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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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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1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
1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批准后执行。表2.1.2各类建设项目兼容性表兼容用地主体用地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大类中类代码R1R2A1A2A3A4A5A6B1B2B3B4B9M1W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娱乐康体设施用地B3×—××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注:1.△为兼容比例不超过1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2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40%,×为禁止兼容。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无条件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能超过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第二节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4和审批的依据。第2.2.2条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2.2.2的规定执行。表2.2.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3.025行政办公3.530商业设施、商务设施4.545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第2.2.3条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2.2.3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表2.2.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面积0-3ha3ha-10ha10ha以上用地类型建筑类型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低层住宅151.3331.2301.028多层住宅241.8301.6281.525高层住宅602.8282.5252.0221003.5283.0252.822行政办公行政办公151.2351.030——5用地242.0351.8301.6281004.0353.5303.028商业设施、商务设施用地商业、酒店、宾馆、写字楼、餐饮娱乐151.8501.545——243.5503.0452.5451005.0504.5454.045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第2.2.4条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20ha。第2.3.2条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6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第2.3.3条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3.3执行。7表2.3.3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类别项目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大组团(1000-3000户)(3000-10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配建性质建筑规模要求教育幼儿园▲○不小于4班,独立设置▲○不小于4班,独立设置———小学▲●按专项规划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用房▲●150m2▲●5000人以上,150m2———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600m2——————居民室外健身场地▲●用地规模≥950㎡▲●用地规模≥500㎡△●用地规模≥200㎡商业服务综合商业(含餐饮、娱乐等)▲○450-570m2/千人△○—△○—药店、书店、便民店△○市场(菜市场网点)▲○最少两处,每处≥50m2▲○≥50m2金融邮电银行网点、邮电、电信▲○16-22m2/千人————————社区服务社区公用用房▲●≥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100㎡,超过500户每增加100户按10㎡增加物业管理▲●300-500m2▲●≥150m2△●≥50m2社区警务室▲●≥30m2▲●≥30m2▲●≥30m2市政公用换热站(地上)△●—△●—△●—变(配)电室▲●30-50m2△●30-50m2△●30-50m2开闭所△●200-300m2——————8燃气调压站△●50m2△●—△●—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置一处,每处30-60m2▲○30-60m2▲○30-60m2垃圾转运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库▲●1个/百m2建筑面积▲●1个/百m2建筑面积▲●1个/百m2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场、库▲○0.75个/百m2建筑面积▲○0.75个/百m2建筑面积▲○l0.75个/百m2建筑面积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2.●为公益性配套的项目;○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3.公共厕所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9第2.3.4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按表2.3.4的规定执行。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人流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表2.3.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51商业宾馆、酒店车位/客房0.5—商务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5—餐饮、娱乐0.75—商场、超市、商业0.75—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0.755医疗市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0.755学校大专院校车位/100师生340中专职校245中学170小学0.520游览场所综合、主题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610一般性公园43交通火车站、汽车站控规应在周边设置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300个)客运机场注:1.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25.0m2,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1.5m2;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35.0m2,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1.8m2。2.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本表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第2.3.5条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原4.0.10)10第2.3.6条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应按照表2.3.6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60m时,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表2.3.6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m2)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m2/所)10000—50000≥6050000—100000≥80≥10万≥100第2.3.7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2.3.7条的规定。