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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null经济法 丁先存经济法 丁先存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制定、确认和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们都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协调、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所引起的 它们都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在对社会经济实行调控过程中同其他有关各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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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经济法 丁先存经济法 丁先存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制定、确认和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们都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协调、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所引起的 它们都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在对社会经济实行调控过程中同其他有关各方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对民法、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有明显的补充性并有自身的独特性《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果《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国家机关内部组织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null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服从合法调控;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他经济义务。《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权利经济义务null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建立某种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特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原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 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 合法行为、善意行为 行为 违法行为、恶意行为 法律事实 绝对事件、自然事件 事件 相对事件、社会事件《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我国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责任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责任结构不对等、不均衡 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我国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机构我国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二章 公司法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封闭式公司及开放式公司 母公司及子公司 总公司及分公司 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人资两合性 封闭性 股东均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公司设立的程序较简单 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发起人发起 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订立公司章程 缴纳出资、验资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出资人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为股权或股东权 它是出资人以其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后,再依法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最典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资合公司 全部资本划分成均等的股份 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集资本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发起设立募集设立null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四节 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第四节 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公司股份 公司债券《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股份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的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金额单位《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股份的分类 根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根据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根据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本或者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股本,而依法向社会公众出售以及向发起人或原股东分配股份的行为 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 我国公司法允许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而不允许其折价发行《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种类: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债券代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是一种投资凭证 风险不同,公司债券收益比较可靠,风险较小 债券有固定期限的,到期时公司还本付息;股票是不退还证券,在经营期内,股东无权要求返还出资,且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的认购限于金钱;股票的认购可以是金钱,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规定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公司的变更 注册资本的增减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 A+B A 新设合并 A+B C《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公司的分立 新设分立 A B+C 派生分立 A A+B《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组是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及清算《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组建和注册,具有外国国籍并经申请获准在本国取得直接经营资格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开展业务活动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入伙与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 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原则上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无注册资本的要求,出资形式灵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设立的程序: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收益权;共同支配权;利益分配权 :按照约定出资;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入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也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该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权利义务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入,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于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入伙与退伙入伙与退伙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应具备两个条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入伙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新合伙人与原合伙入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伙人资格的行为 分为任意退伙( 声明 无利益冲突声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职业健康检查不够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亲友住房声明 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出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表明“有限合伙”字样《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及竞业《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处理制度 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担保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财产份额的出质 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收益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资格继受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人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中“自然人丧失偿债能力”和"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企业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入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条件等 不同点:《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设立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 )有其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4)有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 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建立财务计制度; (5)依法纳税; (6)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方式: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的事务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入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外方既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中方只能是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 合营企业根据《合营企业法》和合营企业合同设立,合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根据股权确定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中国法人 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合营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依据《公司法》 出资期限: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出资方式:货币、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资本变化:合营企业在经营期内可以依法增加注册资本,但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股权转让: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无效《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可以解散: 合营期限届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合作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的特征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企业组织形式灵活 企业自主权大《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设立我国实行核准主义设立原则,即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除了应具备法定的条件外,还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难,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五章 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破产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企业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的概念破产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的监督下,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各种债务,使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补偿的一种特定法律程序 破产必须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事实 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法的历史沿革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破产原因及适用范围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案件的受理 管理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原因及适用范围破产原因及适用范围 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 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主体:①国有企业法人;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③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④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纳入国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管理人管理人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管理破产财产和破产企业的事务而专门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报告义务《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开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第四节 和解和整顿 和解程序的申请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重整制度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和解程序的申请和解程序的申请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防止破产,与债权人之间在互谅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所达成的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重整制度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又称重整保护期,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这段法定的保护期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认可《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五节 破产清算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破产财产 破产别除权 破产取回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破产宣告债权人的效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无财产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一切财产;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所享有的未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包括:取回权的标的物、设定担保的财产、工会的财产、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别除权破产别除权破产别除权指对破产财团的特定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可不依一般破产程序而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和破产财团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债权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能够得到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必须是无担保的债权 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了申报 必须是私法上的债权《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持续期间,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必须发生的,用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对因此利益受损而需要对等给付的相对人所负债务《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的法定顺序: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六章 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合同法概述《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同概述合同概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l0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概述 订立合同的程序 合同的成立 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同订立概述合同订立概述合同的订立,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缔约行为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订立合同的程序订立合同的程序《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要约 要约的要件:null要约的生效:到达生效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的要约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要约的失效:null承诺 承诺的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回复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的效力---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迟延承诺的效力取决于要约人,要约人可通过及时通知逾期承诺为有效的方式而确认其效力 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逾期的效力---要约人如不愿接受迟到承诺应及时通知,否则其为有效承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对要约的变更: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也被称为反要约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null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遵循不利于条款提供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时,解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CAES6-2-1CAES6-2-1某年10月5日,翠华商厦函告元迅电视机厂,要求购买200台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000元,如能满足要求,于接信后10天内电复或函复告之。元迅厂于10月10日接到此信函。因当时市场电视机销售势头良好,元迅厂认为单机订购价格太低,就没有立即答复。孰料,10月17日,元迅厂突然探听到国内电视机生产大公司欲于10月20日挑起电视机降价大战,单机价格马上会降至1600元左右,以扩大其市场份额。这必然会引起其它厂商的竞相降价。元迅厂于是在17日下午电复翠华商厦,同意其所提条件,保证供货。然而,翠华商厦也同时探听到此信息,其于17日下午亦电告元迅厂,撤销其10月5日发出的函。双方均于18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电报,于是就合同是否应当履行产生了纠纷。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CASE6-2-2CASE6-2-2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请问: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甲乙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为什么?CASE6-2-3CASE6-2-3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请问: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及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有效合同有效合同《 经济法》 向征主编 格致出版社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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