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五章节 犯罪客体

第五章节 犯罪客体

举报
开通vip

第五章节 犯罪客体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的阶层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法系的双层犯罪论体系: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犯罪行为、因果关系、犯罪心态)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条件(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警察圈套、安乐死) 我国: 1、传统的四要件“耦合”型犯罪论体系 2、罪体——罪责(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第五章节 犯罪客体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的阶层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法系的双层犯罪论体系: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犯罪行为、因果关系、犯罪心态)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条件(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警察圈套、安乐死) 我国: 1、传统的四要件“耦合”型犯罪论体系 2、罪体——罪责(陈兴良《本体刑法学》)罪体——罪责——罪量(《规范刑法学》) 3、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张明楷《刑法学3版》) 延伸阅读: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大05版99-101页 本课采用传统要件理论,以夯实地基 一、犯罪客体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刑事古典学派:法律规范(揭示不出社会性) 刑事社会学派:某种利益→法益(揭示不出阶级性) 特征: 1、是一种社会关系:a物质关系(经济基础) ↓ b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2、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中相对重要而非所有的) 3、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侵犯时不是犯罪客体,也即没有犯罪就无所谓犯罪客体)二、分类——侵犯社会关系范围的大小1、犯罪的一般客体(共同):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刑2条(任务)13条(概念)是其规定,犯罪不单纯是私人之间的矛盾,也不是局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公法)2、犯罪同类客体:某类犯罪共同侵犯的,而且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个方面如放火、污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形态各异,但共同是“公共安全”。分则十大类罪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有小类3、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A、决定此罪与彼罪,如窃价值较大的电缆(储存,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社会关系不同)不尽然盗窃、诈骗、抢夺,此为以方式而非客体分B、分为:a简单客体b复杂客体:1、主——归类(财产权)(如抢劫)2、次—-定罪(人身+财产)量刑:人身权3-10重伤或死亡则10,无,死刑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客体”——大陆法系) ↓(定义)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物与人特点3特点2特点1联系: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具体、感性)(比较抽象、理性)a物质表现(财产犯罪→所有权关系)b社会关系的主体(杀人罪→生命权法律关系) 区别:1、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对象则一般否 如破坏公共汽车:a使用→公共安全→破交罪 b未使用→财产权→破财罪 武器弹药:a普通公民→公共安全→盗窃枪支……罪 b现役军人→国家军事利益→盗窃武器装备罪 2、所有犯罪均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如偷越国边界罪) 3、客体均受侵害,对象则未必 4、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对象则否(死人、杀人、爆炸、重大责任事故等)5.2犯罪的客观方面一、概述(一)、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观心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1、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没有客观方面,则无所谓犯罪)2、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后者回答侵犯了什么,前者回答如何)3、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具体的(如前述)a必备条件:危害行为b选择条件:危害结果、时、地、方式等(二)、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行为有无,构成罪否)2、此罪与彼罪(不同行为,不同罪名)3、认定主观要件(行为体现意识)4、正确量刑(秘密窃取,公然夺取,趁火打劫)二、危害行为—-犯罪概念的基底(一)、危害行为即表现人的意志(识),危害社会的行为。1、客观上的体素——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动、静)A行为而非思想(“行为是我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言论是行为还是思想? Case: 陈平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皋兰县人。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皋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起诉书称,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34篇文章。起诉书认为,陈平福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9/06/17387138_0.shtml B对社会造成危害(有益于社会的否) 2、主观上的心素——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意识下进行(否则达不到刑法的目的) A睡梦中或精神错乱下的举动 B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强制下的行为(精神强制除符合避险外应负责任,如从犯) 鼓动乙坐飞机坠机身亡?烧纸人喝灰杀人?(二)基本表现形式1、作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动作、表情、言语等,亲手、借助自然力、动物、工具等)特点:A危害社会B刑法所禁止C积极的举动作为只能是积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积极的行为都是作为如遗弃罪D一系举动(举枪,瞄准,扣扳机?