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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则中國醫藥大學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修正中國醫藥大學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一章總則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安全運作,特訂定本守則。二、本守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訂定之。三、本守則所訂事項全體實驗室工作同仁應切實遵行。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一、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一)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二)環安室。二、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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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藥大學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修正中國醫藥大學實驗室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一章總則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安全運作,特訂定本守則。二、本守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訂定之。三、本守則所訂事項全體實驗室工作同仁應切實遵行。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各級之權責一、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一)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二)環安室。二、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一)環安室主任一名。(二)環安室執行秘書一名。(三)技術員若干名。三、主管人員應負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四、主管人員應熟悉所屬單位之安全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五、主管人員對新進人員及部屬應教導正確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六、主管人員應維護所轄機器設備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如發現有任何異狀足以危及人員或設備之安全時,應負責改善,不能改善時,應隨時報告上級。第1頁,共18頁七、主管人員應負責督導轄區內之內務整頓及工作地區之清潔。八、非事先徵得主管之同意,任何人不得在非自己工作之區域,從事任何修理或調整等作業。九、同仁應密切配合、聯繫,共同防止意外事故。十、安全衛生人員應熟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並應用於日常監督工作中。十一、安全衛生人員應對員工及新進人員就所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正確的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等詳加解說。十二、安全衛生人員應監督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各種人體防護用具,必要時列入安全衛生工作衛生守則,並應實施下列事項:(一)提供校長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事務之諮詢。(二)協助學校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及處理工作。(三)加強學校實驗室及試驗室之毒性物質之管理。(四)督導考核各系所實驗室安全衛生之工作。(五)建立學校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各種工作守則規定。(六)釐訂學校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學校其他部門實施。(七)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八)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九)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十)其他依法應施行之職務。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第一節空氣壓縮機一、空氣壓縮機之操作,應指派人員負責管理之。第2頁,共18頁二、開動前應先檢查各關係部份,例如:檢查壓力表、安全閥、壓力調節閥、逆流防止閥,是否需調整配壓閥的負荷調整裝置,並放出空氣槽中水等,經確認其機能正常後,始得開動。三、在運轉前後,勿忘各部份加油,並需特別注意自動調整給油器之機能是否良好。四、自流給油器應注意其加油壓力表指針,並適時調整,如係低壓空氣壓縮機者,應注意其油壺滴下油量是否適當。五、潤滑油應使用不因壓縮熱氣而發火之精製最高級礦油(發火點較吐出溫度為高)。六、壓力錶應為使用壓力之一?五至二倍之刻度,且指針確實者。七、空氣壓縮機在開動時,應注意壓力錶指示。八、安全閥應調整在較常用壓力稍高之位置。九、壓力表及安全閥應由主管人員派員經常檢查,並使其機能正常。十、在運轉中,應注意壓力錶指針所指位置,壓力不得過高,倘超過使用壓力以上時,需做適當之調整。十一、在運轉中,如發現機器部份有異狀時(如壓力、溫度、音響、震動等情況),應即停車做緊急處置,並做適當之調整或修換。十二、清潔氣缸內部及空氣閥內部時,不得使用汽油、煤油。十三、空氣壓縮機之貯氣筒(俗稱貯氣槽)必須裝備大小適度之氣壓表、安全閥及洩水閥。十四、壓力錶及安全閥應檢查合格後,才可將其裝上空氣壓縮機應用。十五、空氣壓縮機之引擎、馬達,如用皮帶傳動者,應設置適當的護罩。十六、空氣壓縮機在起動之前,操作者應先行巡視空氣壓縮機四周第3頁,共18頁一次。清除靠近風扇皮帶及轉動機件之一切物件,以防摔出傷人。十七、空氣壓縮機運轉時,不可用手探測轉動機件之溫度。十八、不得使用汽油或高度揮發性之油劑清洗空氣濾清器,此種油類之分子,如被吸入貯氣筒內,極易發生爆炸,宜用溫熱之清潔劑清洗。十九、空氣壓縮機之空氣濾清器下端油盆,應加入品質良好之全新機油,不得加入用過之廢機油。二十、空氣壓縮機曲軸箱內之機油量,嚴禁超過油標尺之上限,以策安全(因壓縮機之凡爾或止洩環腐蝕後,機油即可隨空氣進入貯氣筒內,有引起爆炸之虞)。二十一、每日運轉空氣壓縮機之前,應先測量曲軸箱內之機油量一次,同時應特別注意油標尺外套管之移位或錯裝,所造成油標之錯誤,導致意外事故之發生。二十二、不得將壓縮空氣吹向易燃油料及沾有油污之衣服棉紗,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花,發生危險。二十三、輸送壓縮空氣皮管之接頭鬆脫時,應先關閉貯氣槽上之放氣閥後始可連接皮管,切勿盲目捕捉擺動中之斷管,以免被鐵質接頭擊傷。二十四、切勿以壓縮空氣吹向人體,更不宜用以吹除頭?、手上、鞋上及衣服上之塵埃,以免被壓縮空氣帶出之鐵屑、顆粒等雜物所擊傷。二十五、安全閥之壓力釋放上限以貯氣槽最大容許工作壓力加5%。二十六、每日應檢查貯氣筒及散熱箱上各安全閥之功能一次。二十七、工作時,檢查風扇皮帶,排除其脫滑現象。以免壓縮空氣第4頁,共18頁積聚高溫。二十八、修理空氣壓縮機時,應放盡貯氣筒內之全部壓縮空氣,以免噴出傷人。二十九、緊急搶修時,應先切斷電源或關閉引擎,同時放盡貯氣槽內之壓縮空氣後,始可修理。三十、切勿在運轉中修理機件,修理工作完畢後應將護罩裝復。三十一、每日工作完畢,或停用時間較久,而無人看管時,均應放洩貯氣筒內殘存之壓縮空氣。三十二、每日工作完後,應放盡貯氣筒底部之積水。第二節離心機械一、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後再行取出。二、使用離心機械應注意轉速,不得使其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速。第三節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一、作業前應檢視乾燥機內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二、使用乾燥設備前應排除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汽或粉塵等堆積物,以維持正常溫度。三、窺視孔、出入孔等開口部份有無異常。四、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五、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六、不得使用於加熱或乾燥有機過氧化物。七、勞工應將乾燥物件放置整齊,不得有脫落或傾倒之情形。第5頁,共18頁八、經加溫乾燥之物品,需待其冷卻後,始行收存。九、於乾燥機運行中,不得將乾燥機蓋或門打開。十、使用乾燥設備時,應注意鄰近場所,不得堆放易引起火災之物品。十一、於作業中應注意乾燥溫度與時間是否保持正常狀態。十二、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檢視乾燥器具內是否仍存有物件。十三、於作業完成後應確實將電源(或其他熱源)關閉。十四、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每年依左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否損傷、變形或腐蝕。(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供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室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或配線有無異常。