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m。表2.3.7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用地性质分类绿地率(%)居住用地旧城改造项目≥30%新区开发项目≥35%工业、仓储用地≤20%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25%商业、金融业用地≥20%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用地≥25%其它≥20%体育用地室内体育运动用地≥30%室外体育运动用地≥2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休疗养用地≥40%卫生防疫用地≥30%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教育用地≥30%科研设计用地≥25%文物古迹用地依其相关规定11其它公共设施用地20—30%第2.3.8条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2.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3%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5m,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00㎡。3.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5m。4.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2.3.9条建设用地临30m以上道路,临街用地长度超过150m时,临街敞开度不小于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2.3.8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2.3.10条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奖励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面积×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300㎡(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2.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3.相对独立有一定围合但不封闭;4.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四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要求第2.4.1条建设用地应进行竖向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12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第2.4.2条竖向规划设计应统一使用渤海高程系统。第2.4.3条建设用地编制竖向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用地性质的要求相符,服从相邻城市道路和交叉路口规划控制要求。2.建设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未规划设计时,应先编制周边规划路网方案作为建设用地和城市道路设计的依据。3.位于边山边沟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相应的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块,确定地块规划高程。4.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高程高出0.2m以上。第2.4.4条建设用地适用坡度应按表2.4.3的规定执行:表2.4.3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场地名称适用坡度(%)最大坡度(%)道路0.3-6.08.0停车场、广场0.25-0.61.0-2.0室外场地:1.儿童游戏场2.运动场3.杂用场地0.3-2.50.2-0.50.3-3.0——绿地0.5-5.010湿陷性黄土地面0.5-7.08.01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3.1.1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3.1.2条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3.1.3条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14表3.1.3-1多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布置形式朝向方位示意图二类地区建筑间距控制三类地区建筑间距控制备注平行布置朝向为正南向,含南偏东或偏西0°-30°L≥1.4HL≥1.67H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30°-60°时L≥1.2HL≥1.34H30°<a≤45°L≥1.3HL≥1.51H45°<a≤60°朝向为东西向,含南偏东或偏西60°以上L≥1.4HL≥1.67H垂直布置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北侧L≥16m且L≥1.0b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L≥18m且L≥1.2b15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位于朝向为南北向的东侧或西侧L≥16m且L≥1.0b有夹角布置a≤30°按平行布置控制30°<a≤60°L1≥1.2H建筑朝向为南北向L1≥1.0H且≥16m建筑朝向为东西向a>60°按垂直布置控制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表3.1.3-2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建筑类型限制条件最小间距(m)非临街住宅建筑一般情况6山墙上设阳台、飘窗等突出物9长边临街建筑道路红线≥30m10道路红线≥20m8山墙与山墙之间临小区级道路的建筑12第3.1.4条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6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表3.1.4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项目类型长度间距高度A≤40m40m<A≤70m70m<A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对外部及三类地区开发的项目内、外部H≤60m40mA1.2A60m<H<100m50mA+10m1.2A+10m二类地区改造项目内部H≤60m40mA—60m<H<100m50mA—注:H为建筑高度,A为建筑长度。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第3.1.5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表3.1.5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表布置形式建筑层数最小间距平行布置3层以下(含)之间6m3层以下与4-6层(含4、6层)之间12m4层-6层(含4、6层)之间16m6层以下(含)与7层以上(含)16m7层以上(含)之间24m且≥0.4H其他布置形式—按消防间距及有关专业规范执行注:H为较高建筑物高度。第3.1.6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表3.1.6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布置形式间距要求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17侧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控制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及其他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控制,且≥6m第3.1.7条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第3.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第3.1.9条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18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第二节建筑退让第3.2.1条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及表3.2.1要求控制。1.最小退距按表3.2.1要求。