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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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各室机房设置位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 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2、各类 X 线机透视及照片的最高照射条件应在安全使用范围之 内,对转让或修复的旧机器,必须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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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防护标准才能使用。 3、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 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 X 线照射,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 位应加强防护。儿童、孕妇及妇女月经期间尤应重视,必须接受检查 时,应尽量减少下腹部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剂量。除重危患者外,检查 室内应减少陪人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 5、必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腰系防护巾、防护三角等。 6、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一般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7、在摄片时,必须要有封顶的防护铅垒,不宜用铅屏风代替。 8、对刚开始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有关防护机构 进行体格检查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领取辐射安全证书,方能参加 放射专业工作。凡从事 X 线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医护人员接触 X 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 裙等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辐射线剂量计。 10、医、技、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假和营养津贴。休假期 间严格避免再接受 X 线照射。 11、女性辐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前 4 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射线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