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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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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 中国工程检测网: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 中国工程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网: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2.1.4条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二节雨水量 第2.2.1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 ———雨水设计流量(L/s); q ———设计暴雨强度(L/s·ha); ———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ha)。 注: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第2.2.2条径流系数可按表2.2.2-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2.2.2-2采用。 第2.2.3条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 ——设计暴雨强度(L/s·ha); t ——降雨历时(min); P ——设计重现期(a); A1, C, n, b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有关规定编制。 注:在自动雨量记录不足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资料采用。 第2.2.4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2.2.5条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 ——降雨历时(min); t1 ——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 m ——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l.2; 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 第三节合流水量 第2.3.1条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z ——总设计流量(L/s); Qs ——设计生活污水量(L/s); Qg ——设计工业废水量(L/s); Qy ——设计雨水量(L/s); Qh ——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第2.3.2条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2.3.3条截流倍数n。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 第2. 3.4条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二节水力计算 第3.2.1条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 ——流速(m/s); R ——水力半径(m); I ——水力坡降; n ——粗糙系数。 第3. 2.2条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3.2.2采用。 第3.2.3条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管道应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3.2.3采用。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沐浴或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 三、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第3.2.4条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金属管道为10 m/s; 二、非金属管道为5 m/s。 第3.2.5条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水流深度为0.4~1.0m时,宜按表3.2.5采用。 二、当水流深度在0.4~1.0m范围以外时,表3.2.5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应乘以下列系数:h<0.4m时系数=0.85; 1.0 型号 pcr仪的中文说明书矿用离心泵型号大全阀门型号表示含义汽车蓄电池车型适配表汉川数控铣床 。当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的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或采用可调速电动机。 二、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泵房内的备用泵台数,应根据地区重要性、泵房特殊性,工作泵型号和台数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 三、应采取节约能耗措施。 四、有条件时,应采用潜水泵抽升雨、污水或污泥。 第4.3.2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水管流速为0.7~1.5m/s; 二、出水压力管流速为0.8~2.5m/s。 第4.3.3条泵房内的起重设备,根据水泵最重部件或电动机的重量,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的地面式泵房,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1t以下时,采用手动单轨单梁起重设备; 三、起重量在1~3t时,采用手动或电动单轨单梁起重设备; 四、起重量在3t以上时,采用电动单梁桥式起重设备。 注: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机械化水平。 第4.3.4条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邻两机组基础间的净距; 1.电动机容量小于等于55kW时,不得小于0.8m; 2.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 二、无吊车起重设备的泵房,一般在每个机组的一侧应有比机组宽度大0.5m的通道,但不得小于本条一款的规定。 三、相邻两机组突出基础部分的间距,以及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间距,应保证水泵轴或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够拆卸,并不得小于0.8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则不得小于1.0m。作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2m。 四、配电箱前面通道的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小于2.0m,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不宜小于1.0m。 