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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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防范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除非全日制职工外,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员工,公司不予聘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管理。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负责编制用人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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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培训计划,落实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奖惩劳保福利等。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建立公司《职工名册》。
第五条,员工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员工的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工资、劳保福利等资料。
员工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员工在职期间及其离职后两年。
档案保管部门及人员因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不完善或丢失视为重大过失行为。
第六条,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到期员工名单连同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表现、考核情况提报总经理。
第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聘由总经理提请经理会议来决定。
对于公司决定续聘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及时与续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捺印,公司加盖印章。人力资源部必须保证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
第九条,劳动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部必须留存受聘员工签名确认的本公司《招聘启事》、受聘员工提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证据。
第十条,所有用工在员工实际到岗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迟不得超过到岗后十五日,逾期未订立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负责人与经办人员的“重大过失”。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后拟定,报法律顾问审核后,由总经理确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二条,因生产计划调整需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人力资源部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如果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通知书》应载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能力,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发生变更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相关的变更事项, 被通知员工必须从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由人力资源部在工作岗位调整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与其结清工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果其为销售、采购业务员,及时提请总经理向其在职期间联络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函件,并留存对方签收的书面证据。
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㈢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书面通知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的;
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伪造履历的;
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各部门中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停止发放相关劳动、福利待遇,保留劳动关系。待判决生效后再行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有权因经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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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而裁减人员。裁减人员超过二十人或者虽未超过二十人但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人力资源部制作裁减人员方案报总经理审核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做出说明,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方可裁减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擅自离职人员或因长期旷工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按照预留地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在报纸上发出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按劳动法规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型式通知本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获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
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而离职的,赔偿公司一切因该员工辞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以离职者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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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未足三十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给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在服务期间内辞职,应按《培训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可因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退休、员工死亡、公司解散等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员工、人力资源部三方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因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发生当日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立即调查争议涉及的范围、争议的起因,员工的要求等情况书面报告分管副总,并及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拟定出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初步协商不能达成处理意见的,人力资源部在15日内将争议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争议双方。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做好《调解书》的履行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解情况书面反馈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一条,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争议不必经过调解程序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员工提起仲裁的,应做好应诉准备。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管理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