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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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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 ------------------------------------------------------------------------------ 作者: 日期:2015-04-2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全)》 ------------------------------------------------------------------------------ 作者: 日期:2015-04-2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需要,是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思路,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并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环节,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三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是一项重点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职工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因此,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制度。只有广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廉洁从业,才能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完成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改革任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 0字 个人自传范文3000字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故事100字新时代好少年事迹1500字绑架的故事5000字个人自传范文2000字 。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二是“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 三是“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总的来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此外,为加强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还颁布实施了三项专门处分规定:一是中央纪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三是中央纪委印发的《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这些法规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党政纪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为监督检查和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考虑是:一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领导班子成员手中,领导班子成员对于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及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主要作用;二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很多都是通过市场手段招聘的,对于这部分人员的从业行为,应以国家法律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方式予以规范,主要靠国有企业自己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列为适用对象。 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基础上,根据企业人员组成结构和所设立的下属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同样要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除董事会、党委(党组)会、经理层以外,其他在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岗位上,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负有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类是“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由所属国有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内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这些事业单位一般是指企业举办的规模较小的附属事业单位,如:尚未从企业分离出去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所属的纳入正式企业编制的科研院所,即企业通常所说的“又事又企”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规定的“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类是“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到国有参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利益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是国有投资主体推荐,并经过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董事会任命的国有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也包括国有投资主体直接委派到国有参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依法经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经营是基本要求。所谓依法经营,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这里的“法”,外延比较广泛,既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企业(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二)开拓创新。国有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经营理念,苦练内功抓管理;善于抓住机遇,做大做强,扩大国际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规范操作,讲求实效,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就一定会不断打开新局面。 (三)廉洁从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还要严格遵守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 (四)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品质的基本要求。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塑造出诚信的国有企业,首先必须要求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 做到诚实守信。 (五)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一致的。 (六)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对国有企业的根本要求和目的所在。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怎样理解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1996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三重一大”问题。2000年,十五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一条廉洁自律要求。之后,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对企业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1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意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涵盖在《三重一大意见》中。考虑到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三重一大意见》采取的是总体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因此,决策事项既包括列出的范围,又不局限于列出的范围。各企业可以根据《三重一大意见》的精神,结合企业自身性质、规模和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目前,企业的决策方式不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决策,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经理班子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决策。但总的来说,集体决策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三重一大意见》明确要求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同时,《三重一大意见》还要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关键。《三重一大意见》对决策程序的各主要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比如,在决策酝酿阶段,“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在决策形成阶段,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在决策执行阶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这些程序规定,是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也是最基本 的要求。 怎样认识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关于违反规定是指哪些规定的问题。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这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国有经济不断规范经营和发展壮大,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以及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充实完善。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 关于违反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办理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易发多发的违反规定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类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在破产前违法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压价处分、不法剥离企业财产,造成资产流失;在资产评估上大做文章,压低企业资产价值,截留各种现金收入,隐藏固定资产;在产权处置过程中暗箱操作,不进场公开交易,营私舞弊,存在着私人交易、人情交易和低价交易,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隐匿、侵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第二类是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比如产权转让后的收入不纳入国有企业账目,而是在领导人员中集体私分。第三类是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的相关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等的财物,低估、低评国有资产,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其谋取利益。第四类是在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过程中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五类是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如何理解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 投标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范本格式投标文件范本免费投标文件范本网投标文件范本实例 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因此,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不仅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还是促进国家长久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中国有企业违规投资经营的例子也不少见。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投资、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事项,导致直接产生经营风险,破坏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可能给国家和出资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了解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随意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甚至明知被担保方无偿还能力,还进行“人情担保”,最终可能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www.69ls.com),受到债权人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的以权谋私,擅自决定购销事项,为了照顾亲朋好友或者关系户,偏要购买质次 价高的产品,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有的弄虚作假,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按程序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评标、定标,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活动,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等。 另外,这里的“违反规定”还包括国有企业关于投资、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购销商品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方面的内部规定。比如,《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投资决策与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明确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投资决策权统一集中在集团公司,各项投资活动依照集团公司的决定进行;“投资与决策程序”一条规定,项目申报、审批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预审、论证、审核、审批五个阶段。 怎样认识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在国(境)外进行投资入股。根据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指出,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本项内容重申了中央的一贯要求,规范国有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经营活动,保全国有资产。正确理解本项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这是一个原则规定。但是,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批准。批准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从事上述活动,即是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经批准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根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 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怎么理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财经制度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财政预算平衡、保持廉洁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对于保证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制度。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会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 施监督的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1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13)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关于财经纪律的规定,很多也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也不能违反这些纪律。 授意、指使、强令的具体含义。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等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等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强令”,就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如何认识“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制度,对于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体现国有企业负责人贡献和价值,稳定国有企业人才队伍,促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实施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资人管理不到位,企业存在负责人薪酬和福利待遇自定的现象,缺乏必要的规范。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待遇差距不合理,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挂钩不紧,缺乏严格的考核奖惩。 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2004年至今陆续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形成了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制度。二是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审核、批复的程序。三是严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和福利待遇,严令杜绝除国家特殊津贴外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四是规定了央企下属二三级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由集团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来具体调控;地方国资委可比照进行;其他部委所属企业则由各自的出资人负责监管和规范;金融企业由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细则。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规范管理和挂钩的具体措施,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另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确定后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作出了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履行报批程序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禁止性规定。 