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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第27卷第4期 2010年8月 政法学刊 JournalofPohicalScienceandLaw Vol_27No.4 Au2010 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杨文杰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陕西宝鸡721007) 摘要:劳动者的生命能力丧失,其劳动能力必然丧失,而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财产,当劳动能力 投入到劳动之中后,就会创造价值,劳动者以工资形式从其创造的价值中,分配到相当于劳动力成本部 分的价值.这种价值为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发...

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第27卷第4期 2010年8月 政法学刊 JournalofPohicalScienceandLaw Vol_27No.4 Au2010 劳动力价值视野下的死亡赔偿金 杨文杰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陕西宝鸡721007) 摘要:劳动者的生命能力丧失,其劳动能力必然丧失,而劳动能力是劳动者的财产,当劳动能力 投入到劳动之中后,就会创造价值,劳动者以工资形式从其创造的价值中,分配到相当于劳动力成本部 分的价值.这种价值为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外,另外部分用于扶养家庭成员,或有剩余时以遗 产的形式归继承人依法继承.当劳动者的生命被非法剥夺时,其利益关系人从劳动者可以获得利益的期 望就会落空,因此,其就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这种逸失利益的请求权.这种逸失利益总和,不惟扶养利益, 也不惟继承利益,应当是劳动者在余命年劳动力价值的总和,减去劳动者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费用. 综合考量经常居住地,教育程度和年龄因素确定最终的死亡赔偿金. 关键词:生命能力;劳动能力;逸失利益;同命同价 中图分类号:DF5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0)04—0016—07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这是理论界 一 直以来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用马克思主义 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原理诠释侵犯生命权的死亡赔 偿金应是对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赔偿,并主张应以 此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 ,生命能力与劳动力价值 生命本身的价值虽然是至高无上,具有绝对 的价值,但,生命能力在客观上体现在劳动力的 价值之中.劳动力也是商品,其价值是可以用一 般人类劳动进行确定的.虽然劳动力商品的使用 价值是不可赔偿的,但其价值是可以计算和赔偿 的. (一)商品的价值与价值量 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 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一切劳动,从 一 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 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 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 l6 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 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_2"劳动并不是 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惟一源泉.正象威 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 母."_3J5这就是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但作为价 值,体现的是无差别的人的生命的生理学运动 —— 脑,肌肉,神经,手等生产耗费,这是一般 的人类劳动.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它的社 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 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 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 的劳动时间."_5因此,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 基本观点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形成商品的 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劳动力就 是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 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 收稿日期:2010—06—23 作者简介:杨文杰(1960一),男,陕西凤翔人,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教授,从事民商法 学研究. 智力的总和."|3_1帅从外延上来说,劳动力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力指全部人口.