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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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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2007年1月 第20卷第1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mMofYunnanUnive~ityLawEdition JaIL.2007 VoL20No.1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7)01—0012—05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李敏周海涛 (1,2.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法学论坛 摘要:本文在探索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厚历史渊源中寻求其近现代新内涵,并以之为 视 角,通过对其蕴涵的效益价值分析,来审视我国目...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2007年1月 第20卷第1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mMofYunnanUnive~ityLawEdition JaIL.2007 VoL20No.1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7)01—0012—05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李敏周海涛 (1,2.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法学论坛 摘要:本文在探索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厚历史渊源中寻求其近现代新内涵,并以之为 视 角,通过对其蕴涵的效益价值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来审视我国目前短期自由刑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弊端.笔 者认 为在保留短期自由刑的前提下,对其弊端可从立法,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完善资格 刑与 短期自由刑裁量制度等方面来替代和完善.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益;短期自由刑 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1979年《刑法》第1条将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刑事政策确认为刑法的制定依据.由于惩办与 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具体内容 各有不同,故需对其基本精神作一下概括:根据不 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全面权衡,宽严相济;利 用矛盾,分化瓦解;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 少数.…不难发现,受社会意识形态及传统话语的 影响,其中有些部分与现代法治的精神相悖,也无 法恰当,完全地反映该政策.因此,笔者赞成陈兴 良的观点,以宽严相济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作为一项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 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 史渊源: 春秋时期着名的政治家子产第一个提出了 “宽”,”猛”两手策略.”宽”即强调道德教化和 怀柔,”猛”即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子产在执政 期间,主要采用”宽”的一手,主张”为政必以 德”.不过他的”为政必以德”的观点,到晚年却 发生了相反的转变.他在临终前竞对后继者子大叔 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 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 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他的改变,可能 是因自己对自己所施”德政”,业以丧失信心;也 可能认定子大叔不是德者,所以示意其舍宽取猛. 可笔者认为,不管怎样,子产所提出的宽,猛两手 兼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可以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思想的最早雏形. 后世的儒家主要继承和发扬了他的”以宽服 民”,但孔子亦不否认刑罚等暴力作用.每当教化 无效时,他也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甚至当他 听到郑国统治者”尽杀换萑符之盗”的消息,竞 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 残,残则施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 和.”其实质是主张交替使用刽子手和牧师的两手 策略.这种”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对后世的 立法和司法具有深远影响,曾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 为圭臬.. 近现代以来,作为在对敌斗争和同刑事犯罪作 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对其基本精神, 笔者认为可归结为: 第一,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犯罪情 况千差万别,这是犯罪活动本身的规律所决定的. 针对这一客观事实制定的刑事政策,首先就是根据 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马克思曾指出,不论历 史或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 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 为法的结果的惩罚.有效的刑事政策应是根据所犯 罪行的严重性和罪犯的个性而对罪犯采取区别对待 的方法.故,体现在刑罚领域,设置轻重衔接,主 附配合的刑罚体系,从而满足惩罚各种性质和情节 不同的犯罪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第二,宽严相济,轻轻重重.