个行为)2、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作为而未实施的行为特点:A具有行为性(体素、心素)B有义务有能力(没有抚育能力)C未履行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作为犯:违反禁止性规范;不作为犯:违反命令性规范(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A基于法律(刑法)明文规定(见危不救?拒绝“抚育”一定构成犯罪吗?)Case:有一个学生物学的大学生,作为临时的餐厅服务员,专职“端盘子”。有一次当他端着一盘用异域蔬菜做的色拉给客人时,他以专业的眼光发现这是有毒的,他明知道这盘色拉可以毒死人,但他自我解脱说道:我是端盘子的,是否有毒不关我的事。于是他将色拉端给了客人,结果几个客人被毒死了德国刑法323c:见危不救罪 B自愿承担保护义务 a公务(警察提奸杀命案凶手指认犯罪现场,遇激愤家属痛殴,警察放任。不作为的伤害罪) b业务(导游对生病团员不加照料以致病情加重) c契约(保姆带小孩) C基于密切的生活关系 生活领域内有紧密关系的人,互相有排除危难的身份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共同生活的未婚夫妻(只有婚约但并无共同生活则否) 疑问:形同配偶的同居者?先生见太太菜市场持刀砍人而不阻拦,是否成立伤害罪的帮助犯?形同陌路的分居夫妻?形同仇敌的兄弟?合租者?宿舍的室友?教室内的同学?监狱囚友? D基于危险共同体 登山团体、泛舟团体、潜水或其他探险队伍疑问:警方缉捕枪击要犯的攻坚小组,多人开溜或刻意不支援火力,落单的成员遭击杀? 强盗集团打劫,有成员遭反击重伤,共同逃脱后被弃之不顾,终致死亡,不顾而去的众人? 碰瓷团伙伤到自己人案;两小偷甲致乙摔伤案 E基于危险源的监控义务 饲养动物、汽车安全、警员枪支等等 F基于危险前行为 (打鸟电线掉、径去、电死小孩) 注:关于保证人地位问题,Roxin说它是刑法总则的解释学上最有争议、最为灰暗的一角。关涉到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法官自由权与公民自由的限度,秩序与人权之间的纠葛。★能够为——期待可能性(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过失犯与故意的作为犯则属罪责的判断阶层) 登山团队属于危险共同体,队员彼此有救援义务。 喜马拉雅山的圣母峰(埃佛勒斯峰)高达8848米,八千米以上的地域,气温在零下摄氏40度,空气极为稀薄,强风时速二百公里,山势至为陡峭,走错一步即坠落山崖,用免于冰封天地,无人能将尸首带出(直升飞机无法飞抵这种地势)。攻顶的生命危险性非常清楚,试图登顶的人彼此讲明,如有落单,其他队员不救援,否则等同于陪葬。 迄今已有一百二十个失足的登山者长埋在圣母峰下。案例与解题 1、甲男乙女在网路上结识,相约在旅馆一夜情。乙本有心脏疾病,由于过度兴奋,不断抽搐进而休克。休克前,乙曾哀求甲送医急救,甲生怕一夜情为人所知,径自离去。乙因失去救治机会,死于旅馆卧榻。法医鉴定,如果早些送医,乙极可能不死。甲有罪否? 2、月黑风高,功夫好手甲独行荒郊,盗匪乙持枪拦路抢劫。甲反击,重创乙,乙软瘫于地。甲知冷风如刀,若不伸手援助,乙更有后患,后忧虑及恶徒终须自食恶果,乃飘然离去。翌晨,路人发现乙冻死,报警。检方勘验尸体伤痕,查处为特殊掌法所伤,约谈甲,甲坦承一切。侦查终结,检察官以杀人罪起诉甲。问起诉是否有理? 3、警员甲乙夜间巡逻,将车停放在路边小睡。勤务指挥中心通报,某街巷发生凶杀案应速救援。甲乙误听地址,前往查看,发现无异状,亦为回报指挥中心。半小时后,指挥中心再催促,甲乙驶往正确地址,发现一伤重被害人,即刻送医救治。被害人由于迟延就医,失血过多死亡。医师认为,早五分钟送来,被害人可能不死。问甲乙有罪否? 1.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4题)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要成立不作为犯罪,首先需要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或者说行为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A项中的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由于不负有职责上的救助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渎职罪。但是甲作为丈夫对妻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在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其妻死亡,已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 众,甲作为警察也有救助的义务,在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情况下,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甲的行为属于同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形,形成了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所以A是错误的。B项中,甲对乙的救助义务不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对侄子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抚养的义务),而是由于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一种危险状态,他具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他人是否具有救助的义务不影响甲的救助义务,因此,甲的行为成立了不作为的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而张三要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所以B错误。 C项中主要考察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性质。作为犯罪违背的是禁止性规范,不作为犯罪违背的是命令性规范,而持有到底是违背前者,还是后者,持有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种独立的行为类型?这在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所谓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控制,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控制意思和控制能力,而不是向公安机关的交出义务。从命题者的意图以及公布的答案来看,是将“持有”行为认定为违背了禁止性规范,即禁止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即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作为犯罪,而不是认定为违背了命令性规范。D是错误的。甲虽具有报警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没有构成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且,行为人甲也没有灭火的义务,没有报警顶多受到《消防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而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当然,如果甲是消防队员,则可能构成相应的渎职罪,也不是不作为的放火罪。本题答案:C。 三、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a物质损害; b危险状态(甲射击乙,未中,乙无知之中,有危害结果否?) (一)、 A广义:危害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直、间、构成要件的、不属构成要件的) B狭义:构成要件的结果(定罪主要根据之一)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的作用 1、既遂标准(死亡、财物); 2、罪与非罪(数额较大,过失犯); 3、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危险犯); 4、法定刑幅度(故意伤害3、3-10、10-死)。 