狭义 上的劳动力则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劳动力是 商品,它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 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还受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 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它与其他商品一样, 是可以在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换的.劳动力首先是 作为人身的附属并能给人带来收益的财产.劳动 力只有被劳动力的产权所有者用作投资,参与生 产和交易并从而给劳动力所有者带来收益时才成 为财产,因而其价值就体现在是否得到有效使用 或者使用效率上. 劳动力成本指的是劳动力所有者维持某一水 平的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一个人的劳动力不是 凭空产生的,首先需要劳动力的生产者(父母) 的投入,以及社会的投入(如义务教育和由用人 单位承担费用的继续教育),成为一名劳动者之后 还有自己所进行的继续投入,包括维持费用和发 展费用的投入.即,一个人的劳动力成本就是让 他拥有现存劳动力所花费和必须储备的费用.劳 动力成本又可分为基本成本和增值成本.基本成 本指的是所有者本身使劳动力达到可以转让和维 持这种劳动力以及劳动者生存所需要的费用.这 些费用包括婴儿胚胎期到具有劳动体能年龄的生 活营养费,监护费,医药费,衣着住宿费,为弥 补年老丧失劳动力而先期支付的费用等,总之是 劳动力所有者为生老病死,吃穿住行所要支付的 基本生活费(包括由抚养人支付部分).增值成本 指劳动力所有者本身为了增强劳动能力而投入的 教育训练费,学习与实习费.这些费用包括从幼 儿园至大学的学费,为增强体能所花的训练费, 为向社会学习劳动技能和为适应社会所花的费用, 为了使自身的劳动力有更高的使用效率而花的选 择费用,等等.这些成本费用的投入所为何来? 为了提高用来实现和满足劳动者维持其生命运动 所需要的劳动能力. 一 般说来,劳动力的成本越高,它预期获得 的使用效率就越高,在增值成本投入方面尤其是 这样.一个小学毕业的劳动者和一个博士之间的 劳动力使用效率会有很大的不同,原因是博士花 在增值方面的成本大大超过小学毕业的劳动者. 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不同,就决定其价格不 同,也就是工资高低的不同. 劳动力是具有既定的使用效率的劳动力,就 是说它是既定劳动力成本投入下"生产"出来的 劳动力.它的应有使用效率也就是由成本投入给 定了的(尽管各自生产的方式不同,因而各自应 有的使用效率也不同).因此,劳动力的应有价值 也就基本上由成本投人给定.然而,这决不是实 际的劳动力价值,实际的劳动价值是由劳动力成 本的投入和劳动力的生产方式和劳动力的使用三 者共同决定的.然而,在经济学统计中,把同类 行业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劳动报酬当作该 类行业或专业劳动力价值的标准水平.也可以统 计出一个社会特定阶段的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 —— 社平工资.这就是死亡赔偿金按照社平工资 计算有了可能.这也反证了死亡赔偿金就是对死 者劳动能力预期价值的赔偿. (三)生命能力与劳动力 劳动力虽然也是商品,但它是一种活劳动, 而不是像一般商品一样是一种物化劳动,这种活 劳动就是以人的生命活动为基础的.生命活动能 力的基础,在于人体蛋白质的新陈代谢能力.生 命权的保护对象,正是人的这种生命活动能力. 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与人的劳动能力并不相同.劳 动能力,是人的一种重要的能力,为健康权的基 本内容之一.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与人的劳动能力 的区别,一是内容不同,前者的内容为人体蛋白 质的新陈代谢能力,后者是在具有生命活动能力 的基础上,从事劳动创造财富的体力和脑力;二 是性质不同,人的生命活动能力是一项独立的人 格利益,劳动能力则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 ?在实际统计中,考虑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两个因素的指标有劳动年龄人口和社 会劳动力资源总数.二者的关系 是:社会劳动力资源5a:=劳动年龄人口+劳动年龄之外实际参加劳动人数一劳动 年龄内不可能参加劳动人数.人口 学一般以16岁一64岁期间的人口为劳动适龄人口.中国一般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男子16岁一60 岁期间,女子l6岁一55岁期间的人口 为劳动适龄人口.劳动适龄人口在人口中的比重,称为抚养指数,表示每个劳动适 龄人口的负担程度. 17 而是健康利益的一项具体利益. 在自然界里,一切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人 也是由物质组成,而且人还有生命,有心理活动 产生的人的需求,需求支配人的身体活动产生了 人的劳动.这种人的内在的主观需求与外在的客 观劳动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的生命运动的机理. 人的生命的最基本需要,就是生存的需要,而需 要的满足离不开劳动,这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有 目共睹的事实.有所不同的是残疾人和非适龄劳 动者,虽然没有劳动能力,但是其需求或基于生 命的本能,或基于正常心理活动而存在.这样, 他们的需求满足,不是通过他们劳动来获得,而 是通过他人的劳动来满足;通过他人的扶养来满 足.如果没有这种扶养,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只有 死路一条.因此,生命能力通过内在需要推动和 激发出的外在的,客观的表现形式,就是劳动能 力在客观上满足生命能力内在需要的能力,这个 劳动能力因人而异,各不相同.这就是劳动力商 品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就财产赔偿方面是 无法赔偿的,但就其价值量而言,是由生产劳动 能力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生 命无价,但生命的外在表现劳动力有价.生命丧 失,劳动者死亡,劳动者的劳动力随之当然丧失, 劳动力价值亦随之化为乌有,劳动者作为劳动力 商品的所有者与其所拥有的商品的灭失,必然造 成财产利益的损失. 