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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张某与陈某于2008年10月结婚。由于张某与陈某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陈某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某大打出手。2009年10月2日,陈某喝酒后又对张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某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张某决定与陈某离婚。2010年3月4日,张某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0年5月16日,张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某接到法院的应诉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律师分析:
余婧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专业律师认为,陈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某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除斥期,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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