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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与期限PPT演示文稿第十章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述:(一)概念:时效,时间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二)时效的构成: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以和平公开的方式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主体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2.须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的期间。3.期间届满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时效的性质: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2.时效是事件。3.时效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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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述:(一)概念:时效,时间的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二)时效的构成: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以和平公开的方式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主体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2.须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的期间。3.期间届满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二、时效的性质: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2.时效是事件。3.时效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四、时效的种类:(一)取得时效:(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一)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和平、公然、善意、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时效也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称“时效取得”善意取得也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也称“即时取得”(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五、时效制度的沿革及立法例(一)沿革1.罗马法:罗马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取得时效大法官准许的有期诉权2.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取得时效和有期诉权概括为统一的时效制度(二)时效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例:1. 统一时效制度:法日2.分别规定:德国3.单一时效:前苏联和我国我国学者对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有不同的主张。(1)否定说(2)肯定说。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二)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1)适用对象不同(2)法律效果不同(3)期间性质不同(4)期间起算不同(5)法院是否能主动援引不同(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3.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A.1年:民法通则136条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B.3年。环境污染侵权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C.4年。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D.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3.权利最长保护期(最长诉讼时效)1.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院保护的最长期限。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为安全使用期3.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四)权利最长保护期对这一期限的性质,有三种观点:1.最长诉讼时效说2.除斥期间说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说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一)债权请求权:一般都适用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等;(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二)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三)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有不同观点:(1)否定说(2)肯定说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物权确认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它们都是侵权行为正在继续的请求权,侵权行为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起算(三)人身权请求权1.人格权请求权(1)适用诉讼时效的人格权请求权:A.因侵害身体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B.因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人格权:A.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B.非金钱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C.因侵害名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2.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通说认为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请求权(五)与一定民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1.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2.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六)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七)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一)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2.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3.受领权依然存在。义务人(无论其是否知道期间经过)自愿履行的,不构成不当得利4.起诉权依然存在。债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二)对义务人的效力:1.义务人获得抗辩权。2.义务人有权抛弃时效利益。(1)明示抛弃。指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明示抛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2)默示抛弃。指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而不提出时效抗辩。默示抛弃的法律效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的起算:(一)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受侵害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二)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起算时间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算。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4.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5.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6.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不适当无因,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7.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①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③《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2、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权利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3.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一种是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间都有可能发生时效中止,如法国民法典;另一种规定是只有法定事由出现在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定期限内才发生时效的中止4.时效中止的效力:一种是从作为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补足六个月,如俄罗斯;另一种是继续计算,如我国139条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断。(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提起诉讼:(1)权利人提起本诉、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3)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须注意:①诉讼时效因为起诉而中断,其中断的时间为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诉状送达之日。②根据通说观点,起诉被裁定驳回的,起诉人撤诉的,均不引起时效中断。③因诉讼引起的时效中断,自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执行时效期间。2.权利人主张权利(1)《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3)权利人在诉讼外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生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律敎育网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对时效力:是指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2.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3.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生效中断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思考: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不同?四、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由法院决定对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展的制度。特殊情况是指:(1)所涉及的利益是否重大,利益对于权利人的重要性,有多大影响。(2)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是不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一)可延长的范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二)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第四节期限一、期限、期间和期日的概念:(一)期限: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二)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三)期间:是指有某一时间点至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二、期限的性质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届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三、期限的类型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一)约定期限: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二)法定期限: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三)指定期限: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四、期限的效力(一)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二)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三)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五、期限的计算(始期与终期)(一)始期1.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2.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3.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时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此为例外。(二)终期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三)期间的计算方法: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发生和经过的精确时间,以时、分、秒为单位计算期间时间的方法。2.历法计算法:即以以日历确定的年、月、日为单位计算期间时间的方法。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3.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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