如果有一天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界线被彻底打 破,劳动力成本和收益不再有城乡之别,那时,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平均社会必要 劳动时间,就应成为确定死亡赔偿金基数的客观 依据. 二,劳动能力与死亡赔偿金 侵害生命权导致生命能力完全失去,因而, 劳动能力不复存在.在侵害健康权造成完全丧失 劳动力的情况下,虽然生命能力只是不如前那么 完善,却并没有失去,然而劳动能力犹如生命能 力失去一样完全丧失了.在这一点上,二者相同. 这也正是侵害健康权,按照伤残等级划分劳动能 力的丧失程度,再结合社会平均的劳动力价值 (社平工资),劳动适龄年限确定伤残赔偿金的合 理性. 18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延 续,防止人为的将其终止.生命权与健康权相互 依赖,生命活动的延续依赖于人的健康状况,人 的健康状况又以人体生命活动的存在为前提.健 康权维护的是人体机能的完善性,保持其正常运 作,而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违 法行为侵害健康权,破坏了人体机能的完善性, 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和部分恢复健康, 即使是受到破坏的健康状况不能恢复,但终无生 命丧失的危险.而违法行为侵害生命权,则使人 的生命活动不能延续,其必然后果是死亡. 伤残赔偿金不是对生命能力的赔偿,生命能 力具有不可赔偿性,医疗费本身是财产损失,而 不是生命能力的损失,伤残赔偿金是对不同程度 的劳动能力损失所做的赔偿.劳动力作为商品, 是有价值的,是可以赔偿.对部分的生命能力损 害,引起部分或全部的劳动能力丧失,可以按照 相应比例,用劳动力的社会平均价值来赔偿,这 也是我国已有的做法.生命权由于死亡而丧失, 劳动能力因生命能力的完全丧失(死亡)而丧失. 那么,生命能力的完全丧失,引起全部劳动能力 丧失的,应当也可以用劳动能力的完全丧失,作 为标准来进行赔偿.同样,事实上死亡赔偿金也 是按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平均价值来赔偿,而且 在结果上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是等 额的.区别只在于赔偿的对象及其人数不同,残 疾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有一人;死亡赔偿金的请 求权人为全体有继承权的人.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对劳动力这种商品 价值的赔偿,而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 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一个救济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制度, 而不是一个救济死者本身的法律制度.无论赔与 不赔,赔多赔少,对死者已经毫无意义,但是对 生者则利益重大;当然,对于加害人或者准侵权 行为人(赔偿义务人)也同样意义重大.我们把 依据死亡赔偿制度有权取得赔偿金人称为死亡赔 偿金利益关系人,简称为利益关系人. 死亡赔偿金本质的不同学说,无论扶养丧失 说,还是继承丧失说,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都 不是以死者为受害人,而是以与死者有法定继承 关系的人或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为受害人, 在我国立法上,这两种人在范围上基本重合,做 主体范围区分没有实际意义.有实际意义是应当 具体考察究竟这些利益关系人从死者哪里可以取 得那些利益,以及利益的范围.这是我们在最后 一 个问题里要探讨的. 三,死亡赔偿金的平等与不平等 生命平等,生命权平等,是现代社会毋庸置 疑的价值规则.然而生命平等是有范围的,有条 件,是相对的. (一)生命的平等与不平等 生命首先是人的自然属性,作为自然属性的 人的生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为每个人作为 一 种物质存在,都拥有生命,可以多姿多彩的生 存在现实的物质世界之中.然而,人还是社会的 动物,每个人生存的后天社会环境具有重大的差 异性,必然扩大了这种固有的自然的不平等性, 这种不平等,出生前应由上帝负责,出生后则应 主要由社会负责.每个人生命能力的强弱不尽相 同,注定了劳动能力不可能相同,因而能够创造 社会财富和获取社会财富的多寡也就不同,满足 自己主观需要的程度和水平就发生了大的差异, 积累的财富在满足自己需要之后,作为遗产留给 继承人的多少就有很大的差别. (二)生命权的平等与不平等 为了保护生命,缩小由于生命能力不平等造 成的劳动能力不平等以及劳动能力价值的投入方 面等因素造成的后天的不平等,带来的一系列的 社会不平等,近代以来,天赋人权理论作出了杰 出的贡献,使生命权平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成为最基本的人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 人格权.其完整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 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权隶属于典型 的自由权体系,是防御性的个人权利,也是要求 国家不作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 夺个人生命.生命权是典型的第一代人权,其理 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国家对生命权的 义务体现在两方面:从立法层面承担尊重义务和 从司法层面承担保护义务. 由此可见,生命从其自然属性而言,有平等 的一面;从生命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性方面 来看,客观上存在着现实的不平等.从立法来说, 不是要消灭这种不平等本身,这种不平等是无法 消灭的客观存在,而是要解决由于这种不平等所 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从生命权主 体的权利内容来看,生命权平等的范围以生命权 的内容为范围;从国'家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的 义务内容来看,生命权平等的范围以国家对生命 权承担的义务的范围为生命权平等的范围.