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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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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收稿日期: 2001—11—30 作者简介: 段晓梅( 1966—) ,女,陕西临潼人,渭南师范学院政史系副教授,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段晓梅1,唐天富2 ( 1 渭南师范学院 政史系, 陕西 渭南 714000; 2 西安政治学院 五队,陕西 西安 710068) 摘 要: 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观, 到近现代西方法理学, 西方法学家充分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 德的关系发展演变, 呈现出相对和谐的一体化、不同程度的剥离与理性的整合的趋势。法...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收稿日期: 2001—11—30 作者简介: 段晓梅( 1966—) ,女,陕西临潼人,渭南师范学院政史系副教授,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段晓梅1,唐天富2 ( 1 渭南师范学院 政史系, 陕西 渭南 714000; 2 西安政治学院 五队,陕西 西安 710068) 摘 要: 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观, 到近现代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理学, 西方法学家充分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与道 德的关系发展演变, 呈现出相对和谐的一体化、不同程度的剥离与理性的整合的趋势。法律与道德之间互动的最终归宿将 是一种规范, 既是法律,又是道德。 关键词: 法律;道德; 一体;剥离; 整合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128( 2002) 04—0029—03 Law vs. Morality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Ideological Thinking DUAN Xiao-mei 1, TANG T ian-fu 2 ( 1 Depa rtment o f Po litics and Histo ry , Weinan Teachers College, 714000 Weinan, China; 2 5th Team, Xi'an Po litics Institute , 710068 Xi'an, China ) Abstract: Fr om t he jurist ic view s of ancient Rome and Greece t o modern Western Jurisprudence, w est ern legists have adequately disser tat ed the r elat ionship bet ween law and morality . The development of t he r elation has show ed itself a tr end, w hich is from unit y to peel-back, then to conformit y. T he int er action betw een law and morality w ill r esult in a norm, that is law as w ell as morality . Key Words: law and mo rality ; unity ; peel-back; conformit y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观, 到中世 纪的法哲学, 直至近现代西方法理学, 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 这一问题提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观点。其中不乏逻辑严密 的精彩论述, 但至今法学界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这些争论 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如法的道德与道德的法之 争, 法律以道德理念为指向与纯粹法律主义之争,道德与法 律是否区别于责任之强制程度或内部与外部因素, 以及法 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着一条明确清晰的界线等等。 法律与道德的一体 法律与道德是和谐统一的, 法律在道德规范的范围之 内。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到了“人各专司一事”即生为公 道,其与“智识”、“胆量”与“节制”成其为维持国家生存的 “四德”。这也许是西方法律思想关于道德与法最早的论述。 同时,柏拉图也崇尚“贤人秉政”,希望凭借其哲学家的“道 德法”来治理国家。在他的《法律篇》中进一步指出法律是按 照善德制定出来的, 法律定义为推定好坏善恶的国家命令; 认为人类最佳的选择是“理性和神的恩惠”,其次才是法律 和秩序。[ 1] ( P1—20)随后, 亚里士多德通过“公平与不公”研 究“德行之法”, 称公平为一种道德情态, 公平即为凡事之合 法者;破坏法律者为不公,不公与不合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 系。[ 2] ( P28—30)西塞罗提示了政体与具体法律所依赖的道 德前提, 确信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是正确的理性——自然 法。[ 2] ( P58)这里, 我们只能说道德在这一时期远比法律更 重要,结论则是专制比民主要好。这时的道德显然处于绝对 的优势,法律也是道德理念之一。 如果说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掩盖在诸如公正、 正义、善及理性的道德观念之下,那么在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中只能从自然的永恒的神法中捕捉道德的影子。直到后来 的天主教学者弗朗西斯科·萨里斯提到,“自然法包括一切 箴规或道德原则, 而这些箴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或原则则是明显以正直行 为所必要的美德为其特征的, 就象与之相反的箴规明显包 含有不道德的或邪恶一样。”[ 3] ( P35)在这较为漫长的时期 内,道德主要的以宗教教义的形式主宰法律及整个社会。法 律的地位从一定程度上基于宗教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黑暗而加强了, 并 不适时机地抢占了道德的领域。然而,法律仍未达到与道德 平等的地位。 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及其推动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带 来了古典自然法的繁荣, 并当然地冲击了法律与道德的相 互关系。