四、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前述…案例,气死周瑜); 2、相对性取其一环(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 3、顺序性因前果后; 4、条件性、具体性:草原、大意、死亡; 5、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二)、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1、必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性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于危害结果。 2、偶然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并不包含危害结果,介入偶然因素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如打伤、住院、……)(偏离常轨的因果关系) 都是(条件说) 公式: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原因 (扩大刑事责任的原因)量刑的意义 甲怂恿乙出去散步,雷击死亡 (三)择一的因果关系(双重的因果关系) 对于同一结果,两个独立的条件可以互不干涉地引发。 Case:甲、乙分别地在丙的食物下致命毒药,丙死。 Anser1:否定说 个别判断,依条件说判断,没有也会死,故均不是原因,A、B均未遂犯。 Anser2:肯定说(大塚仁、西原春夫、林山田、黄常仁等) 视为一体,依条件说判断,没有甲乙行为就会死,故均是原因,A、B均既遂犯。 Anser3:个别说(曾根威彦、内藤谦等) a.同时发生作用,则均有因果关系,均为既遂犯。 b.不同时发生但能确定先后,先者为原因故既遂,后者无因果关系,是为未遂。 c.不同时发生且不能确定先后,依存以有利于被告,均为未遂犯。 (四)累加的因果关系 单独的一个条件不能引发结果,需两个条件的组合,才足以引发结果。 Case: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地在丙的食物下毒,二人药量本不足以致死。但同时则致丙死。 Anser:符合条件公式,但不符合“相当性”而否认存在因果关系,为杀人未遂犯。 (五)相当因果关系 一行为有普遍的倾向,会导致结果的发生,此行为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原因。(vonKries) 何为相当? 一般人以及行为人之认识能力,结合事前事后综合判断。(折中说) Case: 甲劝乙到交通混乱的市区散步,乙散步中被车撞死; 甲高速行驶遇紧急状况而猛刹车,刺耳的刹车声使得一过路老人心脏骤停死亡; 甲见公车将要撞上小孩,奋力一推,小孩倒地受伤。 道路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人员不慎挖断120电话线,病患家属无法拨打求救电话,以致病患延误就医而死亡。 ArthurKaufmann案: 间隔数秒,被害人遭没有犯意联络的二人枪击,一中脑干,一中心脏,毙命,此二人不知谁先开枪。 解题:indubioproreo (六)客观归责(ClausRoxin) 三个层次依序检讨: (一)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 (二)实现该不容许风险 (三)符合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Forexample: 火箭发射失败而造成人员伤亡;甲肇事重伤乙,乙在医院因地震而死;小偷夜入民宅,主人查看,黑暗中摔成骨折。 (六)、关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没有履行行为,故不是原因我们认为有, 1、权利义务关系,义务不为,权利受损,损害结果 2、条件公式:a作为:没有作为,则结果不会 b不作为:如果作为,则结果不会 如《阑尾手术案》医生拖延、以至死亡,刑385,医疗事故罪 《高空抛儿案》深夜,顶楼失火,父亲与幼儿受困,前门火势大,不能冲出;幼儿唯一的活命机会是父亲将其抛出窗外,窗外有三人张臂接手。父亲犹豫,不敢抛出。最后一刻,父亲自己纵身跳下,幼儿葬身火海。 (七)、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 客观性主观性 ↓相一致 客观基础 判断:、 1、甲毒乙、丙枪杀乙死,甲未遂、丙既遂 2、甲重伤乙,乙得病死亡(感冒) 中断(异常) 乙伤感染死,不中断(正常) 五、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方法 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影响量刑 有些犯罪需要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二第52题)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从因果关系的理论来讲,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确实介入了司机章某的行为,但章某的行为并不异常。作为一个人,在突然受到外力打击的情况下必然产生本能反应,这种反应使得司机章某不能全神贯注驾驶汽车。因此,甲的殴打行为增加了司机章某驾驶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还转化为现实的危害结果,按照客观归责理论,甲的行为与后来的交通肇事有着因果关系,甲应对程某的死亡负责;而司机在甲的殴打之下,置汽车于不顾,也增加了驾驶的危险性,使得汽车上的广大乘客和路上的行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并且还撞死了程某,同样要对程某的死亡负责。因此,甲与章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程某的死亡,与程某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A是正确的。 在B项中,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仍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乙的杀人行为,李某自己的血友病再严重,也不会死亡,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并没有影响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当然,如果乙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是由于某种过失而导致李某死亡,则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无罪。因此,B是错误的。在C项中,由于丙与同伙是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已经形成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共犯的行为都与最终的危害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丙没有打中,但仍然要与其同伙共同对王某的死亡负责,二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是错误的。在D项中,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也就是说,丁的行为已经制造了导致赵某死亡的高度危险性,虽然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并不是导致赵某死亡的决定性因素,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仍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丁仍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D也是错误的。