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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人事管理文件汇编】(DOC292页)PAGEPAGEi精品资料网(http://www.cnshu.cn)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www.cnshu.cn)专业供应企管培训资料人事管理文件汇编武汉理工高校人事处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214335667"一、编制与聘用管理PAGEREF_Toc214335667\h1HYPERLINK\l"_Toc214335668"武汉理工高校编制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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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i精品资料网(http://www.cnshu.cn)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http://www.cnshu.cn)专业供应企管培训资料人事管理文件汇编武汉理工高校人事处目录TOC\o"1-2"\h\z\uHYPERLINK\l"_Toc214335667"一、编制与聘用管理PAGEREF_Toc214335667\h1HYPERLINK\l"_Toc214335668"武汉理工高校编制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68\h1HYPERLINK\l"_Toc214335669"武汉理工高校院系教辅人员定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PAGEREF_Toc214335669\h5HYPERLINK\l"_Toc214335670"武汉理工高校人员流淌与调配工作暂行条例PAGEREF_Toc214335670\h7HYPERLINK\l"_Toc214335671"武汉理工高校外(返)聘老师聘用与管理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671\h13HYPERLINK\l"_Toc214335672"武汉理工高校关于聘请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72\h15HYPERLINK\l"_Toc214335673"武汉理工高校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73\h17HYPERLINK\l"_Toc214335674"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实施人事代理制的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74\h19HYPERLINK\l"_Toc214335675"武汉理工高校待岗人员管理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675\h23HYPERLINK\l"_Toc214335676"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对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说明PAGEREF_Toc214335676\h25HYPERLINK\l"_Toc214335677"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辞职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77\h26HYPERLINK\l"_Toc214335678"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辞退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78\h27HYPERLINK\l"_Toc214335679"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PAGEREF_Toc214335679\h29HYPERLINK\l"_Toc214335680"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680\h32HYPERLINK\l"_Toc214335681"武汉理工高校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81\h35HYPERLINK\l"_Toc214335682"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82\h38HYPERLINK\l"_Toc214335683"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683\h42HYPERLINK\l"_Toc214335684"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博士、硕士争辩生导师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PAGEREF_Toc214335684\h46HYPERLINK\l"_Toc214335685"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管理PAGEREF_Toc214335685\h47HYPERLINK\l"_Toc214335686"武汉理工高校关于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意见PAGEREF_Toc214335686\h47HYPERLINK\l"_Toc214335687"武汉理工高校高层次拔尖人才引进实施方法PAGEREF_Toc214335687\h52HYPERLINK\l"_Toc214335688"武汉理工高校“讲座教授”实施细则PAGEREF_Toc214335688\h56HYPERLINK\l"_Toc214335689"武汉理工高校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经费使用管理方法PAGEREF_Toc214335689\h58HYPERLINK\l"_Toc214335690"武汉理工高校关于首席教授、学科责任教授岗位设置及聘任的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690\h60HYPERLINK\l"_Toc214335691"武汉理工高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培育实施方法PAGEREF_Toc214335691\h67HYPERLINK\l"_Toc214335692"三、创新团队及梯队建设PAGEREF_Toc214335692\h70HYPERLINK\l"_Toc214335693"武汉理工高校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693\h70HYPERLINK\l"_Toc214335694"武汉理工高校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人才配套经费管理方法PAGEREF_Toc214335694\h73HYPERLINK\l"_Toc214335695"武汉理工高校学术梯队管理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695\h75HYPERLINK\l"_Toc214335696"武汉理工高校学术梯队建设实施细则PAGEREF_Toc214335696\h78HYPERLINK\l"_Toc214335697"四、中青年老师培育PAGEREF_Toc214335697\h81HYPERLINK\l"_Toc214335698"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实施博士化工程的若干意见PAGEREF_Toc214335698\h81HYPERLINK\l"_Toc214335699"武汉理工高校中青年老师培育实施方法PAGEREF_Toc214335699\h84HYPERLINK\l"_Toc214335700"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在职学位提升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00\h88HYPERLINK\l"_Toc214335701"武汉理工高校实施青年老师导师制度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701\h90HYPERLINK\l"_Toc214335702"武汉理工高校