宽和严是对立统 一 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适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 中,既要有宽,又要有严,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 严,且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决不可只宽不严或者 收稿日期:2006一o9一l2 作者简介:李敏(1982一),女,湖南益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周海涛 (1981一),云南德宏人,云南大 学法学院刑法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 ?《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对此有详细的论述. 5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只严不宽.而”轻轻重重”,可以说是由此而衍生 的,在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之间,人为地扩大差距, 人为地扩展刑罚适用的不同,人为地使对不同的犯 罪的处罚向两极化发展的策略.故又可称其为”抓 大放小”的两极化策略.笔者认为”轻轻重重”也 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实质,最深刻的内涵所在. 从国外来看,该策略已成为现代刑事立法的总趋势. 基于刑罚固有的局限性,刑罚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刑 罚的谦抑性,对刑罚的适用应集中在维护社会最基 本的秩序与最需要维护的秩序上.”重重”或”抓 大”,即严格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事司法上,就 是对特定犯罪或特定的犯罪人(如有组织犯罪,暴 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等)严格适 用刑事法律,在刑罚适用上就是”从重量刑或剥夺 其犯罪所得”,在行刑上就是”隔离或长期监禁”. “轻轻”,”放小”,即宽松的刑事政策,表现在刑事 司法上,就是对轻微罪犯,无被害人对象之犯罪行 为,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除罪化,非刑罚化, 非监禁化(非机构性待遇).总之,对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之”轻轻重重”,应有理性的定位:”轻轻” 的具体措施一般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刑 罚上的非刑罚化与执行上的非机构化等;”重重” 的具体措施则包括严密法网,严格责任,提高犯罪 尤其是特定犯罪破案率,增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及 时性与不可避免性等.-4 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审视短期自 由刑 我们知道,刑事政策学是研究刑事政策的科学, 是研究国家和社会对于广义的犯罪现象给予惩治的 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和目的的合理 性的科学,它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但是更加 关心惩罚权配置的科学性的一门决策科学.?所以 下文的论述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对短期自 由刑的制定与实施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作出分析. 刑事政策由刑事权力主体制定,而权力本身是 一 种有意的和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故刑事权力的 有意性决定了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和选择性.进一步 说,政策性选择是建立在对政策问题的区别和比较 之上的,所以没有区别和比较就没有决策.所以分 清轻重缓急,本末大小等,就是政策的立足点;而 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选择,就是政策的关键点. 具体而言,政策主体总是力图按照自己对政策对象 的认识,将其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得恰如其 分,把钢用在刀刃上,以收到最理想的成效.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比较和选择的 典型范例! 因此,关注,追求效益即成为刑事政策,更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极为关注的价值目标之一.效 益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经济学根本 主题,人们给它的基本含义的界定为:”以最小的 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 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个概念揭示了成本和收益 是制约效益大小的两个因素,但是我们必须看到, 如果成本投人方向错误,劳动成果不符合社会需要, 如长线产品,滞销产品等,即使成本投人低,产出 高,我们也不能称之为效益高.因此,这种产出的 性质,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达到有价值的结果, 也就是”有益性”,对效益评价起决定作用.-5此处 的效益,就是指主体所期望的刑事政策在与主体需 要互动关系中产生的能满足主体的经济性需要的属 性.作为刑事政策物质层面的价值,具体是指刑事 政策以其特定的刑事资源配置所实现的以较小的刑 事资源投人获得较大的防控犯罪的价值.? 既然刑事资源是有限的,但为防控犯罪对刑事 资源的需求却是无限的,在此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 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就必然存在如何运用有限 的资源尽可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对资源的需求,以求 防控犯罪的效果最大化问题.既然犯罪具有绝对性, 而刑罚又具有稀缺性,刑事政策的目标,只有定位 在将犯罪控制在合理的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社会 发展,人们的集体情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才是现实 的,科学的,有限的刑罚只能有限的用之.而为了 达到控制犯罪的最大效果,刑事政策必须有所 “为”有所”不为”. 不难发现,刑罚的动用多数情况下导致自由刑 的适用,自由刑是当代刑罚体系的支柱.其适用要 求:行为人犯罪行为严重,行为人服刑期限长;行 为人犯罪行为轻微,行为人服刑期限短.可见,自 由刑的一大优点就是具有可分割性,长期刑,短期 刑都有独到的作用.?然而,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弊 端重重,难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效益.体 ?