正如 社会上存在太多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立法者才有 必要和意义规定平等一样,如,公民不分男女, 种族,民族,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一律平等. 所有这些平等,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分财 产状况一律平等,并不意味着要改变这种财产不 平等的状况,恰恰相反,为了效率价值目标,这 种对不同财产的归属关系为法律承认和保护.男 女,种族,民族平等,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 即使实质上的平等也无法消灭这些不平等本身. 立法者规定这些平等并不等于要消灭这种差别和 不平等.即使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也只能是对有 受教育能力的人进行教育,而对无受教育能力的 人,国家爱莫能助.人的生命作为人格利益,基 于人格平等当然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法律上, 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甚至在事 实上连机会上的平等都不是.虽然上帝是慷慨的, 对大多数人敞开着大门,也对一些人打开了窗户, 但是,上帝又是吝啬的,他对另外一些人门窗紧 闭. (三)我国生命权保护立法 我国生命权立法从来都是以平等保护为基本 原则.从刑事法律到民事法律,概莫能外.在任 何立法上都找不到同命不同价的依据.人们把质 疑的目光和不满的言论针对司法机关,当然是事 出有因.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首 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1994年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四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具 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将死亡赔偿 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精 神抚慰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工伤保险 条例》对"死亡补助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费"及其计 19 算标准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 "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抚慰金",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 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 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 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 合理费用."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 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此外, 涉及死亡赔偿的法规还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 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这些规定也反映出不同 时期对具体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不同认识和 不同规定.总括起来,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 要依据如下客观因素: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国家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 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当然,受害 人的个人因素如年龄等,也是确定具体案件中死 亡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这种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城乡 差别,法律基础是户籍制度.即承认和保护这种 既有的社会不平等,这才是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 备受质疑的根本原因.然而这种社会不平等并不 必然导致生命权保护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二元制 结构.是以司法解释为主体的有关规定,建立起 了以城乡户籍差别为基础的二元制死亡赔偿金标 准.备受责难的也正是基于户籍差别形成的同命 不同价制度,虽然这种制度在批评中有所改变, 有司法解释规定,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以上的人, 可按照城市人口进行赔偿,其实还是坚持城乡差 异是影响死亡赔偿金数额的决定性引素之一.《侵 权责任法》除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外,对 同命同价并没有做出比其他民事立法更多的规定. 综观国际立法以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同 命同价条款的规定和适用其实都不是什么新鲜创 造.在已有的国际公约以及行政法律法规和事故 处理中都已经存在.如,《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 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我国已加入)以及 《民用航空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的有关规定采用的赔偿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就是限额赔偿的一揽 20 子赔偿办法;在频发的矿难事故赔偿实践中也是 每人赔偿20万元的等额赔偿办法.