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方法PAGEREF_Toc214335702\h93HYPERLINK\l"_Toc214335703"武汉理工高校接受和派出国内访问学者试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703\h96HYPERLINK\l"_Toc214335704"武汉理工高校老师公派出国研修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04\h99HYPERLINK\l"_Toc214335705"五、面上培育与管理PAGEREF_Toc214335705\h104HYPERLINK\l"_Toc214335706"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加强老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PAGEREF_Toc214335706\h104HYPERLINK\l"_Toc214335707"武汉理工高校“十一·五”老师队伍建设规划PAGEREF_Toc214335707\h110HYPERLINK\l"_Toc214335708"武汉理工高校老师岗位工作职责(试行)PAGEREF_Toc214335708\h118HYPERLINK\l"_Toc214335709"武汉理工高校高等学校老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法PAGEREF_Toc214335709\h122HYPERLINK\l"_Toc214335710"武汉理工高校老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10\h124HYPERLINK\l"_Toc214335711"武汉理工高校职工连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11\h126HYPERLINK\l"_Toc214335712"六、职称评聘管理PAGEREF_Toc214335712\h128HYPERLINK\l"_Toc214335713"武汉理工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13\h128HYPERLINK\l"_Toc214335714"七、博士后管理PAGEREF_Toc214335714\h180HYPERLINK\l"_Toc214335715"武汉理工高校博士后争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PAGEREF_Toc214335715\h180HYPERLINK\l"_Toc214335716"武汉理工高校关于老师到外单位从事博士后争辩工作的审批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16\h187HYPERLINK\l"_Toc214335717"武汉理工高校博士后科研流淌站工作规范及工作职责PAGEREF_Toc214335717\h189HYPERLINK\l"_Toc214335718"武汉理工高校关于招收外籍博士后的规定PAGEREF_Toc214335718\h194HYPERLINK\l"_Toc214335719"八、激励与保障PAGEREF_Toc214335719\h195HYPERLINK\l"_Toc214335720"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PAGEREF_Toc214335720\h195HYPERLINK\l"_Toc214335721"武汉理工高校工资统一方案PAGEREF_Toc214335721\h204HYPERLINK\l"_Toc214335722"武汉理工高校工作人员福利费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22\h206HYPERLINK\l"_Toc214335723"武汉理工高校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23\h209HYPERLINK\l"_Toc214335724"武汉理工高校校内津贴方案(试行)PAGEREF_Toc214335724\h210HYPERLINK\l"_Toc214335725"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学院(部)内部安排的指导性意见PAGEREF_Toc214335725\h213HYPERLINK\l"_Toc214335726"九、质量体系运行文件PAGEREF_Toc214335726\h215HYPERLINK\l"_Toc214335727"人事处岗位职责PAGEREF_Toc214335727\h215HYPERLINK\l"_Toc214335728"教学与管理人员培训PAGEREF_Toc214335728\h232HYPERLINK\l"_Toc214335729"教学与管理人员考核PAGEREF_Toc214335729\h235HYPERLINK\l"_Toc214335730"十、其它PAGEREF_Toc214335730\h239HYPERLINK\l"_Toc214335731"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学校教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通知PAGEREF_Toc214335731\h239HYPERLINK\l"_Toc214335732"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工人技师聘任管理的暂行方法PAGEREF_Toc214335732\h240HYPERLINK\l"_Toc214335733"武汉理工高校短期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管理暂行规定PAGEREF_Toc214335733\h242一、编制与聘用管理武汉理工高校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校人字[2003]103号为加强学校的编制管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指导思想1、编制管理工作以学校教学、科研为中心,以稳定教育教学规模、调整人员结构、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为目的。2、编制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人事制来自www.cnshu.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规划与编制调控,逐步建立可持续进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二、编制分类(一)学校本部编制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育任务所必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专任老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争辩工作以及同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2)教学帮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试验技术、图书资料、同学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它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如院(系、部)试验室(中心)和图书资料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教材中心、船员培训中心等单位除党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编制。(3)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如校部机关、校区管理机构、院(系、部)、中心(所)、直属附属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编制。2、专职科研编制:指为担当重要科学争辩任务及技术开发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特地科学争辩机构所下达的人员编制。(二)直属、附属单位编制1、直属单位编制:指新闻中心、校报编辑部、期刊社、档案馆、出版社、工程监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审计中心、连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除党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编制,校卫队员编制,设计院、高教所等单位部分人员编制。