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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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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PAGE/NUMPAGES电力平安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平安第一〞的方针,提高平安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平安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平安和安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与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平安生产的目标。主要有:   1·不发生特大事故;   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3·主要机...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PAGE/NUMPAGES电力平安生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平安第一〞的方针,提高平安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平安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平安和安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与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电力平安生产的目标。主要有:   1·不发生特大事故;   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以下数值:   火力发电厂:   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   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   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   水电厂:   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年   10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   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   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与以上的火电厂,以与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与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与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容量在五十万千瓦与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与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与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与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与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   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平安 责任制 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工程部岗位责任制ok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平安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平安工作。   第五条为了加强平安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平安监察制,因此设立平安监察机构。   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地进展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平安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平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视;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保证“平安第一〞方针的执行。   第八条电力平安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平安的关系;在用电紧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平安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平安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平安生产有所无视和动摇。   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视本条例的执行;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平安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   3·与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与人身和设备系统平安的情况;   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5·有权拒绝承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大损坏的违章指挥;   6·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   7·积极参加平安检查和平安日活动;   8·积极参加平安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8年1月起执行。各单位可不违反条例原那么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那么。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平安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平安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平安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   第十三条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平安职责:   1·熟悉和掌握下情况:   〔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平安工作规程,电业平安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   〔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平安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所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   〔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6〕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平安运行情况,以与威胁平安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   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以下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量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那么、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平安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2〕掌握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的性能、运行参数威胁电力系统平安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与重点事故措施与平安技术措施计划;   〔3〕熟悉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   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平安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这局部费用安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平安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平安监察机构,支持平安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   6·亲自阅处上级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文件、平安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实际的要求和措施,组织落实,催促实现。   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展平安检查,指导平安生产工作。   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平安情况分析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与时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催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平安职责。   1·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情况:   〔1〕熟悉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平安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   〔3〕熟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平安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和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   〔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扬〔工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与威胁平安生产的重大与薄弱环节。   2·生产副厂〔局〕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以下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那么、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平安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   〔2〕掌握本厂〔局〕各单位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   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平安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两措〞经费,并催促实施。   