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园区地税所
二○一三年一月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表第一部分 2012年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表明确税收业务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调整税收业务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2]48号) ☆null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60号)
接受公益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名单
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 ☆
关于公布北京市2011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2]840号) ☆ null延续执行金融企业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null 注释:
1、季节工、临时工基本沿用以前的执行口径;
2、实习生以前未作过明确;
3、返聘人员:总局以前的解释,根据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列支。
4、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其中第四款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注释:税法以前只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规定,对筹备期间未作明确,通常的处理方法: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注释:原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 规定,在汇算清缴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视同放弃,不能进行补扣。随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出台,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二是资产损失实行审批期间,由于不符合规定不能扣除的费用,不能进行追补。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公告解决了三个问题: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属于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3、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按全额计入应税收入,而不是按收入差额。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公告重新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政策性搬迁范围(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文件);
2、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的内容(拆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3、政策行搬迁支出包括的内容(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
4、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两种情况:简单安装或不安装仍继续使用的,继续提折旧摊销;需大修理后才使用的,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政策性搬迁新购置资产的税务处理(新购置的资产支出不得从拆迁收入中扣除) ;
6、政策性搬迁所得与损失的计算及税务处理等(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清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调整不适用总分机构的范围:由14家调整为15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
分支机构分配的“三因素”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即:“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
明确总、分机构都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在总机构办理、分机构不参与的做法。
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
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2]48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2]48号)变化点1:扣除比例
化妆品销售企业可以扣除30%
变化点2:分摊扣除规定
1、分摊扣除推广到签订分摊协议的所有关联企业
原政策仅限于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文件名称因此取消了“部分行业”的词语
2、取消了分摊方向的限制
原政策规定:饮料品牌使用方将其扣除限额内的全部或部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扣除。
新政策规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任何一方在限额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以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没有分摊方向限制
3、取消了分摊扣除的具体要求
新政策没有对分摊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再做规定。
原政策规定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归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调整小型微利企业再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填写方法:
季度申报将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年度申报将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以前财税[2008]1号文件的提法“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的表述“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给企业选择权。
企业所得税新法引人“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给予的优惠。从收入的角度来看,二者是一致的,都是减计收入;而区别在于支出的税务处理,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提取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参见财税[2011]70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票据问题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票据问题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备查。
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申报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不管有无税款,都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季度与年度申报(申报与交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税不能代替申报)。季度申报期:每年的1、4、7、10月份;年度汇算清缴期:1至5月份。
季度申报为在线填写,保存即可。申报期内可以随时对报表进行修改及重新填报,点击“保存”按钮后会覆盖已申报的数据。
年度申报采用客户端软件,离线填写数据,审核合格后,向税务机关提交。null季度申报表分别位于进行有税申报“选择税目”网页和无税申报保存界面左下角的“申报明细资料录入”处 null凡有跨省、市分支机构的选择“汇总纳税”以及对应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没有跨省、市分支机构,仅在北京市范围内有分支机构的,视同“独立纳税” null季度申报在线填写保存成功后,会出现提示信息。 年度申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年度申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凡是有减免税备案事项的,必须先进行备案。(备案程序:企业网上提交申请后,携带资料到税务所找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员在系统内确认)
二、在综合申报系统内保存“基本信息登记”
三、进入客户端软件进行“更新审核公式”null基本信息登记表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如果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保存的,在进入客户端软件后,会出现如下的提示信息 null年度申报表注意事项年度申报表注意事项所有事先备案项目,在未经备案并批准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应项为灰色(无法录入数据),禁止擅自将减免税项录入“其他”选项。
所有事后备案项目,虽然不经过网上系统操作,但也必须向税务所报送资料,否则,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不论有无调增、调减项目都必须填写。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凡本年度不涉及弥补亏损的企业不需要填写此表。
汇算清缴期截止期为5月31日,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补交税款的,必须在生成电子缴款书的当月入库税款。(上传申报表与生成电子缴款书可以不同步,但一定要在生成缴款书的当月入库税款)
凡涉及到资产损失(包括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备案资料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并于5月31前送税务所。 null涉及到交纳税款的,在选择税种税目时,注意区分:季度预缴与汇算清缴;独立纳税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提交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提交资料① 企业所得税四个季度、年度申报表各一份;
② 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③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属于备案项目的必须提供《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复印件一式一份(同时享受几个优惠政策的,比如:高新、加计扣除、小型微利,每个项目各一份);属于审批项目的必须提供批复文件一式两份;
④ 中介机构关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不是必须提供的);
⑤ 财务报表一份;
⑥ 携带单位公章填写《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三部分 资产损失备案申报事项第三部分 资产损失备案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正常与非正常资产损失都必须进行备案申报,否则,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正常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非正常损失进行专项申报。专项申报提交资料参见:北京市国、地税共同发布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引》。
简单介绍日常经常遇到的:被投资企业清算损失和逾期三年以上的坏账损失提交资料。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① 申请报告;