2、附属单位编制:指校医院、附属中学、附属学校、幼儿园、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单位除党政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编制。(三)附加编制:指实习工厂担当教学实习任务的人员编制。三、编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一)编制调控目标1、全校编制总数按生员比7:1—8:1核定,目前暂取7:1。2、通过定编,调整人员结构,逐步将全校教学、科研、教辅人员调整到学校编制总数的80%左右,其他人员调整到学校编制数的20%左右。(二)专任老师编制1、老师编制总数专任老师编制按生师比14:1-18:1核定,目前暂按14:1执行。学校各类同学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系数分别是:本科、专科生为1,硕士争辩生为2,博士争辩生、外国留同学为3。专任老师编制占全校编制数的50%,由本专科老师编制和争辩生老师编制构成。2、院系老师编制院(系、部)的老师编制数由本专科老师编制数和争辩生老师编制数构成,按院系当年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编制分解。本专科老师编制按院系当年实际完成的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占全校本专科生教学工作总量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本专科老师编制数=(院系部完成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全校本专科教学工作总量)×本专科老师编制总数争辩生老师编制按院(系、部)当年实际完成的争辩生教学工作量占全校争辩生教学工作总量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争辩生老师编制数=(院系部完成的争辩生教学工作量/全校争辩生教学工作总量)×争辩生老师编制总数(三)专职科研编制来自www.cnshu.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全校专职科研编制,以学校争辩生培育层次、规模为基本参数,以实际担当的科研任务量和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地科研机构规模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专职科研编制把握在全校编制数的12—18%左右。1、全校科研编制数。科研人员按专职科研编制计算公式核定:专职科研编制=(博士生数+硕士生数/2.5)·0.65·调整参数调整参数依据争辩生规模另行确定。2、科研编制分解(1)下达科研经费目标的院(系、部)、中心(所)的科研编制依据当年实际完成的科研经费占院(系、部)、中心(所)当年完成的科研总经费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科研编制=[实际完成的科研经费/院(系、部)、中心(所)完成的科研总经费]×全校科研分编数(2)没下达科研经费目标的单位,依据科研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定编,编制从机动科研编制中列支。(四)教辅人员编制1、教辅人员编制总数学校教辅人员占全校编制数的10%。各类教辅人员按学校的编制数切块进行总量把握:院(系、部)试验人员占教辅人员编制数的44%,科研单位试验人员站教辅编制数的6%,图书资料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35%(院系部图书资料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5%,图书馆资料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30%),其它教育教辅人员占教辅编制数的15%。2、教辅人员编制分解(1)院系试验人员:理工科院系按所担当的试验工作量、同学试验人数等综合因素进行定编。文科(含经济、管理)院(系、部)按实际工作需要定编。(2)院系部图书资料人员:教职工人数和同学人员在2000人及以下的院系设1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教职工和同学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院系设置2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文科院系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图书资料人员编制。(3)科研单位试验人员和其它教辅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依据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分解。(五)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全校党政管理人员已经定编,今后要进一步压缩党政管理人员编制,使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把握在全校编制数的12%-15%,其中校部党政机构人员把握在全校编制数的6%-10%左右。(六)直属、附属单位编制依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的实际核定。直属、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把握在全校编制数的10%—13%。1、直属单位编制(1)校拨经费的直属单位按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定编。(2)工资津贴自筹或津贴自筹的单位暂按现状定编。2、附属单位编制(1)附属中学、附属学校按《湖北省中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编制标准定编。(2)幼儿园按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编制标准定编。(3)医院及工资津贴自筹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暂按现状定编。(七)附加编制不超过校本部编制总数的1%。四、编制管理1、编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核算。(1)人员编制由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编制标准与编制核定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凭变动,特殊状况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更改。(2)人员编制进行年度分类核定。各类人员编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供应核定依据,由人事处核定。具体核定时间为每年年底,核定的依据为各单位担当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人员使用效率、结构调整状况等。2、通过编制的调控作用调整人员结构。学校把握编制总数,今后原则上只引进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各院系、中心(所)应在学校下达的各类人员编制数内依据工作需要合理支配、科学使用,同时通过编制的调控作用调整人员结构,乐观引进高层人才,增加专任老师、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压缩其他各类人员编制。3、编制实行有偿使用。编制是学校有限的重要资源,要进行成本核算,对于部分科研编制、企业编制等将实行有偿管理。4、逐步实行事企分开管理。将事业编制与企业编制分开,逐步推动生活后勤服务单位、产业部门人员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同时大力清理、辞退临时用工,为学校人员分流制造条件。五、附则1、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若今后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编制文件,以新文件精神为准。2、本管理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武汉理工高校2004年1月5日武汉理工高校院系教辅人员定编方案校人字[2003]96号依据上级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在调研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学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协商和沟通,特制定我校院系教辅人员定编方案.