五、在有桥式起重设备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第4.3.5条当需要在泵房内检修设备时,应留有检修设备的位置,其面积应根据最大设备(或部件〕的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设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4.3.6条泵房高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吊车起重设备者,室内地面以上有效高度不小于3.0m ; 二、有吊车起重设备者,应保证吊起物体底部与所越过的固定物体的顶部有不小于0.5m的净空; 三、有高压配电设备的房屋高度,应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确定。 第4.3.7条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第4.3.8条立式水泵的传动轴当装有中间轴承时应设置养护工作台。 第4.3.9条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跨越设施,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第4.3.10条当两台或两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条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止回阀;如单独出水管为自由出流时,一般可不设止回阀和闸阀。 第4.3.11条排水泵房宜设计成自灌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吸水管上应设有闸阀; 二、宜按集水池的液位变化自动控制运行。 第4.3.12条非自灌式水泵的泵房内,应设置引水设备,并宜设备用。 第五章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第5.0.1条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第5.0.2条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0.3条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5.0.5条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 离。 第5.0.6条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5.0.7条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第5.0.8条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5.0.9条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第5.0.10条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第5.0.11条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0.12条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工业企业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第5.0.13条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第5.0.14条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5,0.15条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的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水头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通连,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第5.0.16条污水厂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5.0.17条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第5.0.18条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第5.0.19条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5.0.20条污水厂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5.0.21条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5.0.22条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物宜与该工业企业的有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5.0.23条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5.0.24条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第5.0.25条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污水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城市污水排入水体时,其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上下游水体利用情况、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污水利用的季节性影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2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一般可按表6.1.2采用。 注:①表中SS表示悬浮固体量,BOD5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②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工艺流程等情况,可不采用初次沉淀。 第6.1.3条在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可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第6.1.4条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按每期的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计算。 注: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曝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小。 