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平安责任制以与平安管理制度,并催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平安监察机构,支持平安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6·经常了解分析平安生产情况,与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平安生产情况的分析和汇报。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展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平安活动。   7·副厂〔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碰头会,与时确定解决平安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与时组织修订现场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与思想动态以与培训提高的情况。   第十五条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与其他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围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章平安监察与其机构的设置   第十六条部设“电力平安生产委员会〞,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电力平安生产工作。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平安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平安生产的实现。部平安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平安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1·网、省局的平安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平安生产委员会的监视。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围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平安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假设工作围扩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平安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和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平安监察机构的领导。   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平安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平安监察机构领导。   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平安员。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平安员,在主任,副主作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平安监察机构派驻,并在其领导下工作。   5·班组中设兼职平安员。   分场〔工区〕与班组平安员和本企业的平安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平安监察网。   第十八条平安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勇于坚持原那么,身体安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平安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   现有的平安监察人员和平安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到达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具有十年以上实际经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平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给平安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平安监察工作经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申请参加由网〔省〕局平安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平安监察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平安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平安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平安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对平安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平安监察部门按照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   第二十二条平安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平安劳动保护用品;平安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改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平安监察的用的交通,录音、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四章平安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平安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平安生产方针,监视与平安生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与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平安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与人员技术状况等进展监察。   2·监视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监视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平安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平安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5·参加事故调查,与时做好事故与可靠性的统计分析,找出平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倾向性的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平安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视执行;   7·对本企业各单位平安指标的完成情况进展考核;   8·组织和指导平安网活动,充分发挥分场〔工区〕班组平安员的作用;   9·与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向生产、基建、设计、制造、物资和科研等部门反应平安经历和事故教训的信息;   10·监视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的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平安监察人员的职权:   1·监察企业各级领导对平安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   2·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度室、控制室检查平安情况;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制止危与人身和设备、系统平安的违章作业。   3·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汇报情况。   4·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与事实不符或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能与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反映。   5·提出对平安生产上做出奉献进展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平安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6·对平安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平安监察通知书》,明确指出整改容,催促肯关领导限期解决。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是平安生产的经历总结,是进展平安生产的重要依据。各级电力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与电力平安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第二十六条国家颁发与电力平安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主要有:   1·《工厂平安卫生规程》;   2·《建筑工程平安技术规程》;   3·《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5·《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6·《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   7·各种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国家标准;   8·其他与电力平安生产有关的国家标程,条例:   第二十七条部颁与电力平安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主要有:   1·《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2·《电业平安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局部〕、〔线路局部〕、〔热力机械局部〕;   3·《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热力系统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5·《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6·《电力系统平安稳定导那么》;   7·《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那么》〔试行〕;   8·《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9·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各种技术规程;   10·有关电力根本建立、施工方面的各种技术规程;   11·有关电力生产方面的各种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其他典型规程制度;   12·有关电力试验方面的各种技术规程。   第二十八条各级电力部门均应按照第二十六条和和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平安法规和规程制度以与设计、制造等方面资料与上级部门所发的与平安有关的技术通报,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各种必要的现场规程制度,并定期进展修订。   第二十九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是保证平安生产的重要制度,必须认真贯彻。   