一、编制标准1、总量把握。全校教辅人员编制占学校编制总数的10%,其中院系试验人员占全校教辅人员编制数的44%,院系图书资料人员占全校教辅人员编制数的5%。2、试验人员定编。理工科院系按所担当的试验工作量、同学试验人数等综合因素进行定编,文科(含经济、管理)院系按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定编。3、图书资料人员定编。教职工和同学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院系暂定1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教职工和同学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院系暂定2个专职图书资料人员编制。文科院系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图书资料人员编制。二、编制方案序号单位试验人员编制图书资料人员编制1经济学院332文法学院223外国语学院214艺术与设计学院315理学院2926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817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3428机电工程学院2429汽车工程学院20110自动化学院23211信息工程学院192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12213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10214交通学院25115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28116航运学院10117管理学院6418物流工程系13119化学工程系8120人文社会科学系1121体育部61小计28634三、编制管理1、本方案为院系教辅人员定编的初步方案,今后将依据上级要求和学校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优化。2、学校每年将依据各院系同学人数、试验工作量的变动和试验人员的工作负荷状况对试验人员编制作局部调整。3、各院系应依据本编制方案,加强管理,合理支配,充分调动教辅人员的工作乐观性,做好教辅人员的使用、培训、调整等工作。同时,人事处将协作各院系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武汉理工高校2003年12月19日武汉理工高校人员流淌与调配工作暂行条例校人字[2000]18号为了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改善教职工队伍结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校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员流淌与调配工作应当听从和服务于学校进展目标和总体进展规划,遵循“相对稳定、合理流淌、乐观引进、优化结构、促进进展”的指导思想,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不断改善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养和结构。其次条人员流淌与调配工作应以严格定编、定岗、定职责为前提,必需在编制许可的状况下进行,必需充分利用校内人力资源。第三条人员流淌与调配工作应从学校全局动身,重点满足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乐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支持和鼓舞富余人员向社会流淌,严格把握人员的逆向流淌。第四条人员流淌与调配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人事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公正、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人事干部应做到:认真执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履行职责。其次章政策第五条学校依据学科建设需要,乐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优化老师队伍结构,提高老师的整体素养。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院士、知名学者、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教授和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龄在45岁以下,其中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待遇从优,优待政策见附件一。第六条校内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补充人员。1.教学科研岗位,可通过公开聘请等方式在校内调剂解决,也可从校个调入硕士或副教授以上人员,或接收毕业争辩生。2.非教学科研岗位,原则上不从校外调入或补充毕业生。3.助教、科研帮助人员缺编,原则上聘请争辩生兼任。4.辅导员缺编,可聘请年轻老师或争辩生兼任。缺编补充人员应依据调配方案和具体进人要求,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实行公开聘请等方式,确定拟调入人选。第七条调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岁以下;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讲师及以下职务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第八条接收的各类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需成果优秀,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并具备良好的表达力量、较强的动手力量和科研力量,通过国家高校英语六级考试。特殊状况下补充到非教学科研岗位的少量本科毕业生,应是德、智、体全面进展的优秀毕业生,且不得有补考(重修)记录或受过处分,辅导员一般应是中共党员。为了避开学术上的亲缘关系,接收毕业生以校外争辩生为主,本校毕业生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接收毕业生总数的1/3。第九条除上级委派外,学校原则上不调入党政干部。特殊状况需调入的党政干部,必需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0岁以下。配偶要求随调的,必需符合第七条之规定。第十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予以妥当安置,各单位应顾全大局,乐观协作,做好工作。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属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学校可在工作需要且岗位空缺前提下予以调入或由学校联系到周边单位工作。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请调出学校,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本人和学校(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学校实行多种措施,制造“事业留人,政策留人,情感留人”的良好环境,稳定学校优秀人才。学校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不予调出学校,同时实行乐观措施,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挂念解决他们的相关实际问题,使他们安心工作。双职工中职务(职称)、学历高的一方要求调离学校,其配偶须同时调离。拟调离人员如在校服务年限不足,应向学校交纳服务年限不足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二。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请校内调动,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流向。鼓舞机关工作人员流向基层单位或工资返回(自筹)单位。附属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流向校机关。工资返回(自筹)单位的人员,一般不得流淌到非工资返回(自筹)单位。