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的特点和影响。作为一个由诸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欧洲联盟虽然是以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间组织,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法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从主体上看,欧洲联盟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成员国国家、欧洲联盟机构,还包括各成员国的法人和公民。在欧洲联盟法律关系中除各成员国外,欧洲联盟机构和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都直接承受权利和义务,成员国公民同时具有成员国和联盟公民的双重身份。从欧洲联盟法的制定来看,欧洲联盟的立法与决策机关有权根据基础法自主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例、指令和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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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以欧洲联盟的名义直接与非成员国及国际组织缔结条约。从欧洲联盟法的效力来看,欧洲联盟的各个条约和欧洲联盟的各机构所指定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规范可以在各成员国直接适用。从欧洲联盟的执行来看,欧洲联盟设有自己的法院,有权审理由成员国、欧洲联盟机构和个人向欧洲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欧洲联盟法明显不同于国内法。欧洲联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它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单独的法律体系。除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及立法程序等方面,两者有明显不同外,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欧洲联盟法与国内法也是相互独立的。欧洲联盟法不仅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某些因素,同时也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洲联盟的创始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法的影响最为突出,因此最初的欧共体法是按照大陆法系的模式塑造的以成文法的唯一的法律渊源,实行立法和司法想分离的原则。欧洲联盟法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进一步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融合,不但对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欧洲联盟法是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共同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本身已经上升为兼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素的法律,它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必然给这些国家的法律带来另一法系的影响。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适用欧洲联盟法意味着其法院正式承认判例渊源的合法性,并必须对其成文法传统作必要的理论变更。对英美法系国家来说,这种最初整个大陆法系模式创造出来的法律体系的直接适用,意味着必须调整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大量接受大陆式法律术语和原理。欧洲联盟法已经成为使两大法系融合的一个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