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举报
开通vip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来源:中税网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1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本章对征纳双方在税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税务管理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 来源:中税网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1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本章对征纳双方在税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税务管理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广义税务管理通常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狭义的管理行为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本章所称的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分为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三节,是税款征收的基础工作,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相对应,共同构成了税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时,本章还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办法,适合征收管理实际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也是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的一部分,只要不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也要加以总结、完善和提高。税务管理作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基础环节,它对于搞好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节对征纳双方在税务登记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分布状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组织,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通过税务登记,还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为税务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税务登记还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税收法治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税务登记,建立了征纳关系,有利于税务机关检查监督,保障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政策上的帮助和指导,使生产经营、领购发票、申请减税免税等权益依法得以维护。《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管理规定了四个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的时限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要求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帐户要持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登记对象、范围和程序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范围、时限作了规定,对象和范围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即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里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各种注册登记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 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称的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隶属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或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所称的营业执照,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予开业的许可证,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为了进一步明确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事项等,《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实施细则》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一步明确了三点:?申报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即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登记即可。?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是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税务登记表一般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或者注册地址、经营地点;(三)登记注册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九)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应提供的证件、资料一般包括:(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六)纳税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是指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证件。所称“收到申报”,是指税务机关初审其申报资料齐全并同意受理申报的日期。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要核查其申报是否真实,对有些登记项目要到申报的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对于相关证件和资料完整、合法有效、符合条件的申报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纳税人限期补正。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环节的管理,《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多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能够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据统计,2001年底,全国税务登记户数国税为1211万户,地税为1500万户,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户数是3500多万户。扣除两者登记范围和管理的差异外,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没有纳入税收的监控范围。而在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并不知道哪些纳税人办理了工商登记未办税务登记,为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机关的配合,本条第2款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信息沟通作出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对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堵塞工商与税务管理漏洞,具有重要意义。具体通报的内容和 方式《实施细则》第11条进行了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本条等3款对本条第1款以外的纳税人的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授权给国务院规定。为此,《实施细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里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应税行为或者拥有应税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包括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发证的经营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协会、学会的服务性收入、不动产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应税事项。此外,商业经营的柜台租赁承包经营、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经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培训费、咨询服务费等也属于发生纳税义务但并不能纳入第1款管理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是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方式、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渠道更加复杂化、多样化,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近年来,纳税人的数量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及比重逐步增大,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赖于扣缴义务人的源泉控管。增加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管理力度,明确扣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有效避免税收的流失。为此《实施细则》第13条进行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此规定明确了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至于发不发证件是税务机关根据该扣缴义务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而区别对待的。该条既规定了对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管理的要求,又进一步简化手续,避免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既是纳税人同时又是扣缴义务人的重要发证。 另外,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还必须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待时机成熟后再出台相关的规定。因此,《实施细则》第12条第3款专门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的规定。 对纳税人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问题,《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4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上述规定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证件。证件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报告和附送的证件,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答复。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歇业、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理债务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同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和发票购买簿、缴款书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登记报告及所附送的材料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交回发票等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开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及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所有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发生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在向原登记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后,还应当持经营地点或住所迁移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及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提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报告。