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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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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铁路、城轨两侧以及公园绿地等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第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清远市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铁路、城轨两侧以及公园绿地等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第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1执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表1道路等级道路红线参考宽度W(m)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快速路(含一级以上公路)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15城市主干路36≤W≤6013城市次干路24≤W<3610城市支路15≤W<245其他道路7≤W<153注:[1]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退让;[2]本表所指建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第五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规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点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第六条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第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见图1。第八条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交通枢纽建筑、城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20米。第九条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第十条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距离≥5米,退让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距离≥3米。第十一条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第十二条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大门、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十三条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应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十四条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第十五条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的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18≤W<36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的道路相交时统一按道路红线宽度18≤W<36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让3米执行图1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第三章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第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第十七条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第十八条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6米。第十九条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筑物。第四章建(构)筑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第二十条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第二十一条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3米。第二十二条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建(构)筑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第二十三条当建(构)筑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由规划部门确定的水系、河、渠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表2蓝线宽度等级水系蓝线宽度W(m)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开放水域(湖、库等)湖、库等15大河道、大河涌W≥2015小河道、小河涌10≤W<2010沟、渠3≤W<108其他小水体W<33注:[1]本表所指建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第二十四条当建(构)筑隔城市道路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等布置时,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第六章围墙设置第二十六条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筑对待,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退让距离范围之内。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第二十八条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设置通透围墙,且围墙整体的通透率不得小于75%;沿围墙宜布置绿化,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变电站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监狱、看守所、精神病院、收容所、戒毒所等对围墙有强制要求的高度可不受限制。所有围墙均应当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九条除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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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1.8米,且不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第七章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第三十条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2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第三十一条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物退让间距和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第三十二条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1/2进行退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表3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一般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540.653.5多层、中高层0.570.586高层0.25100.4128次要朝向低层0.2530.533多层、中高层0.2550.463高层0.1256.50.296.5旧城改建区主要朝向低层0.430.542.5多层、中高层0.460.565高层0.290.25108次要朝向低层0.220.433多层、中高层0.230.2543高层0.16.50.12576.5注:[1]当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2]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建筑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3]一般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开发小区。[4]旧城改建区是指旧城、各街办、各镇的老街区的建成区范围,不含新开发的用地。第三十三条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表2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第三十四条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第三十五条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第三十六条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等不得超过用地界限。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清远市城乡规划局。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月日开始执行。附件1:2012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的修改附件2:原《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关于建筑退让的相关规定附件3:《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建筑物的退让控制要求附件4:《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建筑物的退让控制要求1附件1:2012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的修改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宽度(m)后退距离(m)建筑高度(m)城市主干道60m≥L>36m城市次干道36m≥L≥24m城市支道小区道路24m>L≥7mH<24m85360m>H≥24m1085100m>H≥60m15126H≥100m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2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3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5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三)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四)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涌、河道4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改建、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三条围墙的设置要求(一)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四条在表14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建筑按表14规定退缩道路红线的基本退缩范围的用地,应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一)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5(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四)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附件2:原《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关于建筑退让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建筑退让的通则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退让用地界线(一)沿建设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3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表1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地区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一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540.653.5多层、中高层0.570.586高层0.25100.4128次要朝向低层0.2530.53消防间距多层、中高层0.2540.46消防间距高层0.12560.295主要朝低层0.430.542.5多层、中高层0.460.565朝向建筑类别退红线距离二类地区向高层0.290.25108次要朝向低层0.220.43消防间距多层、中高层0.230.254消防间距高层0.150.12575注: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4m、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0m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必须符合表13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建筑后退各自用地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三)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包括在建建筑、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前项相关规定退够间距的,新建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线距离的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建筑在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80%;新建建筑物在南侧时,建筑间距不少于相关规定间距的90%,并需符合消防间距、卫生防护间距要求。