第六章平安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条新工人必须经厂〔局〕、分场和班组进展三级平安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新招收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现场独立担任工作前也进展平安教育和进入现场前平安规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发电厂、供电局的各主要与辅助岗位上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等工人、技术员都要经过专业平安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前方能上岗。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船驾驶员、潜水工、带电人员等工种的工人,还应经专门的平安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新任命的各级领导〔含总工程师〕应先学习有关平安技术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平安责任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上任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力部门每年应制订平安教育和培训计划。除了对各级领导、专业人员分级进展平安教育与平安技术知识培训外,应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平安监察人员。并按以下规定进展安规考试:   1·网、省局局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供用电处、平安监察处处长,调度局〔所〕长〔含副职〕由部电力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每三年考试一次。   2·发电厂与供电局的厂〔局〕长、总工程师、主管生产和技术的科长、平安监察科长、调度主任〔所长〕〔含副职〕,由网、省局平安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考试一次。   3·其他人员的考试,由各企业平安监察科配合有关部门,每年组织考试一次。   第三十四条各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应编写事故汇编,有条件者还可编写或摄制有关平安、工业卫生和消防方面的书籍、图片、幻灯片和录像,设置平安教育中心〔室〕,对职工进展多种形式经常性平安教育。   第三十五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增设平安技术知识专业课程,在实习课中,应学习部颁平安工作规程和有关条例与规定,对学生进展严格的平安习惯养成教育。   第三十六条对参加电力生产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临时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也要经过严格的平安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前方可进入现场。   第七章平安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保证电力平安生产,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是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生产进展等各阶段的共同任务。因此,必须实行平安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共同保证“平安第一〞方针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平安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方面加强全面的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落实平安质量责任制,实行平安质量监视。   电力生产运行阶段的平安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程各阶段成绩的主要标准。   第三十九条平安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应到达:   1·电网结构合理,发供电设备能够长期平安稳定运行,到达预期的经济效益。   2·从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到生产运行等各阶段都有健全的平安与质量的规程、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3·各部门的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满足平安生产的要求。   4·各部门都有健全的平安和质量监察检验机构,监视“平安第一〞、“质量第一〞方针的贯彻。   5·能与时、全面地把生产运行阶段所反应的有关平安和质量方面的信息做为全过程改良平安、提高质量的主要依据。并与时改良。   第四十条在设计制造阶段应做到:   1·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和部颁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展,充分听取生产部门意见,满足生产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生产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见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2·设计部门应按规定编写《平安和劳动卫生》专篇,对人身平安,消防、防爆、防暑降温、防腐蚀、工业卫生等都应有完善的措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时,各级审查人员应对设计负有平安责任。   4·设计部门要与时吸取生产中反应的威胁平安生产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良设计,必要时修改设计标准。   5·设备购置合同签定后,必要时生产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分别派出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到制造厂对订购的设备生产全过程的质量进展现场监造。   第四十一条在施工建立阶段应做到:   1·一切设备和建筑设施的安装建立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制造厂说明书进展。   2·工程中有关平安和劳动卫生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加强质量监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的不验收,没有取得生产单位发给验收合格证的设备不能试运行。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的机组不能投产。   4·新建、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平安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那么。   5·改建、扩建工程影响生产设备系统平安运行时,施工单位应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平安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平安。   第四十二条生产准备阶段应做到:   1·新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上级单位即应按部颁规定提高配备生产人员并组织培训。   2·生产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组织专业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现场规程制度和技术管理根底资料,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通过考试合格。   3·生产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指派有关人员参加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新设备试运前应完善各种平安设施。   第四十三条设备投产运行阶段应做到:   1·新建扩建火力发电设备移交生产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运行的好坏做为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平安质量评比的主要依据之一。   2·在新设备移交生产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生产单位移交各种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备品配件、专用试验设备和工器具等。   3·不断通过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定期故障分析,与时掌握设备部件的磨损和老化规律,搞好更新改造工作,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要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和技术进步,不断修订、充实现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4·设备检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那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5·要开展现场培训,定期轮训,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6·各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平安的设施,应同生产设施一样,与时进展维护、检修和管理。   7·对事故、障碍、异常要认真对待,按“三不放过〞的原那么,与时总结经历改良工作。   第八章平安例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平安例行工作:   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上班〔开会〕前结合当班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平安措施,讲解平安考前须知。下班后总结当班工作,找出经历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平安工作好的人和事,批评无视平安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   平安活动日。每周固定一次平安活动,由分场〔工区〕主任统一安排,根据上级平安监察机构的要求进展平安活动。   监视性巡视。各级领导人员要定期深入现场查岗,检查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贯彻与设备缺陷管理等情况。监视性巡视除白天进展外,还应在夜间、节假日期间,尤其是在后夜进展。   定期试验维护检查。各单位运行部门应根据各类设备的特殊要求,按值编制每月、每日设备定期维护、试验和备用设备切换项目日程表,并严格执行。   检修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时消除缺陷。每年组织春、秋季平安大检查各一次。查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查平安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平安思想;查缺陷和隐患。   各单位还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事故规律,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普遍的和专业、专项的平安检查。平安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提纲,明确检查重点。   第四十五条平安分析。各网、省局,各基层单位应定期进展平安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和平安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加以上改良。   第四十六条平安监察例会。部电力平安生产委员会每季召开例会一次。每年组织一次平安监察活动。各网、省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平安监察例会。   第九章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平安技术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是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反事故斗争的重要方法,其容包括事故对策,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影响平安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良措施等。   