第十四条擅自离职外流人员,所在单位应准时上报人事处。对擅离职守人员,学校将停发工资和校内津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科研人员需要外出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单位,科学技术处审核,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在此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对方担当,违约或超过期限,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第十六条凡借出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兄弟单位工作的,应由其本人所在单位会同承办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被借用人的年度考核。外派(外借)人员合同期满返校,原则上按离校时签署的协议,支配回原单位或原系统工作。逾期不归,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第三章程序第十七条每年10月-11月,用人单位依据编制和工作需要向人事处书面申报下年度进人方案。人事处汇总后编制全校年度进人方案,报请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按批准后的方案实施。第十八条调入程序:1.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下达考核通知。2.用人单位依据考核通知组织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参与考核的人数不少于5人,必要时人事处应派人参与。考核的状况照实填入考核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3.人事处对拟调人员进行面试和复核,审核拟调入人员出具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简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明、成果证书等)。老师调入,征求教务处、争辩生处和科学技术处意见。4.在学校医院体检。5.按规定权限报请学校批准。6.人事处与调入人员签订有关协议。7.发函商调、审核档案、按规定向政府人事部门报批、发调令。8.调入人员待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毕业生持就业派遣证、毕业文凭、学位证书)等有关证件到人事处报到。商调过程中发觉拟调入人员有弄虚作假等状况,则取消其调入资格。调入后发觉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除名。第十九条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学期,试用期内享受学校同等人员福利待遇。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行实见习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正式聘用人员,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计算。试用(见习)期间,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将退回原单位(毕业学校):1.业务水平或工作力量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者;2.试用单位考核不合格者;3.人事档案未到或发觉档案严峻残缺、隐瞒、伪造者;4.对既往病史和身体不健康状况加以隐瞒者。第十二条教职工因个人缘由申请调离学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负责人和单位主管人事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审核,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调出人员自学校发出人事档案之日起,市内调动2个月内,市外调动3个月内,必需办完调离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调出人员离校前应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务职责,否则按旷工处理。教职工经批准考取非在职(定向)学习的,凭录用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其次十一条教职工申请校内流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其次十二条各单位有权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调整,但应报人事处备案。其中,工作岗位性质或工种变动者,应征得人事处同意后,方可通知本人。第四章附则其次十三条本暂行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次十四条本暂行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武汉理工高校2000年9月7日附件一:武汉理工高校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政策1.引进院士的政策(1)供应200平方米院士楼住房一套;(2)资助安家费50万元;(3)学校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000元;(4)解决配偶及子女就业;(5)配备学术梯队和必备科研设备;(6)供应科研经费100万元。2.引进国内外知或学者的政策(1)供应130-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资助安家费10万元;(3)学校每月增发生活补贴5000元;(4)供应科研经费20万元;(5)解决配偶调入,优先照看子女就业。3.引进博士(含博士后)的政策(1)供应80-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2)资助安家费2万元;(3)供应科研经费5万元;(4)供应必要的争辩条件;(5)解决配偶工作调动问题;(6)依据条件可特评特聘或破格晋上升级专业技术职务。4.聘请知名学者担当兼职教授的政策(1)供应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2)赐予相应酬劳。附件二武汉理工高校服务年限不足补偿费标准1.在校评聘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正高职人员服务年限为7年,副高职人员服务年限为5年,不足服务年限要求调离的,正高、副高补偿费均按10000元/年计。2.接收的毕业争辩生及调入人员服务年限为5年,不足5年要求调离的,补偿费按5000元/年计。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后服务年限为5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毕业后服务年限为7年,服务年限不足要求调离的,补偿费均按5000元/年计,同时返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育费用。尚未毕业提出调离的按已毕业处理。4.公派出国(半年以上)的服务年限为7年,不足7年要求调离的,补偿费按5000元/年计。5.单位派遣培训半年以上的,培训后5年内要求调离的,返还学校支付的全部培育费用。6.在读期间无工作量或工作量不足者,应退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如有两项以上服务年限不足的,其补偿费累加计算。如与学校签订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执行。专科及以下学历人员不交纳服务年限不足补偿费。武汉理工高校外(返)聘老师聘用与管理暂行方法校人字[2006]2号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现借智办学,专兼结合,资源共享,依据国家、湖北省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老师队伍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暂行方法。