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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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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 定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进程,增加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拆迁纠纷,根据吉棚改(2006)9号文件规定精神,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形式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 定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进程,增加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拆迁纠纷,根据吉棚改(2006)9号文件规定精神,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形式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生产性房屋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换到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其他性质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产权调换地点。 三、拆迁有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进行补偿。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变电室、收发室、工人休息室、锅炉房、食堂等无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确定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评估金额由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拆迁造成无法恢复的设备和设施,按照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照《 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拆装、运输费用,按照实际拆装、运输时市场价格结算。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电力设施按现行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造价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补偿金额。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及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抽签确定。 七、拆迁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执行。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中 妥善安置低保户回迁住房的意见 ? ?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维护改造区域城市低保户的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低保户是指在这次改造区域内,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低保待遇,并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 2006年1月1日以后被批准的城市低保户,必须经当地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方可享受本意见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改造区域内低保户的思想工作,要尽可能地对他们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以避免造成新的生活困难。对低保户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要严格执行拆一还一的政策,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产权归属,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灵活掌握。 第三条 各地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低保户,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要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各地自行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 第四条 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廉租房,具体承租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作资格认定,租金标准遵照上一条。建设资金可通过地方财政补一部分,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土地收益、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解决。对承租廉租房的低保户要强化动态管理,形成渐退机制。 第五条 各地要按照规定尽快制定惠及低保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回迁后的低保户在物业管理费、燃气配套费、供热费、水电费等方面予以适当减免。 第六条 各地回迁小区建设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建设提供经营性用房。并结合公益性岗位开发,尽可能安置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结合动态管理,组织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小区治安、环境美化绿化、楼道道路的清洁等公益性劳动。 第七条 在这次棚户区改造中,低保户因其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等一律不得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中,凡是受益的低保户都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三 个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150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进行动员部署,明年全面启动实施,计划2006年改造750万平方米,2007年改造45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300万平方米。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要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 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地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四、建设标准 (一)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六、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 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四、建设标准 (一)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六、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 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详细规划。 省协调小组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后,各地据此并依据城市 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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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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