关,使对举报人的保护最大化。当然,在这几个关键之下们还有许多细节要处理,如学者们提出的奖励制度、具体的举报方式、打击报复的确认制度等。 总之,举报人作为反腐利器,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良好的举报环境,解除其后顾之忧,强有力的举报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杨燚,李波.借鉴国外制度,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J].检察日报,2009-08-18:003. [2] 董娟.检察机关加强对举报人保护的探析[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 吕翠流.关于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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