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规定,共三款内容,分别规定了这类纳税人如何开立银行帐户及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帐户与税务登记如何互相登录号码以及有关银行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帐户的协助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时,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外,还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开户后,要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械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银行一般是指冠有“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与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保险机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关于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为存款人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等金融业务服务的方式,是存款人开发经济往来活动的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帐户按其不同用途分为四种:?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办理此类帐户必须经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并发给银行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帐户。如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更新改造资金帐户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帐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产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多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目前,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开户达几个甚至几十个。不仅交易相对人、税务机关不了解这种帐户情况,即使开户银行也难以全部掌握开户人有关帐户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引起较大的混乱。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也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针对这一问题,《税收征管法》作出了此项规定。这对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及时对不依法行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有关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第2款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银行帐户和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号码作出规定。根据银行开户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开立帐户时,需为其设立帐户号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也要为其编制税务登记号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在计算机系统储存或在台帐上登记税务登记号码,并通过银行系统计算机在专门用于银行开户的税务登记证上打印或手工书写银行帐户帐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将 逐步通过计算机联网、IC卡、定期信息互换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为保证《税收征管法》此项措施的落实,《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不容辞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本条第3款对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开立情况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予协助作出规定。税务机关车征收管理或办案需要,查询纳税人开立帐户情况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释义】 本条授权国家税务局对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进行管理。对纳税人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提出禁止事项。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局监制,是表明纳税人已经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件一般载有纳税人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税务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登记事项。其式样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为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一般每所验证1次,3年更换1次。税务机关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可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费。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帐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在报纸、广播或电视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证件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税务登记证件作为纳税人履行登记义务的证明具有法定证明作用,为此,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这种证件。本条对税务登记证件使用中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即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转借,是指纳税人有偿或无偿地将税务机关发给其专属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租借行为。涂改,是指纳税人利用化学制剂涂改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抹去或者改写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或写上与原文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将有关事项抹去等行为。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增减或毁灭或破坏,使原税务登记证受到损害,难以辨认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伪造,是指纳税人依照真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以上不法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特别是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务管理秩序,而且为他人偷、逃税或者诈骗犯罪 提供了方便,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本节是对帐簿凭证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帐簿的设置,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及办法的报送备案;发票的管理,税控装置的推广和使用。帐簿凭证的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管理的基础。本节在原征管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发票管理和税控装置两个方面的条款,补充了报送会计核算软件内容,同时,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置帐簿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帐簿凭证管理的规定,要求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一、设置账簿范围和建账管理 账簿凭证的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账簿凭证记载反映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情况,是税收稽查的重要凭据,是加强税务监督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只有依法设置账簿,才能确保税务监督的实现,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本条和会计法、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设置和凭证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也是加强税收监督检查和实现税收管理的需要。 1、扩大了建账对象。原征管法只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了建账要求,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税人没有明确,这样就为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逃避税收提供了条件,对税收征收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在纳税主体、利益格局及税源分布上均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各类有纳税义务的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急剧增加,如对其不进行建账规范,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竞争,法律上有失公允。同时,在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上,由于没有账簿、凭证可查,税收征管缺乏依据,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扩大税收建账对象,包括所有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为推行依法征税、依率计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强税收监督检查创造了条件。 2、规范了建账措施。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纳税人受到文化水平和能力的限制,无法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建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鉴于这种情况,《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建账工作,也照顾到我国目前的纳税人中还有许多文化水平低、经营规模小,确实无建账能力的实际情况。同时,《实施细则》第26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通过以上措施, 既考虑了实际困难,又明确了强制建账的手段,这对减少税源流失,抑制税收的跑冒漏,鞭策纳税人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起到积极的作用。 3(强化了建账管理。在《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中强制性规定,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税额;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机关除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税额外,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导致其计税依据虚假,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的基本要求 1(设置账簿的期限规定。关于纳税人必须在什么时间内设置账簿,《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同时,对扣缴义务人的建账时间,《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设置账簿的内容要求。关于如何设置账簿,《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各种会计账簿之间一般按下面的关系设置:首先,单位的各种总分类账户按每一总分类账户开设账页,组成总账,在总分类账户以外,作为需要具有详细记载的某个总分类账户的补充,设置一部分明细分类账户,即设置明细账,为了专对某类经济业务,按其时间发生顺序逐笔详细记载,设置日记账;对于某些不是总账所能详细反映,而又不适宜于使用明细账登记的经济业务,另行设置辅助性账簿进行记录。新的会计账簿被启用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责任,维护会计账簿的严肃性。会计账簿中应当记载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准隔页、缺号、跳行进行账簿记录。 3(规范了电算化核算纳税人的账簿管理。为了加强对实行电算化核算纳税人的账簿管理,《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的、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设置账簿的工作规范。