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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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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专业:诉讼法 姓名:李蔚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一、缘起 在本科阶段,曾经借阅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直想批评自己的懒惰,从未认真读完过这一伟大著作,自然也没能汲取到营养。时间蹉跎,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生,不得不为自己汗颜,浪费了那么多认真读书的机会。研究生的课堂上,尤其是苏彦新老师的耳提面命,谆谆教导我们好好读几本书,读书的迫切,心里大受激发。《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伟大的著作之一,我也是在作业的压力下,认真读了这本书,写下读书笔记。 二、版本 《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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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专业:诉讼法 姓名:李蔚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一、缘起 在本科阶段,曾经借阅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直想批评自己的懒惰,从未认真读完过这一伟大著作,自然也没能汲取到营养。时间蹉跎,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生,不得不为自己汗颜,浪费了那么多认真读书的机会。研究生的课堂上,尤其是苏彦新老师的耳提面命,谆谆教导我们好好读几本书,读书的迫切,心里大受激发。《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伟大的著作之一,我也是在作业的压力下,认真读了这本书,写下读书笔记。 二、版本 《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法】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三、卢梭其人 1712年6月28日卢梭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祖上是从法国流亡到瑞士的新教徒。他出生后第十天母亲因产后失调逝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和当时日内瓦共和国的“小议会”的戈迪耶发生了争执,在法院下达的缉拿通知下愤然地离开了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虽然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但是自小就特别喜欢读书。他父亲将他送去当学徒,先跟一个公证人,再跟一个镂刻匠,后来受不了苛待的卢梭,16岁时就逃离日内瓦去流浪。他在法国萨伏雅区遇到慷慨为怀的迪瓦朗夫人(有版本译为华伦夫人),她对卢梭既像母亲又是情妇,卢梭此后十多年都是在迪瓦朗夫人的影响下发展性情、学习音乐等。卢梭在迪瓦朗夫人的鼓励下外出流浪,1742年搬到巴黎。在巴黎期间,卢梭与德尼·狄德罗认识,并从1749年起参与《百科全书》的撰写,卢梭专攻音乐方面。1750年,38岁的卢梭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赢得第戎学区论文比赛首奖而一举成名。随后他又著述了许多其它著作,涉及社会、政治、音乐、爱情、教育。1768年8月29日,卢梭与同居了25年的女仆瓦瑟在布戈市结婚,此前他们生有5个孩子,并全部寄养在孤儿院。1778年7月2日,已患“逼害性心理分裂症”的卢梭在巴黎东北面的阿蒙农维拉(Ermenonville)去世。(恰与伏尔泰在同一年去世)死时穷困潦倒,死前被马车撞翻,又被狗扑伤践踏。 四、第一卷的内容 由于作者的观点之多,不想泛泛而谈,在这里我就全书的是第一卷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第一卷,作者探讨的是在社会秩序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对利益的要求)和法律的可能(即权利所许可的)两方面入手,研究追求的是能不能有合于正义的和确实可行的政权规则。我把这个问题,视为“一机两翼”的结合问题。作者提出伟大的论断:“人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是什么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作者在后卷中会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卢梭认为在自然社会,家庭是唯一的单位,父亲与孩子的关系经过自然的联系(孩子需要父亲养育)——地位独立(孩子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约定结合(独立之后的共同生活)这三个阶段的变化。然而,在政治社会,首领与人民没有天然的爱的联系,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的、平等的,它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作者认为最强者的权利只能是合法的的权力而不是依靠强力。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强力是可取代的,不完全是正义的,如强盗的强力。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针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谈及奴隶制,卢梭认为无论我们从哪种意义来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它们是互相排斥的。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或者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下列的说法都是同样毫无意义:“我和你订立一个担负完全归你而利益完全归我的约定;只要我高兴的话,我就守约;而且只要我高兴的话;你也得守约。”首先就国家和个人关系存在的内容展开,通过对格老秀斯就这一关系的“解释”,指出一个国家的人民“转让”的是一种生产能力,并非臣民的自由。接着,作者批驳了以下几个关于奴隶制的观点:一专制主能保证他的臣民共享社会太平,二一个人可以无偿地把自己奉送给别人,甚至转让他的孩子,三绝对的权威与无限地服从共存的合理性。 作者就格老秀斯的这种所谓的奴役权产生的另一根源战争进行具体驳斥。这 也是我理解的重点,作者主要是运用因果分析法,首先战争的目的性决定了其结果性,既然战争的产生是物的关系,而非人的关系,因而战争引起的也是物关系的变化,即国家与国家关系的变化,绝非个人与个人的关系;然后从战争的结果奴役权和生杀权(战胜国屠杀战败国人民的权利)的关系来看,因为战争没有带来生杀权,所以根本不存有的权利也就无法造成奴役权实行的依据,以一种根本不存在权利的不实施以强求用自由换取生命明显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奴役权也是立不住脚的;最后从战争“结束”后的影响来谈,征服者运用强力对战争造成的奴隶进行压迫,一直等到好处得完利益攫取完之后再杀之,即满足了对物的需求,从这一过程的实质上说这仍为战争,对于这一点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人说他们之间有一个约定;我认为,即使有,但这个约定不但不表明战争状态已经消除,反而表明战争状态还继续存在。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也即汇合时能够得到“自保”的问题。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集体,对大家都是同等的;其次,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最后,每个人都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得到了自己之外他人奉献的等价物。社会公约就可简化成: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七章论主权者,认为主权是最高的、独立的、具有强制力的。为使个人意志服从公意,即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即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此,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政治共同体的本性指什么?主权者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是整个共同体的成员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主权者就是国家本身。这个公共人格的形成,是由于大家订立契约,所以契约的神圣性就是对主权者的唯一约束。契约的约束力来自公意,法律必须根据公意得来,假如又另外设定一个不可违背的法律,那就凌驾于公意之上了。共同体的组成是会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公意是会变的,用一个不变的法律(例如以上帝名义颁布的法律)来约束整个共同体,当然违反共同体的本性。 在论社会的状态一章节里,卢梭比较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其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至于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和被公约所约束的社会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结果或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和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 在论财产权一章节里,作为本卷结尾,卢梭提出开篇的答案: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以上只是我的部分浅见,如有不妥,还望老师批评指正,谢谢老师!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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