怎样理解“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慈善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指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国有企业肩负着企业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双重任务,因而国有企业对公益性事业、突发灾害事件进行一定的捐款赞助,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性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事实表明,国有企业是慈善事业的主力军,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助推器,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社会捐赠和赞助。 但是,现在有些国有企业的捐赠赞助行为,往往不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由企业主要领导个人决定。某些大额捐赠赞助行为,没有经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其结果是导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借捐款赞助的名义,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转归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捐款赞助等行为,有效地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损害本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对于一般捐赠赞助事项,要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大额捐赠赞助事项,要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这实质上就是要通过集体决 策和审批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至于“大额”的标准,由于各个国有企业在注册资本、企业规模、营业额等方面差别很大,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不宜、也无法规定一个统一具体数额,只能由实施办法或者各企业的内部规章来具体规范。 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切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特别是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更为宽泛。 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严格禁止。 怎样理解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不得收受贿赂,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也都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包括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内的领导干部,在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接受管理和服 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无论是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向其提供物质性利益,还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向其提供物质性利益,其根本目的基本都是为了通过其在国有企业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因此,只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就会与其正确履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损害其履行职责的廉洁性,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害。此外,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的具体体现。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加以禁止。 此外,本条规定中使用了“物质性利益”的概念。物质性利益包括财物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金钱主要是现金,也包括有价证券、票据,如股票、支票、汇票等;物品常见的有动产、不动产、家电、电子产品、烟酒、保健品、服装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主要有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餐饮、娱乐、免费旅游等等。 如何认识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对这样一些新情况,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中有禁止性规定,但相关条款比较原则,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上述行为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特点,整合了中央纪委全会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 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禁止性要求。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项规定中“市场的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反本项规定行为。 对于哪些属于“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本项规定并未设立具体衡量标准,主要是为防止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规避行为。例如,如果设定20%为标准,则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大量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19.9%购买、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刻意规避惩处的行为,反而不利于廉洁从业规定的真正落实。此外,根据物品价值和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也不便于设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的衡量标准,应在处理具体违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怎样认识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常见的如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账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日益蓬勃。随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的提高,他们手中的闲置资金逐渐增多。如将这些钱存在银行吃利息,收益较低。于是,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这也暗藏玄机,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种新的受贿方式。其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虽然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即表面上是以委托理财的名义,但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二是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上述方式名为理财,实为受贿。 针对这种新型的以权谋私形式,《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参照这一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作为一项规定明确予以禁止。 对于“明显高于”,本项规定并未设立具体衡量标准,主要是为防止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规避行为。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明显高于”,应在处理具体违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怎样理解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当前,随着国有企业上市数量越来越多以及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谋取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违规使用内幕信息,不仅能使有关人员在证券投资和企业经营中获取巨额违规收益,还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更会直接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同时,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情形一旦曝光,也将给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损害,影响上市国有企业股价,损害企业利益。 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属于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仅要对国家和出资人负责,同时必须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忠实履行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合理经营国有企业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它们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谋利活动,必然会损害本企业的利益。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上述要求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项“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进行了整合,一并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这里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知识产权,这里特指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对象概括了工业领域里以满足物质需求为目的的发明创作或识别性标记,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如何认识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1995年中央纪委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五项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总结以往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这 就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了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外,也不得在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兼任领导职务。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怎样理解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这里规定了两种禁止性行为。 第一,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明确划清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一是“账外”,不入正规的账目;二是“暗中”,不在发票或合同中注明。与商业贿赂行为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入账”,要依法纳税;二是“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注明。企业经济往来中正常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等,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则是贪污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第二,不得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对此禁止性行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因企业投资、经营、纳税、吸纳劳动力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否则就属于贪污行为。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政策,对于按照这种政策应当获取的按引进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提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可以领取呢,《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是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同时,该答复将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作为适用对象。因此,根据该答复,上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而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上述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法律法规”。防止利益冲突被提到新的高度。 虽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直接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表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内涵是一致的。采取“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说法,表明违反了该条的要求,并不一定造成对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损害,只是存在这样的危险。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形成了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行为的限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有五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对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规定。分别是:第(一)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项“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第(三)项“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四)项“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五)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拥有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权力只能用来履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而不能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不正当利益。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谋取利益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明确,要求也非常严格。但一些人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将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其中一个典型的手段就是为配偶、子女及其他 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规范。这些要求,主要来自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的要求。同时,比较以往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增加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扩大了禁止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要求更为严格,也更为全面。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即第(六)项提出:不得“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主要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主要是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如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等情况。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如果与其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等情况,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回避。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4)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行为的限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即第(七)项提出:不得“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这些人员毕竟与一般的公民不同,他们依法享有国家给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他们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离职和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业务渠道,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原任职国有企业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同时,2000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一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同样适用。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约束,即“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准确理解该项规定,应当把握好三个要点。 一是任职或投资的范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防止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将任职和投资入股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即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这里的“有业务关系”,是指所有与原任职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关系,包括: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担保关系、资产租赁、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从概念上讲,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形成的关联关系宽泛,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企业,如果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或者虽有一定业务关系,但其既不是私营、外资企业,也不是中介机构,则不属于被禁止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范畴。 二是这里的“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了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但又不局限于这种行为,也包括其他经营活动。代理,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委托,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与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行为的时限规定相一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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