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以后,应当按照会计工作规程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本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但在目前,有一些单位设置账外账,违反《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正常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一套或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正常的会计账簿予以反映,而是另设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群众利益等非法目的。如有的为了掩盖违反财经纪律设小金库,有的为了偷逃税款,有的为了欺骗投资者等而设置假账,这种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因此,各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账簿登记、核算。 三、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进行核算的原则 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是填制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只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够完整的、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经济业务活动,才能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分析、控制和监督;也才能作为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的主要对象,作为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重要凭据 。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准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正常,判断是否正确、符合要求;?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及权限;?完整性审核,看手续是否完备;?正确性审核,看计算有无差错。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以使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与会计账惩治核对;?记账凭证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的例外),并注明张数;?与其他单位共同负担费用可由保存原始凭证主办单位填开费用分制单;?填制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目前我国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是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自制票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否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据此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家的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不仅关系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纳税和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能否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现税收的作用。因此,长期以来,加强对凭证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本条强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于白纸条、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不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或者内容虚假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认可的自制票据等等都不得作为记账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规范账簿凭证的管理,《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为了珍重民族自治地区的传统文化,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实施细则》第27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同时,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加入WTO的需要,《实施细则》第27条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样就能更好地规范账簿凭证的管理,促进对外开发和民族团结,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本条所称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账册或簿籍。按其不同用途,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按照总分类账户开设,用以总括地反映和监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账簿。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按照明细分类账户开设的,用以分类、详细的记录、反映和监督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状况的会计账簿。日记账,也称序时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连续记载的会计账簿。它可以用来序时的记录、反映和监督全部经济业务或某一类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辅助性账簿,也称备查登记簿。需要用来为日后查考某些经济业务的内容提供参考资料。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它载明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明确经济责任,是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主要证据。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的,据以确定会计分类、填制会计账簿的凭证。核算,即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的记录、计算、分类、汇总、分析、控制 和考核的一种管理活动。其方法主要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复式记账、登记账簿,成本核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 本条共有两款。第1款主要是指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应将其财务、会计罐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第2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怀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计算和缴纳税款。 一、建立报送备案制度 本条规定,凡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必须依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必须依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是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途径。只有了解这些制度和方法才能深入了解一个单位的财务核算情况,也才能如实获取税源等有关资料。由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在的行业或者部门不同、生产经营的方式不同,因而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也有很大差别。这给税务机关计算征收税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本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如果纳税人不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征管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有明确的确定。应当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报送备案不同于报送审查。如果是报关税务机关审查,那么,税务机关就得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只有审查以后,纳税人才能按照审查的意见办理。税务机关必须对审查的结论负责。这种审查是需要时间和人力的,这难免会人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税收成本。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这是一种纳税人单方面的义务,在法律上税务机关没有审查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对等义务。只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判断其是否与税收规定相抵触,就可以了,这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有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少单位和行业都已开始采用了电子计算机记账,今后将更为广泛。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增加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内容。因为,在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虽然没有改变,但存在的形势却发现了很大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报送以及报送哪些资料都与在非电子化情况下有所不同。所以,《实施细则》第2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关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会计核算软件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征收管理,所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3款还规定,“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这样就能够确保税务机关对电算化会计核算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监督。 二、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本条第2款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并公布实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应当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考虑到不同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国家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实施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相抵触。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途径,直接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经济效益的高低,并关系到国家财政预算能否正确地执行和实现。因此,为了全面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情况,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监督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并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这样使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上有更多的灵活性,同时又便于加强经济核算,保证国家税收。 本条所称 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下载工厂财务制度及流程企业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模板范文财务制度 ,是指人们进行财务活动的规范,即对资金的获得、使用、耗费、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它具体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任务和方法,是单位编制财务预算、资金筹集、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负债管理、对外投资、成本与费用管理、收入分配管理以及资产处置、税款缴纳等管理必须遵循的规则。财务处理办法,是对资金的取得、使用、耗费、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会计制度,是组织管理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规范,是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会计凭证管理、会计科目与会计账簿设置、记账规则、会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会计资料的分析与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与方法、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监督销毁等。