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2.4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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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实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1.5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杆件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当采用钢管扣件作为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6.1.7连墙杆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杆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应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杆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杆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杆件时,连墙杆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杆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杆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版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当模版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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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连墙杆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连墙杆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除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6.1.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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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0.2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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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0.3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4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5.1.4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6.3.2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接地保护。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香肠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有专人负责。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7.2.1电缆中心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两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3.0.1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护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电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3.0.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0.5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鞋、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10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3.0.14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3.0.17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9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3.0.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撑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1.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7.2.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程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