第6.1.5条合流制的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雨水进入后的影响,一般可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二、初次沉淀池,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按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三、第二级处理系统: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计算,必要时可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四、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干化场的面积,一般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五、管渠应按相应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 第6.1.6条城市污水的设计水质,在无资料时,一般应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应按每人每日20~35g计算; 二、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应按每人每日35~50g计算; 三、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可参照同类型工业已有资料采用,其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四、在合流制的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污水中悬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应采用实测值。 五、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40℃,PH值宜为6.5~9.5,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本规范附录三规定的容许浓度,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 :5:1。 第6.1.7条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注:当污水量较小时,其中沉砂池可考虑l个(格)备用。 第6.1.8条处理构筑物的人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第6.1.9条城市污水厂应根据排放水体情况和水质要求考虑设置消毒设施。 第二节格栅 第6.2.1条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第6.2.2条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污水处理系统前,采用机械清除时为16~25mm,采用人工清除时为25~40mm; 二、在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注:如水泵前格栅栅条间空隙宽度不大于20mm时,污水处理系统前可不再设置格珊。 第6.2.3条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1.0m/s,格栅倾角宜采用45度~75度。 第6.2.4条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 施。 第6.2,5条格栅工作台两側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7m,工作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1.2m。 第6.2.6条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节沉砂池 第6.3.1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沉砂池。 第6.3.2条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二、最大流量时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0s; 三、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2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一级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平流沉砂池。 第6.3.3条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水平流速为0.1m/s; 二、最大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为1~3min; 三、有效水深为2~3m,宽深比为1~1.5; 四、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曝气量为O.1~0.2m3空气; 五、进水方向应与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与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第6.3.4条城市污水的沉砂量,可按每立方米污水0.03 L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沉砂量的含水率60%,容重1500kg/m3. 第6.3.5条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度。 第6.3.6条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设置贮砂池或晒砂场。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 第四节沉淀池 (I) 一般规定 第6.4.1条城市污水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4.1采用。生产污水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应根据试验或实际生产运行经验确定。 注:①污泥量系指在100℃下烘干恒重的污泥干重。 ②合建式完全混合曝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数据宜按第6.6.10条规定采用。 第6.4.2条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第6.4.3条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4m。 第6.4.4条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度,圆斗宜为55度。 第6.4.5条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曝气池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机械排泥的初次沉淀池和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第6.4,6条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第6.4.7条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l.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 后不应小于1.2m,曝气池后不应小于0.9m。 注:生产污水按污泥性质确定。 第6.4.8条沉淀池出水堰最大负荷,初次沉淀池不宜大于2.9 L/(s·m);二次沉淀池不宜大于1.7L/(s ·m)。 