(四)界外是公共绿地或广场的,各类建筑最小后退距离按表13其他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五)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要求退让用地界线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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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建筑高度(m)(六)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城市主干道60m≥L≥36m城市次干道36m>L≥24m城市支路、小区道路24m>L≥7mH≤24m55360m>H≥24m1085100m>H≥60m10106H≥100m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注: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两边的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清远大道、广清大道专项设计,以建筑控制线100m来控制。(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14规定的基础上,H≤24米的建筑增加3米,60米>H≥24米的建筑增加5米,H≥60米的建筑增加6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接点算起)(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楼部分按表14中H≤24米的退缩规定退后道路红线,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住宅建筑以30米起计,公共建筑以24米起计),增加退缩0.3米。道路红线宽度(m)后退距离(m)(四)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应仍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米。(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2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0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沿轨道、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高速铁路、高架轨道交通两侧不小于30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其他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三)在地下轨道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时,要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充分退后轨道交通控制线。(四)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退让河涌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排洪渠两侧(有规划道路的除外)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米。第二十三条围墙的设置要求(一)所有围墙在设置时,必须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并且不妨碍城市交通,满足规范要求。(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设置建筑物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附件3:《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建筑物的退让控制要求4.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轨道交通线4.3.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准则的要求。4.3.2建筑退让距离要满足各种退让要求,退让距离要求不相同时,择宽退让。4.3.3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应取间距的一半。4.3.4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论层数高低,必须满足与相邻地块现有建筑之间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间距要求,并符合4.2.3条的规定。4.3.5相邻地块如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则假定相邻地块为20米高的居住建筑并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按此假定计算退让距离。4.3.6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管线要求及技术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轨道交通线4.4.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道路宽度(米)退让最小距离(米)≤92>9且≤153>15且≤244>24且<3663610>36且<5015≥5020注:临15米(含15米)以上道路,如建筑底层布置商业,应在表列标准基础上加退道路红线,加退部分可作为停车位并计入停车指标,其中:①按表列退线后余下建设用地进深大于15米的,加退6米;②按表列退线后余下建设用地进深小于15米的,加退3米;4.4.2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4.4.2.1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4.4.1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表4.4.2.1的规定。表4.4.2.1建筑高度H按多层建筑红线加退的距离24米≤H<100米6米H≥100米10米4.4.2.2高层建筑带有裙房时: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4.1所列值加6米计,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4.4.3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份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4.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需满足城市绿化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4.4.5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应以与自身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且须遵守以下规定:4.4.5.1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临街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4.4.5.2如需建设围墙,围墙线按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4.4.6道路在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4.4.7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4.4.8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相同。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需符合以下规定: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摘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4.9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4.4.10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须符合以下规定:4.4.10.1轨道交通两侧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的距离,须不少于自身建筑高度计算间距的一半。4.4.10.2轨道交通两侧为学校、医院用地,其主要建筑(教学楼、住院楼等)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少于80米。10.2.2.2红线宽度大于15米(含15米)的道路相交时,切除宽度H(详附图10.2.2)为较窄道路建筑退让红线距离d的3.5倍,最小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红线距离的宽度D。附图10.2.2附件4:《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建筑物的退让控制要求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9.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9.2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9.2.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除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9.2.1执行,目前主要规划道路详细情况及退让要求见附录G。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表9.2.1道路等级道路红线参考宽度(m)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绿带最小宽度退让距离带的使用功能快速路(含一级以上公路)主道(30-60)+双侧辅道(24-40)15有辅路5m绿带10m景观带30-6035无辅路25m绿带10m景观带城市主干路36-5020(25)10m绿带10(15)m景观带城市次干路24-4015(20)5m绿带10(15)m景观带城市支路15-2410(15)5m绿带5(10)m景观带其他道路<156(10)3m绿带3(7)m景观带注:(1)一、二级公路参照主干路后退;括号内为高层退让距离,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规划要求具体确定。(2)景观带里可安排绿化及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围墙等建筑小品和构筑物。(3)绿带应沿道路红线设置。绿带及景观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埋设市政管线。(4)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5)本表所指建筑物包括地面及地下建筑。9.2.2珠海市主要道路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按照附录G执行。9.2.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及停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交通影响评估及规划确定。9.2.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安全和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9.2.5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9.2.1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9.2.6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阳台、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9.2.7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及安全的前提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退让道路红线。9.2.8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设高架桥的道路两侧的建筑、沿轨道交通线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的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9.3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9.3.1居住建筑退让红线9.3.1.1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满足附录G要求外还应符合表9.3.1.1的规定。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表9.3.1.1宜退让距离最小退让距离(m)主要朝向高层(含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15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9低层建筑高度的0.5倍6次要朝向高层(含中高层)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10多层7低层59.3.1.2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含中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6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退让距离控制。9.3.1.3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9.3.1.4当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需同时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9.3.2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9.3.2.1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满足附录G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9.3.2.1的规定。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表9.3.2.1建筑高度(H)宜退让距离主要朝向最小距离(m)次要朝向最小距离(m)H≥24米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151010米≤H<24米-97H<10米-659.4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9.5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9.5.1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9.6在排洪渠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9.7任何建(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附录H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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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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