一、外(返)聘老师的原则1、用人单位为缺编单位;2、用人单位因有新增专业,依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3、外(返)聘老师时,应首先从学校退休老师及我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中选聘;4、超编单位一般不允许外(返)聘老师;5、各用人单位外(返)聘老师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老师总数的25%;6、聘用双方公平协商,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外(返)聘老师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关怀我校进展,情愿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2、外(返)聘老师的年龄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3、具有副教授或副高以上职称;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聘期内能够保证有肯定的在校工作时间。三、外(返)聘老师的职责1、担当学校本科专业同学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2、挂念所担当课程的建设、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教材的选定等;3、帮忙指导硕士、博士争辩生,指导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教学实习等。4、定期或不定期为专业老师举办讲座、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前沿与进展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5、帮忙做好硕士、博士点的申报等工作;6、帮忙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课题;7、外(返)聘老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在聘用工作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四、外(返)聘程序1、由各用人单位依据学科建设与进展,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和人员名单,经教务处或科技处会签后报人事处;2、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填写《武汉理工高校外(返)聘老师申请表》;3、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会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武汉理工高校外(返)聘老师聘用协议书》(合同),合同期限依据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实际状况确定,每年签订聘用合同;4、外(返)聘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外(返)聘老师和人事处各执一份。五、外(返)聘老师的考核与管理1、外(返)聘老师应纳入学校及各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2、外(返)聘老师应认真了解、严格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殊是教学、科研方面的各项规定,接受我校有关单位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3、外(返)聘老师的日常管理均由用人单位负责。学院负责支配外(返)聘老师的科研及教学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成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4、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与外(返)聘老师工作状况向人事处供应书面报告;5、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者,如因工作需要,也可续聘;6、用人单位对未履行外(返)聘老师职责者或消灭重大责任事故者可提出解聘的意见,人事处依据用人单位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六、外(返)聘老师待遇1、外聘老师的待遇依据其学术水平,由用人单位与外聘老师协商确定;2、各用人单位返聘老师,学校赐予肯定的人员编制补贴,每返聘一人按0.5个编制补贴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返聘老师进行考核后发放。七、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武汉理工高校外聘老师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104号)、《武汉理工高校返聘老师的有关规定》(校人字[2001]10号)同时废止。八、本暂行方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武汉理工高校2006年1月18日武汉理工高校关于聘请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03号为适应高等教育进展的新形势,充分利用和挖掘校外各方面的人才资源,有效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的全面进展,实现创一流高校的目标,依据国家有关聘请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聘请对象的范围及基本条件1、聘请兼职教授一般仅对国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士。受聘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45岁以下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国内本学科或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望;2、聘请客座教授一般仅对境外从事科学争辩与技术开发的学者。受聘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在国内外本学科或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望;3、聘请名誉教授一般仅对国内有名学者。受聘者应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是公认的学术权威。此外,受聘兼职(客座、名誉)教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及国内外有名学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二、聘请对象的工作职责兼职(客座、名誉)教授可依据具体状况,在我校的人才培育、学科建设、争辩与开发、学术沟通等方面赐予相关支持,为学校的持续进展制造条件。具体包括:(1)开展合作科研,为学校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供应询问服务;(2)为省部和国家重点试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博士(或硕士)点等方面的建设供应挂念和指导;(3)不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4)合作建设同学实习、争辩基地或参与指导博士、硕士争辩生;(5)挂念引进人才、资金、设备等;(6)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7)为国际间校际沟通与合作以及老师出国进修、访问、从事课题争辩等供应挂念和指导。三、聘请对象的聘期及待遇兼职(客座、名誉)教授的聘期一般为3-5年。兼职(客座)教授的工作酬劳由各学院(系、部、所)依据工作绩效打算发放;名誉教授的工作酬劳由学校依据工作绩效年终发放。四、聘请的工作程序1、由各学院(系、部、所)提出书面推举报告,并附聘请对象的基本状况、专业工作经受、主要业绩及成就等,至少提前二周(聘请客座教授至少提前一个月,聘请名誉教授至少提前二个月)报学校职称工作办公室。2、经职称工作办公室按条件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校长(或校长托付的主管校领导)审定。另外,客座教授还须在外事处备案,并经省教育厅外事部门审核,名誉教授则须经教育部有关部门审批。3、学校颁发聘书,职称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武汉理工高校2001年1月武汉理工高校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字[2002]112号校区管委会、校属各单位: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外借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人员外借范围1、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借调;2、在外单位博士后科研流淌站做博士后争辩工作的职工配偶,可以申请借调;3、待岗人员在校外找到临时性工作岗位,但由于各种缘由临时不能调离学校,在限定时间内可以借调;4、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借调者。