第6.4.9条沉淀池应设置撇渣设施。 (II)沉淀池 第6.4.10条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值不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的比值不小于8; 二、一般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min; 三、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O.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四、池底纵坡不小于O.01。 第6.4.11条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不大于3; 二、中心管内流速不大于30mm/s; 三、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及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 第6.4.12条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的比值宜为6~12; 二、一般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 三、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四、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III)斜板(管)沉淀池 第6.4.13条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管)沉淀池。 第6.4.14条升流式异向流斜板(管)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一般可按比普通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提高一倍考虑;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第6.4.15条升流式异向流斜板(管)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斜板净距(或斜管孔径)为80~100mm: 二、斜板(管)斜长为1m; 三、斜板(管)倾角为60度; 四、斜板(管)区上部水深为0.7~1.0m; 五、斜板(管)区底部缓冲层高度为1.0m。 第6.4.16条斜板(管)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IV)双层沉淀池 第6.4.17条双层沉淀池前应设沉砂池。 第6.4.18条设计双层沉淀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双层沉淀池的消化室不少于2个时,沉淀槽内水流方向应能调换; 二、沉淀槽内的污水沉淀时间、表面水力负荷、排泥所需静水头、进出水口结构及排泥管直径等,应符合本节平流沉淀池的有关规定; 三、沉淀槽深度不宜大于2.0m,沉淀槽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度,沉淀槽底部缝宽宜采用0.15m; 四、沉淀槽底部至消化室污泥表面,应保留有缓冲层,其高度宜为0.5m; 五、相邻的沉淀槽槽壁间净距不宜小于0.5m; 六、消化室底部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得小于30度; 七、浮渣室的自由表面(扣除沉淀槽的面积)不得小于池子总面积的20%。 第6.4.19条消化室的容积,可根据污水冬季平均温度按表6.4.19计算确定。 注:有曝气池剩余活性污泥或生物滤池后二次沉淀池污泥进入时,消化室增加的容积应由计算确定。 第五节生物膜法 (I) 一般规定 第6.5.1条生物膜法一般宜用于中小规模污水量的生物处理。 第6.5. 2条污水进行生物膜法处理前,一般宜经沉淀处理。 第6.5.3条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挥发、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 (II)生物滤池 第6.5.4条生物滤池的填料应采用高强、耐腐蚀、颗粒匀称、比表面积大的材料,一般宜采用碎石、炉渣或塑料制品。用作填料的塑料制品,尚应具有耐热、耐老化、耐生物性破坏并易于挂膜的性能。 第6.5.5条生物滤池的构造应使全部填料能获得良好的通风,其底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0.6m,沿滤池池壁周边下部应设置自然通风孔,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滤池表面积的l%。 第6.5.6条生物滤池的布水设备应使污水能均匀分布在整个滤池表面上。布水设备可采用活动布水器,也可采用固定布水器。 第6.5.7条生物滤池底板坡度应采用0.01倾向排水渠,并有冲洗底部排水渠的措施。 第6.5.8条生物滤池出水的回流,应根据水质和工艺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6.5.9条低负荷生物滤池的设计当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滤池上层填料的粒径宜为25~40mm,厚度宜为1.3 ~1.8m;下层填料的粒径为70~100mm,厚度为0.2m。 二、处理城市污水时,在正常气温情况下,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3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以填料体积计,宜为0.15~0.30 kg/(m3·d)。 三、当采用固定喷咀布水时,最大设计流量时的喷水周期宜为5~8min,小型污水厂不应大于15min。 第6.5.10条高负荷生物滤池的设计宜采用碎石或塑料制品作填料。当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滤池上层填料的粒径宜为40~70mm,厚度为不宜大于1.8m;下层填料的粒径宜为70~100mm,厚度宜为 0.2m。 二、处理城市污水时,在正常气温情况下,表面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0~30m3 /(m2 ·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以填料体积计,不宜大于1.2 kg/(m3·d)。 注:①当采用塑料等制品为填料时,滤层厚度、表面水力负荷和容积负荷可提高,具体设计数据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②若污水按容积负荷计算确定的表面水力负荷小于本条数值时,应采取回流。 第6.5.11条塔式生物滤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料应采用塑料制品,滤层总厚度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一般宜为8~12m; 二、滤层应分层,每层滤层厚度由填料材料确定,一般不宜大于2. 5m,并应便于安装和养护。 三、设计负荷应根据进水水质、要求处理程度和滤层总厚度,并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III)生物转盘 第6.5.12条生物转盘的盘体应轻质、高强、防腐蚀、防老化,易于挂膜、比表面积大以及方便安装、养护和运输。 第6.5.13条生物转盘应分2~4段布置,盘片净距进水端宜为25~35mm;出水端宜为10~20mm。 第6.5.14条生物转盘的水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盘体在槽内的浸没深度不应小于盘体直径的35%,但转轴中心在水位以上不应小于150mm。 