我们有理由期 待最高司法当局在对《侵权责任法》制定司法解 释时,最终取销由于城乡户口差别造成的死亡赔 偿金数额上的差别,而不是一般的取消由于任何 因素引起的不平等. 四,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即死亡赔偿 金的本质问题.这是进一步研究死亡赔偿金标准 的理论基础.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劳动力商品预期价 值的赔偿,这种价值就是利益关系人的逸失利益 无论扶养利益丧失说还是继承利益丧失说, 都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说明权利人要求 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问题(在于扶养 关系,还是继承关系).二是谁究竟有资格有权利 要求加害人进行赔偿(是被抚养人,还是继承 人).三是利益的预期性(扶养利益,继承利益) 都是未来的可得利益. 由于此两种学说哪一种都无法尽善尽美的解 释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而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 被扶养人作为死者利益关系人,其作为原告的主 体资格几乎是无可置疑的,今次《侵权责任法》 于死亡赔偿范围中没有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莫 非立法改弦易辙,不再保护被抚养人的扶养利益? 其实非也.是由于立法者采纳了理论界最新的研 究成果,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已含在死亡赔偿 金之中之故.以此为据断言立法舍弃被扶养人利 益不顾,是为误解. 解决此问题兼采这两种学说,以规避其弊害, 扬其益利.逸失利益说堪当此任.无论扶养利益 还是继承利益,都是利益关系人的逸失利益. 侵犯生命权造成生命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 随之而逝,对民事主体而言,挽救其生命,恢复 其主体资格,断然绝然不能,法律自然无能为力, 但是,生命权的主体本来同时还是其他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在这些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生命 权的主体可能是扶养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也 必然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被继承人.与生命权的 主体相对或相关的利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在 扶养关系中或继承关系中获得扶养利益或继承利 益,虽然这种利益可能是期待利益. 由于被抚养人在我国法律上与继承人有同样 的法律地位,在此要辨析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 是扶养利益,还是继承利益,似乎为时尚早.这 也是立法给司法留下的一道颇为费解的思考题. 一 改已往继承利益说,改投扶养利益说倒也不是 什么新奇之举,问题在于,立法在死亡赔偿范围 内剔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同时,对死亡赔偿金采 纳扶养利益说,在逻辑上死亡赔偿金不就完全等 于抚养费了吗?这种大起大落,是立法技术的失 败,也是对民众信赖立法者的朴素感情的伤害和 挑战.也必然动摇《侵权责任法》的民众信赖和 感情基础. 除过这种财产利益的逸失外,由于这种法律 关系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关系的因素,这些利益关 系人与生命权人之间还有一种感情(爱情,亲情) 上的依赖性.这种感情依赖是人所特有的一种高 尚感情,是人类精神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这种感情需要的丧失,必然使人的精神生活崩溃 而遭受巨大痛苦.这种痛苦是原来依靠感情维系 的心理平衡被打破造成的.所以这些利益关系人 由于生命权人的生命进程被强制终结,生命被非 法剥夺,必然遭受财产利益的逸失和精神利益的 损害. 对此,理论界并无分歧.只是我们认为精神 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与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应当是 一 致的,同作为死亡赔偿范围内的不同项目,在 合理性方面应无二致.因此,死亡赔偿金数额的 多少,并不是衡量生命价值的尺度,不同人的死 亡赔偿金数额不同,并不意味着生命价值的不平 等.因为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 而是对利益关系人逸失利益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逸失利益和精神损害程度不同,赔偿金当然不同. (二)建立死亡赔偿金复合标准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问题,宜采用 最高额限制法.实践中亦有此做法,应当说基本 可行.弥补这种精神损失,减轻精神痛苦,恢复 这种心理平衡,民事法律能做的就是利用侵权责 任法的赔偿功能重建利益关系人的心理平衡,实 现利益救济的目的.这种痛苦用常识来判断,与 亲情关系的密切度和相互依赖性成正相关关系, 即关系越密切承受的精神痛苦则越大.如果采用 社平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更易抚平受害人心理的 创伤,建立精神损害赔偿金动态科学合理的标准 体系. 有鉴于此,有关精神赔偿金的标准问题,建 议一般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划分,第一顺序较高于 第二顺序.因为法定继承人顺序就是按照亲情关 系的密切度和相互依赖性进行划分的.对第一顺 序继承人可规定一般不超过全国社平工资的5倍, 对第二顺序继承人可规定一般不超过全国社平工 资的3倍.当然还有一个精神赔偿金赔偿请求权 问题,该赔偿请求权一般归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 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序 继承人才可以行使精神赔偿金请求权.