2.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3.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不得小于6m。表3.2.1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物类型退地界距离6层以下(含)建筑建筑物长边临地界C≥8m且≥L/2建筑物短边临地界C≥6m且≥L´/27层以上(含)建筑建筑物长边临地界1.当H≤60m时,C≥20m;当H>60m时,C≥25m;2.大寒日2小时日照等时线不得超过北侧地界线20m建筑物短边临地界当H≤60m时,C≥9m;19当H>60m时,C≥13m地下建筑物C≥5m且≥0.7d注:C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对外部最小建筑正向间距;L´为本章第一节确定的建筑侧向最小间距;H为建筑高度;d为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第3.2.2条邻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2要求控制:表3.2.2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含商业功能建筑不含商业功能建筑地下建筑备注建筑高度(m)道路分类H≤2480≥H>24H≤2480≥H>24道路红线宽度<3010206105道路红线宽度≥301020城市道路交叉口在以上退距要求的基础上增加4m两个红线折点之间退距穿越城镇、村镇的公路(无隔离带)5注:1.H指建筑总高度。2.建筑高度大于80m或大型商店、酒店、餐饮服务场所、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物流中心等人流、车流较大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3.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与裙房部分可分别控制,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可按低层、多层控制。4.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退两个红线折点之间的距离时,两条道路红线宽度不一样时按红线宽的道路计算。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第3.2.3条邻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凸出部分后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4规定执行。表3.2.3建筑物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高度不含商业功能建筑含商业功能建筑20退绿线H≤24m时6m12mH>24m时10m15m退蓝线参照退绿线的有关规定且符合水务部门的要求退紫线按详细规划或有关规定执行注:H为建筑高度。第三节建筑高度第3.3.1条建筑高度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消防、抗震、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3.3.2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地震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讯)设施控制范围内,建筑控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3.3.3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第3.3.4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公式。H≤W+2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1.组合式建筑采用分段的形式控制。2.建筑物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计算。3.沿城市其他线性空间两侧的建筑控制高度参照本条执行。第3.3.5条建筑物直接面临或其前面的道路临接广场等围合空间的,21其建筑控制高度按下式计算:H≤W/2。注:H为建筑控制高度;W为建筑物垂直方向围合空间的宽度。第3.3.6条滨水、环湖区等需要控制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地段,须按照城市设计控制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立面第3.4.1条建筑物外立面应根据建筑高度加以控制与处理,控制要求按表3.4.1的规定执行:表3.4.1建筑外立面设计控制表高度控制要求0<H≤16m突出立面的细部、装饰和质感16m<H≤45m注重色彩与构图45m<H考虑空间之外人的感知第3.4.2条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广场的建筑物立面和屋顶造型应与城市街道和城市广场景观相协调,且应按下列规定控制:1.建筑立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附着物,确需设置的须结合建筑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采用的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统一设置收集冷凝水的下水管道。2.阳台和窗户不宜安装任何形式外挑式防盗网,确需设置防盗设施的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不得突出墙面设置。3.屋顶天面除配置楼梯间、设备用房、水池及装饰构架外,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无关的建(构)筑物。其它空间宜设置成可以供人活动的屋顶花园。第3.4.3条临街建筑台阶沿街长度不得大于建筑出口宽度的1.5倍,22不得侵占人行道、绿地等公共空间,台阶必须进行贴面装修。第3.4.4条建筑色彩应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点、展现风貌。1.建筑色彩应按照《大同城市环境色彩150体系》进行配色。配色比例应为:基调色应占建筑外立面总体面积70%左右,辅助色占25%左右,强调色占5%左右。2.建筑配色方式应按表3.4.4的规定执行。23表3.4.4建筑配色控制表用色范围建筑配色类型基调色范围辅助色范围居住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市政公用设施工业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其它色相明度纯度色相明度纯度YR-Y系(0YR-10Y)≥6.0≤4.0全色相≥2.05YR-5Y≤10.0;其它色相≤6.0●●●●●YR-Y系(0YR-10Y)5.0-7.5≤4.0R-Y系(0R-10Y)≥3.00R-5YR、5Y-10Y≤6.0;5YR-5Y≤10.0●●●●●●●YR-Y系(0YR-10Y)≥3.01.0以下R-Y系(0R-10Y)≥3.00R-5YR、5Y-10Y≤6.0;5YR-5Y≤10.0●YR-Y系(0YR-10Y)≥6.05YR-5Y≤4.0;0R-5YR、5Y-10Y≤1.0全色相≥2.05YR-5Y≤10.0;其它色相≤6.0●●●●全色相≥6.05YR-5Y≤4.0;其它色相≤2.0全色相≥2.05YR-5Y≤10.0;其它色相≤6.0●注:本表采用蒙塞尔色彩体系,“●”表示可用色24第四章城市交通规划管理第4.0.1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控制用地建设强度、静态交通用地规模及交通组织安排。经论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的强制性内容。1.新增容积率大于4.0(含)的居住项目;2.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会议中心、临主干道的学校等瞬时车流、人流较大的公共建筑;3.容积率大于5.5(含)的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商业设施、商务设施、娱乐康体等公共建筑;4.道路、铁路、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客货站场、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5.其他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建设项目。第4.0.2条公路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即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断面、标高等应符合城市道路的要求。第4.0.3条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两侧不得直接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第4.0.4条建设项目基地长度超过200m时,在基地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街坊道路。1.街坊道路的主要控制点由规划部门指定。2.街坊道路应符合城市支路标准设计。