在[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所着《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一书”译序”中有提及,该书为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 ?参见侯宏林着:《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笔者借用侯宏林对刑事政策”效率”概念的界 定,可认为此处实际上是对法理学上”效益”的界说. ?从报应刑角度讲,刑罚是对犯罪以恶害进行报应,短期自由刑在刑罚阶梯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而从目的刑角度讲,短期自由刑的 社会效果又令人质疑.笔者下文将从关注短期自由刑的实施成本与效果出发探讨其弊端,但并不因而无视其正义性价值.根据前文所论可知, 效益价值关注的不仅是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亦关注人类活动的有益性.可以说,效益是协调效率与公正价值关系的最佳平衡点.故表明 笔者此处立场为:在保留短期自由刑的前提下,对其弊端从替代和完善两方面予以改进.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即为此处的短期自由刑.该刑罚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 管场所执行.有学者认为管制亦为短期自由刑(王钰:”存于废——对短期自由刑的一点思考”,栽《烟台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第l6页),但笔者认为管制刑仅限制犯罪人自由,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手段之一. 53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现为: 其一,从其投入来看,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过 多地占用了拘役所,看守所等设施,大量被判处拘 役的犯罪人需要更大的执行场所,监管人员以及其 他投入,给行刑实务造成了过大的负担,增加了国 家惩罚犯罪的成本. 其二,从其实施的效果来看,由于拘役为1个 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也不得超过1年,可 见其刑期实为有限.而罪犯改造则需要一定时间, 这样就形成罪犯改造期与罪犯服刑期的矛盾,罪犯 服刑期不能满足改造罪犯的时间需要,以致罪犯没 从中汲取教训,难以实现刑罚之特殊预防功效. 其三,由于受狱内存在的监狱亚文化影响,罪 犯入狱后可能不但没悔过自新,反而受监狱亚文化 浸淫,强化了犯罪意志,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巩固 了犯罪心理结构.文化对社会个体的影响有如下规 律:当社会个体开始接触这种文化时,这种文化对 社会个体的刺激越大,影响越大;当社会个体接触 这种文化一段时间后,社会个体开始对这种文化全 面评价,从肯定态度变为否定态度.监狱亚文化对 罪犯的影响一样.当罪犯初入狱,监狱亚文化对罪 犯刺激最大;当罪犯入狱一段时间后,一般需要两, 三年后,罪犯对监狱亚文化的兴趣才会减弱,并对 监狱亚文化的态度开始变化.而多数短期自由刑犯 是监狱文化对罪犯刺激强度最大,影响最大期间内 服刑的,因此,监狱亚文化对罪犯有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对初犯.短期自由刑可能使罪犯受到犯罪思 想与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与深度感染. 显然,短期自由刑适用成本过高,而适用后的 效果不明显,还可能导致罪犯”标签效应”及交叉 感染等负面影响,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注的效益 价值明显相悖.且,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轻 轻”的一面,短期自由刑的受刑者大多为初犯或轻 微犯罪人,故刑罚权在此收缩与”轻轻重重”的两 极化策略相吻合,不失为明智之举.毕竟,作为刑 罚资源绝对垄断者的国家,也不得不面对”资源稀 缺性”这一无奈现实. 对于罪行等各方面存在差异的初犯或轻微犯罪 人施以不同的刑罚,进行区别对待,比如说在立法 上的非犯罪化及完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资格刑,这 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政策关注效益 所必然要遵循的基本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区 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逻辑前提.但是, 其有着更深一层的内涵,”轻轻重重”的两极化策 略又强调在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之间,人为地扩大 差距,人为地扩展刑罚适用的不同,人为地使对不 同的犯罪的处罚向两极化发展,从而体现出一种与 犯罪有效地进行斗争的艺术,因此,作为”轻轻” 的一面,短期自由刑应通过司法层面的刑罚选科, 减轻处罚及缓刑,行刑社会化等制度来替代和完善. 由是,我们进入本文第三部分的探讨: 三,短期自由刑的完善之径 通过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保留短期自由刑 的前提下,对其弊端可从立法,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非刑罚化及完善资格刑与短期自由刑裁量制度等方 面来替代和完善,作以下初步构想: (一)立法,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着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难发现,该 部分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补充说 明了犯罪的含义,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定义的有 机组成部分.它把人类认识发展史上达到的新水平 “定量分析”引进刑法领域,使对犯罪的界定在定 性的基础上首次实行定量的限制.其存在告诉我 们,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 些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可成为犯罪.这 从根本上突显了刑法谦抑的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追求的效益价值是相吻合的. 这就要求国家应该科学界定犯罪的范围,限定 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度.我国刑法中的一部分属 于轻罪的无被害人犯罪,如赌博罪,成年人自愿的 参加秘密的聚众淫乱及对亲属之间的包庇隐匿行为, 对刑法第362条特定人员为卖淫嫖娼这一犯罪学上 无被害人犯罪的行为通风报信的行为人罪的规定等 等,均与但书的精神相悖,其入罪极大程度上导致 短期自由刑的适用,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作出非犯 罪化处理. 在刑事司法层面,必须坚持对刑法规定的犯罪 构成进行正确的解释.