二、盘体外缘与槽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00mm。 三、每平方米盘片全部面积具有的水槽有效容积,一般宜为5~9L。 第6.5.15条盘体的外缘线速度宜采用15~18m/min。 第6.5.16条生物转盘的转轴强度和挠度必须满足盘体自重和运行过程中附加荷重的要求。 第6.5.17条生物转盘的设计负荷,应按进水水质、要求处理程度、水温和停留时间,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一般采用五日生化需氧量表面有机负荷,以盘片面积计,宜为10~20g/(m2·d),表面水力负荷以盘片面积计,宜为50~100L/(m2·d)。 第6.5.18条生物转盘宜有防雨、防风和保温的措施。 (IV)生物接触氧化池 第6.5.19条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采用轻质、高强、防腐蚀、易于挂膜、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组合体。 第6.5.20条填料应分层,每层厚度由填料品种确定,一般不宜超过1.5m。 第6.5.21条曝气强度应按供氧量、混合和养护的要求确定。 第6.5.22条生物接触氧化池应根据进水水质和要求处理程度确定采用一段式或二段式,并不少于两个系列。设计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第六节活性污泥法 (I) 一般规定 第6.6.1条曝气池的布置,应根据普通曝气、阶段曝气、吸附再生曝气和完全混合曝气各自的工艺要求设计,并宜能调整为按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运行。 第6.6.2条曝气池的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污泥负荷汁算: 二、按容积负荷计算: 三、按污泥泥龄计算: 式中V ——曝气池的容积(m3); Lj ——曝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Q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m3 /h); Fw ——曝气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Kg/K(g·d)]; Nw ——曝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L); Fr ——曝气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kg/(m3· d)] Y ——污泥产率系数(kgVSS/KgBOD5);在20℃,有机物以BOD5计时,其常数为0.4~0.8。如处理系统无初次沉淀池,Y值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Lch ——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Nwv ——曝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VSS/L); ——设计污泥泥龄(d);高负荷时为0.2~2.5,中负荷时为5~15;低负荷时为20~30; Kd ——衰减系数();20℃的常数值为0.04~0.075。 第6.6.2A条衰减系数Kd值应按当地冬季和夏季的污水温度修正,温度的修正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6. 6.3条处理城市污水的曝气池主要设计数据,宜按表6.6.3采用。 注:①本表系根据回流污泥浓度为4~8g/L的情况确定,如回流污泥浓度不在上述范围时,表列数值应相应修正。 ②当处理效率可以降低时,负荷可适当增大。 ③当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低于-般城市污水时,负荷尚应适当减小。 ④生产污水的负荷宜由试验确定。 第6.6.4条曝气池的超高,当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为0.5 ~1m;当采用叶轮表面曝气时,其设备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 ~1.2m。 第6.6.5条污水中含有产生大量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时,应有除泡沫措施。 第6.6.6条每组曝气池在有效水深一半处宜设置放水管。 (II)曝气池 第6.6. 7条廊道式曝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比宜采用1:1~2:1。有效水深应结合流程设计、地质条件、供氧设施类型和选用风机压力等因素确定,一般可采用3.5~4.5m。在条件许可时,水深尚可加大。 第6.6.8条阶段曝气池一般宜采取在曝气池始端1/2~3/4 的总长度内设置多个进水口配水的措施。 第6.6.9条吸附再生曝气池的吸附区和再生区可在一个池子内,也可分别由两个池子组成,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附区的容积,当处理城市污水时,应不小于曝气池总容积的四分之一,吸附区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0.5h。生产污水应由试验确定。 二、当吸附区和再生区在一个池子内时,沿曝气池长度方向应设置多个进水口;进水口的位置应适应吸附区和再生区不同容积比例的需要;进水口的尺寸应按通过全部流量计算。 第6.6.10条完全混合曝气池可分为合建式和分建式。合建式曝气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曝气池宜采用圆形,曝气区的有效容积应包括导流区部分; 二、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5~1.0m3/(m2·h)。 第6.6.11条氧化沟宜用于要求出水水质较严或有脱氮要求的中小型污水处理厂,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效水深宜为1.0~3.0m,沟内平均水平流速不宜小于0.25 m/s。 二、曝气设备宜采用表面曝气叶轮、转刷等。 三、剩余污泥量可按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产生0.3kg干污泥计算。 四、氧化沟前可不设初次沉淀池。 五、二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应按本规范表6.4.1的规定适当减小。 第七节供氧设施 (I) 一般规定 第6.7.1条曝气池的供氧,应满足污水需氧量、混合和处理效率等要求,一般宜采用空气扩散曝气和机械表面曝气等方式。 第6.7.2条曝气池的污水需氧量应根据去除的五日生化需氧量等计算确定。设计需氧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通常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取用0.7~1.2kg。 第6.7.3条当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供气量应根据曝气池的设计需氧量、空气扩散装置的型式及位于水面下的深度、水温、污水的氧转移特性、当地的海拔高度以及预期的曝气池溶解氧浓度等因素,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的运行资料确定,一般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的供气量可采用40~80m3。 配置鼓风机时,其总容量(不包括备机)不得小于设计所需风量的95%,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供气量不应小于3m3。 