第四節有機溶劑作業一、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二、曾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三、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四、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五、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第6頁,共18頁六、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七、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汽。八、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有機溶劑。九、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十、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第五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一、非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不得擅入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二、曾貯存特定化學物質之空容器應加蓋或置於室外;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三、特定化學物質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四、處置及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遵守標準作業方法所訂之作業程序。五、對盛裝特定化學物質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圍裙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七、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位置,以避免吸入特定化學物質氣體或蒸氣。八、工作區域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特定化學物質。九、離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之前,應確實將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皮膚及衣物清洗乾淨。十、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中突感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第7頁,共18頁主管。十一、特定化學物質發生漏洩時,應在適當防護下立即以吸附材吸附漏洩之特定化學物質,並將處理後之特定化學物質依有害廢棄物處理有關規定處置。十二、不得使廢液因混和而有可能產生氰化氫、硫化氫。例如:將含氰化鉀或硫化鈉之鹼性廢液與硫酸、硝酸等強酸性廢液置於同一廢水處理系統。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第一節一般安全衛生守則一、須遵守所屬部門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二、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四、在實驗室內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五、工作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處不得堆積任何物品。六、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七、須瞭解各工作單位逃生及疏散之路線。八、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九、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十、離開工作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器、瓦斯、氣體及水龍頭開關關閉。第二節消防設備安全守則第8頁,共18頁一、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且每位員工必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二、機械電器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三、易燃物品,如廢油布、廢紙等,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四、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五、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六、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每位員工應恪守嚴禁煙火之警告標誌。七、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且不可於其通道上放置物品。第三節電氣設備安全守則一、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用不合適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二、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三、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四、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五、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六、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七、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體或設備、床鋪、衣架等。八、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九、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第9頁,共18頁十、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十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十二、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十三、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十四、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十五、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操作。十六、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十七、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十八、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需用不導電滅火設備。十九、遇停電時應立即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二十、電線電路如發現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二十一、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二十二、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二十三、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第四節高壓氣體容器作業安全衛生守則一、高壓氣體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二、高壓氣體容器移動時應儘量使用用專用手推車,並務求安穩直第10頁,共18頁立。三、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四、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五、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第五節鍋爐作業安全衛生守則一、操作人員應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二、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之下。四、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功能一次以上。六、適當沖放鍋爐水,確保鍋爐水質。七、保持給水裝置正常。八、檢點及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九、如發現有異狀,應即採取適當措施。第六節壓力容器(滅菌鍋)作業安全衛生守則一、操作人員應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二、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三、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之下。四、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第11頁,共18頁六、保持冷卻水裝置之功能正常。七、如發現有異狀,應即採取適當措施。第七節離心機械操作安全衛生守則一、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二、自離心機取出內裝物時,必先停止機械運轉才可打開機門取出物品。三、離心機械之使用,不得超過該機械之最高使用迴轉數。四、操作過程非經主管授權同意,禁止使用手動控制作業方式作業。第八節有機溶劑作業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衛生守則一、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的容器,不論是否在使用中或不使用,都應隨手蓋緊。