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让法学走下神坛,“上帝 2002年 7 月 第 17卷 第 4期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 l o f Weinan T eacher s Co lleg e            July 2002 Vo l. 17 No. 4� 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不能否认, 这对法摆脱“上帝理 性”(包含道德)的约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把自然法定义 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 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 反之,就是道德上罪 恶的行为。”[ 3] ( P38)其次是霍布斯, 认为自然法实质为道德 规范, “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 2] ( P114)而不 是真正的法律, 民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同时称,自然法可以 成为实际的法律, 其本身就是道德规范, 但其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与法律的 内容往往相互包容。普芬道夫赞同霍布斯的观点, 却认为自 然法是真正的法律, 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自由主义的杰 出代表洛克对自然法作了理性的诠释, 在强调社会契约的 政府形式时, 他极力推崇法律及其立法权。孟德斯鸠在《论 法的精神》中提出了“根本理性”的自然法, 把宗教、道德等 规范纳入“法与社会的关系”这一法社会学范畴。卢梭则提 出了体现“公意”的法律观,并对法律进行分类,如政治法、 刑法、风尚、习惯、舆论等 。“许多思想家, ⋯⋯将法学与道 德神学理论区分开来, 并力图探究出法律所特有的物质。” [ 3] ( P 39)法的地位在实证主义的发挥下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至少取得了与道德基本相当的地位。法律与道德的法哲学 问题, 在康德和黑格尔的思想中得到了详尽的阐述。但即使 在这一问题上, 他们的观点似乎进一步趋于复杂化, 道德与 法的关系不但没有澄清反而更加难以捉摸。康德的“绝对命 令”与“绝对理念”都只是唯心主义的道德律,它让法哲学在 这一命题的探究上走得更远。 在涉及法律与道德的一体上, 我们赞成这一结论, “无 论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 还是从思维科学的一般规律来 看, 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当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乃至黑格尔这些法哲学家们在探讨人类应该 建立怎样的社会制度(以法律形式表现, 便是宪法性及其具 体的法律制度)时,无一例外地都追溯到一定的道德观念及 其本原。⋯⋯就是指一种融法与道德问题研究于一体的法 哲学类型。”[ 2] ( P171)但这并不影响其他派别法学家的观点。 如“我要设想(道德)完善的意志——跟法律同一的、本身就 是法律的那种意志—— , 就必得把它设想成为意志客体, 也 即设想成为为我的‘应当’”; [ 4] ( P81)而奥斯丁认为“实然法” 与道德是道德学的两个组成部分; 法律就是事物之间的不 可消除的关系在道德上的结果; [ 5] ( P68)博登海默指出法律 与道德在控制范围上的部分重迭, 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 仍然是存在的, 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保人们对一个健全 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 [ 3] ( P188)马多佛说法 律与道德有这样一种关系, 即法律不能规定道德,却能规定 “表现和发展自由的——或道德的——人格所需要的物质 与社会的环境和条件, 能加以进益的一类行为”; [ 6] ( P144— 145)英国的沃克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很多相一致的地方, 表 现在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道德要求影响对法律 的解释,实质上的法官自由裁决都是在其道德标准影响下 处理的; [ 7] ( P 521)在杜尔克姆看来,“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 的, 没有道德的支持, 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的组成部分 ⋯⋯”; [ 8] ( P88)德夫林也称, 法律必须保持与道德和习惯的 一致性; 霍姆期法官就宣称, “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 证和外部积淀”; [ 3] ( P201)蒂玛谢夫把法律看作是“道德和命 令的协调”; [ 3] ( P368)杰罗米·霍尔生认为合理性和道德性 是法律的“实质”问题; 富勒根据他的观点, 撇开法律的道德 语境去研究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法律是不可能的; [ 6] ( P371)哈特兰·斯温 的意见想要我们相信, 同法律规则(他称之为“社会的法律 规章”)相比较, 道德规则在社会重要性的程度上占据次一 级的地位。[ 9] ( P18)试图穷尽所有学者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 联关系的做法是徒劳的, 也不切实际的, 因为这方面的论述 无以数计,有记载的或遗失的这些思想、观点无疑包含相同 的涵义——道德的烙印由历史必然地深刻在法律之中。 法律与道德的剥离 中世纪及其以前的法哲学, 对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 分析, 比较多地是从二者同一性的角度出发, 探讨法律、道 德、宗教等规范的合谐一致,而对其区别则论述不够。但在 欧洲大陆的思想启蒙运动中, 实证主义法哲学倾向为上述 问题的研究带来了突破。以功利主义法学派为序幕, 实证主 义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相结合似乎把法律与道德的界 限划分得更清晰了一些。 康德在这一问题上, 赞同司脱、托马休斯的观点 ,认为, “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 动机”。[ 3] ( P 375)匈牙利的穆尔对康德的理论作了发挥, 道德 产生于人的内心, 是自律的; 而法律从外界强加于人,是他 律的。坎特诺维茨详细论述了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区别, 认为法律真正规定的不过是外部行为,即人体外部的一种 活动,通常只满足于规定活动的结果; 而道德规则要求善良 的行为动机或意识, 而不要求意志的任何各类的外部表述。 法学家耶林用保护社会条件的“目的”来定义法律, 而道德 正是这些条件中的一部分。而黑格尔则在此后退了一步, 称 法与道德不存在界限。另外,俄国法学家彼特拉日茨基提出 一种理论: 法律中有“命令——归属”两面性, 而道德仅有 “纯命令”一面性,即法律中有权利和义务, 而道德中只有义 务。[ 10] ( P397—399) 功利主义的边沁主张在“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做出 区分,并纯粹用功利原则来定义道德。