②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③ 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国、地税、工商的注销证明);
④ 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⑤ 资产清偿证明,即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⑥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⑦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① 申请报告;
②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③ 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④ 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⑤ 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⑥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⑦单位的催款记录。第四部分 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第四部分 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 下列资产损失备案必须出具鉴证报告
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 (其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 )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股权或债权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方超过三年以上未能完成清算的 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格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凡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提供“涉税业务鉴证报告”的,一律为在总局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查询中介机构是否在总局备案的方法: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选择主页右侧中部“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可按“事务所名称”等选项进行查询。
第五部分 日常注意的问题第五部分 日常注意的问题使用财务会计软件调查(截止日期2月28日)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问题
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
印花税的缴税期限与申报
20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null登录昌平地税局网站( changping.tax861.gov.cn ),点击右侧“财务会计软件调查”null 选择“园区税务所”,依次填写各项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问题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问题 目前,个人在办理购房、置车、工作居住证、子女出国留学、保险理赔等项事宜时,相关部门都要求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最近,经常出现由于操作人员信息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个人不能开具证明的现象。因此,请提醒本单位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操作人员:一是发现有申报不成功的月份要及时处理,超过24个月的纪录将无法修改;二是一定要保证给每位员工申报的证件号码和姓名的拼写与实际相符,同时在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中不允许添加任何注释,比如:单位有重名的,不允许在姓名中加注1、2之类标识来区分;三是凡本单位员工不论是否达到征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都必须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因为交税记录为“0”与没有记录的含义是不一样的。null提醒本单位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人员,每月进行个税明细申报最后提交环节弹出“往期申报不成功的月份”提示窗口,凡窗口内提示有不成功月份的,及时与管理员联系进行处理,超过24个月将无法修改,会影响整个单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
提醒操作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来,不要因企业人员工作的失职而引发的矛盾转向税务所。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国税函[2009]285号: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 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变更流程及提供资料参见:北京市地税局2012年第5号和第6号公告。印花税的交税与申报印花税的交税与申报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的申报不一样,其他税种申报与交款是同步的,即:申报后当期即交款。而印花税申报滞后于完税,即:印花税随时发生即行完税,对于贴花频繁、数额较大的,可以进行汇总纳税,但汇总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月。待到次年1月10日前集中申报。申报的数据为印花税实际完税的金额,而不是购买的金额。它包括两部分:一是用现金到地税所购买的印花税票并实际完税的金额;二是数额较大用缴款书到银行交纳的金额。 2012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自行申报事项2012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自行申报事项请通知本单位2012年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后)12万元的个人在3月31日前进行自行申报;
申报方式: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单位集中代理申报。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财税差异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财税差异 政策依据
财务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
税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
中关村示范区试点政策(原政策已到期,新政策已获国务院批准但未对外公布)第一项第一项财务: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税收:新产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财务比税收的范围要大第二项第二项财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税收: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财务与税收范围一致第三项第三项财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税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财务比税收的范围大
同一研发人员同时从事多个研发项目,则该人员的工资应在各个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不得重复扣除。第四项第四项财务: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税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财务比税收的范围大第五项第五项财务: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税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财务与税收范围一致第六项第六项财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税收: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财务比税收的范围大第七项第七项财务: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税收: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务比税收的范围大
第八项第八项财务:
税收: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税收比财务范围大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的范围加计扣除研发活动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技术领域39项)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十大产业130项领域)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需科委认定事项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需科委认定事项根据市科委《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2012年02月27日至2012年03月16日进行第一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受理工作;2012年03月19日至2012年04月13日进行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报受理工作。请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就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鉴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委托开发项目事项委托开发项目事项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符合《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
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备案提交资料还需:委托开发合同复印件和发票。费用归集表的使用说明费用归集表的使用说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必须使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附件中的表格;
禁止对表格内的项目进行添加、删减或修改;
注意区分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中《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按研发项目逐个项目进行备案。null “减免税额”与“减免比例”为二选一,一律填写“减免税额” 如果没有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点击“删除”按钮,将此行删掉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事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会计口径)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事项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事项 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以及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文件的规定: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260元)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null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