本题答案:BCD案例1案情:甲非法倒卖的拼装汽车被技术监督部门扣押。第二天晚上,甲携带尖刀、钳子,潜入技术监督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在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值班人员乙。第三天,甲因事外出,在路上偶然碰到刚从医院就诊出来的乙。乙一下就认出甲,准备报警抓甲。甲为逃跑,试图用匕首杀乙。乙受重伤而昏厥,甲怀疑乙已经死亡,将其推到路旁的河中,以图销尸灭迹。乙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因而溺死。 思考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即是否存在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 思考2: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案例2 被告人赵金明与马国超曾经有矛盾,案发前赵金明听说马国超放风要把自己砍掉,决定先下手为强。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金明在汉川城区欢乐商城得知马国超在紫云街出现后,邀约被告人李旭及韩成雄、韩愈杰、韩波、汪冲、谢泉(均另案处理)前往帮忙,并在一租住处拿一尺多长的砍刀7把,一行人乘“面的”到紫云街。在车上被告人赵金明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看见马国超正在街上同人闲聊后,被告人赵金明等人下车持刀向马国超逼近,距离马国超四五米时被马发现, 马国超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向涵闸河堤奔跑,被告人赵金明持刀带头追赶,被告人李旭及韩成雄、韩愈杰、韩波、汪冲跟随追赶。当被告人赵金明一行人追赶40余米后,马国超从河堤上跳到堤下的水泥台阶上,摔倒在地后又爬起来扑到河里,并且往河心里游。被告人赵金明等人看马国超游了几下,因为怕警察来了,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等了半小时未见警察来,被告人等逃离现场。同年8月16日马国超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马国超系溺水死亡。 汉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明、李旭等为报复被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追赶他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赶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但鉴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伤害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亦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李旭明知被告人赵金明等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明知拿刀会有伤人的后果,受邀约参与并持刀进行了追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共犯,但系从犯,根据其地位作用及本案具体情况,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06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被告人李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张某医疗事故案——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被告人:张健然,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大学文化,原系厦门市第一医院胸心外科副主任医师,家住厦门市思明南路374号301室,户籍地厦门市上古街10号。2002年8月5日因涉嫌医疗事故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健然原系厦门市第一医院胸心外科副主任医师,其在2002年2月27日晚为该科的一线值班医生,该医院明文规定一线值班医生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被告人张健然无视该规定,于当晚6时30分离开病房,后到本院同事刘甫军家。9时20分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而在该科接受手术治疗的住院患者庄梅的病情发生恶化,值班护士郭晓岚和实习医生李旭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 向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患者庄梅病情的变化,被告人张健然违反“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不得未看病人就下口头医嘱”的规定,不及时赶回医院,仅在电话里向值班护士及实习医生下口头医嘱,直至28日凌晨1时许方返回病房。1时20分左右患者庄梅因贻误抢救时机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虽经积极抢救,1时45分患者心脏恢复,但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一直昏迷。经厦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二级医疗责任事故(甲等)。案发后,当被告人张健然得知公安机关找他时,于2002年8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分析:被告人张健然身为从事多年医务工作的副主任医师,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医院的医疗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不顾自己负有的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当因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接受手术治疗的住院病人庄梅病情发生变化时,值班护士郭晓岚和实习医生李旭给被告人多次打电话,而其仍不立即赶回医院,仅在电话里下口头医嘱,迟迟不归,并在外逗留长达7个小时之久,直至次日凌晨1时才返回病房,导致贻误抢救时机,被害人庄梅最终成为植物人,也导致医院因此赔偿百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给医院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作为一名胸心外科副主任医师,张健然应该很清楚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病人发病的严重性,也应该很明白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却违背良心和医德,其行为是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的主要原因,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文档为【第五章节 犯罪客体】,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诺诺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15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交通与物流
上传时间:2018-12-04
浏览量: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