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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以来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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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以来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文件汇编1983年以来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文件汇编 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141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83年9月12日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

1983年以来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文件汇编
1983年以来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文件汇编 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141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83年9月12日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以适当提高: ,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 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对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应体贴关怀~热情爱护,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著书立说等工作~为他们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注: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对该规定做了补充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国发„1983?142 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在一九九 0 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一般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本通知下达前已经退休的不再复职。如确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各单位可临时聘请他们工作。聘请条件及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劳人科„1983?153号 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负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 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各部委具体确定。 五、在《暂行规定》下达之前~已经退休的高级专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而又尚未享受这种待遇的~可从《暂行规定》下达之日起~相应提高他们的退休费比例。 六、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的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离、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杰出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七、有关审批手续: ,一,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 ,二,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 ,三,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八、《暂行规定》是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高级专家的特点~对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方面作了一些规定。因此~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其他条件、待遇等~仍按国家干部离、退休统一规定执行。 九、为了加强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 十、军对系统中无军籍的高级专家~可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根据《暂行规定》和本《说明》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附件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教师、医生、科技人员 退休年龄的通知》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本《通知》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 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系指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 三、要严格审批手续。凡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延长离、退休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也适用于上述人员中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发,1986,26号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在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 (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国务院曾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41号]。为了有利于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国务院又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这两个文件~做好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现对其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 文件规定“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系指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国前已作过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技术工人工作,~不分工作地点在国内还是国外~不分所在社会的制度性质~不分工作单位是国营、私营还是个体开业的~不分工作时间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 文件规定“一九八六已满六十周岁”~系指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已日已满或超过六十周岁的高级专家,不分男女,。 对“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个别系统在当时尚未制定职称系列~或虽然有职称系列尚未评定高级职称~为此~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本人工资级别已相当于技术六级以上~并按高级知识分子待遇对待的~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另外~按高级知识分子待遇对待的~可列入本条文规定的范围。另外~国发,1983,141号文件没有把具备高级职称的体育教练员列入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范围内~现可列入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高级专家范围。 文件规定的高级职称“待批”或“待授”人员~系指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具有高级职称评定权的组织评定了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批准”或“授予”高级职称主管部门的人员。 二、国发,1983,141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经组织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其延长离休、退休的年龄~相当于副教授级职务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相当于教授级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进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为“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不能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三、对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具体条件可参照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劳人科,1983,153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精神~自行制定。 四、为鼓励和稳定在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级专家~凡在边远地区工作二十年以上者~除了根据国发,1983,68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退休费可提高百分之十外~还可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的规定~酌情再提高退休费5%—15%~但退休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额。 五、由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做好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工作。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1988?9号 几年来~大批到了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的干部响应党中央关于实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号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作出了榜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些到了退休年龄的干部~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完善和简化手续~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担任主要负责职务的干部需要留任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和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女干部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需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聘用~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干部退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认真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 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中的附件一执行。 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发„1983?141号和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发„1983?141 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高级专家退,离,休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事先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退,离,休后继续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已退,离,休的高级专家~不再重新办理~但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一九九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人事部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为统一审批标准~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就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严格掌握条件。文件所称“杰出高级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副主席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1983年底以前评定为四级以上的老专家,其他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的杰出高级专家~在任届未满时~不需办理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手续,任届期满后需暂缓离退休的~再按规定报批。 二、审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工作~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干部,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杰出高级专家的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综合平衡~及时提出需要办理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的报告。 三、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需要暂缓离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暂缓离退休。 四、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程序~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审核,盖章,后~再报人事部审批。 五、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工作~每年七月集中办理一次~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时间为每年的五、六月份。上报时要详细填报审批表~逐人写明暂缓离休或暂缓退休。超过上报期限的~下一年度再报批。 附: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 人事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2]22号 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作用~从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现对县,处,级女干部的退,离,休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按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离,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四、本通知作为内部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转发~不宣传。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8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职下: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7号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请示》(粤劳办函„1993?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0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治理权限和户口治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信访部门受理并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六、关于“停薪留职”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精神~“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办函„1997?218号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对你们关于“河南省女高知退休年龄问题”的函~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劳动厅曾向我部作过专门请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由劳动部负责管理。按照这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范围~今年1月我部曾下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对河南省劳动厅的请示作了回复。 我们起草15号文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企业用工自主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在这个文件中~我们既考虑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在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下~我们认为~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按国发14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鉴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参差不齐~在具体办理时既要充分考虑女性高级专家本人的意愿~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臵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臵~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 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社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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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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