二、借调程序1、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理工高校人员借调申请表》,并附借调单位的借调函。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人事处审核;3、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三、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期限: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借调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配偶借调期一般为两年;待岗人员的借调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以上人员借调时间如需延长,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延期借调手续,未经批准延期又不回校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博士后配偶、待岗人员借调之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借调期内因工伤、生病或其它意外损害等造成的费用,由聘用单位或本人支付。3、外借人员应遵纪守法,从事合法正值职业,不做有损于学校利益和荣誉的事,不能侵害学校的学问产权,若违反以上规定,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借调人员的经费:1、经批准借调至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正式职工,其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1)工资、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借调期满或年终凭借调单位考勤、考核意见发放相应标准的效益津贴。(2)按《武汉理工高校差旅开支规定》(校财字[2002]12号),在规定的标准内一年凭据可报销两次来回差旅费。(3)住宿费按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单据须注明住宿天数、单价、金额,低于住宿标准部分按《武汉理工高校差旅开支规定》(校财字[2000]12号)第四条第(四)款予以嘉奖。(4)依据实际在京天数按每日20元标准核发生活补助。(5)其它必需的零星开支按实凭据报销。2、经批准借调至湖北省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正式职工,其工资、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凡符合职工上下班补助条件者,按学校规定发给上下班交通补贴费每月60元。借调期满或年终凭借调单位考勤、考核意见发放相应标准的效益津贴。3、博士后配偶、待岗人员在外借期间,学校停发工资、津贴、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4、借调人员费用从人事处主管的借调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工资、津贴从学校人员经费中支付。5、经费审批权限:借调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人事处审批。借调至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适当报销特支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与本规定不全都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武汉理工高校2002年12月16日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实施人事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校人字[2003]52号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全员聘任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依据《关于在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人事代理对象与范围1、缺编单位急需的经学校批准新录用的本专科学历专业人才。2、学校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拟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二、聘用程序1、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填写《武汉理工高校岗位申请表》(附表一),报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2、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公开聘请所需人员,聘用人员填写《武汉理工高校聘用人员登记表》(附表二)。3、办理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4、签订聘用合同书,办理聘用手续。5、聘用合同书经省人才开发沟通中心鉴证。三、人事代理内容在聘期内,省人才开发沟通中心为受聘人员代理以下项目:1、人事档案和户口;2、工龄认定,档案工资调整;3、出国(境)政审及相关手续;4、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其它与人事管理相关的项目。四、聘用人员待遇1、受聘人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岗位薪酬制(含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和补贴),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通过协商以聘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2、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以聘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3、受聘人在聘期内,学校不供应住房,但享有住房公积金补贴。4、受聘人在聘期内,其子女可享受我校在职职工子女的入托、入学待遇。5、受聘人在聘期内享受本校职工的医疗待遇。6、聘期内,受聘人在不影响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批,可参与学历、学位进修,学习费用由本人支付。若因工作需要,需参与学校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学校或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担当肯定的费用。7、受聘人在聘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爱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等按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8、除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待遇以外,学校不负担其它任何福利待遇。五、组织管理1、学校和用人单位对通过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单位与受聘人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薪酬等有关待遇。若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2、聘期内,受聘人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视情节严峻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所聘人员在聘期内如表现优秀,能精彩完成工作任务,且身体条件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聘任期满后依据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聘用合同。