3.街坊道路两侧的建筑退距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的要求。第4.0.5条建设项目临两条主干道的交叉口时,在基地内应考虑立交平做。第4.0.6条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宜采用渠化拓宽方式25提高通行能力。第4.0.7条新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路网竖向规划结合周边地形确定。旧区道路纵断标高应根据道路两侧现状建筑物的标高确定,应比周边建筑物散水低。第4.0.8条有中央绿化带道路的断口距离一般为500~800m。第4.0.9条在风景名胜区、各类公园、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宽度超过50m的道路绿化带宜设立绿道,主要提供生态、游憩、社会与文化等功能。绿道应尽可能互相贯通,并设置标识、照明和服务设施。第4.0.10条城市次干路及城市支路、街坊道路宜形成慢行系统,在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处考虑慢行系统的连贯性。第4.0.11条有下列情况的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人行天桥、人行地道:1.城市快速路;2.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大于18000人次,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2000辆的;3.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进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每小时大于1200辆的。第4.0.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按表4.0.12要求控制:表4.0.12公路隔离带宽度控制表公路等级隔离带宽度高速公路≥50国道≥20省道≥15县道≥1026第五章市政设施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5.0.1条新建和改建道路,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至城市道路红线1m以外。1.规划路口必须设置预留支线;2.道路直线段每间隔150~250m左右设置预留支线。第5.0.3条城市雨、污水管线的管径应根据流量计算结合使用功能、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道路红线24m以上道路污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500,雨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600。道路红线24m以下污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400,雨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DN500。第5.0.4条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以下地区禁止新敷设各类架空杆线,现有架空杆线应随建设项目一并改造:1.商业街、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入地工程的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2.车站、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3.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4.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地区。第5.0.5条新设置的各种区域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不得直临城市干道。临街项目的各种配套设施(开闭所、变电箱、燃气调压站、热力站、化粪池等)不得临街建设。第5.0.6条城市道路新建或改造中,同类型管线应同沟同井敷设。27第5.0.7条建设项目应按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配套公用管线和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5.0.8条相邻地块配套的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预留共用通道,集中接入。第5.0.9条各类管线穿越城市道路,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28第六章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街景规划管理第6.1.1条城市干道无沿街绿化带且其两侧的居住项目沿街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置一处不小于400㎡的街旁绿地,绿地面积只计入绿地率指标。街旁绿地应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憩和功能照明设施。第6.1.2条城市游憩广场用地面积不小于1ha,其设置休闲设施的区域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第6.1.3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装修及设置门头招牌,应进行专门设计。1.商铺底层门头招牌高度应控制在1.5m以内,要求前后、上下平齐,长度不得超出自身的权属范围。2.建筑外装修部分应紧贴建筑墙体、挑檐,其厚度不得超过0.3m。装修材料严禁使用喷绘布。第6.1.4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餐饮服务场所、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公园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和空间,临城市道路或城市广场一侧不得修建围墙。其它需设置围墙的,不得占压道路红线。1.采用通透形式,且高度不大于1.8m。2.至少有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绿化带;产业园区内或设置挡土墙的应在围墙和道路红线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带。3.建设施工场地设置的临时围挡高度应控制在4-5m之间。29第6.1.5条设置路牌、交通信号灯、路灯、公交车亭、电话亭、垃圾箱、书报亭等,应当合理布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宜按表6.1.5的规定采用共架、代用、兼用,统一布置等方法进行整合。表6.1.5道路设施整合表道路设施人车分离设施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行人用设施公益设施护栏路墩标牌信号灯路灯公交车站电话亭书报亭座椅电线杆路墩◎◎标牌○○○信号灯○○路灯◎◎○●○公交车站●●●电话亭●◎书报亭●◎座椅◎●●电线杆○○○垃圾箱●●●●花池边◎指示牌●高架构筑物○○树木●●●注:1.○为可共架的设施;2.●为统一布置的设施;3.◎为可代用、兼用的设施。第二节户外广告规划管理第6.2.1条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30依附于建筑的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单位,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广告牌面不得超过所依附墙体面积的1/5。第6.2.2条设置户外广告应根据不同类型按表6.2.2进行控制。表6.2.2户外广告控制表类型控制要求附着于建筑物平行于建筑物外墙(1)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4m,且不得超出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左右端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3m。(2)外柱或外柱间不得设置广告。(3)广告单块面积最大尺寸30㎡。垂直于建筑物外墙(1)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2m,不得超出道路红线,且不得超过相邻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2)外沿或下沿与架空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3)最大尺寸为:高5m、宽1.2m。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落地式(1)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禁止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2)禁止设置跨街龙门架广告设施。小型(1)小型灯箱广告只能设置在商业街区,最大尺寸为:长1.0m,高1.2m,厚0.3m。(2)相隔间距宜在80-100m。