我们认为,如果只从形式上 去解释犯罪构成,那么势必将许多轻微行为也包容 到刑法之中,导致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大,从而使刑 法得理会许多琐细之事,这显然悖于刑事政策所关 注之效益.因而,依据但书定性加定量分析的要求, 我们主张从实质上去解释犯罪构成,即将严重危害 社会的行为纳入刑法之范畴,以便集中有限的刑罚 资源重点对付那些重大的危害行为,将轻微的危害 行为以非刑罚立法进行管制.这就涉及到罪与非罪 界限比较模糊的时候,能不予定罪时就尽量不予定 罪,从而体现但书的谦抑性,其中主要是从刑法的 立法目的之角度去阐释法的精神,这样便能从定罪 这一层面降低短期自由刑适用的机率. (二)在制刑方面,首先体现在设置轻重衔接, 主附配合的刑罚体系.将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 相结合,因而能够满足惩罚各种性质和情节不同的 犯罪的需要.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的功能应以 预防和教育为主,而不是单纯的以惩罚报应为目的. 因此,资格刑的实施,可以预防利用职务身份或者 职业活动的人实施犯罪和再犯罪.鉴于短期自由刑 的种种弊端,不如通过剥夺或限制其从事这种活动 的资格,对于特别预防来说,效果无疑会非常明显.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短期自由刑改革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 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经济犯罪特别是职业性 经济犯罪的案件明显增多,暴力性犯罪相对减少. 资格刑作为适应刑罚轻刑化趋势,体现现代刑罚预 防教育功能的刑种,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和 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内容 主要有:1.剥夺政治权利;2.驱逐出境.笔者认 为,还可以针对如下情形的初犯或轻微犯罪人,适 用更为有效的资格刑来实现刑罚的效率和特别预防 功效,特作以下初步立法构想: 1.增加剥夺从事一定职业或活动的权利.可以 将其归为两类:(1)是利用职业,营业之便利或特 殊技能,专长进行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行为人 在主观上是故意.(2)与职业有密切关系的犯罪, 如驾驶,医疗事故,业务过失和责任事故罪.对于 这类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其实是介于过失和间接故 意之间,是一种轻率的行为.对于第一类故意犯罪, 刑罚应该重视其主观恶性,适用资格刑,剥夺其利 用职业技能再次犯罪的可能,应该说这是必要的; 对于第二类犯罪,虽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但 是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以说是对其严重的不负 责任的一种惩罚,剥夺其资格,可以防止行为人滥 用这种权利,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是可 以在量刑上对这两类犯罪加以区别. 2.剥夺亲权及民事权利.亲权可界定为: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 利和义务,它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的目 的.亲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而设立的.-9其主要内 容:一是身上照护权,二是财产照护权.其中,身 上照护权包括:(1)居所指定权;(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4)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 同意权与代理权;(5)抚养义务;(6)赔偿义务. 财产照护权包括:(1)财产管理权;(2)财产行为 法定代理权;(3)使用及收益权;(4)处分权. 从亲权的内容上看,可能被剥夺资格的为滥用 人身权利和滥用财产权利两个方面,在滥用人身权 利方面表现为虐待等;在滥用财产权利方面常表现 为侵占.对于这类犯罪适用资格刑,以求消灭其可 能再犯的能力,其刑罚的效果和远比适用短期自由 刑好. (三)前文已有论及,被适用短期自由刑的人, 大多为初犯或轻微犯罪人,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 此处的选择意味着有所”不为”,即体现其”轻轻” 的一面,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我们知道刑 事政策具有综合性,开放性,灵活性等特性,刑事 司法作为一个动态的范畴,与刑事政策的特性更相 吻合,更能及时地实践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因此, 在针对该类情形已定罪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刑罚的 具体裁量来现实地实现效益这一目标就显得尤为重 要了.笔者在此仅作出初步的探讨: 1.利用刑罚选科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 刑罚的选科是指在法条规定的某罪的数种刑罚中作 非此即彼的选择适用.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 刑幅度中,许多是将有期徒刑,拘役等与管制,罚 金等作为选科刑种的.这类法定刑幅度具体包括以 下五种类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 利的选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选科;有期徒 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选科;有期徒刑,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的选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 金的选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选科.然,我 国目前判处管制或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这类非 监禁刑的比例很低.在案件应当适用以上量刑幅度 时,只要不至于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民法 院就应当尽量适用罚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 监禁刑,尽量避免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 适用. 2.利用减轻处罚制度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 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 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笔 者认为,在案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如果刑 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之最低刑为拘役,在判决时应 当判处管制这一限制自由刑,而不应判处1个月以 下的拘役(拘役的最低期限为1个月).