二、作業場所只可以存放當天所需要使用的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三、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之蒸氣。四、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五、作業時應使用局部排氣裝置,並戴用正確之呼吸防護具、防護衣著、防護手套及塗敷劑等。六、禁止在作業場所內吸煙或飲食。第九節物料堆放安全守則一、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且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二、取用堆疊之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第12頁,共18頁三、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四、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五、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六、物件堆放之其他注意事項:(一)不得超過堆放地之最大安全負荷。(二)不得影響照明。(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四)易燃易爆等危險物料,應貯存於單獨之隔離處所,四周並需設置明顯標示,並特別注意防火防爆。(五)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六)搬運物料之人員,不得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自己。(七)單人用手搬起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工作物,然後以腿力站起,藉以連帶負起重物。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在搬起重物後如需移動時,應採直線前進,盡量減少轉換方向。(八)不宜以拋遞方式遞送物件。(九)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加倍小心。尤其在搬運物料時切勿觸及供電線路。(十)存放長形物料時,勿使其伸出在人行道上。(十一)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鋼索及麻繩。(十二)易燃品貯存地點四周十六公尺見方以內,不但嚴禁煙火,而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十六公尺內嚴禁煙火之警告標誌。(十三)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第13頁,共18頁(十四)不得降低自動灑水器及火災警報器之功效。(十五)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十六)圓桶橫臥堆積時應堆成塔型,最下層的兩邊應用楔形木塊墊妥,以免滾動,若為立式堆積,則應在層與層之間墊一層板,且在左右兩邊用木楔塞穩。(十七)堆積物料有崩塌或掉落之虞,禁止閒人進入於該等場所。第五章教育與訓練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二)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三)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四)特殊作業人員。(五)一般作業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二、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每年舉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一)訓練項目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第14頁,共18頁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二)訓練時數新僱勞工不得少於三小時調換工作者不得少於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增列下列課程三小時:1.危險物及有害物之通識計畫2.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示內容及意義3.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特性4.危險物及有害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5.危險物及有害物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6.緊急應變程序7.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三、其他凡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始得擔任之工作,本校應指派人員參加有關單位舉行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鉛作業、高壓氣體、壓力容器等作業在內)第六章急救與搶救一、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即對傷患適當處理,避免導致嚴重的後果。二、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三、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四、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五、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第15頁,共18頁六、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七、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八、擔任急救者必須不驚慌失措、鼓足信心、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立即和臨時性之照料,直至專業急救人員來到或得到醫師的診治為止。第七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一、各級主管應督促所屬員工,對於所提供之防護設備,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三)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現象,應立即報告,予以補充。(四)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五)員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二、搬運有腐蝕性或具有毒性之物品時,應適時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面罩等。第八章事故通報與報告一、意外事故生時,應迅速聯絡該單位主管,並實施必要之急救、搶救,防止災害繼續擴大。二、單位主管應與安全衛生人員聯繫,並由安全衛生人員負責意外事故記錄,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以作為改進參考。三、事故報告應由安全衛生人員呈報校長,若重大事故發生,校長第16頁,共18頁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四、重大事故係指下列各項事故:(一)發生死亡災害時。(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五、如遇上述重大事故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任何人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第九章其他一、員工對於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二、本校僱用之員工應就下列規定,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一)既往病歷及作業經歷之調查。(二)自覺症狀及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三)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四)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五)血壓測量。(六)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七)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八)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稱S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九)其他必要之檢查。前項體格檢查結果應用法定表格記錄並最少保存十年。第17頁,共18頁三、本校僱用之員工應就下列規定,實施前條規定之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之作業勞工每二年定期檢查一次。(二)年滿三十歲未滿四十五歲以上之作業勞工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三)未滿三十歲之作業勞工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前項健康檢查結果應用法定表格記錄並最少保存十年。四、員工如違反本守則,將視情節輕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鍰。第十章附則本守則經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或增定時亦同。第18頁,共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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