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 德的做法,认为区分二者可以避免两个危险: 其一是,人们 关于“应然法”的观念可消减法律的权威, 甚至对法律存在 本身提出挑战; 其二是,法律可能会取代道德作为人类行为 的最终评价标准, 从而逃避了法律批评。 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实然法”与“应然法”, 认为法理 学的科学只涉及“实然法”, 或严格意义的法律,而毫不考虑 这些法律的善恶; 并强调,必须从法律的适用与执行中排除 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推理。[ 2] ( P196)对他来说,有一点是必 须注意的,即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上帝的命令, “功利”原则只 是通往道德境界的指南, 即在“功利”之外还存在着某社会 团体事实上接受的道德或“实证”的道德。 法律实证主义所作的限制法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的努 ·30·            段晓梅,唐天富: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论争          第 17 卷 力, 取得一定的成功,他们坚持把“实然法”与伦理规范和社 会政策严格区分开来, 并倾向于认为正义就是合法律性, 亦 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 卢埃 林、弗兰克在为现实主义法学呐喊时, 否认传统的法律价 值, 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抛开形而上学和纯思辩的思想观 点, 把对法理学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生活的“事实”上, [ 2] ( P 335—336)至于与法律相关的道德因素则相去甚远。这种观 点, 当然是趋于极端的,但它所关注的具体事实如法律程序 对法的完善并非毫无意义 ,对法律所作的“显微镜”式的观 察, 进而排斥德性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有积极作用。因此, 可 以说, 法律现实主义在表述他们的观点时,具有反自然法的 倾向, 轻视传统道德的作用,但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再 定位不无裨益。 谈到法律与道德的剥离时, 现实主义的观点其实已经 是一个极端, 如弗兰克在谈及美国法的传统时,几乎没有提 及道德因素。[ 2]但把法律与道德关系发展到更进一步的是 纯粹法学。纯粹法学是一种极端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其代表人为凯尔森。他比奥斯丁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了分 析法学的方法。他坚持这样的“实然法”观点, “法律的概念 中, 没有丝毫的道德涵义。”[ 3] ( P375)主张摒弃一切有关法律 的“应然”因素, 着力于研究法律内部结构。他反对法学研究 中掺入任何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的因素, 说正义是一种非 理性的观念。凯尔森的理论集中体现了现代法学的一个主 要发展趋势——人类对社会的秩序性、效率性的追求。一切 理念的、不可确定的因素对法律不起作用,唯有直接干脆的 调整方式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道德作为一种包 袱被扔掉了, 法律就是法律, 只是规范与事实的简单组合。 他的理论足以让司法机构发狂, 也让已有的法学理论倍感 不安。因为“纯粹性”挤掉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自然或社会价 值因素, 还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许多出色理论。 法律与道德的整合 在近两千年的人类文明进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发 展变动, 而不同法学家对其的论述又不尽相同,有的甚至针 锋相对。但我们仍就能从这纷繁芜杂的论争寻觅些许规律 的痕迹。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互动呈现这样的一个 趋势: 道德无疑为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 力, 而法律在分娩于道德及相关社会规范之后,逐渐趋向一 种日益自立的地位, 即法律尽力摆脱道德的影响,试图成为 纯粹的法律。但这是徒劳的, 因为法律与道德间存在历史的 必然因果关系, 存在着如同一些功利主义者承认的“法律与 道德的交叉领域”。一方面,法律体系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 的强有力的影响; 另一方面, 法律也深刻影响了道德标准, 所以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他们也 不否认下述事实, 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道德原则可在不 同程度上被引入法律体系, 进而构成法律规则的一部分, 如 道德原则有可能构成宪法性的法律限制; 法律也可能负有 依正义或善的标准做出判决的法律义务。[ 11] ( P184)在现代 社会的背景下, 法律与道德间正进行着类似的不断的整合, 在相互重叠的领域、各自的调整范围与实践中的彼此融合 等方面重塑二者的关系。 但我们必须承认,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不容置疑的。在 现有的观点中, 两者之间是不可能划等号的。道德比法律更 重内容, 其评价的标准也更含混、更多样化; 当涉及利益冲 突时, 道德的论争易于情绪化, 很少有回旋的余地, 不仅不 允许利益之间的讨价还价, 甚至根本不允许“言利”。[ 12] ( P247)而且在现实问题上,法律总比道德更易操作。 从一般意义上说, 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法律中,道德的 意味或阴影越浓重, 相对的就是其法律的落后性;从另一个 角度上看,法律本就是在不断突破道德的禁区而向前发展 的。现代西方社会的道德沦丧,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占据了绝 对优势后发生的。而在过去, 许多行为被认为是该由“强制 的道德”约束的行为, 现在获得了充分的法律调整的空间。 如两性问题的自由和开放、安乐死、克隆人等,是非现代道 德所料不及的。人类在选择法律的强制、果断、恐怖及冷酷 无情时,道德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可怜的陪衬, 而且这种陪衬 的角色越来越淡。或许,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持续整合的结 论,即人们会趋于只承认一种规范, 而不论它是道德还是法 律,或许什么都不是,只是人类自由的代名词。 参考文献: [ 1]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 C ]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社,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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