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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2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编辑第五条 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 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 第十六条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 明。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3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编辑第十八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对安葬,存放,的骨灰~应发给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的骨灰安放,安葬,证。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公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4第四章 丧事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编辑第二十二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行生产、销 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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