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CLDR—2011—01011
茶政办发〔2011〕115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茶陵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资 处置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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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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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统一归口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监管,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招投标局等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县直机关,含二级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事业单位,含公办学校、公办医院,及县属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调拨、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房屋等建筑物、车辆和其他资产,含林木资源,评估价在5万元以内的,处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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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报县国资局审批,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经县国资局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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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的资产,处置方案由县国资局审核,报县长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出售,程序,
,一,申请。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资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有主管部门的,先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填写《茶陵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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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齐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二,核查。县国资局对申请处置资产进行实地勘查,核实资料,提出转让,出售,处置意见。
,三,审批。审批后,由县国资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四,评估。县国资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五,交易。国有资产房屋处置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按程序在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可申报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县监察局、国资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全程监督。拍卖时,一律设立保留价。保留价由县财政局、国资局、国土局、房产局、审计局、法制办等部门共同确定。
,六,移交。成交后,签订资产产权转让合同,交齐全部交易款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在选择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时,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调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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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资产调入或调出单位向县国资局提出资产调拨申请,填写《茶陵县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二,核查。县国资局对申请调拨资产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调拨意见。
,三,审批。审批后,由县国资局下达资产调拨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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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移交。资产调入和调出双方在国资局的监督下,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备案。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后10天内报产权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报废程序,
,一,申请。资产处置单位根据资产损毁程度和资产使用年限及相关规定提出报废申请,填写《茶陵县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二,核查。县国资局对资产损毁程度和相关证件资料进行核查提出报废意见。
,三,审批。审批后,由县国资局下达资产报废通知书。
,四,报废。县国资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回收资产,取得资产报废证明。
,五,核销。县国资局根据资产报废证明办理资产核销登记手续。
,六,备案。完成资产核销登记手续后10天内报县产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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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国资局提出分配方案,应该公开、透明,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存好,,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局等部门采取全额没收处置收入、停止拨款、冻结存款账户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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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隐瞒、虚报资产处置收入的,
,三,处置收入不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的,
,四,未进入规定市场公开交易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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