即对第二 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限制. 这种限制不是否定其精神损失,而是首先在于平 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过高对加害人来说也 未必公正,其次,赔偿请求权过于分散,可能不 利于对更应当保护的赔偿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如,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有限时,由于债权具有 平等性,各赔偿请求权人,均有权获得等额的财 产,这就必然影响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利益的全 部实现.所以,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遗嘱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外的,应不 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同时还属于法 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得依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影响死亡赔偿金因素 经常居住地的影响.每一个劳动者个体作为 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其劳动力商品价值包含了 生产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价 值以及劳动力发展价值.这个价值量既可以是全 国的,行业的,城市的,农村的,受诉法院地的, 死者户籍地的平均价值,也可以是死者本人的劳 动力自身的实际价值.目前来看城乡,东部与中 西部差别仍然客观存在,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而城乡收入差别,生活费支出差别,还有东部地 区与中西部地区差别都是直接影响劳动力价值的 关键因素,承认死亡赔偿金是对劳动力价值的赔 偿,当然就要承认劳动力商品的成本差别.但划 分城乡差别的标准不应当是户籍,而是劳动者劳 动收入的来源和生活消费市场所在地,实际就是 经常居住地.因此,建议按照死者生前经常居住 21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如 果工资高于该平均工资的,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 任加以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 教育程度的影响.教育程度应作为影响社平 工资的一个因素.但未成年人应以社平工资为基 数,成年人以正在就读或已经完成的教育程度为 标准.以完成义务教育为基础,义务教育以下影 响系数为1,高中,中专,技校为1.1,大专为 1.2,本科为1.3,硕士为1.4,博士为1.5,有职 称的,副高与硕士,正高与博士同.超过义务教 育以上的学历,其劳动力的成本投入要大,一般 劳动力的价值相应也大.因此,死亡赔偿金考虑 这一因素具有合理性. 年龄的影响.l6岁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已 经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 看,已经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也被民法有条件的承认.劳动 适龄年龄一般女性不超过55岁,男性不超过60 岁.这样计算人的一生适合劳动的时间为39年至 44年.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普及率在大大提高, 其实大多数人开始劳动都是在成年以后,18岁至 23岁之问,我们以整数20岁计,不考虑性别差 异,算止6O岁共计40年.死者年龄在20岁至40 岁之间的赔偿30年,每小一岁或者大一岁,减一 年,最少不少于l0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2004.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75. 责任编辑:马睿 DeathCompens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LaborValue YangWen—jie (Dept.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aojiUniversityofArtsandSciences,Bali721007,China) Abstract:Iflaborslosetheirlives-theirabilitytoworkisboundtolose.However,theabilitytoworkisthe propertyoflabors.Iftheabilitytoworkisputintowork,itwillcreatevalue.Andlaborswillgetpaymentfromthe valuetheycreateintheformofsalarywhichequalstothevalueoflaborcost.Thesalarytheygetisnecessaryfor laborssurvivalandfurtherdevelopment.Inaddition,theyneedtosupporttheirfamilymembe~.Whenlabors livesareillegallydeprived,theirfamilymemberswilllosethechancetogainbenefitsfromthem.Therefore.their familymembe~willhavetherighttoaskforthelostbenefitsfromtheinfringer.Acomprehensiveassessmentof theusualhabitat,educationlevelandageisnecessarytodeterminethedeathcompensation. Keywords:vitalcapacity;abilitytowork;lostbenefit;equallifeequalvalu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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