第四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在编制企业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之前,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平安监察、生技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经局〔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按项目容、性质,在本单位大修、更新改造和本钱费中优先安排。   第五十条为保障职工的平安安康,各企业每年都要编制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安措计划〞〕。其容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安措计划由平安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生产领导组织审查,并征求工会的意见,经局〔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安措计划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开展基金中安排,列入单位的实施计划。   第五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措计划经批准后,平安监察部门应经常催促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按季、年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对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措计划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第十章承包工作的平安管理   第五十四条不管采取那一种承包形式,在合同中都要有明确的平安要求和质量标准,以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对平安应负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本企业基层单位或职工承包本企业生产任务的平安要求:   1·承包发供电任务必须认真执行平安工作规程和运行规程,不许超负荷运行或使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硬撑、硬挺,拼设备,该停不停应修不修。   2·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展,保证质量优良。不许为了片面追求缩短工期或减少费用开支,随意削减工程项目,不执行平安措施,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配件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对由外单位或由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包括效劳公司等,承包本企业生产工作或工程的平安要求:   1·承包单位持有上级劳动部门合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与施工现场有关平安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工人,以与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平安防护设施。   〔2〕能准确执行发包方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平安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视系统。   〔4〕承受发包方平安监察部门和质量检查部门的监视和指导。   2·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误触、误碰、触电或其它事故的任务,应由发包方共同制定平安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前方可开工。   第五十七条企业只有在完本钱职工作的根底上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允许到外单位承包工程。   第五十八条由企业领导的集体或效劳公司应纳入本企业平安管理的围,也应配合平安监察人员,建立平安网,开展平安活动和对有关人员进展平安教育。   第十一章事故调查与平安信息反应   第五十九条事故调查必须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报告规程》和其他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坚持“三不放过〞。   第六十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历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并通过反应事故信息,为提高运行、检修、设计、施工安装水平与设备制造的可靠性创造条件。   第六十一条事故调查要做到与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收集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的技术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比拟典型的事故应进展录像;事故分析应实事,查明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责任,采取防止事故的对策。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保证准确与时上报。   第六十二条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对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平安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特大、重大事故以与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应按规定与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邀请派人参加调查。   第六十四条为了全面吸取教训,事故发生后除了与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与时将事故信息反应到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如设计、制造、修造、安装和科研等部门,必要时应邀请他们派人参加调查。   第十二章奖惩   第六十五条在平安生产中,应贯彻奖惩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平安生产作出奉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由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致造成事故者,应给予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奖励可分为:表扬、奖励、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   经济处分可分为:免奖、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第六十六条各级电力部门的奖励制度或奖金分配原那么应表达“平安第一〞的方针,把平安生产作为评奖的首要条件:平安责任大和奉献大的奖励高于一般的,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辛的高于一般的,大机组值班人员高于小机组值班人员,直接参与平安管理的技职人员高于一般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生产单位平安奖励应设立:长期平安无考核事故记录奖、特殊奉献奖、千次操作无过失奖和综合奖。各网、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奖励条例。也可根据地方的情况实行平安目标管理奖。奖金由网、省局的平安奖励基金〔包括从利润基数留成和超额利润留成与其他超产奖中进取〕支付。   第六十八条对保持长期平安考核事故记录的大容量的主力发电厂和供电局,以与在平安上特殊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部授予特殊奖,奖励方法另订。   第六十九条在综合奖中,平安局部的奖金额一般不应低于40%。其他超产奖、省煤节电奖等都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平安奖励。   第七十条各项平安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平安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出的奖金外,还应严肃处理。事故未查明作出结论者,暂停发奖,在查清后再决定补发或停发。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以适当的形式总结表彰在平安生产中作出显著奉献的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网局每两年一次,省局每年一次。   第七十二条发生特大事故和未完成事故率指标的网、省局由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和一般事故的单位,由网、省局制定考核方法处分。   第七十四条凡发生重大事故经过分析确认责任属设计、修造、施工、安装等部门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有关责任单位施行罚款,并给予责任者应得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各项事故扣罚款应用于平安奖励或加强平安生产的措施费用,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三章现代化平安管理   第七十六条为了加强平安管理,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必须实现平安装备现代化,平安工器具现代化和平安管理现代化。   第七十七条实现平安装备现代化。主要有:   1·主力发电厂的大型机组和超高压枢纽变电所站应逐步装设平安监控装置、巡回检测自动记录装置和各种主要运行参数的自动记录装置与故障录波器等装置。大型锅炉应设灭火焰监测等保护装置。   2·高压配电装置应设具有“五防〞〔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误拉、误合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合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功能的闭锁装置。   3·结合五项技术监视〔金属监视、化学监视、热工仪表监视、电气仪表监视〕和其它测试手段,开展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的研究,为实现在运行中诊断设备故障创造条件。   4·研究综合治理尘、毒、噪声、高温、静电等措施,对有害职工身体安康的生产工艺或繁重手工劳动应改革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作业,不断改善现场劳动条件。   第七十八条实现平安工器具现代化。主要有:   1·输电线路检修要普遍采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2·研制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系统的验电器,携带型接地线,带电作业工具和登高防止高空坠落等工器具。   3·进一步改造革新,使其它各种平安工器具到达轻便化、机械化、电气化。   第七十九条实现平安管理现代化。主要有:   1·逐步实现从基层企业到网、省局和水利电力部都采用电子计算机进展事故统计分析,实现电子计算机网络化,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加速平安信息的反应和交流。   2·吸取国外可靠性管理与平安系统工程方法的经历,结合我国多年平安管理和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电力工业平安管理系统。   3·研究人机工程在电力生产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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