3、聘期内,受聘人的临时党、团、工会关系由省人才沟通中心转入学校管理。4、解聘与违约(1)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即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由于各种缘由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受聘人应在30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将本人的全部关系转至省人才沟通中心。(2)若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依法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若消灭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5、聘用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临时档案,准时将聘用人员的年度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考核鉴定意见、奖惩等材料帮忙归档。6、经学校审批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受聘人员,聘期内的工资、津贴等由计财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发放。六、附则1、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武汉理工高校2003年7月2日附表一武汉理工高校岗位申请表单位拟设岗位拟聘时间共年(从年月至年月)岗位设置理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招聘条件人事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附表二武汉理工高校聘用人员登记表姓名性别诞生年月(登记照片)身份证号码参与工作时间籍贯民族政治面目学历学位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所学专业职称准时间健康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主要成员及工作单位学习、培训简历工作简历重要学术成果及获奖状况聘任单位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共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聘任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人事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武汉理工高校待岗人员管理暂行方法校人字[2002]1号为了增加教职工的岗位意识,促进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做好学校聘余人员的分流转岗工作,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依据《关于当前机关干部分流安置的若干意见》(校党组字[2000]4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一、待岗人员的范围1、机关、院(系、中心、所)办公室及已定编单位未上岗人员;2、因机构撤销、合并而富余的人员;3、其他未上岗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学校待岗人员范围:1、按学校有关规定不占所在单位编制的人员;2、长期病休人员(包括精神病人、弱智、残疾人员等);3、经济独立核算或工资自筹单位的人员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其待岗人员不得上交学校。二、待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实行乐观措施,广辟安置分流渠道,妥当安置待岗人员。主要安置渠道有:1、支持待岗人员向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单位分流;2、清理临时用工岗位用以安置分流人员。3、鼓舞待岗人员依据自己的力量创办经济实体。4、支持待岗人员到校外就业。对暂不能调至校外的人员可先借调试用,后办理调动手续。5、鼓舞待岗人员走向社会,开展智力或劳务输出。6、对少数年龄偏大或因身体缘由等不适合连续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和学校的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三、待岗人员的待遇1、凡2001年12月底以前的待岗人员,2002年1-6月在岗津贴按50%发放,7-12月不享受在岗津贴,期间如支配临时性工作,经考核合格后享受效益津贴;从2003年1月起不享受在岗津贴、效益津贴;2003年7月起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2004年1月起按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凡2002年1月以后被列为待岗的人员从待岗之日起不享受在岗津贴;半年后不享受在岗津贴、效益津贴;第九个月起只享受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一年后按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发放生活费。2、合同制工人如无岗位,即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如单位或本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者,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因终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合同制的政策规定进行调解、仲裁。终止合同以后,学校向政府劳动保险部门缴纳有关保险金,并将已缴付资金关系及劳动手册转出。3、待岗人员若被聘用到流淌编制岗位上,其待遇按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四、待岗人员的管理与培训1、待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暂由原单位代管。如应聘到其它临时性岗位上工作,则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并对其进行考勤和年度考核。2、待岗人员若三年内仍未找到单位,或被用人单位试用退回二次者,可以申请辞职,或者由学校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3、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增加他们再就业的竞争力量。五、本方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武汉理工高校2002年1月11日武汉理工高校关于对教职工考勤的补充说明为了加强我校劳动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月报考勤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依据学校考勤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本补充说明。一、考勤范围全体在册教职工。各单位应照实对本单位全部在册职工(包括病休、各类出国(境)、不占编、编外、未定编或因其他缘由未上班等人员)进行认真考勤。二、考勤要求1.每月20日将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考勤结果填写在《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考勤汇总表》上并报人事处人事科。2.依据《武汉理工高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严格请假手续。各类病假需经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人事处备案,病假一般按累计计算具体时间;产假由校方案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各类出国(境)人员在即将出国(境)前应将具体日期告知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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