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通用记录表(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名称: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1)第页 序号 原辅料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保质期 供货商 进货日期 采购人 验收人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1.记录要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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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的,须由企业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2)第页 序号 食品添加剂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保质期 供货商 进货日期 采购人 验收人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1.记录要真实、完整、规范;2.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的,须由企业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3)第页 序号 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保质期 供货商 进货日期 采购人 验收人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1.记录要真实、完整、规范;2.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的,须由企业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