第6.7.4条当处理城市污水采用表面曝气器时,去除每公斤五日生化需氧量的供氧量(按标准工况计),可采用1.2~2.0 kg。每座氧化沟应至少有一台备用的曝气器。 曝气池混合全池污水体积所需功率(以表面曝气器配置功率表示),一般不宜小于25 W/m3,氧化沟一般不宜小于15W/m3。 第6.7.5条各种类型的曝气叶轮、转刷和射流曝气器的供氧能力应按实测数据或产品规格采用。 第6.7.6条采用表面曝气叶轮供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叶轮的直径与曝气池(区)的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比,倒伞型或混流型为1:3~1:5,泵型为1:3.5~1:7 ; 二、叶轮线速度采用3.5~5m/s ; 三、曝气池宜有调节叶轮速度或池内水深的控制设备。 (II)鼓风机房 第6.7.7条污水处理厂采用空气扩散曝气时,宜设置单独的鼓风机房。 鼓风机房内应设有操作人员的值班室、配电室和工具室,必要时尚应设水冷却系统和隔声的维修场所。值班室内应设机房主要设备工况的指示或报警装置,并应采取良好的隔声措施。 第6.7.8条鼓风机的选型应根据使用风压、单机容量、运行管理和维修等条件确定,在同一供气系统中,应选用同一类型的鼓风机。 在浅层曝气或风压大于等于5m H2O,单机容量大于等于80 m3/min时,设计宜选用离心鼓风机,但应详细核算各种工况条件时鼓风机的工作点,不得接近鼓风机的湍振区,并宜设有风量调节装置。 第6.7.9条鼓风机的设置台数,应根据气温、污水量和负荷变化等,对供气量的不同需要确定。鼓风机房应设置备用鼓风机,工作鼓风机台数在3台或3台以下时,应设1台备用鼓风机;工作鼓风机台数在4台或4台以上时,应设2台备用鼓风机,备用鼓风机应按设计配置的最大机组考虑。 第6.7.10条鼓风机应根据产品本身和空气扩散器的要求,设置空气除尘设施,鼓风机进风管口的位置宜高于地面。大型鼓风机房宜采用风道进风。 第6.7.11条鼓风机应按产品要求设置供机组启闭、使用的回风管道和阀门,每台鼓风机出口管路宜有防止气水回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6.7.12条计算鼓风机的工作压力时,应考虑曝气器局部堵塞、进出风管路系统压力损失和实际使用时阻力增加等因素。 第6.7.13条鼓风机与输气管道连接处宜设置柔性连接管。空气管道应在最低点设置排除水分(或油分)的放泄口;必要时可设置排人大气的放泄口,并应采取消声措施。鼓风机出口气温大于60摄氏度时,输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并应设温度补偿措施。 第6.7.14条大中型曝气池输气总管宜采用环状布置。 第6.7.15条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单独的基座,并不应与机房基础相连接。 第6.7.16条鼓风机机房内的起重设备和机组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3.3条和4.3.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基础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6.7.17条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回流污泥及剩余污泥 第6.8.1条污泥回流设施宜采用螺旋泵、空气提升器和离心泵或混流泵等。 第6.8.2条污泥回流设施的最大设计回流比宜为100%。污泥回流设备台数不宜少于2台,并应另有备用设备,但空气提升器可不设备用。 第6.8.3条剩余污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W --- 剩余污泥量(kgVSS/d)。 第九节稳定塘 第6.9.1条当有土地可供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稳定塘。 第6.9.2条当处理城市污水时,稳定塘的设计数据应由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根据污水水质、处理程度、当地气候和日照等条件,稳定塘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平均表面有机负荷可采用1.5~10g/(m2·d),总停留时间可采用20~120d。 注:①冰封期长的地区,其总停留时间应适当延长。 ②曝气塘的有机负荷和停留时间不受上列规定限制。 第6.9.3条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进入稳定塘前,宜经过沉淀处理; 二、经过沉淀处理的污水,稳定塘串联级数一般不少于3级; 三、经过生物处埋的污水,稳定塘串联级数可为1~3级。 第6.9.4条稳定塘应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并应妥善处置积泥。 第6.9.5条在多级稳定塘的后面可设养鱼塘,但进入养鱼塘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渔业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十节灌溉田 第6.10.1条污水灌溉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6.10.2条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含水层露头的地区,以及有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灌溉。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必须按规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0.3条污水灌区地下水埋藏深度,不宜小于1.5m。 第6.10.4条污水的灌溉制度,应根据当地气候、作物种类、污水水质、土壤性质、地下水位等因素,与当地农林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6.10.5条污水灌区应有处置每天高峰流量、湿润气候条件下流量以及非灌溉季节流量的措施。如需排入天然水体时,应按规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0.6条污水灌区宜备有清水水源。 第6.10.7条污水预处理构筑物以及主要灌溉渠道,闸门,污水库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 第6.10.8条灌溉田距住宅及公共通道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第十一节消毒 第6.11.1条污水消毒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水体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可采用加氯消毒。当污水出水口附近有鱼类养殖场时,应严格控制出水中的余氯量,必要时可设置脱氯设备。 第6.11.2条污水的加氯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污水,沉淀处理后可为15~25mg/L,生物处理后可为5~10mg/L ; 二、生产污水,应由试验确定。 第6.11.3条污水加氯后应进行混合和接触。城市污水接触时间(从混合开始起算〕应采用30 min;生产污水,应由试验确定。 第6.11.4条加氯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污泥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城市污水污泥的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选定,首先应考虑用作农田肥料。 