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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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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2009徐州CPA《经济法》强化班第二章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重点总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的要求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二)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009徐州CPA《经济法》强化班第二章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重点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投资人的要求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二)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法重点总结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人的认定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期限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能当场登记的,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是15日内。 (三)合伙企业财产(尤其注意转让不能等同于出质) 1、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共同执行(基本形式);另一则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再执行不能等同于决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不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②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的权利 ①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④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6、合伙人的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③《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①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的债务清偿 ①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③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人的债务清偿 ①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③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解释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财产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 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退伙结算 ①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③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定债务 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主要区别表: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风险承担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经营管理 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企业事务 合伙人人数 2个以上(五种单位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50人(合伙人必须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种主体) 名称 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 9大项 9+6项(多出有限合伙的特色方面) 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利润分配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原则上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行为限制不同 不能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和竞争 可以与本企业交易和竞争 出质限制不同 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将本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财产转让限制不同 原则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 新入伙责任承担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处理不同 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发生当然退伙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情形 合伙人不会发生当然退伙情况 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普通合伙企业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当然退伙没有这一点 退伙责任承担不同 合伙人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责任表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虚假登记 5000元以下 5000-50000元(情节严重:5万-20万元 未领执照从事经营 3000元以下 5000-50000元 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2000元以下 2000-10000元 未按规定变更登记 2000元以下 2000-20000元 执照违法使用的 3000元以下 ———————— 伪造执照的 5000元以下 ———————— PAGE 6 © 2009超凡教育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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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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