会计处理办法,是处理各项会计事务时运用的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方法、外币折算方法、收入确认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应税所得会计处理方法等。会计核算软件,是利用计算机语言或数据库编制而成,在电子计算机上运行,通过对人工输入的会计凭证进行处理,自动生成会计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来完成会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一般包括账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模块和使用说明。备案制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共有三款,主要是关于发票管理规定。其条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发票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管理办法的制定权限等。 一、明确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主管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这就赋予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应有的法定责任。这样规定,解决了发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解决了税务机关统一行使发票管理权问题。发票管理权是税务机关有效的管理发票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机构的统一性和职能的完整性,是行政管理高效率的重要保障。如果政出多门,对同一管理对象实行多头管理,必须造成整个管理活动的混乱,大大降低管理效率。 2(充分发挥了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优势。建国以来,发票一直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多年来的管理,税务机关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制定了一整套发票管理制度,培育了一大批发票管理人员,建立了完整的发票管理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核算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发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范围日益扩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从现实情况看,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是有效的,是与整个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本条款明确发票由税务机关主管,这是对税务机关多年来管理发票工作的一定肯定。 3(可以防止侵蚀发票管理权,扰乱发票管理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公共管理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税务机关作为经济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其管理的所有对象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特例。从立法角度来看,经济生活中的涉及发票管理权应集中在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本身不具备自我管理发票的条件。从原有情况看,国有的部分行业发票不愿接受税务机关管理,自成体系,管理松驰,扰乱了整个发票管理秩序,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使得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失去了监督和控制。这次修订征管法,明确了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这就有利于集中发票的管理权,加强税收监督。 4(可以控制税源泉。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款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的原始凭证、它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具有证明的效力。发票一经填开或取得即标志着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生,发票记载着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是提供有关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者其他征税基数的必备资料,是确定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管住了发票,就等于控制了税源,管住了税收。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应将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本条款这样规定,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责任,赋予了税务机关重大使命。 二、明确税务机关在整个发票管理中的职责 本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这就是说税务机关应具体做好发票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发票印制管理。发票的印制管理是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在整个发票管理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主要应作好以下工作: (1)严格发票印制企业资格的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其他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控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查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落实好发票监制章专人负责制度。 (4)严格发票印制审批通知。发票印制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 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5)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对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红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上述证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 ?交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 ?验旧领新。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是当前发票领购的主要方式。 ?批量供应。这主要是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大部分是按月供应或按季供应。 3(发票开具的管理。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整本发票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索取发票中,要注意以下 几点: ?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 ?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销售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人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让账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取得发票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 款项时,取得的发票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所谓不合规定的发票,主要是指以下三类情况: (1)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 ?白条,及使用空白纸张直接制作的收付款凭证。 ?其他收付款凭证,如内部结算凭证、往来收据等。 ?伪造的假发票。 ?作废的发票。 (2)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如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 (3)发票来源于符合规定。发票必须是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向第三者转借、购买的发票都是不合法的。 6(发票的保管管理。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按不同范围、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成品以后,向社会供应使用实行“集中分极保管”的原则。“集中”就是印制成品后,在向社会供应以前,不论是“统一发票”还是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均由税务机关保管;“分级”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及管理上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保管级次,分级保管。二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以后的保管。无论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是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 (1)专人保管制度。就是要视具体条件,全面实行发票的集中专人保管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税务机关及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并明确其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奖罚兑现,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专库保管制度。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存储发票的仓库,并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用票单位和个人也要配备专柜,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要有利于存取和盘查。 (3)专账登记制度。就是要设立发票管理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账,通过账、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保管交接制度。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与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领发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5)定期盘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一般在每月底对库存未用的发票应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账实相符。县(市)级税务机关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基层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库存发票情况要进行一次账实稽核工作。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7(发票缴销的管理。 (1)发票收缴。 ?发票收缴的类型: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原来印制、领购的发票;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等事项时,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税收管 理和发票管理的规定,需要收缴的发票。 ?发票收缴的程序: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该编制发票清册,经财务负责人盖章,报送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清册后,应认真审查,分户登记,对审查合格的,予以注销。对依法注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必须上缴税务机关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以便备查。 (2)发票的销毁。 ?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存根以及税务机关自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期满并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予以销毁。 ?用票单位和个人由于合并、分设、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况,上缴或者注销的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本文档为【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务登记条文释义】,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8233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61KB
软件:Word
页数:32
分类:
上传时间:2017-09-17
浏览量: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