大型(1)禁止设置在城市核心区及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足30m的区域内。(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30m(含)时,可设置在后退道路红线≥10米的区域内,且广告牌与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小于其高度的2倍。(3)牌面应与道路走向垂直,最大尺寸为:高6m、宽8m。(4)沿同一条道路两侧的外型、尺度应统一。31(5)设置于立交桥、道路交叉口时,数量不得超过2块。其他类型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牌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牌(1)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夜间亮度值应不大于1000cd/㎡;在其他地区设置的,夜间亮度值应不大于400cd/㎡。(2)不得设置于城市快速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路口50m范围内。(3)设置于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时,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第三节夜景照明规划管理第6.3.1条高层建筑、商业步行街、园林建筑、建筑小品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须进行专门的夜景灯光设计,夜景灯光设计纳入建筑方案设计范畴。不同环境区域建筑物的泛光照明照度或亮度设计值不宜大于表6.3.1的规定。表6.3.1不同环境区域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建筑物饰面材料平均亮度(cd/㎡)平均照度(Ix)反射比(ρ)类型E1E2E3E4E1E2E3E40.6-0.8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4820—203010032注:E1区建筑立面不设置夜景照明。1.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应只在该建筑物上局部提高。2.对于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设计,不宜五光十色,照度或亮度与周围照度或亮度的比值宜为3-5。3.店铺招牌亮度宜比建筑墙面高3-5倍。4.建筑室内外地面宜有不同亮度级的区别。第6.3.2条单体或群体建筑选用多种照明方式应分清照明的主次,注重多种照明方式相互叠加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表6.3.2照明方式控制表类型要求泛光照明(1)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2)玻璃幕墙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不应选用。轮廓照明(1)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宜选用本方式。(2)若使用点光源,灯具间距应不小于0.6m。大理石等0.3-0.6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白色石材、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4820—30501500.2-0.3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褐色、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4820—5010025033内透光照明玻璃幕墙以及透光面积较大的,宜选用本方式。重点照明只适用于建筑的重点突出部位。其他照明需对照明的必要性、技术的可靠性进行专门论证。第6.3.3条商业步行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表要求:表6.3.3商业步行街照明设计控制表位置设计要求商店入口处(1)亮度与周围亮度的比值宜为3-5。(2)采用投光照明方式时不应使进出商店的顾客感觉到眩光。道路(1)宜采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2)宜选用高显色光源。(3)应为室外活动预留电源和接口。内部公用设施所有公用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入口部位(1)与街区其他部位的亮度的比值宜为3-5。(2)应突出街名牌匾。(3)可使用色光和动态照明手法。第6.3.4条广场照明的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的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公共活动区的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表6.3.4广场绿地、地面、公共活动区和出入口的平均水平照度值照明场所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的区主要出入口一般广场市政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水平照度(Ix)35-105-102510-2020-2520-30注:1.绿地是指广场范围内规划的专用绿地;2.表中所有场所照明0点以后的照度值应降低一半;34第6.3.5条公园照明设计应根据公园类型(功能)、风格、周边环境和夜间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照明方式。1.公园的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表6.3.5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最低水平照度标准值区域最低水平照度Eminh(Ix)人行道、自行车道5庭园、平台5儿童游戏场地102.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的照明,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Ix。第6.3.6条广告与标识面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表6.3.6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表环境区域广告、标识照明面积S(㎡)E1区E2区E3区E4区S≤0.55040080010000.5<S≤2403006008002<S≤1030250450600S>10201503004002.广告、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第6.3.7条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在满足节能要求基础上,宜符合多种开启模式的需要,一般分为平时、节假日、重大节日三种模式。35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第7.0.1条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按照放线、验线和验收三个阶段,分测量和技术审核两个步骤进行。第7.0.2条建筑工程的技术审核内容包括:1.总平面:建筑数量、位置、建筑退让、建筑间距以及相邻关系。2.建筑单体:建筑性质、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层高。3.配套设施:配套公建的规模和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数量、道路、踏步、大门。4.建筑环境: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绿地、小品、雕塑等。5.指标核实: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第7.0.3条容积率技术审核时,建筑的平面轴线、高度、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其他因素造成的误差可不计。第7.0.4条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要求,但对无其他影响时,可以核定为符合规划要求。第7.0.5条管线工程的技术审核内容包括:1.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第7.0.6条道路交通工程的技术审核内容包括: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2.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36第八章附则第8.0.1条大同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8.0.2条本规定经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大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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