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场纪律
土木工程学院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宣传材料
考试考场纪律(节选)
一、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准备工作,备足文具,并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二、考生在考试时只准携带考试所需文具用品、一卡通、学生证,进入考场时必须出示证件。考试期间应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备查。考生座位内及周围不准放有与考试相关的资料、书籍。桌面等介质上不准存在与考试有关的字迹。
三、不得携带书本、笔记、资料和草稿纸参加闭卷考试。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严禁将手机关机后仍随身携带或放至座位处,如已携带,需由班长或学习委员统一收集,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处。不得将水杯、矿泉水、饮料等携带至座位处,需放在考试规定的位置。未经允许,严禁携带商务通、文曲星、快译通等电子辞典、记事本。
四、考生在考场只准使用监考教师统一发放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不准使用自行携带的纸张;不准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草稿纸不得撕毁或丢弃。严禁考生将试卷、答卷(含答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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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在考试过程中要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六、答卷一律用规定的笔书写,如遇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周围考生。
七、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中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得传递、交换、互借文具等任何物品,若确需借用,应举手请监考教师处理;交卷时不准说话。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中途退场。如确需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
九、考试时间终止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统一指令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整理好后,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收卷完毕,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以上未尽事宜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节选)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已交卷同学逗留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或未交卷同学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或周围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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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
2(故意毁损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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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5(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处于开机状态。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合伙作弊;
3(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4(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5(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并且手机中存储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团伙作弊;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行为;
4(在考试时间段内,使用手机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5(携带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特殊设备。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其情节,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如答卷答案雷同等),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所取得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