由于我国 刑法分则中以拘役为最低刑的法定刑幅度非常多, 因而减轻处罚制度对于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具有 重要意义.此外,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对于减少(以 拘役为最低刑的法定刑幅度的案件)短期自由刑的 宣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只是在目前刑法规定了如 此严格的程序条件下很难发挥多大作用.-l 3.利用缓刑制度使得短期自由刑不需实际执 行.我们知道,”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 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问内 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可见,缓刑是刑之执行犹豫,其正 确适用可使得短期自由刑不需实际执行.此处的犯 罪情节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犯罪性质,犯 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内容,犯罪对象,犯罪结 果,主体情况;悔罪表现主要应从认罪态度,犯罪 中止,投案自首,立功表现,坦白交待,积极抢救, 积极退赃等方面.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的 地位和作用认识却不足,导致缓刑适用率低.故而, 作为一项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匹配的重要刑罚 制度,其地位与功效还存在很远的距离.在恪守罪 刑法定与程序法定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可考虑对 未成年犯及过失犯扩大缓刑制度的适用力度,以使 55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短期自由刑不需实际执行. (四)改革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实现其 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刑的负面效应,将监狱资源 与社会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 促使他们最终适应社会而采取的行刑措施. 采用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将犯罪人投到社会上去 矫正.一方面可以节约增加执行场所设置和维持执 行场所运转的大量费用,另一方面也为有限的行刑 空间提供了一条减压的渠道. 另一方面,前文已有论及,刑事政策效益价值 关注的不仅是低成本与高产出,还强调这种产出的 性质,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能否达到有价值的结 果,也就是”有益性”,后者对效益的评价起决定 作用.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改造 罪犯必须使其置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 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行刑社会化的深 层次意义为: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 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和防范犯 罪分子再犯罪,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由此可见,从依靠社会力量 教育改造,防范犯罪的角度,深化复归理论是行刑 社会化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这恰恰同刑事政策效 益关注”有益性”这一深层次的价值目标不谋 而合. 可以说,行刑社会化是行刑制度的发展方向, 针对短期自由刑弊端的行刑社会化,应侧重于从考 虑降低监禁人格方面开展,笔者作如下立法构想: 1.实行监外工作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短期 自由刑服刑者在监禁场所外受雇于社会企业和从事 监外劳动作业,如从事修筑铁路,建筑房屋,桥梁 等社会劳动.服刑者白天可到监禁场所外就近参加 各种社会劳动,下工后返回监禁场所.这样既能使 其尽量避免监狱亚文化的浸淫,又能弱化封闭的监 禁环境带给服刑者的心理挫折感,低人一等感,情 绪忧虑等,减轻了其复归社会的物质,心理障碍, 使其能更有信心地重返社会,复归社会. 2.对于未成年犯和因过失科处短期自由刑者, 可考虑实行周末监禁制度.即在每周的空闲时间, 一 般为周五下午至下周一早上上班或上课时间,犯 人必须回监狱居住,其它时间则可继续从事判刑前 的工作和学习,从而使监狱亚文化对其负面影响降 至最低,并能基本上保持其正常的生活和健康的心 理状态. 参考文献: [1]张明余.新刑法如何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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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LawSchoolofYunnanUniversity,Kunming650091,China) Abstract:Throughtheexplorationforthehistoricaloriginsofourcountry’sCriminalpolicyofcombinin gpun. ishmentwithleniency.thearticletellsUSitsnewconnotation.Basedonthisviewpointandtheanalysison beneficial resultvalueitpursues,wecanknowthedisadvantagesofshort—termpunishmentinlegislationandjudic ature.Under thepremiseonreservingshort—termfreepunishment,theauthorsuggeststhatwecanreplaceorimprove itthough non—crime,non—penalizationetc. Keywords:Combiningpunishmentwithleniency;Criminalpolicy;Beneficiall’esult;Short—termpun ish- ment ?当然,拘役刑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它监管场所执行.故,笔者在此对 行刑社会化针对的场所作广义上的理解, 包含了上述相对封闭的行刑环境.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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