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须知
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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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小区电动车管理,方便广大业主电动车充电需要,避免因私拉电线造成意外或损失,减少对业主生活的影响,特在小区 8 号地下室设置电动车充电位。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本《须知》中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您需要仔细阅读并决定接受此《须知》的条款,如果您接受须知中条款,请在下方签字确认。一、充电时间及充电器管理1、充电人自行负责充电器插拔及充电时间控制; 2、充电时充电器自行保管;二、供电设施管理 1、保管好插座盒锁及钥匙,不得私自换锁或配钥匙;2、钥匙不慎丢失后立即报物业客服中心,重新领取钥匙,交 5元配置费。三、充电期限充电费用到期后不再使用的,业主自行把钥匙交换物业客服中心。继续使用充电的,具有优先使用权,7 日内缴清下期充电费用。四、管理权责 1、充电器或者电动车线路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电路损害时,物业公司有权终止充电; 2、新增充电车辆,应当向物业公司办理电动车充电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缴纳相关费用,否则物业公司有权终止充电,并由充电人承担相关责任; 3、充电人不得随意变更用电性质,否则物业公司有权终止充电,产生后果由充电人自负;变更户名、更换车辆应当事先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手续; 4、充电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充电费用; 5、充电人对自己的充电设备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6、为保证正常充电及供电线路的安全,充电人不得在自己的充电线路及设备上私自另接线路,否则物业公司有权终止充电,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充电人将承担全部责任;7、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不得任何人擅自改动、拆除、重新拆装、迁移充电设施,给造成物业公司损失或第三方损失、纠纷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充电人擅自连接插座,增加充电位、增加充电设施,物业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供电。充电业主业主/住户除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外,并应按照擅自增加充电的设施和实际充电天数的 2 倍计算缴纳充电费,开始擅自充电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办理手续开
始充电时间为准; 9、因电路故障,充电设施未能正常充电,充电人应立即向物业客服中心反应,经物业公司查证属实,充电时间可相应延续(供电局停电除外)。五、其他事项 1、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线路或充电设备及车辆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此充电费只作为电费的支出及线路的损耗维护费用,不含车辆的保管费,充电期间物业公司无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如有相关规定变化,以另行通知为准。
充电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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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钥匙把
充电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