第7.1.2条城市污水污泥用作农肥时其处理流程宜采用初沉污泥与浓缩的剩余活性污泥合并消化,然后脱水;也可不经脱水,采用压力管道直接将湿污泥输送出去。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污泥干化场或湿污泥池。 第7.1.3条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的《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7.1.4条污泥处理构筑物个数不宜少于2个,按同时工作设计,污泥脱水机械可考虑一台备用。 第7.1.5条污泥处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送入污水处理构筑物处埋。 第二节污泥浓缩池和湿污泥池 第7.2.1条重力式污泥浓缩池的设计,当浓缩城市污水的活性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30~60 Kg(m2·d)。 二、浓缩时间采用不宜小于12 h。 三、由曝气池后二次沉淀池进入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含水率,当采用99.2%~99.6%时,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宜为97%~98%。 四、有效水深一般宜为4 m; 五、采用刮泥机排泥时,其外缘线速度一般宜为1~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 六、在刮泥机上应设置浓集栅条。 注:浓缩生产污水的活性污泥时,可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泥的实际运行数据确定。 第7.2.2条污泥浓缩池一般宜有去除浮渣的装置。 第7.2.3条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与贮存可采用湿污泥池。湿污泥池有效深度一般宜为1.5m,池底坡向排出口坡度采用不宜小于0.01。湿污泥池容积应根据污泥量和运输条件等确定。 第7.2.4条间歇式污泥浓缩池和湿污泥池,应设置可排出深度不同的污泥水的设施。 第三节消化池 第7.3.1条污泥消化可采用两级或单级中温消化。一级消化池温度应采用33~35℃。 第7.3.2条两级消化的一级消化池与二级消化池的容积比可采用2:1。一级消化池加热并搅拌;二级消化池可不加热、不搅拌,但应有排出上清液设施。单级消化池也宜设排出上清液设施。 第7.3.3条消化池的有效容积(两级消化为总有效容积)应根据消化时间和容积负荷确定。消化时间宜采用20~ 30d,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宜为0.6~1.5Kg/(m3·d)。 第7.3.4条污泥加热宜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喷射设备将蒸气直接加到池内或投配泵的吸泥井内;也可利用投配污泥泵的吸泥管将蒸气吸入。 第7.3.5条池内搅拌宜采用污泥气循环,也可用水力提升器、螺旋桨搅拌器等,搅拌可采用连续的,也可采用间歇的。间歇搅拌设备的能力应至少在5~10h内将全池污泥搅拌一次。 第7.3.6条消化池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7.3.7条消化池宜设有测定气量、气压、泥量、泥温、泥位、pH值等的仪表和设施。 第7.3.8条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包括平面位置、间距等)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控制室(包括污泥气压缩机房)应采取下列安全设施: 一、设置沼气报警设备; 二、设置通风设备。 第7.3.9条消化池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均应设回火防止器。 第7.3.10条贮气罐的容积应根据产气和用气情况经计算确定。 第7.3.11条消化池的污泥气应尽量用作燃料。 第四节污泥干化场 第7.4.1条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量,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第7.4.2条干化场分块数一般不少于3块;围堤高度采用0.5~1.0m,顶宽采用0.5~0.7m。 第7.4.3条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填料可分为2层,每层厚度各宜为0.2m。下层应采用粗矿渣、砾石或碎石,上层宜采用细矿渣或砂等。 第7.4.4条排水层下宜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宜采用粘土,其厚度宜为0.2~0.4m,亦可采取厚度为0.1~0.15m 的低标号混凝士或厚度为0.15~0.30 m的灰土。不透水层坡向排水设施。宜为0.01~0.02的坡度。 第7.4.5条干化场宜有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 第五节污泥机械脱水 (I)一般规定 第7.5.1条设计污泥机械脱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二、污泥进入脱水机前的含水率一般不应大于98%; 三、经消化后的污泥,可根据污水性质和经济效益,考虑在脱水前淘洗。 四、机械脱水间的布置,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五、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泥饼堆场贮存,堆场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定; 六、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设施。 第7.5.2条城市污水污泥在脱水前,应加药处埋。污泥加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出路等选用,投加量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泥的数据确定; 二、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脱水机。 注:生产污水污泥是否加药处理,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泥的数据确定。 (II)真空过滤机 第7.5.3条真空过滤机宜采用折带式过滤机或盘式过滤机。 第7.5.4条真空过滤机的泥饼产率和泥饼含水率应由试验或可按相似污泥的数据确定。如无上述数据时,其泥饼产率可按表7.5. 4采用。泥饼含水率,活性污泥可为80%~85%,其余可为75%~80%。 注:①泥饼重量系指在100℃下烘干恒重的污泥干重。 ②消化污泥未经过淘洗。 第7.5.5条真空值的采用范围宜为200~500 mmHg,真空泵的抽气量宜为每平方米过滤面积0.8~1.2m3/ min。滤液排除应采用自动排液装置。 (III)压滤机 第7.5.6条压滤机宜采用箱式压滤机、板框压滤机、带式压滤机或微孔挤压脱水机,其泥饼产率和泥饼含水率,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泥的数据确定。泥饼含水率一般可为75%~80%。 第7.5.7条箱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过滤压力为400~600KPa (约为4~6kgf/cm2); 二、过滤周期不大于5h 三、每台过滤机可设污泥压入泵一台,泵宜选用柱塞式; 四、压缩空气量为每立方米滤室不小于2m3/min (按标准工况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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