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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03电影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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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03电影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电影院事故隐患自查标准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工程不同的设计用途和实际情况,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作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商场、娱乐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车库、仓库、车间、餐饮、自行车库、社区活动站等。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

R003电影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电影院事故隐患自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Ⅱ级隐患自查标准Ⅲ级隐患自查标准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工程不同的设计用途和实际情况,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作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商场、娱乐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车库、仓库、车间、餐饮、自行车库、社区活动站等。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及相关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准予使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6条《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安全生产法》第4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企业所责任人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2.2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17条具体要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2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生产法》第19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第25条安全检查、巡查记录安全检查、巡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法》第3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承租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5条档案记录档案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保养记录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十九条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69条应急保障应急队伍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2条应急物资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3条应急通信与信息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8.1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18条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警示标志警示标志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国家设备条例》第25条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一般设备一般设备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国家设备条例》第24条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电梯特种作业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登记及检验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维保情况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客运索道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应有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客运索道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站口应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应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站房之间应有专用电话,应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应可以及时通知乘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维保情况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应及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4条场所环境影院外墙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1条疏散通道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2条警报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3条灯具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4条宿舍安全宿舍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管理应当持有《户外广告登记证》,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5条、第32条 地下经营要求安全出口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2消防设施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1、9.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1燃气要求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1应急广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归范》(GB50116-98)5.4禁止规定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3.1.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3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0条用电管理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核定人数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7安全条件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9条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3条“三违”行为“三违”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9条消防安全消防中控室消防中控室24小时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管完好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迎急疏散预案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管完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6.4条;第7.6.5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第5.3.2条;安全出口应畅通;不得封闭、堵塞、设置门槛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5.2.1、7.5.2.2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5.2.7-7.5.2.11消防车通道应畅通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31条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场所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1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2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5.2.13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避雷系统《防雷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用电安全配电室应急照明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6条通风配电设备布置安全要求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条隔离电器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7.0.10条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及地面要求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4条配电室内采暖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5条持证上岗(低压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13条门窗及通风孔的要求第4.3.2条: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第4.3.7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2条和第4.3.7条配电箱、柜金属框架接地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1.2条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2条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5条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2.1条固定用电设备保护接地(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GB19517-2004)插座、插头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使用要求1.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2.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15-6.16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定期检查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电源导线及连接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20条露天防护错书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23条临时用电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20条(1)安全电压使用安全电压等级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安全电压标准》现场使用(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六)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安全电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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